汀州府志 - 第 30 页/共 162 页

鳅 似鳝而短,无鳞,以涎自染,与鱼为牝牡,俗呼泥鳅。   鲂鱼 缩顶、细鳞、阔腹,鱼之美者。   黄颡 有黄、白二色,无鳞,背上并腰间有骨无刺。    种小如针刺,池畜满五六寸而止。 介之属   龟 外角内肉,肠属于首,广肩,无雄,与蛇为匹。最寿考之物也。有生于陆者,有生于水者。   鳖 一名神守,俗呼团鱼。《埤雅》云:鳖以眼听。段成式云:甲虫影伏,鳖伏于渊,而卵剖于陵,此思化也。世谓鳖之所在有浮沫,谓之鳖津。《淮南子》曰:青泥杀鳖,得苋复生。   蟹 八跪而二螯。螯,其兵也,所以自卫。折其螯,随复更生。故曰:龙易骨,蛇易皮,鹿易角,蟹易螯。俗谓之螃蟹。生水田中而小者,曰田蟹。   蚌 一作蜯,大曰蛤,小曰蚬,皆生水泽中。蚌、蛤无阴阳牝牡,须雀,蛤以化,久能生珠。   螺 有螺蛳、田螺、江螺等名。坚而小者解热毒。 虫之属   蛇 其种不一。《埤雅》曰:蛇盘向壬,壬北方也。惟蝮蛇胎产,裂母腹而生,最毒。   蜥蜴 似蛇而四足,尾青碧,以五色备者为雄,不备者为雌。生草泽中,曰石龙子,一名蛇师。一种形小而黑,喜园篱间者,曰蝘蜓、曰守宫。   蛙 其种不一。背赤绿色,谓之青蛙。大腹而脊青者,其鸣甚壮。孔稚珪云:春日鸣蛙,以当两部鼓吹。   蜂 其种不一,有土蜂、蜜蜂。排衙应潮,其王所在,群聚旋绕以卫;无王则尽死。   蚕 阳德,恶水,食而不饮。再蚕谓之原蚕,一名晚蚕。《淮南子》曰:原蚕再登,非不利也,王者之法禁焉,为其残桑而害马也。   蝴蝶 《古今注》曰鈇蝶。一名野蛾,一名风蝶。埤雅曰:蜂、蝶以须嗅。   蝉 一名蜩,一名螗。《诗》曰:如蜩如螗。夏鸣者曰蟪蛄,秋鸣者曰寒蝉。《淮南子》曰:蝉饮而不食,好鸣树间。   萤 《尔雅》谓之即炤。万毕术曰:萤火却马。注云:取萤火裹以羊皮,置土中,马见之鸣,却不敢行。郭景纯《萤赞》曰:熠燿宵行,物之微么;自出腐草,烟若散漂;物之相煦,熟知其陶。   蝤虫 状似龙虱,缘壁喜走,好藏厨箧中,吃物食之。   蚯蚓 一名土龙,一名蜿蟺。《古今注》曰:长吟土中。江东谓之歌女。郭璞赞曰:蝗蚓土精,无心之虫;交不以分,淫于阜螽;触而感物,乃无常雄。   蟋蟀 《尔雅》谓之蛬,似蝗而小,正黑,光泽如漆,有角翅,善跳,或谓之促织。古语:“促织鸣,懒妇惊”。《诗》:“蟋蟀在堂,岁聿其暮”。盖暑则在野,寒则依人也。   蚱蜢 蝗属。青色、长股、叠翅,即螽斯也。一种黑身赤首,名莎鸡,能振羽作声。《诗》曰:“六月莎鸡振羽”。一物随时而异也。   蜻蜓 饮露,六足四翼,其翅轻薄如蝉。   蜘蛛 《论衡》曰:蜘蛛结丝,以网飞虫,扫其网置衣领中,令人智巧。《字说》曰:设一面之网,物触而后诛之,知诛义者也,故名。   蟏蛸 今小蜘蛛长股者,亦布网。《诗》曰:“蟏蛸在户”。垂丝著人衣,当喜庆,俗又名蟢。   蝙蝠 类鼠而有翼,昼伏夜飞。一名伏翼,一名夜燕,一名飞鼠。《变化论》曰:蝙蝠,夜值庚申乃伏。   蚊 长嘴如鍼,能螫人,性恶烟,以艾熏之则溃。夏秋间最多。   蛾 《埤雅》曰:茧生蛾,蛾生卵。一种善拂灯夜飞,谓之飞蛾。   蝇 好交其前足,有绞绳之象,故字从绳。苍蝇声雄壮,青蝇声清聒,其声皆在翼间。值水溺死,以置灰中,须臾即活。   螳螂 《尔雅》谓之莫貈。其臂如斧,奋之当辙不避。深秋有子,夏初乃生,一生百子,如螽斯。   蚁 《礼》谓之玄驹。《尔雅》名蚍蜉。小者蚁,黄者义斗,白者能蠧木。蚁有君臣之义,大者不出穴,群蚁取食以饲之。将雨,则辇土为冢,以避湿。   蜈蚣 多足能制蛇,俗谓之百足虫。旧说,蟾蜍食螂蛆,蜈蚣食蛇,蛇食蟾蜍,三物相值,莫敢先动。   