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夷务始末选辑 - 第 17 页/共 34 页
第四十七款:■〈口英〉商船只,独在约内准开通商各口贸易;如到别处沿海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第四十八款:■〈口英〉国商船查有涉走私,该货无论式类价值,全数查抄入官外,俟该商船只帐目清后,亦可严行驱除,不准在田贸易。
第四十九款:约内所指■〈口英〉民罚款及船货入官,皆应归中国收办。
第五十款:嗣后■〈口英〉国文书俱用■〈口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文配送;俟中国选派学生学习■〈口英〉文,■〈口英〉语熟习,即不用配送汉文。自今以后,凡有文词辩论之处,■〈口英〉国总以■〈口英〉文作为正义。此次定约,汉、■〈口英〉字文详细校对无讹,亦照比例。
第五十一款:嗣后各式公文,无论京外内,叙大■〈口英〉国官民,自不得提书「夷」字。
第五十二款:■〈口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一切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第五十三款:中国海面每有贼盗抢劫,大清、大■〈口英〉视为向于内外商民大有损碍,意合会议设法消除。
第五十四款:上年立约,所有■〈口英〉国官民理应取益防损各事,今仍存之勿失;倘若他国今后别有润及之处,■〈口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第五十五款:大■〈口英〉君主怀意恒存友睦,允将前因粤城一事所致需支赔补各项经费等款如何办理,另立专条;与约内列条,同为坚定不移。
第五十六款:本约立定后以一年为期,彼此大臣于大清京师会晤,互相交付;现下大清,大■〈口英〉各大臣先盖用关防,以昭信守。
专条
一、前因粤城大宪办理不善,致■〈口英〉民受损,大■〈口英〉君主只得动兵取偿,保其将来守约勿失。商亏银二百万两,军需经费银二百万两二项,大清皇帝皆允由粤海省督、抚设措。至应如何分期办法,与大■〈口英〉秉权大员酌定行办。以上款项付清,方将粤海城仍交回大清国管属。朱批:『依议』。
■〈口佛〉夷和约
大清国大皇帝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桂良、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花沙纳、大■〈口佛〉国大皇帝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御赐动劳大星俄啰斯大救带大西洋降生大星世袭男爵喏■〈口翰〉■〈口保〉■〈口弟〉嘶■〈口大〉■〈口陆〉■〈口义〉噶啰,前来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嗣后大清国皇上与大■〈口佛〉国皇上及两国商民,毋论何人在何地方均永远和好、友谊敦笃,彼此侨居皆获保护身家。
第二款:兹两国幸然复旧太平,欲垂之永久,凡有大■〈口佛〉国特派钦差大臣公使等予以诏敕前来中国者或有本国重务办理,皆准进京侨居,按照大西各国无异。又议定将来假如凡与中国立有章程之国或派本国钦差公使等进京长住者,大■〈口佛〉国亦能照办。凡进京之钦差大臣公使等当其暂居京师之时,无不按照情理,全获施恩;其施恩者,乃所有身家、公所与各来往公文书信等件皆不得擅动,如在本国无异。凡欲招置人通事服役人等可以延募,毫无阻挡;所有费用,均由本国自备。中国大皇帝欲派钦差大臣前往大国京师侨居,无不各按品级延接,全获施恩,照大西各国所派者无异。
第三款:凡大■〈口佛〉国大宪领事等官有公文照会中国大宪及地方官员,均用,大■〈口佛〉国字样;惟为办事妥速之便,亦有翻译中国文字一件附之,其件务尽力以相符。候大清国京师有通事谙晓、且能译大■〈口佛〉国言语,实时大■〈口佛〉国官员照会大清国官员公文应用大■〈口佛〉国字样,大清国官员照会大■〈口佛〉国官员公文应用大清国字样。自今以后,所有议定各款或有两国文词辩论之处,总以■〈口佛〉文做为正义。兹所定者,均与现立章程而为然。其两国官员照会各以本国文字为正,不得将翻译言语以为正也。
第四款:将来两国官员办公人等因公往来,各随名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礼。大■〈口佛〉国大宪与中国无论京内京外大公宪公文往来,俱用照会。大■〈口佛〉国二等官员与中国省中大宪公文往来,用申陈;中国大宪用扎行。两国平等官员,照相并之礼。其商人及无爵者彼此赴诉,■用禀呈。大■〈口佛〉国人每有赴诉地方官者,其禀函皆由领事官转递。领事官即将禀内情词查核,适理妥当,随即转递;否则,更正或即发还。中国人有禀赴领事官,亦先投地方官一体办理。
