汀州府志 - 第 33 页/共 162 页

预备仓仓夫银一百二十两(宁六十两,清二十两,归四十两)。   本府佐贰皂隶银一十五两六钱(宁化)。   首领皂隶银一十五两六钱(归化)。   府学门子银三十九两(长汀)。   库子银二十八两八钱(长二十一两六钱,上七两二钱)。   斗级银二十八两八钱(长、上各一十四两四钱)。   殿夫银四两(长汀)。   斋夫银一百三十两(宁六十五两,清一十三两,归、上各二十六两)。   膳夫银八十两(宁四十两,归、武各二十两)。   属县祗候银六百六十三两(长、宁、上各一百一十七两,清、归、连各九十一两,武、永各六十五两)。   马夫银一千两(长、宁、上各一百六十两,清、归、连各一百二十两,武、永各八十两)。   门子银一百二十四两八钱(八县各一十五两六钱)。   皂隶银一千一百五十四两四钱(长、宁、上各一百七十一两六钱,清、归、连各一百四十两四钱,武、永各一百零九两二钱)。   库书库夫银二百五十两八钱(长三十二两四钱,宁、清、归、连各三十一两二钱,上四十六两八钱,武、永各二十三两四钱)。   禁子银三百二十一两七钱五分(长、上各五十八两五钱,宁、清、归各三十九两,连、武、永各二十九两二钱五分)。   预备等仓仓夫工食并修仓及充饷等银七百七十七两四钱(长八十三两九钱,宁一百一十二两,清一百二十二两八钱,归一百零八两四钱,连九十八两,上一百六十二两五钱,武五十两八钱,永四十两)。   县学斋夫银五百四十六两(长、宁、清、连、上各七十八两,归、武、永各五十二两)。   膳夫银三百二十两(八县各四十两)。   门子银一百六十二两六钱(长、清、连、上、永各二十三两四钱,宁一十四两四钱,归、武各一十五两六钱)。   库子银一百二十二两四钱(永二十一两六钱,其七县各一十四两四钱)。   斗级银一百一十五两二钱(八县各一十四两四钱)。   殿夫银三十二两(八县各四两)。   看守分司并公馆门子茶果等银一百五十六两八钱(长五十七两五钱,宁一十三两一钱,清一十两六钱,归一十七两六钱,连五两,上一十八两,武二十二两五钱,永一十二两五钱)。   守坛门子银二十两八钱(长、宁、清、归、连、永各二两四钱,上、武各三两二钱)。   渡夫银一百四十一两五钱(长三十六两八钱,宁一两五钱,清一十一两,连一十两,上六十九两二钱,永一十三两)。   馆夫银一百四十三两四钱(长六十一两二钱,宁、归各一十四两四钱,清二十八两八钱,上二十四两六钱)。   铺兵银二千七百一十六两三钱九分七厘(长八百零三两四钱,宁五百五十七两七钱,清三百九十两,归二百二十四两,连一百四十九两五钱,上三百五十四两一钱六分,武一百三十五两六钱三分三厘,永一百三十三两一分四厘)。   弓兵银二千一百九十两零五分(长二百二十五两,宁二百二十四两一钱,清二百九十六两一钱,归二百二十一两八钱五分,连二百零七两,武三百四十二两,永定各六百七十五两)。   守祠门子银六两三钱(宁、上各二两,清二两三钱)。   机:   解司充饷银七千七百四十三两零六厘(长一千二百四十五两三钱五分,宁九百九十八两四钱,清九百七十六两八钱,归八百七十八两七钱五分,连九百四十四两八钱五分,上一千一百五十九两五钱,武七百六十三两八钱,永七百七十五两五钱五分六厘)。   本府应捕银三十八两七钱六分五厘(长六两四钱六分五厘,宁六两五钱,清、归、上各六两,连七两八钱)。   出征路费银二千五百二十七两二钱(长四百七十八两八钱,宁四百四十二两八钱,清、归、连各四百一十四两,上九十两,武一百四十两四钱,永一百三十三两二钱)。   会昌团操银一千七百七十八两六钱(长二百七十八两零五分,宁二百六十三两零五分,清二百二十两四钱五分,归二百二十两四钱五分,连二百五十六两四钱五分,上二百七十两八钱五分,武一百四十二两四钱五分,永一百二十六两八钱五分)。   