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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二十七日,诏孟春特补武翼郎,仍旧知
沂州、兼京东路马步军副总管、提举沂、滕、单州兵马盗贼公事。以忠义都统李全言:「沂州知郡孟春,久居京东,系大宋之遗庶。今陷虏相近百年,为残金亡政,春抱义先自嘉定八年聚集忠义,招到沂、滕、兖、单、济五州十九县归正圣朝,节次迁(如)[加]春承信郎、京东路钤、知沂州。于十四年有石珪盗贼,妄称鞑人,抵城下逼胁拜降。春缘州县城池累值兵革,军少无粮,难敌大(马)[军],金银俱不得免。石珪分付牌印,令春充元帅,未尝行用。后都统到沂州,给付诏书,仰念国恩,兼春系先归正,实无背弃,及将元授金牌缴纳赴制司、公参,管下州县,亦各归正。今具见管州县:沂州临沂、费县,滕州滕、邹沛、南陵县,兖州滋阳、宁、泗水、曲阜县,单州单父、丰、鱼台、虞城、成武、楚丘县,济州任城、金乡、嘉祥县。本司见得孟春庄民朴实,迫于逼胁,不得已随从石珪,初无违背本朝之意。」故有是命。
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诏制胜军统制陈智特与补承节郎。以京东河北镇抚司言:「海州申智系密州诸城县人,庄农为生。嘉定四年,经鞑靼兵火,随李全结合人兵,在九僊山混殽金贼。十六年,赤心归顺圣宋,取东海,次海州,安复山东后,攻取邳州,破招贤、唐宋二寨,夺到牌印、免番军头目夏深等,宣力惟多,见系借补承节,乞与旌别,补换真命。」故有是命。
九月二日,诏赵社特补承信郎。以淮西制置司言:「社系辽东盖州人,女真马军千户,授广威〔将〕军,南京屯驻。因虏界专尚酷虐,苦害军民,于嘉定十二年乘骑将军老小,归顺至唐州。蒙随州借补承信郎、充克敌军训练。同康用攻打毗阳县立功,补准备将。虏贼犯蕲、黄,京湖制司令随扈再兴于马鞍山林家店见阵,升补副将。节次先锋,血战重伤。今赍伪界付身宣武广威将军宣帖、修武校尉敕黄、武节将军官资,比附换授真命。」故有是命。
九月十三日,诏伪宣差镇国上将军、邳州从宜经略使、兼邳州刺史、知军事、徐邳规措使纳合陆哥改姓康,名日磾,特补武节大夫、忠州团练使,充淮东路马步军副总管,知淮阳军事、兼管内经略使。以京东河北节制司言:「纳合陆哥举城来归,忠诚可尚。除已便宜改姓康,名日磾,诰命乞从给降。」故有是命。
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诏康日磾特赠保静军承宣使,仍特与承节郎恩泽一道、承信郎恩泽二道,更特支钱二千贯。又给付其家,令制置司于朝廷桩管官钱内支破。以枢密院言:「勘会特授忠州团练使、武节大夫、淮南东路马步军副总管、知淮阳军管内经略使康日磾舍逆从顺,挈地来归,备见忠赤。方深嘉尚,旋为贼害,殊可矜伤,宜加赠恤,以示国家愍忠不忘之意。」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一七 归明
宋会要辑稿 兵一七
归明
【宋会要】
太宗雍熙三年七月,诏:「北界归明人先令分处并、代。今遣(密枢)[枢密]都承旨杨守一迁于西京许州,给闲田处之,便为永业,仍免租役,州县常加安抚。」
仁宗天圣十年六月四日,开封府言故侍禁刘日休妻自陈夫从契丹归,有男应冲,求录用。诏:「自今归明子孙,须自虏界携来,方与录用。」
庆历元年八月,以契丹归明人赵英为洪州观察推官,赐绯衣、银带及钱五万,更名至忠。
三年四月,以归明右侍禁蒙守中为大理评事。守中本干宁人,景德初陷契丹,尝举进士及第,「第」字原缺,据《长编》卷一四○补。归明,补右侍禁「补」字原缺,据《长编》卷一四○补。、监和州商税。至是,自陈不愿为武吏,故改命之。
五年九月,诏河东经略转运司佃官地归明人并蠲其差役,其别自营创者如令。