第五款:大■〈口佛〉国皇上任凭设立领事等官,在第六、七款内所列中国沿海及沿江各埠头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与各地方官公文往来,并稽查遵守章程。中国地方官与该领事等官,均应以礼相待;来往移交,均用平行。倘有不平之事,该领事等官准径自申诉省垣大宪,并控诉本国钦差全权大臣。遇有领事等官不在该口,大■〈口佛〉国船主商人可以相托与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径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使该船主商人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六款:中国多添数港准令通商,屡试屡验,实为近时切要。因此议定将广东之琼州、潮州、福建之台湾、淡水、山东之登州、江南之江宁六口,与通商之广东、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准令通市无异。其江宁俟官兵将匪徒剿灭后,大■〈口佛〉国官员方准本国人领执照前往通商。
第七款:自今以后,凡大■〈口佛〉国人家眷可带往第六款所开中国沿海通商及沿江之各口市埠地方居住、贸易、工作,平安无碍,常川不辍。若有盖印执照,任听在议定通商各口周游往来。惟明禁:不得在沿海、沿江各埠私买私卖;如有犯此例者,船只、货物听凭入官。但中国地方官查拏此等船只、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大■〈口佛〉国领事。
第八款:凡大■〈口佛〉国人欲至内地及船只不准进之各埠头游行,皆准前往;然务必与本国钦差大臣或领事等官预领中、■〈口佛〉合写盖印执照。其执照上,仍应有中华地方官钤印以为凭。如遇执照有遗失者,大■〈口佛〉国人无以缴送而地方官员无凭查验,不肯存留以便再与领事等官复领一件,听凭中国官员护送近口领事官收管;均不得殴打伤害,虐待所获大■〈口佛〉国人。凡照旧约在通商各口地方,大■〈口佛〉国人或长住、或往来,听其在附近处所散步动作,每庸领照,一如内地民人无异;惟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其驻札中国大■〈口佛〉国官员如给执照之时,惟不准前往暂有匪徒各省分;其执照惟准给与体面有身家之人为凭。
第九款:凡中国与各有立章程之国会议整顿或现、或后议定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出入口货税,一经施行办理,大■〈口佛〉国商人均沾,用昭平允。
第十款:凡大■〈口佛〉国人按照第六款至通商各口地方居住,无论人数多寡,听其租赁房屋及行栈存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大■〈口佛〉国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议定大■〈口佛〉国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凡地租、房租多寡之处,彼此务须按照地方价值议定;中国官阻止内地民人高■租值,大■〈口佛〉国领事官亦谨防本国人强压迫受阻值。在各口地方,凡大佛国人房屋间数、地段宽广,不必议立限制,俾大■〈口佛〉国人相宜获益。倘有中国人将大■〈口佛〉国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
第十一款:大■〈口佛〉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听其任便雇买办、通事、书记、工匠、水手工人,亦可以延请士民人等教习中国语音、缮写中国文字与各方土语,又可以请人帮办笔墨作文学、文艺等工课;各等工价、束修,或自行商议、或领事官代为酌量。大■〈口佛〉国人亦可以教习中国人愿学本国及外国话者,亦可以发卖大■〈口佛〉国书籍及采买中国各样书籍。
第十二款:凡大■〈口佛〉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大■〈口佛〉国船只以为公用等项。
第十三款:天主教原以劝人行善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凡按第八款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凡中国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向来所有或写、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无论何处概行宽免。