蛴螬 生木中,内外洁白,所谓石生金,木生蝎是也。《列子》谓,乌足之根为蛴螬,其叶为蝴蝶。   螟蛉 色青而细小。《尔雅》曰桑虫。郭注谓之桑蟃。亦曰戎女。   蝼蛄 《尔雅》:“天蝼”,郭注曰:蝼蛄也。俗名土狗,孟春鸣,翅小而短,不能远飞,穴土而居,夜则求食。《古今注》谓之石鼠。   蜣螂 《尔雅》:所谓蛣蜣。邢昺疏曰:黑甲,翅在甲下,啖粪土,取土作丸而转之,庄子:蛣蜣之智,在于转丸。《抱朴子》:玄蝉洁饥,不羡蛣蜣秽饱。   白鱼 《尔雅》谓之蝉,郭注曰:衣书中虫。一名蛃鱼。《本草》谓之衣鱼。《穆天子传》:“蠧于羽陵”,即此也。韩昌黎:“岂殊蠧书虫,生死文字间”。   斑猫 生豆叶上,乌腹尖喙,甲上有黄黑斑文。   果蠃 《尔雅》名蒲芦,郭注名螉。似蜂而黑,小腰,取桑虫负之于木空中,祝曰:类我类我。七日而化为子。   蝇虎 蛛属,藏壁间,回环周顾,能捕蝇。   虾蟆 似蟾蜍,背有黑点,腹大无肠,皮上多痱磊。   蟾蜍 《尔雅》谓之蟾蠩。郭璞注曰:似虾蟆,居陆地。其脂涂玉则软,刻削如蜡。《本草》所谓能合玉石者也。   黾 一名田鸡,一名水鸡,大腹而脊青,其鸣甚壮。黑色者为蛤子。一种名石鳞鱼,生山涧间,亦名锦袄子,又名谷,俗呼石,其味尤珍。   蜋 状如龙虱,缘壁善走。俗呼为黄虿。   蛜蝛 《尔雅》谓之鼠负,一名鼠妇,下湿无人则生。 卷之九 户 役   《周官》:小司徒,稽国中四鄙之夫家,乡遂大夫登稽其众。司民书之于版,以诏司寇,孟冬,献民于王,重民数也。后世算口身丁之赋兴,而户口始脱漏矣。至任土作贡,率作兴事,肇于黄帝,备于成周.然用一缓二,民无烦苦。自井田坏而后世租庸调并征,于是练兵加赋,且有赋非土宜者矣。明初,损益元制,以垦田定天下之赋,以版籍定天下之丁甲。为赋者二,曰夏税、秋粮。为役者三,曰里甲、均徭、杂役。又有银差、力差之不同,盖取唐杨炎两税之法,与宋人差役、雇役之意而折衷焉,亦云善矣。迨后奉行不实,杂派繁苦,于是庞尚鹏合丁、田各项赋役,及杂派差徭,总汇于条鞭,民始安枕。   本朝轻徭薄役,革除明末之苛敛,只存额编之正供。丁、田统征,按款分解,实为井田以后之良法。考之各志,多载起存总数,不列原编条款,无从溯其源流。只恐沿习日久,故籍无稽,复科额外之差徭,因取旧志而备载焉。志户役。 户役(附贡料、四差)   汉法:民年十五岁,出钱百二十,至五十六而止。谓之口赋。   唐制: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老、幼不赋,中、丁始赋。因口分世业,为租、庸、调之法。一曰租,每丁男一人受田百亩,岁纳租粟二石;二曰调,每丁随乡土所出,岁输绢绫共二丈、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三曰庸,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则日为绢三尺。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灾伤视所损轻重为免。岁十月,收田授田,皆里正预造簿籍,上县令,稽给应退授者。大约里正管百丁、田万亩。后杨炎改为两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籍;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于是口分世业废,而庸调并入于租矣。   五代中:伪闽为政,诸州各计口算钱,谓之身丁钱,后变钱折输米五斗。   宋时:版籍仍伪闽之旧,有司取官斗较量。