上杭操兵募兵银三千八百二十九两二钱(长、宁、清、归、连各五百四十六两,上九百四十三两二钱,武、永各七十八两)。   属县应役民兵银八千七百六十两五钱二分九厘(长一千四百五十六两三钱三分五厘,宁一千二百两四钱,清并更夫银一千五十五两七钱五分,归一千二百零一两二钱,连一千一百五十三两一钱,上八百一十三两六钱,武八百八十四两一钱五分,永九百九十五两九钱九分四厘)。   站:   本府站银一万一千四百一十六两零四分二厘(长二千六百一十二两九钱二分四厘,宁一千九百八十八两七钱九分二厘,清八百四十七两八钱四分五厘,归一千七百六十五两四钱八分四厘,连七百四十二两八钱八分七厘,上一千六百二十八两三钱四分七厘,武一千一百零四两八钱三分一厘,永八百二十四两九钱三分二厘)。   附征、起运、匠班总额二百七十八名,每名征银一两八钱,共银五百两四钱,原编四班输纳内。   申子辰年额征七十七名,银一百三十八两六钱(长一十五名,银二十七两;宁一十名,银一十九两八钱;清一十五名,银二十七两;归七名,银一十二两六钱;连一十一名,银一十九两八钱;上一十六名,银二十八两八钱;武一名,银一两八钱;永一名,银一两八钱)。   己酉丑年额征五十九名,银一百零六两二钱(长一十三名,银二十三两四钱,宁一十名银一十八两,清一十五名银二十七两,归五名银九两,连五名银九两,上九名银一十六两二钱,武、永各一名各银一两八钱)。   寅午戌年额征六十七名,银一百二十两六钱(长一十一名银一十九两八钱,宁六名银一十两八钱,清二十名银三十六两,归六名银一十两八钱,连一十名,银一十八两,上九名银一十六两二钱,武四名银七两二钱,永一名银一两八钱)。   亥卯未年额征七十五名,银一百三十五两(长一十五名银二十七两,宁一十二名银二十一两六钱,清一十九名银三十四两二钱,归五名银七两二钱,连一十三名银二十三两四钱,上一十名银一十八两,武、永各一名各银一两八钱)。   有闰年照闰月季分名匠每名加征银六钱(八县照加)。   屯折价脚银六十九两四钱九分四厘(汀州卫五十九两零八分,武平所一十两四钱一分四厘)。   解京军办价脚银一百九十五两一钱六分九厘(清流县解府盐钞银内抵解)。   存留:寺租银一千七百四十九两九钱一分四厘(长四百三十九两二钱,宁三百二十七两三钱九分七厘,清一百二十五两零五分一厘,归一百六十两三钱五分六厘,连三百零四两三钱七分五厘,上八十四两五钱二分五厘,武三百零八两一钱五厘,永七钱八分一厘)。   地租店租银一十二两二钱零五厘(清二两一钱二分五厘,上一十两零八分)。   没官田租银一百八十两二钱六分五厘。武平。   酒税银二十二两七钱五分四厘(长二两二钱,清四两八钱,连二两,上一十三两,永一两五钱五分四厘)。   有闰年加征银一两八钱九分二厘(五县照加)。   溢额河税银二百一十两六钱一分二厘(上杭)。   武平营河税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九钱九分(上杭)。   炉课银三十两(连城)。   纲站充饷银二百四十八两(本府二百三十二两,长一十六两)。   樽节纸赎银一百两(府一十四两,长一十二两,宁一十二两,清一十两,归一十二两,连一十两,上一十二两,武一十两,永八两)。   桥租日租抵作应朝盘缠银一十八两八钱(连城)。   修仓银五十六两四钱一分六厘(一半充饷,一半充仓)。   一半解司充饷银二十八两二钱零八厘(府解武平所四钱零五厘,长汀给军银内二十两七钱九分一厘,武平七两零四分二厘)。   屯粮本折给军银五百三十七两(汀卫)。   修仓银五两三钱七分(汀卫)。   解司屯耗银三十五两二钱二分(汀卫)。   屯粮柴薪银一十八两三钱八分(武平所给本所吏目)。   