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修台湾府志 - 第 44 页/共 133 页
乾隆九年,新升地种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升(折亩共九百八十二亩七分三厘零)。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垦地种二百二十石零八斗四升六合零。
通澎湖合计,实在地种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租赋
台、凤、诸、彰四县及淡水厅征粟,惟澎湖厅地种征银。旧颤,通台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谕:『台湾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巳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意边方之至意』。
上则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榖折算。
中则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下则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则园:照中田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榖折算。
中则园:照下田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下则园: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征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园,起科粟八万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园,实征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升田,征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乾隆六年新升园,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七年新升园,征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新升园,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新升田园,征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斗九升七合零。
连前旧额,共征粟一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开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九百二十六石三斗六升二合零。
以上共豁免粟七千一百五十四石九斗八升六合零。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征粟一十万零五千一百五十四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又澎湖地亩,实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
又番社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原额征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豁免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零)。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乾隆二十六年册载:台湾府田园,除升豁外,雍正七年前原额新收田园共三万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厘零,共征粟一十二万六千五百零八石五斗八升四合零。雍正七年后续垦化甲为亩,田园共三千二百九十三顷五十四亩七分三厘零,共征粟五万四千六百六十一石四斗一升三合零。通府合计实在共征粟一十八万一千一百六十九石九斗九升八合零。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征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