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修台湾府志 - 第 48 页/共 133 页

乾隆二十四年升科下则田园,共征粟二百八十一石三斗二升四合零。又升科下则田园,共征粟六十石一斗七升二合零。又升科下则田园,共征粟四千零四十石零三升五合零。又升科下则田园,共征粟一百四十八石八斗五升六合零。   以上自乾隆十五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垦田园,起科共征粟七千一十九石一斗四升四合零。连前通计,共征粟二万九千九百零一石五斗八升一合零。   乾隆十三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共减征粟一百四十一石七斗八升四合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水冲沙压下则园共减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五斗四升八合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二万九千四百二十三石二斗四升九合零。又水沙连社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   淡水厅   旧额下则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照旧则征输),共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又拨归田园四十九顷十七亩零(照同安则例升科),合征粟七百七十四石一斗三升五合零。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征粟五十六石三斗四合零。又升科田,征粟五百零三石四斗五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征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五升三合零,内除二十四年划出界外田园减征粟五十一石四斗九升八合零,今实征粟一千五百二十七石九斗五升五合零。   乾隆十二年升科,征粟二百四十石三斗零八合零。   乾隆十四年升科,征粟六十四石七斗五升八合零。又升科园,征粟三十六石五斗七升一合零。   乾隆十六年升科,征粟一百七十九石三斗六升四合零。   乾隆十八年报垦,于二十七年升科征粟六十三石八升二合零。   乾隆二十二年升科田园,征粟一千四百三十八石三斗五升六合零;内除二十四年划出界外田园减征粟四百九十七石三斗八升一合零,今实征粟九百四十石九斗七升五合零。又新科充公田园,征粟一千二百五十一石六斗七升七合零;内除二十四年勘详崩陷田园减征粟四百三十石七斗九升八合零,今实征粟八百二十石八斗七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升科,征粟九百五十三石一斗二升八合零。   乾隆二十六年升科,征粟八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   乾隆二十七年升科,征粟二千零二十石八斗五升八合零。   以上合计厅属实在田园,供粟共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原拨下则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另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澎湖厅   旧额地种,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新报垦地种,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厘零。   雍正七年新垦地种,征银四两七钱六分七厘。   乾隆二年新垦地种,征银一十五两一钱一分一厘零。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六两零四分八厘。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五十五两二钱一分零。   通澎湖合计旧额、新垦,共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   附考   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者三:中土止有田,而台湾兼有园(有陂塘贮水者为田、旱种者为园);中土俱纳米,而台湾止纳榖;中土有改折,而台湾止纳本色。盖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中土俱纳米,而台湾止纳榖;中土有改折,而台湾止纳本色。盖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租;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耔种,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人受田耕种而纳租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及郑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皆为官佃。输租之法,一如其旧;即「伪册」所谓官佃田园也。郑氏宗党及文武伪官与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垦,自收其租而纳课于官,名曰「私田」;即「伪册」所谓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且土性浮松,三年后则力薄收少,人多弃其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其余镇营之兵,就所驻之地自耕自给,名曰「营盘」。及归命后,官私田园悉为民业,酌减旧额按则匀征。既以伪产归之于民而复减其额,以便输将,诚圣朝宽大之恩也(「诸罗杂识」)。   内地之田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郡之田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钱一、二分而止。一甲为地十一亩三分零,不过征至一两三钱零。今上则征八石八斗,即榖最贱每石三钱,巳至二两六钱四分零;况又有贵于此者。而民不以为病,地力有余,上者无忧不足、中者绝长补短,犹可借漏卮以支应。若履亩勘丈,便难仍旧贯矣(「赤嵌笔谈」)。   雍正九年定:自七年开垦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则例,化一甲为十一亩三分零(田甲戈数另载「田园」),计亩征银,仍代纳以粟。上田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以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米六合九抄五撮(一米纳二粟),合计每甲输粟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米三合八抄七撮,合计每甲输粟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合计每甲输粟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园照中田,中园照下田;下园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合计每甲输粟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新则较轻旧则不啻数倍,统计岁征正供额粟一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零(例系十月开征)。每粟一石征耗粟一斗,折纳银五分。其正供额粟,支给全台十五营兵米四万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折粟八万九千七百三十石六斗。又例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额粟并兵眷金、厦兵米一十六万六千五百石,又例运督标兵米折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计台郡征收粟数不敷起运,每年将运粜四府粟价发台分给四县籴补足额。其耗粟所折之银与人丁、饷税、官庄各耗羡暨并封戥头,皆解充各衙门养廉及津贴船工公费。以上六项银粟,惟综核现在之数,并统计两厅四县之额。至或多或寡,各属之因地制宜有定规焉(「台湾志略」)。   拨运督标兵米:台湾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凤山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诸罗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以上共运督标兵米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每石原给脚费银一钱二分八厘,今核减一分二厘。乾隆二十八年查,照原额。   拨运金、厦兵米:台湾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照原额。凤山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诸罗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现运八千一百八十五石五斗六升。彰化县年运粟□千□百□十□石□斗□升□。以上共运金厦兵米粟□万□千□百□十□石□斗□升。每石给海船脚费银八分。其凤、诸、彰三邑南北各港运粟至郡城,每石给小船户脚费三分;于大船脚费八分内扣给小船一分三厘三毫,又于存县采买盈余内给一分六厘六毫零。   拨运内地各营兵米:台湾县年运闽安、云霄等营粟二千九百八十石一斗五升六合。凤山县年运烽火、南澳等营粟□千□百□十□石□斗□升。诸罗县年运闽安、铜山等营粟四千七百九十三石九斗六升。彰化县年运烽火、漳镇等营粟□千□百□十□石□斗□升。以上共运各营兵米粟□万□千□百□十□石斗□升。支给脚费与金、厦兵米同。   拨运班兵眷米:台湾县年运粟四千九百零九石八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现运四千二百八十一石。凤山县年运粟六千一百五十三石一斗一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现运一千四百四十五石六斗。诸罗县年运粟七千七百八十三石九斗一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现运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石一斗三升八合。彰化县年运粟三千四百一十三石九斗;乾隆二十八年查,现运五千九百二十八石八斗八升。以上共运班兵眷米粟二万三千七十八石六斗一升八合。脚费与运金、厦兵米同。   拨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米(原额):台湾应原运粟二万四千三百八十六石六斗七升零,后改运一万四千一百零六石二升零;今停。凤山县原运粟三万二千一百三十四石二斗一升零,后改运一万八千七百零六石五斗一升零;今停。诸罗县原运粟四万一千五百二十八石五斗五升零,后改运二万四千二百四十二石零五升零;今停。彰化县原运粟二万二千二百三十七石六斗,后改运一万三千二百三十二石四斗四升零;今停。以上四县原运四府平粜粟一十二万二百八十七石零,嗣于乾隆六年奏准改运七万二百八十七石零。每石原发价银四钱,乾隆九年奏准每石加增银五分。乾隆二十年,俱停。   又澎湖厅原支给兵米九百石,乾隆二十四年奉文改米易榖,年拨运粟一千八百石。每石给海船脚费银□分零六毫五丝。   卷五   赋役(二)   户口盐课水饷陆饷   户口   盐课   水饷   陆饷   户口   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台湾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五十二年恩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乾隆元年,上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二年,上谕:『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末前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台湾府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征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凤山县属)。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