第十四款:将来中国不可另有别人联情结行,包揽贸易。倘有违例,领事官知会中国设法驱除;中国官宜先行禁止,免败任便往来交易之谊。
第十五款:凡大■〈口佛〉国船驶进通商各口地方之处,就可自雇引水即带进口。所有钞饷完纳后,欲行扬帆,应由引水速带出口,不得阻止留难。凡人欲当大■〈口佛〉国引水者,若有三张船主执照,领事官便可着伊为引水,与别国一律办事。所给引水工银,领事等官在通商各口地方秉公酌量远近险易情形,定其工价。
第十六款:凡大■〈口佛〉国船一经引水带进口内,即由海关酌派妥役一、二名随带管押,稽查透漏;该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所需工食,由海关给发,不得向船主及代办商人等需索;倘有违例,即按所索多寡照例科罪,并照数退偿。
第十七条:凡大国■〈口佛〉船进口在一日之内并无阻碍,其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即将船牌、货单等件缴送领事官,该领事官于接到船牌、货单后一日内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倘船主怠慢,于船进口后经二日之内不将船牌、货单呈缴领事官,每逾一日罚银五十圆入中国官;但所罚之数,不得过二百圆。迨领事官照会海关后,海关即发牌照,准其开舱;倘船主未领牌照,擅自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圆,所卸之货一并入官。
第十八款:凡大■〈口佛〉国船主、商人,应听任便雇各项剥船、小艇载运货物,附搭客人。其船艇脚价,由彼此合意商允,不必地方官为经理。若有该船艇诓骗走失,地方官亦不赔偿。其船艇不限以只数,亦不得令人把持;并不准挑夫人等包揽起货、下货。
第十九款:凡大■〈口佛〉国商人每卸货、下货,应先开明货单呈进领事官,即着通事通报海关,便□其卸货、下货;当即查验其各货妥当,彼此均无受亏。大■〈口佛〉国商人不欲自行计议税饷,另倩熟悉之人代为计议完税,亦听;如有事后异言,俱不准听。至估价定税之数,若商人与华人意见不合,应彼此唤集二、三商人验明货物,以出价高者定为估价。凡输税饷,其净货为率;所有货物,应除去皮毛。倘大■〈口佛〉国人与海关不能各货皮毛轻重,就将争执各件连皮秤定多寡约数,再复除净皮毛,秤其斤重;即以所秤通计类推。当查验货物之时,如有意见不合,大■〈口佛〉国商人立请领事官前来,该领事官亦即知会海关从中尽力合作,均限一日之内通报;否则,不为准理。于议论未定之先,海关不得将互争数目姑写册上,恐难于核定。进口货物遇有损坏,应核减税银照估价之例,秉公办理。
第二十款:凡船进口,尚未领有牌照卸货,与第十七款所载在二日之内可出口往别口去,在此不必输纳钞饷,仍在卖货之口完纳钞饷。
第二十一款:议定大■〈口佛〉国船主或商人卸货完税则例,俱逐次按数输纳;至出口下货亦然。凡大■〈口佛〉国船所有钞饷一经全完,海关即给与实收,呈送领事官验明,即将船牌交还,准令开行。海关酌定银号若干,可以代中国收大■〈口佛〉国应输饷项;该银号所给实收,一如中国官所给无异。所输之银或纹银,或洋银,海关与领事官核其市价情形,将洋银比较纹银应补水若干照数补足。
第二十二款:凡船按照第二十款进口出二日之外与未开舱卸货之先,即将船钞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从前进口、出口各样规费一概革除,以后不得再生别端。凡纳钞时,海关给发执照,开明船钞完纳;倘该船驶往别口,即于进口时将执照送验,毋庸输钞,以免重复。凡大■〈口佛〉国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所有口大佛国三板等小船无论有篷、无篷,付搭过客,载运行李书信食物并无应税之货者,一体免钞;若该小船载运物货,照一百五十吨以下之例每吨输钞银一钱。倘大■〈口佛〉国商人雇赁中国船艇,该船不输船钞。
第二十三款:大■〈口佛〉国货物在通商各口已按例输税,中国商人即便带进内地,经过税关只照向例输税,不得复索规费。按今税则,是有准绳,以后毋庸加增。倘有海关书役人等不守例款,诈取规费,增收税饷者,照中国例究治。
第二十四款:凡大■〈口佛〉国船进通商各口,如将货在此卸去多寡,即照所卸之数输纳;其余货物欲带往别口卸卖者,其饷银亦在别口输纳。遇有大■〈口佛〉国人在此口已将货饷输纳,转欲载往别口售卖者,报明领事官照会海关将货验明,果系原封不动,给与牌照注明该货曾在某口输饷;俟该商进别口时,将牌照呈送领事官转送海关查验免税,即给与牌照卸货,一切规费俱无。惟查出有夹私诓骗等弊,即将该货严拏入官。
第二十五款:凡剥货若非奉官特准及必须剥运之处,不得将货辄行剥运;遇有免不得剥运之处,该商应报明领事官给与执照,海关查验执照,准其剥货。该海关可以常着胥役监视,倘有不奉准而剥货者,除遇有意外危险不及等候外,所有私剥之货全行入官。