六年五月三日,归明举人李渭言:「本化外溪洞人,父在日补鹤绣州军事推官。逮臣长成,取辰州进士文解,试于南省,乞特依归明人例文资录用。」诏补斋郎。
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归明人守官处,自今惟得干本局事,不许差出。
四月二日,供奉官合门祗候李德用充荆湖南路都监,诏以归明人迁内殿崇班,仍前职。
皇佑二年正月,诏:「施州自今归明军校,死者许其子孙代守边,仍先给食盐。其衣袄,须三年乃给之。」
嘉佑五年三月,诏流内铨自今归明人年二十五以上听
注官。初,泗州司士参军徐济自陈归明时八岁,今年四十八,不得注官,因着此条。应大辽、西蕃、南蕃及羁縻等处归投事迹,可以分入逐门者,已随类分入外,其不指一处、总称归明者,悉载于此此段文字当为徐松按语。
治平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神宗即位未改元上宣谕枢密使曰:「归明子孙议立收恤之制,以示来远之意。」乃定恩例,许之自陈。
神宗熙宁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诏:「今后归明人子孙叙祖父乞恩泽者,不以生长去处,文武升朝官以上给田三顷,如在宽乡即给五顷;以下给田二顷,如在宽乡即给三顷。曾给田者,不得一例支拨。如祖父元给请受,并令承请,无者依此给田。」
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虞部郎中致仕赵至忠言:「本北来归明之人,自历任并支实俸,致仕亦蒙特恩。今三司以禄令特减一半,欲乞全给。又昨致仕,乞亲堂侄庆长恩泽,未蒙允许。」诏特支全俸见钱。
三年八月七日,诏:「归明人除河北、河东、陕西、京东、川广不差外,余路并许差注。内京东路除北界归明人外,余归明蛮傜亦听。」
八年二月,诏免归明人子孙为义勇者,止令附保。
元丰四年六月四日,诏:「归明人相雠杀公事,令所隶属路分官司相度行遣,不得交相侵越。如已施行,仍关牒照会。」
五年十月十八日,诏:「归明人应给官田者,三口以下一顷,每三口加一顷。不足,以户绝田充其价,转运司拨还。」
是年,诏陕西、河东经略司:「闻
诸路蕃官虽转大使臣,并在汉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赏功转资,以为激劝,如此卑抑,则孰知迁官之荣 可宜定汉蕃官序位以闻。」后河东经略司言,蕃官部堡寨兵出战,常以汉官驱策,恐难与汉官序位。而尚书兵部言。乞应蕃汉官非统辖者,并令序官。从之。
六年十月十七日,广南西路(运转)[转运]使权经略(司)[使]陈倩言:「迁徙归明人给田,并易旧省户熟田。其旧人所得田不及旧业,给屋宇价钱又损其直,乞以官钱贴还。」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恩赐归明人田宅,毋得质卖。以编敕所言,赐田宅,本欲化外之人有业可归,不当许其质卖也。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诏:「陕西、河东蕃官蕃部转职名及因事酬奖者,书其实年于付身文字。本路直补转者准此。」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四日,户部言:「归明人除三路及缘边不得婚嫁,余州听与嫁娶。并邕州、左右江归明人,许省地溪峒结亲。」从之。
四月十四日,诏:「今后殿侍系归明傜人,寻医侍养,各不限年。(讦)[许]三班内有已授差遣,或在任人,依元路分与合入差遣。」
八月一日,诏令后蕃官不许(克)[充]汉官差遣。先是,河东提刑、兼权管斡经略司公事范子谅言:「国朝置蕃官,必于沿边控扼之地,赐以田土,使自营处,官资虽高,见汉官用 墀礼,所任不过本部巡检之类,平居无事,志气慑服。故缓急之际,易为驱策。近岁,蕃官有换授汉官而任内地沿边去处,