续编:藩府膳田银一千五百五十九两三钱七分(长四百二十六两零三分,宁二百五十四两三钱三分八厘,清九十九两一钱一分七厘,归一百七十八两八钱九分一厘,连一百五十三两一钱八分五厘,上二百两零七钱八分,武一百三十八两四钱九分五厘,永一百零八两五钱三分四厘)。   皇陵工料银四千三百一十六两二钱二分三厘(长一千三十七两二钱一分五厘,宁六百三十两零八分一厘,清三百六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归六百五十二两六钱八分九厘,连三百八十二两八钱六分一厘,上五百零二两五钱六分二厘,武三百四十六两六钱五分二厘,永三百九十六两二钱七分四厘)。   因粮输饷银二千三百六十两二银六分(长三百二十一两五钱二分六厘,宁四百九十九两零九分三厘,清一百八十五两五钱二分,归四百两零三分五厘,连三百零四两八分九厘,上四百四十六两二钱五分一厘,武一百三十五两八钱七分八厘,永六十七两八钱六分八厘)。   辽饷银一万七千五百四十五两七钱三分六厘(长四千七百九十三两六钱七分,宁二千八百六十一两五钱五分四厘,清一千一百一十五两二钱五分,归二千一十二两七钱二分二厘,连一千七百二十三两四钱三分七厘,上二千二百五十九两二钱三分,武一千五百五十八两二钱五分六厘,永一千二百二十一两四钱零八厘)。   溢地加派辽饷银一十四两一钱九分(长五两一钱,宁三两九钱五分三厘,清九钱九分二厘,归四钱三分,连五钱三分六厘,上一两三钱六分,武九钱四分,永六钱六分一厘)。 卷之十 田 赋   自《禹贡》咸则三壤,成赋中邦,而九等之式以定。《周礼》载,师掌任土之法,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廛人掌敛市、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美乎休哉!古先王取民有制,至周至慎,以杜后世作凉作贪之弊,不亦致乎?汀州古新罗地,于《禹贡》为扬州域,厥田下下,又杂错于江、韶、瓯、粤,多山而少田,土瘠民贫,地鲜珍产。自春秋迄隋唐,割据析合不一,兵兴时扰,供亿浮冒,民亦悉索敝赋。宋开宝中,始定版图,元、明因之。我国家休养生息,减赋轻徭,与民共登熙皞之化,鼓腹含餔,惟正之供,乐输天庾。所谓圣人在上,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府海官山,家之肥,国之肥,天下之肥也。《书》曰:“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又曰:“惟辟玉食”,治人食人,义固尔也。志田赋。   唐杨炎作两税法,五代因之,伪闽时则仿两税而加重焉。   宋太平兴国中,遣官王永、高象先均田税,蠲宿逋,度田土高下,以出产钱。有公田之赋,有民田之赋,有杂变之赋,又有支移、折变名色,又有夏、秋二税,夏税有折变布税、小麦、杆草三项,秋税米有糙、白二米,有折变黑豆一项。建隆中,诏以田土高下,第为五等,山田又分三等。然荒垦互易,伪匿俵寄,蠧弊丛生。终宋之世,田土高下变眩莫据。   元元贞间,定夏、秋二税法,秋输粮,夏税折收木绵、布、绢之属,既又折收钞,每夏税粮一石,折收钞一贯五百文。   明洪武初,令天下田地、山林、塘荡等,悉书其名数于籍。田二等,曰官、曰民。若职田,若学田,若废寺,若没官,若官租,皆系之官职田者,唐制职官所分之田也。学田者,府县以赡学校之田也。废寺田者,寺废而入官者也。没官田者,籍没之家入官者也,有原没、今没之别。官租田者,籍没之田而募人耕种者也。民田则系自占,得买卖之田也。租三等,曰秋粮米,曰夏税钞(民田),曰秋租钞(官田)。其秋粮有本色、有折色,俱称米。洪武初年,官米轻重不同,重者至一石,轻者或至一斗。宣德五年,乃下减分之令,凡官米征一斗至四斗者,减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分之三,遂为定制。