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夷务始末选辑 - 第 16 页/共 34 页
谕军机大臣等:
前因桂良等呈递俄、咪两国条约,未将■〈口英〉、■〈口佛〉两国条约呈递,迭经谕令速奏。本日始据桂良等钞录呈览各国条约,经桂良等面议定见、盖用关防,岂尚有不准之理。兹据桂良等奏称各国欲以奉到朱批为信,所有该大臣等前奏俄、咪两国条约并本日所奏■〈口英〉、■〈口佛〉二国条约,朕均批「依议」二字,发交桂良、花沙纳阅看。着即将此旨宣示各国,照此办理。从此长敦和好,永息兵端,共体朕怀柔远人之至意。
暎夷和约
大清国特简东阁大学士正白旗满洲都统总理刑部事务桂良、经筵讲官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稽察会同四译馆花沙纳,大暎国特简世袭■〈口额〉罗金并奎喀尔田二郡伯爵■〈口额〉■〈口尔〉■〈口奎〉,现将会议商定条约,开列于左:
第一款:前壬寅年七月二十四日江宁所定和约仍留照行,广东所定善后旧约并通商章程现在更张;既经并入新约,所有旧约作为废纸。
第二款:大清皇帝、大■〈口英〉君主意存睦好不绝,约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规,亦可任意交派秉权大员分诣大清、大两国京师。
第三款:大■〈口英〉钦差各等大员及各眷属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奉本国谕旨遵行。■〈口英〉国自主之邦,与中国平等;大■〈口英〉钦差大臣作为代国秉权大员,觐大清皇上时遇有碍于国体之礼,是不可行。惟大■〈口英〉君主每有派员前往泰西各与国拜国之礼,亦拜大清皇上,以昭画一肃敬。至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大清官员亦宜协同勷办;雇觅夫役,亦随其意,毫无阻拦。待大■〈口英〉钦差公馆眷属、随员人等或有越礼欺藐等情弊,该犯由地方官从严惩办。
第四款:大■〈口英〉钦差大臣并各随员等皆可任便往来,收发文件、行装箱囊不得有人擅行启拆。由沿海无论何处,皆可送文;专差同大清驿站差使一律保安照料。凡有大■〈口英〉钦差大臣各式费用,由■〈口英〉国支理,与中国无涉。总之,泰西各国于此等大臣向为合宜例准应有优待之处,皆一律行办。
第五款:大清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大■〈口英〉钦差大臣文移会晤各等事务商办仪式,皆照平仪相待。
第六款:今兹约定以上所开应有大清优待各节,日后特派大臣秉权出使前来,大亦允优待,视此均同。
第七款:大■〈口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官;与中国官员于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口英〉国亦一律无异。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台同品,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官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视公务应须衙署相见,会晤、文移均用平礼。
第八款:耶苏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如己;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第九款:■〈口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可随时承验无讹放行;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事情,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只可拘禁,不可陵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唐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例,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惟于江宁等处有贼处所,俟城内克复之后再行给照。
第十款:长江一带各口■〈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惟现在江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其余俟地方平靖,大■〈口英〉钦差大臣与大清特派之大学士尚书会议,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口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
第十一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已有江宁条约旧准通商外,即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口,嗣后皆准通商,亦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于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损诸节,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
第十二款:■〈口英〉国民人在各口并各地方意欲租地盖屋、设立栈房、礼拜堂、医院、坟基,均按民价照给,公平定议;不得互相勒掯。
第十三款:■〈口英〉民任便觅致诸色华庶勷执分内工艺,中国官毫无限制禁阻。
第十四款:游行往来、卸货下货,任从■〈口英〉国自雇小船剥运。不论各项艇只雇价银两若干,听英商与船户自议,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得限定船只数并何船揽载及挑夫包揽运送。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例惩办。
第十五款:■〈口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口英〉官查办。
第十六款:■〈口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口英〉国惩办;中国人欺陵扰害■〈口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
第十七款:凡■〈口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卫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口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十八款:■〈口英〉国民人,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陵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地方官立即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十九款:■〈口英〉国船只在中国辖下海洋有被强盗抢劫,地方官一经闻报,即应设法查追拏办;所有追得赃物,交领事官给还原主。
第二十款:■〈口英〉国船只有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或遭风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设法妥为照料护送,交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睦谊。