甚者擢为将副,与汉官相见均礼,于事体未顺。」故有是诏。
三年正月十八日,诏陕西、河东经略司机察来归蕃族之军,特可疑者,分徙近郡。
十二月八日,枢密院言:「归明人给田旧条,堪耕种田不足,给户绝田。元佑间,令堪耕种田不足给常平田。缘常平田止人户抵当场务所折纳等田土,数目不多。」诏添入「常平田不足,给户绝田。」
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诏归明人任升朝官以上合丁忧,除依式给假外,特不许持服。
五年八月一日,户部言:「归明人所给田如有妨碍,及瘠薄不堪耕佃,乞官为验实别给。」从之。
六年九月十八日,(邢)[刑]部言:「蕃官授使臣,若钤辖蕃族宁静,不致引惹及无科率搔扰,候及七年,三班差使,借差殿侍,及十二年无过犯,与磨勘。如犯上条,各计赃私公罪,比展年法加一倍展年,事理重者奏裁。」从之。
二十九日,兵部请:「应蕃官去失付身、告敕文书之类,不碍迁转,照使者借职已上展四年磨勘,差使已上展七年磨勘,碍磨勘者,借职已上七年,差使已上十二年。其货卖典当并受买,各以违制论。」从之。
十月二十一日,河东路经略司奏请:「应沿边蕃官蕃部地土,如系官给者,并不许递相典卖。熟户蕃部祖父及已业,即听自相典卖。」并从之。
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鄜延路经略使范纯粹言:「本路蕃官往日因归顺或立功,朝廷特赐姓名,以示旌宠。近来颇有无故自陈及私改
汉姓者,未有禁约。年岁积远,汉蕃弗辨,非所以尊中国、别异类。请今后诸路蕃汉除朝廷赐姓外,不许陈乞。」从之。
敌重伤。」诏典浪升崖与内殿承制,给驿券,差赴麟府路军马司使唤,候别立劳 ,保明以闻。岁移为探事重伤,与副兵马使。 十二月二日,河东路经略司言:「西界投来头首异浪升崖,是西界正钤辖,乞特与一诸司副使名目。其从人岁移,曾差出探事,
绍圣二年六月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修立到归明人于所住州军置籍,死亡者销落,申兵部条具。从之。
四年正月五日,立赏格募汉蕃官人及边人招诱西(差)[羌]用事大小首领,除官自正刺史至殿直,赐金帛三万至五百。
同日,诏以投降蕃官王屈轻为三班借职。
二月十三日,诏:「熙河兰岷路发遣到蕃官东上合门使、雍州防御使李忠杰添差越州兵马钤辖,贺州刺史李世恭为婺州兵马都监,并不佥书公事。其请给人从,依见任官条例逐州觉察,无令 虞。」
九月一日,诏今后归明人未给田者,权舍以官屋。
元符元年三月七日,诏:「今后未经汉官差遣归明界蕃官使臣,仍旧隶属兵部。如立功优异,委经略司保明闻奏,当议审察取旨。」
四月二十一日,鄜延路经略使吕惠卿押到降羌米屈啾,诏补内殿崇班。
五月十三日,泾原路经略司言,归顺人部落子萌山,委是赤心向汉。诏特与副兵马使。
十八日,熙河兰岷路经
略司言:「归顺部落子勃哆称,曾投夏国,今复诱致亲属三十余人,并首级、马等归汉。」诏勃哆为三班借职,仍赐绢五十匹。
二年正月四日,诏给度僧牒三百付泾原路经略司回易,应副新归顺蕃部。
同日,泾原路经略司言:「统军嵬名阿埋妹勒都逋今押赴阙,招纳到生口三千余人,于灵林、镇羌、九羊、通峡、荡羌寨安泊。」诏令经略司存恤。
六月三日,鄜延路经略使吕惠卿言:(诏)[招]降羌弃石悖七补东头供奉官,仍赐银绢缗钱各三百。检准敕榜,伪天使之类与崇班,仍赐银绢各百,石悖七系西界业令吴个官,与伪天使一般,本司已支银绢缗线各五百,仍给公据,许奏补内殿崇班。若降等,(卢)[虑]无以取信。」诏从之,今后有名目与敕榜不同人,并奏听朝旨,毋得一面支赐,先许官职。诸路准此。