官米,本、折中,半折色米征银解京,本色米存留各仓。旧以十分为率,七分征本色入仓,三分征折色解京。正德十四年,御史沈灼奏,官米俱折色解京,民米俱存留各仓。官米分四等,征纳三斗以下,每石折银三钱六分;三斗以上,每石折银三钱三分,伍斗则米每石折银三钱;七斗则米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其民米并秋租钞米,半纳本色、半纳折价,每石折银五钱。新增起科米并浮粮米,俱全征折价,每石二钱五分,相兼分拨各仓。凡官民米皆有加耗,每官米一斗加耗三合五勺,民米一斗加耗七合。其耗米准备仓厫亏损,继复钮入正额支销,其后坐派各仓。民米每正耗米一石,又增耗米五升,亦作正额支销里甲之役。正德十五年,御史沈灼议将通县费用分正、杂二纲,以丁四粮六之法科派,如文庙、社稷之祭,乡饮之类,则曰正办;如迎春桃符、新官到任之类,则曰杂办。正纲费用可得稽按,杂则私而难核。嘉靖十六年,御史李之阳以征银在官,适资贪墨,乃复旧制,石粮为银九分二厘,征储在库,用度各有定则。但额外浮费支应不给,仍令里长贴办,称曰班次,又为杂泛,名色猥琐甚。或借办铺户,全不偿价,或半给之,较一年供亿,倍于二纲之数,里甲困惫不减前时。于是复沈之旧,合一年丁粮为一年,供应籍存于官,榜揭于衢,皆自分守道颁其数,即欲多征滥征不可得。于是除正、杂之名,止称纲银,以丁四米六审定规则,十甲输差,遇有本甲丁米少者,则银少而差轻;或本甲丁米多者,则银多而差重,未免有不均之叹。乃令各县将实差丁米,分为十段编派,概一县之数,如粮万石每年以千石,丁万口每年以千口,今年盈则捐补明年不足,明年缩则取诸今年有余。定为十段,一年编一段,法颇详明,然民困未苏。既而,都御史汪道昆,以总兵戚继光荡灭倭寇实藉金华兵之力,遂调金华兵戍守,议加派军饷,丁四粮八,奉旨定赋,而民又增一役。万历七年,都御史庞尚鹏始力行一条鞭之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起运,存留若干;土贡、纲徭机站,加银额若干;通为一条总征分支。凡征派名色,一切省除,供其入者民,司其出者官。奸徒之抑勒需索,无所藉手,民甚便之。   本朝革除明末加派,其条鞭仍万历之旧,每年俱刻易知由单,但官、民米各则不同。田亩未经查丈,丁巳匀入田粮,诚恐土豪猾吏增减滋弊,或后世不察原委,重复派征,修志者窃有忧思焉。   唐、宋、元田土、赋税,旧志无考。   明官民田地山塘一万四千四十七顷一十四亩八分五厘(长三千九百二十二顷一十二亩二分;宁旧管二千八百九十顷九十八亩二分,成化八年除隶归化县外,实在二千二百九十六顷五十六亩七分;清八百七十六顷六亩六分六厘,归一千五百八十九顷二十七亩五分五厘五毫,连一千三百一十一顷八十二亩四分;上旧管二千七百九十九顷九十三亩,成化十八年除入永安县外,实在一千八百二十顷三亩五分;武一千二百六十三顷九十四亩五分,永九百七十九顷五十三亩七分)。   本朝顺治九年编定《赋役全书》,原额官民田地山塘一万三千一百九十九顷一十一亩五分三厘六毫一丝六微九纤(长二千九百九十一顷四十九亩二毫,宁二千三百二十一顷一十八亩二分四厘一毫六丝八忽,清八百八十一顷六亩九分六厘一毫三丝八忽,归一千五百九十三顷七十四亩四分三厘一毫七丝,连一千二百九十三顷七十九亩八分四厘一毫一丝三忽九微五纤,上一千八百四十二顷六十六亩一分八厘九毫八丝五忽,武一千二百六十九顷五十六亩七分三厘九毫四丝二微四纤,永一千五顷六十亩一分二厘八毫九丝五忽五微。每亩征银则例载在各县)。   