第二十六款:凡通商各口,海关均有部颁称码、丈尺等项,应照造一分,比较准确,送与领事官署存留;轻重长短一与粤海关无异,每件镌戳「粤海关」字样。所有钞饷各银输纳中国者,俱依此称码兑交;如有争执,即以此式为准。
第二十七款:大■〈口佛〉国人在通商各口贸易,凡入口、出口均照所定印押而附章程之税则,输纳钞饷。但因两国货物或土产,或工艺一时不同而价值有低昂之殊,其税则有增减之别,每七年较订一次,以资允协。七年之内已定税银,将来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项规费。大■〈口佛〉国人凡有钞饷输纳,其货物经此次画押载在则例并非禁止,并无限制者,不拘存本国及别国带进及无论带往何国,均听其便;中国不得于例载各货物别增禁止限制之条。如将来改变则例,应与大■〈口佛〉国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至税则与章程现定与将来所定者,大■〈口佛〉国商民每处,每时悉照遵行,一如厚爱之国无异。
第二十八款:缘所定之税则公当,不为走私借口,大■〈口佛〉国商船将来在通商各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只在各口走私,无论何等货价,何项货物并例禁之货与偷漏者,地方官一体拏究入官。再,中国可以随意禁止走私船只进中土,亦可以押令算清帐项,刻即出口。倘有别国冒用大■〈口佛〉国旗号者,大■〈口佛〉国设法禁止,以遏刁风。
第二十九款:大■〈口佛〉国皇上任凭派拨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弹压商民水手,俾领事得有威权。将来兵船人等皆有约束,不许滋事生端;即责成该兵船主饬令遵守第三十三款各船与陆地交涉及钤制水手之条例办理。至兵船议明约定,不纳各项钞饷。
第三十款:凡大■〈口佛〉国兵船往来游行,保护商船,所遇中国通商各口,均以友谊接待。其兵船听凭采买日用各物;若有坏烂,亦可购料修补,俱无阻碍。倘大■〈口佛〉国商船遇有破烂及别缘故,急须进口躲避者,无论何口均当以友谊接待。如有大■〈口佛〉国船只在中国近岸地方损坏,地方官闻悉,即为拯救,给与日用急需,设法打捞货物,不使损坏;随照会附近领事等官会同地方官设法,着令该商梢人等回国及为拯救破船片、货物等项。
第三十一款:将来中国遇有与别国用兵,除敌国布告堵口不能前进外,中国不为禁阻大■〈口佛〉国贸易及与用兵之国交易。凡大■〈口佛〉国船从中国口驶往敌国口,所有进口、出口各例货物并无妨碍,如常贸易无异。
第三十二款:凡大■〈口佛〉国兵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或船主知会地方官实力查拏,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大■〈口佛〉国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照会领事官查明罪由,即设法拘送中国官,彼此均不得稍有庇匿。
第三十三款:水手登岸,须遵约束规条。所有应行规条,领事官议定照会地方官查照,以防该水手与内地民人滋生事端。
第三十四款:遇有大■〈口佛〉国商船在中国洋面被洋盗打劫,附近文武官员一经闻悉,即上紧缉拏,照例治罪。所有赃物,无论在何处■获及如何情形,均缴送领事官转给事主收领。倘承缉之人或不能获盗,或不能全起赃物,照中国例处分;但不能赔偿。
第三十五款:凡大■〈口佛〉国人有怀怨挟嫌中国人者,应先呈明领事官复加详核,竭力调停;如有中国人怀怨大■〈口佛〉国人者,领事官亦虚心详核,为之调停。倘遇有争讼,领事官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中国官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
第三十六款:将来大■〈口佛〉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为中国人陷害凌辱骚扰,地方官随在弹压,设法防护;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盗,毁坏放火大■〈口佛〉国房屋,货行及所建各等院宅,中国官或访闻、或领事官照会,立即饬差驱逐党羽,严拏匪犯,照例从重治罪;将来听凭向应行追赃着赔者责偿。
第三十七款:将来若有中国人负欠大■〈口佛〉国人船主及商人债项者,毋论亏负诓骗等情,大■〈口佛〉国人不得照旧例向保商追取;惟应告知领事官照会地方官查办出力,责令照例赔偿。但负欠之人或缉捕不获,或死亡不存,或家产尽绝无力赔偿,大■〈口佛〉国商人不得问官取赔。遇有大■〈口佛〉国人诓骗中国人财物者,领事官亦一体为中国人出力追还;但中国人不得问领事官与大■〈口佛〉国取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