徽宗崇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诏:「归明人如系纳土归明,并与依条支破职田。内西北归明人,虽非纳土,亦与支破。」
三年五月二十日,兵部状:「西京留守司状,据崔昌国状:『伏为曾祖銮元是北朝归明人,祖元吉以曾祖銮奏补下班殿侍,终供备库副使,父宏以亡祖元吉奏受三班借职,终西头供奉官。本家自曾祖归明以来,递相缘父官资,依海行合该奏荐出官,并未曾陈乞归明恩泽,亦不曾得官中田土,亦无给到请受,本家无亲属食禄。伏望推恩施行。』本部契勘崔昌国所乞,比欲示本人。缘崔昌国本
家未曾授却归明恩泽,兼见今无人食禄。今来若便依归明(月)[人]给田条给与田土「今来」句疑有脱误。,今后依此。」
大观二年二月十六日,上批:「访闻靖州西路道首领杨秀满诸蛮有状乞归化纳土,总管司既久未报。不劳民穷兵,缘其投诚,因而抚纳,亦足以为新边藩翰。」
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尚书省据兵部状:「度支开唐州龙兴寺北界归明僧行慈状开:疑当作「关」,即关报。:『元归明僧行慈状:元归明,准朝旨于有常住寺院居住,逐月破钱二贯五百文省,春冬衣绢四疋、绵二十两,每月米麦两石。至元符三年正月内指挥依舒州归明僧李智广例,罢支常住钱帛,于军资库逐月支钱一贯文,日费不能给,却乞赐元旧常住钱绢』等事。
(木)
〔本〕部契勘上件北僧行慈所乞,缘已有每月支钱一贯文朝旨,更乞取自朝廷指挥。」诏每月钱三贯文。应归明北僧支钱者,并依此。旧多者从多给。
八月二十日,枢密院奏:「勘会归明蕃部及因过犯编配或羁管之类,元系外界人,近来逐处不切关防,或有失安存,致走失,散在诸处,深为不便。」诏逐州勘会,内有上件之人,仰当职官检察巡守,不管辄有走失,违者以违制论。仍今后每旬具见管及开收因依,申枢密院。
政和元年正月十日,诏:「应诸处见在乡村归明人,并改正,令依条州县城内(若)[居]住,令转运司每季具见管归明人姓名申枢密院。」以(颖)
〔颍〕昌府长社县顿家村居住北界归明人张巘私走上京,
整会分田,故有是诏。
二十五日,诏:「访闻陕西、河东诸路州县有元系归明人数内有别无请给者,虽有给赐田土,缘州县失于检察存恤照管,多被本属县分吏人承佃,往往减刻租课,致以赡数少,食用不足。可下逐路转运司契勘,有从初归汉,口眷众多而身分别无请给,所赐土田数少、养赡未得周足者,据的确数约定合给田土顷亩,申朝廷相度多寡给赐。如归明人不愿自办力耕种,即令佐当面取诣实状,许召有物力户立定租课承佃。至收成,将租课赴官送约,当官给付,所(责)[贵]有以防猾吏侵渔,归明人因致赡养不足。仍令州县存恤照管,及仰户部立法,严行禁约州县人吏,不得巧作名目,移转租佃归明人田土,庶可杜绝奸弊。」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兵部尚书俞 奏:「伏见归明远人以州县失于机察,或致逃窜。近者枢察院申请令改正,并居城中,继而(异)[累]降指挥,除中国所生子侄。然一门之中,未必皆远人也,未必皆中国所生也。其在野外居者,或二三十年,亦既安土乐业,各得其所。今使凡归明者居城之中,子侄居城之外,其父子兄弟且别籍而异居。若子孙并令入城,则虚其室,芜其田,僦居以学商贾,又皆失其业矣。伏望圣慈特赐详酌,居城外十年以上已皆安土者,听从便,余依前降朝旨施行。」从之。
四年二月十一日,中书省言:「勘会新民子弟初被教养,故立法稍(忧)[优],以为激
劝。若归明已久,自当依州县学法。缘未有立定年限。」诏新民归明后,经十五年,并依县学法施行。虽限未满而能依州县学法呈试者依此。
六年正月三十日,中书省言:「勘会诸路归〔明〕新民向化未久,若止限一年,虑抵犯法禁,在所矜悯,宜宽其限。续建州县,亦合一体。」从之。