共征银一十万两四千四百一十两五钱九毫七丝九忽五微一纤九沙二尘三埃(长二万二千五百四十二两七钱五分三厘二毫三丝四忽八微五纤五沙九尘七埃,宁一万八千四百六十两二钱九分四厘二毫四丝六忽一微五纤二沙三尘六埃,清八千三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二毫七丝六微八纤八沙,归一万四千九百二十八两三分六厘二毫一丝三忽五微六纤五沙,连一万五百八十六两三钱九分四毫六丝九忽九微三纤四沙,上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三两八钱四分二厘三丝六忽九微四纤二沙,武八千二百三十两六钱六分八厘二毫五丝六忽六微八沙,永八千五百六十五两一钱五分一毫五丝七微七纤四沙九尘)。   共征本色米一万四千七百八十九石六斗二合九勺三抄(长八千三百四石三斗四升一合七勺三抄,上三千六百六十八石四斗七升八合八勺二抄,武二千八百一十六石七斗八升二合三勺八抄。征米则例载在各县。其余宁、清、归、连、永五县均不另科本色米)。   康熙五十九、六十一年,并雍正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等年,乾隆元年,额外溢出田地山塘共二十二顷八十八亩四分九厘一忽三微三纤五沙一尘九埃六秒九漠(长四顷四十三亩一分四厘二毫六丝二忽六微,宁一十八亩一分八厘九毫六丝九忽,清一顷四分三厘一丝一忽,归一顷六十九亩四分三厘六毫一丝五忽一微,连七顷三亩七分二厘八毫三丝七忽五微,上一顷八十二亩六分五厘一毫三丝六忽一微三纤五沙一尘九埃六抄九漠,武六十亩九分八厘八毫七丝,永六顷八亩九分二厘三毫。征银则例载在各县)。   共征银八十四两八钱六毫六丝一忽六微三纤六沙五尘四埃六秒一漠(长一十一两六钱六分六厘三毫七丝一忽九微八纤五沙九尘二埃七秒一漠,宁五钱五分六厘八毫五丝三忽二微七纤二沙一尘六埃一秒九漠,清三两一钱七分五厘四毫二丝八忽六微一纤五沙六尘二埃二秒,归一十三两五钱三分二厘八毫八丝六忽七微二尘二埃四秒六漠,连三十五两一厘七毫七丝二忽八微二纤九沙一埃六秒九漠,上六两七钱六分三毫四丝七忽八微六纤一沙一尘五埃七秒三漠,武二两二钱一分九厘六毫四丝三微五纤四尘三秒三漠,永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七厘三毫六丝二纤二沙三埃三秒)。   共征本色米七石三斗六升八合八勺三抄四撮五圭九粟三粒八黍九稷(长三石六斗七升二合九勺八抄二撮三圭五粟四粒六黍九稷,上二石三斗四升三合三勺八抄二撮一圭六粟二黍,武一石三斗五升二合四勺七抄七粟九粒。征米则例载在各县)。   乾隆元年,奉文豁除宁化县移驻泉上县丞衙署购买民田二亩九分八厘八毫八丝五忽改作地基,无征银二钱四分六厘五毫七丝五忽一微五纤二沙四埃二秒五漠。   乾隆二年,钦奉上谕,豁免连、上二县缺额田七顷三十六亩一分三厘二毫三丝一忽一微三纤三沙三尘八埃七秒六漠(连六顷五十八亩九厘四毫八丝八忽一微三纤三沙三尘八埃七秒六漠,上七十八亩三厘七毫四丝三忽)。共无征银六十二两三钱五分三毫六丝四忽五微六纤三尘六埃一秒三漠(连五十六两八分一厘八毫五丝三忽一纤四沙九尘六埃一秒,上六两二钱六分八厘五毫一丝一忽五微四纤五沙四尘三漠)。无征本色米一石六斗六升六合五勺三抄三撮三圭五粟四粒一黍七稷一糠(上杭)。   乾隆五年,奉文豁免永定县水灾冲陷沙堆田二十七亩二分三厘,无征银二两七钱六分二厘九毫一丝四忽七微一纤四沙一尘八埃六秒一漠。   乾隆七年,奉文豁免连城县山堆压没寺田一十三亩三分二厘三毫,无征银一两二分五厘七毫二丝七忽七纤六沙二尘八埃五秒三漠。   乾隆九年,奉文豁免被水冲陷缺额田地塘山共七十九顷一十四亩二分八厘九毫七丝六忽五微四纤五沙三尘三埃六秒二漠(长二十七顷四十一亩二分七厘八毫五丝四微九纤五沙三尘三埃六秒二漠,清五顷四十亩五分九厘六毫六丝四忽五纤,归五顷八十亩三分二厘三毫七丝,连一顷九十八亩四分六厘,上三十八顷五十三亩六分三厘九丝二忽)。