伪闽时,五斗得七斗五升,于是令民岁输身丁米七斗五升,折价上纳。真宗之世,念南方地狭民贫,终身佣作,仅了身丁。其间不能输纳者,父子流窜,或生子不育。祥符中,下两浙、福建,除身丁钱四十五万贯。嘉祐三年,乃诏令旧纳七斗五升者,主户与减二斗五升,客户减四斗五升,为定例。神宗元丰八年,分主客户,以丁力多寡科差,兼论资产,役法且差且雇,应衙前役者辄至破产流离。南渡后,诏州、县官殿最以生齿多寡为差。冒增之弊,终宋之世。   元制:人户为十等,立科差法,有丝料、包银、夫役三项,皆视丁力输办。其详不可考。   明初:定闽中令,民以户口自实。洪武十四年,始颁黄册于天下,户目凡七,曰民、曰军、曰盐、曰匠、曰弓兵、曰铺兵、曰医,令其各以本等名色占籍。十年,核老幼生死而更造之。丁多者开折立户,民父母存若亡或兄弟出分,及赘婿、乞养子归宗另爨者,听别籍,惟军、匠户不许,虑其借分异为规避。凡岁办物料,十年一次。男子年十六以上为成丁,丁视米一石事其身,贵者、老者、疲癃残疾者皆复之,余则如例当差。正德十四年,御史沈灼议酌民口赋,始行八分法。每一丁岁征银八分,以充岁办等料。惟差役仍十年一事。隆庆间,奏勘合每丁石派物料银六分,续奉加派七分。万历六年,都御史庞尚鹏行一条鞭法,通计岁用几何,照丁粮匀派岁办之料,不论绅衿士庶一体,民则加派四差,故有纲丁、差丁之分。其盐课口,乃万历六年,每丁口派食盐课,不论绅衿士庶、男丁女口,皆计口食盐,征银编入全书。四差盐课,另详于后。   本朝:顺治四年二月,诏福建人丁地亩本折,并卫所钱粮,通照前朝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天启、崇祯加派尽行蠲免。其唐、鲁二藩僣号,叠派横征,地方尤称苦累,一切停止。康熙三年,编定赋役全书。雍正元年,奉文各县额征丁银,俱均入地亩内。征输款目,仍存其旧。   唐开元,福州长史唐循,招逃户三千置郡。正元,户五千三百三十、口一万五千九十五(出杜佑《通典》、《通志》。据《唐史》,户四千六百八十二,口一万三千七百二十。未知在唐何时)。   宋元丰,主客户八万一千四百五十六。庆元,主客户二十一万八千五百七十,主客丁四十五万三千二百三十一。   宝祐,主客户二十二万三千四百三十二,主客丁五十三万四千八百九十。   明洪武二十四年,户六万三十三(长一万三千六百九十三,宁一万二千五百八十八,清一万二千六百一十三,连五千八百二十四,上一万一千一百五十八,武四千一百五十七)。口二十九万九百七十七(长六万一千二百五十三,宁四万四千九百三十,清五万一千六十八,连三万一千九百三十六,上六万八千七百二十六,武一万七千二百七十八)。   弘治五年,户五万九百八十五(长八千七百九十七,宁六千五百七十五,清八千二百九十一,归五千五百八十八,连四千四百六十三,上一万一千一百五十八,武二千七百八十二,永二千四百二十七)。口二十四万三千四百五十五(成化八年,宁化分析归化户五千一百五十七,口三万三千一百五十二。十八年,上杭分析永定户二千二百五十六,口一万一千一百三十九。至弘治本州户口当作八县扭总。长四万七百三十一,宁三万七千二百三十二,清三万五百九十二,归三万四千一十六,连一万八千四十二,上三万八千七百六十八,武一万五千一百七十,永一万六千三百三十八)。   嘉靖元年,户四万三千九十三(长八千七百九十七,宁六千四百五十九,清八千三百一十,归五千八十八,连三千九百九十,上四千七百三十二,武二千七百八十二,永二千四百二十七)。口二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二(长四万四百七十一,宁四万四千九百三十,清三万九千四百四十,归三万三千七百三十一,连三万三百七十六,上二万九千二百七,武一万四千九百十八,永一万六千三百三十五)。   