八月十五日,诏:「播州管界都巡检杨光文等,已系归明,身为王民,受爵命,自当遵守令法,尚敢擅相雠杀。光文且贷命,并惟聪并除名勒停。今后如敢违犯,并行处斩。似此归明人,并依此。」先是,夔州路转运司奏:「光文令杨文泰射杀惟(听)[聪]家人口,烧仓谷,取牛马。惟(听)[聪]复将带人马烧光文米仓,递互雠杀,不曾侵犯州县。恐别致引惹生事。」故有事命。
七年正月七日,归朝官承议郎、右文殿修撰李良嗣赐姓赵。良嗣辽人,尝为光禄卿,政和五年四月归朝,初授直秘阁。
七月九日,诏:「诸路归明官已授汉官差遣,仰所在处知、通等常(功)[切]体认朝廷待遇,优加存恤,无致失所。具合支破供给料钱、廨舍、接送当直人从、田土等,仰实时应副。如违,并以违御笔论,人吏决配广南。仰廉访使者觉察以闻。仍令尚书刑部遍牒施行。」
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枢密院言:「契勘诸路见管、编管、羁管西界归明及捉到人不少,其无职名田土之人,州郡止依乞丐例支给口食,别无请受钱米,难以存活,至有逃窜作过之人。」诏令诸路州军,如有编管、羁管
到西界归明及捉到人无职名田土者取问,如愿投本处厢军,即许收刺,仍令本处当职官及本营将级关〔防〕机察,不管走失 虞,不得差使出城。月具存在及具已刺过人数,申枢密院。
四月八日,朝奉郎、新差权发遣利州路提点刑狱公事黄潜善奏:「臣窃见诸路所管归明人,各有父祖元授官资、田土、钱米,至子孙皆许陈乞而归明后所生,不复拘籍,人数既多,散处州县,岁月滋久,(安)[案]牍不全,遇有陈乞,止合验父祖元受付身,召保保奏,即未有立定年限,亦无关防重迭之法。至有自陈于数年之后者,有非同时归朝而(忘)[妄]陈请者。有司勘会,动经岁时,伪冒者难于检察,当得者困于留滞。若令比附叙述劳绩及陈乞恩例之法,宽立年限,过限不许受理,已经收使者将元授付身批凿用印,不唯可绝欺妄,亦使应法之人早沾恩典。」奉御笔依所奏。尚书省立法:今立到诸叙归明乞推恩及给田土、钱米之类得收使者,所属取父祖元授文书批凿用印。即过七年而方叙述者,官司不得受理。
宣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枢密院言:「勘会日近诸州军归明人,本处官司并不宽恤供给,多是积压,往往私走上京陈诉。」诏兵部遍牒诸州军,今后常切存恤照管。更私走上京,引惹词讼,当议重刑黜责。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勘会归明人合破供给、人从、请受田土舍屋等,累降处分存恤应副。访闻州县尚不依
时支拨,累有陈诉,可令诸路州县遵依累降处分,常切存恤,依时支拨应副。仍仰监司严行觉察。」
三十日,枢密院言:「归顺蕃官、武翼大夫、康州刺史董承有,自政和六年内率领族属纳土得官,至今已经五年,并不曾请俸廪。尝言:承有已(戚)[感]谢国家异恩,优加官爵,情愿更不请受。未有功 ,报答国恩。」诏董承有特于使额遥郡上各转一官。
八月二十五日,枢密院言:「荆湖南路安抚钤辖司申,邵州状:『见管归明蕃蛮官七员连家属八十二人。本州岛沿边去处接连湖北武(罔)[冈]军蛮洞,今来诸处编配移送到蕃蛮,众聚语言,情伪不辨,难以关防,乞将见管蕃蛮人与蕃官分移本路僻远不系沿边州军拘管,仍乞免将带配移送蕃蛮人等前来本州岛羁管。』枢密院送荆湖南路钤辖司相度,申本司。(勘契)[契勘]本路管潭州邵、永、道、郴、衡、全州、武(罔)[冈]军、桂阳监各有见管并朝廷移配到蕃部及归明蕃官,数内唯潭、邵二州人数稍多。今若更行分配前来逐州,实见难以关防。今来邵州所乞将见管蕃蛮人等分移本路僻远不系沿边州军,难以施行外,今相度,潭、邵州权行住配,今后有移配之人,即乞分送道、郴、衡、永、全州、武(罔)[冈]军、桂阳监羁管施行,所贵不致 虞。孍望朝廷更赐详酌,特降指挥施行。」诏依所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