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修台湾府志 - 第 45 页/共 133 页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下则园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零。   雍正九年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雍正九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雍正十一年报垦田,应于十年升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十三年报垦田园,应于乾隆九年起科粟八十八石零二升五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新垦并收凤、诸二县田园,起科共征粟一万五千八百一十五石零三升六合零。连前通计,共征粟五万五千四百五十六石五斗九升四合零。   雍正五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二升三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三十三石九斗二升八合。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五万二千三百九十七石二斗六升六合零。   乾隆十九年报垦田园,应于十九年起科粟三石八斗五升四合。   干降二十年报垦田园,应于二十年起科粟二十三石六斗三升一合。   以上乾隆十九、二十两年新垦田园,起科共征粟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五合。连前通计,共征粟五万二千四百二十四石七斗五升一合。   乾隆十八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一千四百零六石零六合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五万一千零一十八石七斗四升五合零。   旧有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雍正五年,拨归澎通判管辖。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百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旱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报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