隆庆六年,户三万九千四百六(长七千九百一十一,宁五千七百八十三,清六千四百六,归五千六百二十三,连四千七百八十五,上四千八百二十六,武三千三百五十四,永一千五十四)。口二十一万七千一十四(长三万九百五,宁三万五千六十,清二万八千三十一,归三万二千六百二十五,连三万六百二十四,上三万三百十一,武一万六千四十,永一万三千九百三十九)。   万历元年,户三万九千三百八十(长七千八百二十五,宁五千六百九十八,清六千三百二十五,归五千五百四十二,连四千六百五十四,上四千七百九十六,武三千三百二十一,永一千六百一十八)。口二十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六(长二万八千九百一十六,宁二万九千一百九十九,清二万七千八百一十三,归三万一千八百九十一,连二万八千九百一十九,上二万九千一百十二,武一万四千八十九,永一万二千七百六十)。   天启三年,户三万六千一百七十四(长一万二百七十一,宁五千三百九十三,清四千五百八十四,归三千五百八十三,连三千四百八十,上四千七百七十七,武一千九百三,永二千一百八十四)。口二十一万九百六十(长三万七千四百八十一,宁三万七千六百四十八,清二万七千二百一十二,归二万三千七百七十二,连二万四千四十七,上三万六百七十八,武一万四千一百四十八,永一万五千九百七十四)。   崇祯六年,户三万五千六百八十八(长一万八十四,宁五千四百三十,清四千三百二十七,归三千五百七十八,连三千四百八十,上四千七百七十三,武一千八百三十二,永二千一百八十四)。口二十一万三百零(长三万六千六百六十八,宁三万七千六百五十七,清二万七千三百一十九,归二万三千七百八十七,连二万四千四十七,上三万六百七十八,武一万四千一百七十四,永一万五千九百七十四)。   本朝顺治九年,编审原额人户丁口,七万八千九百四十六丁,又新增一百一十七丁,又田米内原溢一十六丁,共七万九千七十九丁(长一万四千六百九十二丁,宁一万五千五百二十九丁,清一万四千九百四十六丁,又田米内原溢一十六丁,归七千五百三十一丁,连五千一百六十一丁,又新增三十九丁,上七千六百四十丁,武六千八百二十七丁,永六千六百二十丁,又新增七十八丁。每丁征银则例,载在各县)。共征银二万五千二百八十八两二钱二分五厘五毫四丝九忽八微四纤一沙(长四千三百九十九两三钱五分二厘七毫五丝三忽八微五纤二沙,宁四千四十八两二分八厘一毫二丝一忽九微八纤八沙,清四千六百一十九两一钱四分九厘五丝六忽七微一纤八沙,归二千七百八十三两一钱三分四厘六毫五丝一忽二纤八沙,连二千四百五十一两八钱三分二厘五毫三忽七微七沙,上三千三十两六钱五分一毫八丝四忽五微一纤六沙,武一千八百九十二两四钱三分三厘九毫七丝四忽七微三纤一沙,永二千六十四两六钱四分四厘三毫三忽三微一沙)。   康熙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年,编审增益人丁六丁,每丁征银则例,载在长汀县。共征银一两八钱七分七厘五毫二丝二忽七微四纤八沙。   原额食盐课一十一万四千八百一十九口,又新增不成丁口四千二百一十六口,又田米内原溢五口,共一十一万九千四十口(长二万三百三十九口,宁二万二千三百五十九口,清一万二千二百五十九口,又原米内溢出五口,归一万四千四百七十八口,又新增不成丁四千二百二丁,连一万五千六百一十二口,上一万六千八百九十六口,武七千二百四十四丁口,永五千六百二口,又新增一十四口。每口征银则例,载在各县)。