共无征银六百一十一两六钱七分九厘二毫七丝八微四沙七尘六埃八秒二漠(长二百一十一两一钱三分八厘一毫二丝五忽五微五纤三沙四尘四埃三秒五漠,清五十七两三钱七分五厘九毫五丝八忽四微二纤七沙二尘二埃一秒五漠,归五十五两九钱三分四厘五毫一丝八忽二纤九沙四尘二埃八秒五漠,连一十六两九钱一分二厘四毫六丝一忽八微一纤二沙一尘七埃四秒六漠,上二百七十两三钱一分八厘二毫六忽九微八纤二沙五尘一漠)。共无征本色米一百四十九石一升一合三勺三抄七撮六圭九粟三粒一黍三稷七糠(长七十六石九升七合五勺五抄四撮六圭七粟九粒八黍三稷七糠,上七十二石九斗一升三合七勺六抄三撮一粟三粒三黍)。   以上共缺额田、地、塘、山八十六顷九十三亩九分六厘三毫九丝二忽六微七纤八沙七尘二埃三秒八漠。共免无征银六百七十八两六分四厘八毫五丝三忽七沙六尘四埃三秒四漠。共免无征米一百五十石六斗七升七合八勺七抄一撮四粟七粒三黍八糠。   康熙五十九年,里民报垦,额外溢出荒埔田六十四亩六分八厘五丝七忽六微,应于六十年起科银一两八钱二毫四丝(长汀)。   康熙六十一年,里民报垦,额外溢出官民田、地、山、塘四十八亩五分六厘,应于雍正元年起科银三两三钱六分二厘九毫五丝三忽五微七纤六沙二尘一埃五秒(上杭)。   雍正七年,里民首垦额外溢出民田一顷一十一亩一厘七毫(长一亩六分二厘,归七十五亩四分四厘七毫,武三十三亩九分五厘)。应于雍正七年升科银八两五钱四分九厘七毫六丝四忽五微九纤二沙二埃六秒一漠(长四分二厘二毫一丝七忽三纤一沙三尘五埃八秒,归七两二钱七分一厘九毫六丝一忽四微六纤一沙九尘九埃八秒七漠,武一两二钱三分五厘五毫八丝六忽九纤八沙六尘六埃九秒四漠)。   雍正九年,里民首垦田六分四厘四毫九忽,应于本年起科银一分六厘七毫八丝四忽九微一纤八沙三尘五埃二漠(长汀)。   雍正十年,里民首垦田二十八亩七分四厘三毫四丝一忽三微一纤八尘三埃三秒五漠(长二十八亩二分二厘六毫九丝六忽,上五分一厘六毫四丝五忽三微一纤八尘二埃三秒五漠)。应于本年起科银七钱九分五厘四丝六忽二微三纤三沙(长七钱三分九厘四丝二忽,上五分六厘四忽二微三纤三沙)。   雍正六年,报垦额外溢出官民田一十二亩九分五厘八毫三丝七忽六微六纤(清一十一亩六分三厘八毫一丝一忽,上一亩三分二厘二丝六忽六微六纤)。应于雍正十一年起科银四钱九分三厘九毫四丝三忽七微九纤五沙一尘一埃(清三钱六分二厘八毫五丝七忽六微一沙八尘五埃二秒六漠,上一钱三分一厘八丝六忽一微九纤三沙二尘五埃七秒四漠)。   雍正十一年,里民首垦额外溢出民田二十七亩二分五厘七毫,应于本年起科银二两六钱二分七厘一毫六丝六忽八微一尘三埃三秒八漠(归化)。   雍正七年,报垦额外溢出民田一十一亩一分九厘一毫,应于雍正十二年起科银三钱四分八厘九毫一丝七忽四微二纤九沙二尘三埃三秒一漠(清流)。   雍正十二年,里民首垦田一亩二分,应于雍正十三年起科银一钱一分五厘六毫六丝二忽三纤七沙六尘四埃七秒六漠(归化)。   雍正十三年,里民首垦田一顷一十三亩四分九厘六毫六丝五忽七微(归二亩七分七厘九毫六丝五忽,连一顷一十亩七分一厘七毫)。应于本年起科银五两六钱五分三厘八毫五丝七忽五微八纤四沙八尘七埃八秒二漠(归一钱五分九厘四毫七丝六忽三微五沙七埃七秒二漠,连五两四钱九分四厘三毫八丝一忽二微七纤九沙八尘一秒)。   雍正九年,里民报垦额外溢出官民田、地六亩一分七厘五毫四丝五忽四微九沙四尘二埃三秒四漠(上三亩四分七厘五毫四丝五忽四微九沙四尘二埃三秒四漠,永二亩七分)。应于乾隆元年起科银三钱三分二厘四毫七丝七忽四微九纤九沙七尘八埃一秒(上一钱五分一厘七毫五忽九微八纤四沙六尘五埃四秒,永一钱八分七毫七丝一忽五微一纤五沙一尘二埃七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