第二十一款: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住■〈口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察严拏,查明实系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国犯罪民人潜匿■〈口英〉国船中、房屋,一经中国官员照会,领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中国有欠■〈口英〉国人债物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务须认真严拏追缴;■〈口英〉国人有久中国人债物不偿或潜行逃避者,■〈口英〉国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三款:中国商民或到香港生理拖欠债务者,由香港■〈口英〉官办理。惟债主逃往中国地方,由领事官通知中国官,务须设法严拏;果系有力能偿还者,务须尽数追缴,秉公办理。
第二十四款:■〈口英〉商起卸货物纳税,俱照税则为额;总不能较他国有彼免输之别,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第二十五款:输税期候,进口货物于起载时,出口货于落货时各行按纳。‘
第二十六款:前在江宁立约第十条内定进口、出口各货税,彼时欲综算税饷多寡,均以价值为率,每价百两征税五两大概核计,以为公当。旋因条内载列各货种式,多有价值渐减而税项定额不改,以致原定公平税则,今已较重;拟将旧则重修。允定此次立约加用印信之后,奏明钦派户大员即日前赴上海会同■〈口英〉员迅速商夺,俾俟本约奉到朱批,即可按照新章迅行措办。
第二十七款:此次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期满;须于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声明更改,则税课仍照旧章完纳;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永行勿替。
第二十八款:前据江宁定约第十条内载:各货纳税后,即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则,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等语在案。迄今子口税课实为若干,未得确数;■〈口英〉商每称货物或自某内地赴某口,或自某口进某内地不等,各子口恒设新章任其征收,名为抽课,实于贸易有损。现定立约之后,或现在通商各口,或在日后新开口岸,限四个月为期,各领事官备文移各监督,务以路所经处所应纳税银实数,明晰照覆;彼此出示晓布、汉、■〈口英〉商民均得通悉。惟有英商已在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俟在上海彼此派员商酌重修税则时,亦可将各货分别种式应纳之数议定。此仅免各子口零星抽课之法;海口关税仍照例完纳,两例并无交碍。
第二十九款:■〈口英〉国商船应纳税课,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钞银四钱,一百五十吨正及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凡船只出口欲往通商他口并香港地方,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发给专照;自是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无庸另纳船钞,以免重输。
第三十款:■〈口英〉国货船进口并未开舱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出口,即不征收船钞;倘逾二日之限,即须全数输纳。此外船只出进口时,并无应交费项。
第三十一款:■〈口英〉商在各口自用船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税;倘带例应完税之货,则每四个月一次,纳钞每吨一钱。
第三十二款:通商各口分设浮桩、号船、搭表、望楼,由领事官与地方官会同酌视建造。
第三十三款:税课银两由■〈口英〉商交官设银号,或纹银,或洋银,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交纳。
第三十四款:秤码丈尺均按照粤海关部颁定式,由各监督在各口送交领事官,以昭画一。
第三十五款:■〈口英〉国船只欲进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清税务之后,亦可雇觅引水之人带其出口。
第三十六款:■〈口英〉国船只甫临近口,监督官派委员弁兵役看守,或在■〈口英〉船、或在本船随便居住。其需用经费,由关支发;惟于船主并该管船商处,不得私受毫厘。倘有收受,查出分别所取之数多寡惩治。
第三十七款:■〈口英〉国船只进口,限一日该船主将船牌、舱口单各件交领事官,即于次日通知监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照会监督官,以凭查验。如过限期,该船主并未报明领事官,每日罚银五十两;惟所罚之数,总不能逾二百两以外。至其舱口单内,须将所载货物详细开明;如有漏报捏报者,船主应罚银五百两。倘系笔误,即在递货单之日改正者,可不罚银。
第三十八款:监督官接到领事官详细照会后,即发开舱单;倘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下货,即罚银五百两,并将所下货物全行入官。
第三十九款:■〈口英〉商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四十款:各船不准私行拨货;如有互相拨货者,必须先由监督官处发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即将货全行入官。
第四十一款:各船完清税饷之后,方准发给红单;领事官接到红单,始行发回船牌等件,准其出口。
第四十二款:至税则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倘海关验货人役与■〈口英〉商不能平定其价,即须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验货;客商内有愿出价银若干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为此货之价式,免致收税不公。
第四十三款:凡纳税实按斤两秤计,先除皮包,粉饰等料,以净货轻重为准。至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即若茶叶一项,倘海关人役与■〈口英〉商意见不同,即于每百箱内听关役拣出若干箱,■〈口英〉商亦拣出若干箱,先以一箱连皮过秤得若干斤,再秤以皮得若干斤,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实在斤数。其余货物凡系有包皮者,均可准此类推。倘再理论不明,■〈口英〉商赴领事官报知情节,由领事官通知监督官商量酌办;惟必于此日报禀,迟则不为办理。此项尚未论定之货,监督暂缓填簿,免致后难更易;须俟秉公核断明晰,再为登填。
第四十四款:■〈口英〉国货物如因受潮湿以致价低减者,应行按价减税;倘■〈口英〉商与关吏理论价值未定,则照按价抽税条内之法置办。
第四十五款:■〈口英〉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课者凡欲改运别口售卖,须禀明领事官转报监督官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查与底簿相符并未拆动抽换,即照数填入牌照,发给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仍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课。如有影射夹带情事,罚货入官。至或欲将该货运出外国,亦应一律声禀海关监督验明,发给存票一纸;他日不论进口、出口之货,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至于外国所产粮石■〈口英〉船装载进口,未经起卸仍欲运赴他处,概无拦阻。
第四十六款:中国各口收税官员凡有严防透漏之法,均准其相度机宜,随时随便设法办理,以杜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