共征银一千九百二十三两七钱一分五厘八毫八丝二忽四微四纤二沙(长三百四十五两二钱六分五厘六毫三丝四忽八微一纤,宁三百五十二两六钱七分九厘九毫七丝七忽一微六纤七沙,清二百一十二两六分三毫三丝一忽五微四沙,归除食盐课原匀八丁米,内派征妇女无外新增丁成丁,七十二两六钱五分七厘九毫八丝三忽七微七纤二沙,连三百六十四两七钱二分八厘六毫三丝六忽八微四纤,上三百三十一两四分六厘三毫七丝四忽三微四纤九沙,武一百一十六两四钱七厘六毫二忽八微八纤,永一百二十八两八钱六分九厘三毫四丝一忽一微二纤)。   康熙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年,编审溢出食盐课一十一口(每口征银则例,载在长汀县),共征银一钱八分六厘四毫五丝五忽九微八纤六沙二尘。   以上丁口共征银二万七千二百一十四两五厘四毫一丝一忽一纤七沙二尘内。   乾隆元年,奉文豁免宁化县移驻泉上县丞衙署,购买民田改作地基,无征田粮匀征丁口银,六分四厘四毫二丝四忽八微四纤七沙九尘五埃七秒五漠。   乾隆二年,钦奉上谕豁免连、上二县,缺额田粮无征匀征丁口银,一十六两三钱八分一厘七毫(连一十四两六钱七分七厘一毫,上一两七钱四厘六毫)。   乾隆三年,钦奉上谕豁免清流县匀征丁口银,三千六十八两七钱四分一厘六丝八忽六微五纤八沙六尘一埃一秒四漠(照南平县匀征之例,每田粮一两匀征银二钱,余银减除)。   乾隆五年,奉文豁免永定县水灾冲陷沙堆田亩无匀征丁口银,六钱七分一厘一毫五丝六微六纤五沙六尘八秒四漠。   乾隆九年,奉文豁免缺额田粮无征匀征丁口银,一百四十四两四钱七分八厘四毫一丝九忽一微五纤九沙八尘九埃四秒六漠(长四十四两四钱五分七厘九毫九丝五忽三微一纤一沙六尘三埃六秒五漠,清一十一两四钱七分五厘一毫九丝一忽六微八纤五沙四尘四埃四秒三漠,归一十两六钱七厘二毫五丝四忽一微九纤五沙五尘四埃六秒七漠,连四两四钱二分六厘一毫五丝五忽三微七沙一尘二埃五秒六漠,上七十三两五钱一分一厘八毫二丝二忽六微六纤一尘四埃一秒五漠)。   共免匀征丁口银三千二百三十两三钱三分六厘七毫六丝三忽三微三纤二沙七埃一秒九漠。   以上共实征丁口银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三两六钱六分八厘六毫四丝七忽六微八纤五沙一尘二埃八秒一漠。 附载:盛世滋生户口   新编人户,丁口共八千四百一十六丁口,内男子成丁三千六百一十二丁,内除补额二千七百五十五丁外,增益八百五十七丁(长增益四十六丁,宁增益一百二十八丁,清增益一十五丁,归增益七十六丁,连增益二百七十二丁,上增益四十三丁,武增益四十丁,永增益二百三十七丁)。   食盐课并不成丁,共四千八百四丁口,内除补额四千二百一十六丁口外。增益五百八十八丁口(长增益四十八口,宁增益一百二十四口,清增益三口,归增益不成丁七十一丁食盐课一百四口,连增益一百三十五口,上无增,武无增,永增益一百三口)。   康熙五十二年,钦奉恩诏,凡编审民盐丁口以五十年额数为定,嗣后凡遇编审所增丁口,只造册报查,永不加赋。   附征汀州卫:   康熙十八年,编审新增屯丁一百六十五丁内(宁化二十三丁,清流三丁,上杭一十五丁,江西信丰县一百二十四丁。每丁征银照各县丁银则例派征)。共征银五十四两九钱四厘六毫八丝四微三纤八沙(宁化征银六两一银五分九厘八毫三丝七忽九微六纤六沙,清流征银九钱四分五厘八毫九忽三微二纤二沙,上杭征银六两四钱六分五厘七毫四丝一忽一微五纤,信丰征银四十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二毫九丝二忽。内上杭县拨归建安、建阳、崇安匀征屯丁二丁七分三厘零外,实征屯丁一十二丁,二分六厘四毫一丝五忽九纤四沙三尘三埃九秒六漠,共征银五两二钱八分六厘四毫五丝五忽二纤八沙三尘一秒八漠。又拨归江西信丰县征解屯丁一百二十四丁,共征银四十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二毫九丝二忽外)。   实在屯丁三十八丁二分六厘四毫一丝五忽九纤四沙三尘三埃九秒六漠。实征银一十二两三钱九分二厘一毫二忽三微一纤六沙三尘一秒八漠。   按明制分军屯田,以三分守城,以七分屯种,每分屯正粮之外,征余粮六石给本衙军官俸粮,故不编丁。   本朝康熙六年,奉裁各卫,将汀州、武平所屯粮,归汀同同知征解。康熙十三年,江南巡抚条陈,以卫军已散为民,未便脱然籍外,故令纳丁闽省。十七年奉文,十八年始编屯丁。乾隆□年,将屯田改归各县征收,故照田粮之例,按亩匀征,是以上杭丁银,有畸零之数。   宋役法,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供奔走,以县曹司、州曹司下至杂职、虞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吏役。为衙前最重,以里正兼之,主典库藏辇运官物,有折耗赔偿,每至破家。皇祐中,韩绛、蔡襄极陈福建衙前之弊。景祐中,韩琦请命转运司,以州军见役人数为额,而罢里正。困弊如故。熙宁中,州郡有衙前越千里输纳库金七钱者,吏恣留难,至逾年不还。神宗廉得,大伤之,议变法,王安石议令先总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之数,随人户赀产高下,出钱在官,名免役钱。其坊郭等户,及未丁、单丁、女丁、寺观、品官之家,旧无役而令出半钱者,名助役钱。取足雇直而颇宽其数,增一二分,为水旱备,名免役宽剩钱。乃其后州、县希提举司旨,广敷民钱为免役,又省役额、损役直,增科率为宽剩钱,而民始病。且官雇无上户,类得市奸,即帑藏纲运多失陷,而官亦病。又,其时青苗、市易、均输各赋并兴,民艰得钱,则更病。元祐乃罢之,复差法。绍圣以后,竞行雇募,而耆长、户长应募者,役钱多不时给,久之遂废。以保正副兼其役,屡以繁重搆讼,朝廷虽更法省裁,而不能止。及建炎置诸县弓手,则并官户所免半钱皆征之,而役钱不反,保正副悉移入为上供矣。乾道中,金华松阳民汪灌等首倡:度其时里正一岁之役,乃自实其赀为三等,定当役之次于籍,众割田公之,以其粟佐当役者。役之先后,视籍田之多寡,视等他日户升降则告于众而进退之。岁三月,众毕会,击豕酾酒,旧里正以授新里正,成礼而退,名曰义役行。后二十年,讼不抵于有司,俗大欢洽。理宗时,贾似道为公田,于是江、浙细民,负官租而愁怨,法非不善,顾所行之人何如耳。   明役法,括之户口,以籍为定,丁成而役,六十一免,妇女及不成丁不役。年七十以上,许一子侍养,免杂派役。寡妇年三十,前夫亡守志,迨五十不改节者,旌其门,免家徭。品官免役,视职秩为差,官故仍免徭三年。里甲十年轮一役,谓之正役。均徭机兵驿传,谓之泛役,并入丁田派之,故今人丁有料、有盐、有纲、有徭、有机、有站六项名色,盐乃丁之所独,余则田之所同。今四差已并入条鞭之内,恐习久渐忘,以为田亩应纳之赋,不知贡料四差均包于内。因取旧志原载条款,详录于后,使后之览者有所考焉。 附载:历朝赋役   唐:   本州蜡烛二十条。   宋:   本州蜡烛二十条。   上供银,七千九百四十五两八钱三分五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