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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致书广宁:“著先查城内坚固之处,毁之,尽焚其房屋,前日焚而未尽之屋,次日再行焚之以尽。剥城门铁以火焚之,粮食运毕,概令退还。”
二十五日,都堂谕曰:“高家仲等,因织蟒缎、绸缎及制金線而举用,并全给以妻、奴、衣、食。又为耕田以供粮食柴薪,一等者各赐男丁五人,二等者各赐男丁四人,三等者各赐男丁三人,由馀丁中拨给之。今凡有能工蟒缎、绸缎、金線、纸张、精美闪缎、碗、盘等一切有用之物者,即行自报,经验者确实能者,亦如高家仲等,举而养之。”
札齐巴来销去舒沙兰二十五两之功。
前往纳丹佛哷之兴嘉至。
二十六日,传书谕曰:“接管海州仓、沈阳仓粮之众官员,著尔等秉公办理应徵之粮。所徵之粮,勿庸存储,即行散放之。倘尔等因徵银钱,减徵粮食,而不足散放,将如之何也哉?”
绰霍诺依同永顺牛录属下之人,往岫岩催徵官粮。岫岩汉人执之缚绑,载车叛逃。见我兵驻守森严,竟杀其人,汉人退回登山。与其人同往之伙伴,执乡屯之汉人,刺耳鼻,取口供②。供出之杀人者业已登山。为查杀人之汉人,杀其十人。
二十七日,萨木哈来销去叶克舒二十五两之功。
二十七日,销去哈哈纳九十两之功。
二十八日,汗降书谕曰:“汉人官员,各所分管之汉人若有馈赠,可受其鱼、野鸡、野鸭、果子等,勿受牛、羊、山羊、猪、钱财、银两、粮草,受即罪之。”
恩格德尔额驸遣十三人,往平虏堡守堡处其所遣之人自十方寺进入,日落时至该堡,携车三辆、牛五头、马六匹,以载运其旧存之木及面、果等。由诸申巴克什将米、面、果等缮文,呈於都堂。复以此问於汗,命给面,果而遣之。
二十九日,札齐巴来销去巴都虎三十两之功。
纳齐布、胡希驻复州、岫岩之间。
巴班、噶哈驻岫岩。
胡西木、爱达哈森车赫驻萨马吉。副将额克兴额与之同往以指筑城基址。
差往广宁之纳木泰至。
四月初一日,汗降书谕曰:“著每牛录遣甲兵百人,以十人为白巴牙喇,携炮二门,枪三枝;再将九十甲兵分之,其四十甲兵为红巴牙喇、携炮十门、枪二十枝,又十人,携盾车二辆、水壶二个。黑营五十人,携炮十门、枪二十枝,又二十人携盾车二辆、梯一架、凿子二把、锛子二把、钓钩二个、镰刀二把、斧二把、席四领、叉二把、连夹棍一根、水壶二个及一月用之木炭、绵甲十五副。每一甲喇携大炮二门。牧马时,五牛录合为一处,各汉军之马亦合之,自平虏堡以西,牛庄以东牧放。每牛录各遣一代子为首领。诸申、汉人、蒙古人之马,每十匹以一人看守。马若被逃人取去或盗贼窃去,及诸申人马肥、汉人马瘦,则罪其率往之代子。每一牛录拴马二匹,备御各拴马一匹,游击、参将各拴马二匹,副将各拴马三匹,总兵官各拴马四匹,一等总兵官各拴马五匹。”
诸贝勒书谕:“设於乡村街道之火炉,概令停用,改於村外远处设炉,若见有在乡村街道设炉者,则罪及查火之人。”
初二日,札齐巴来销去色勒阿哥十五两之功。
备御尼雅钮克,著陞为伊父参将之职。
著石天柱代其兄石国柱为游击。
初三日,明山海关来一探信汉人自首告曰之:“山海关有兵五十万,其中蒙古兵十万,取广宁路而进,毛文龙兵二十万,取南路而进。两路之兵,皆於本四月十九日到来之也。”遂问之曰:“独尔前来乎,有无同伴前来?”答曰称:“曾有一同伴,因我言欲来此谋生,同伴即返回。”乃责之曰:“尔若诚心来此谋生,为何不将其同伴告之?显是有意前来虚张声势,以误我军机也!”遂杀之。
送来官掘银九百三十两,金六两七钱,问曰:“该掘银之人,是否已缴应纳二次之粮?”其对曰:“两次粮皆已缴齐。”遂收其金,尽退其银,分给掘银之人。督催石国柱六十两,八家监工之八人,各给银五两。倘若所询问之官粮未纳,则将其革除治罪。
初五日,达尔汉额驸自所驻缪玛岁地方,获七十人解来。
霍托自所驻青苔峪地方,获七十人、马六匹解来。
初六日,都堂书谕:“曾令八旗各遣巴班及纳齐布一等之大臣一人筑城。今令停止筑城,须先行勘定城址,俟暇时再行修筑。著备御率步兵,各归原驻地,於左右交界之地,严加寻
踪防守。著巴班、纳齐布等大臣,亦各率该旗步兵,往驻备御之原驻地。”
伊勒慎、阿福尼分管之骚穗、三山峪、岫尤里、瞻札绥色四屯二千男丁,携其妇孺,往南叛逃,被沿边驻军追及,尽杀其男丁,俘其妇孺。
四月初六日,都堂书谕:“汉人军士及百姓,凡有弓矢刀枪炮等军械,限於二十日内,送交各该管官。逾二十日隐匿不送者,被人首告,治以重罪。禁止汉人工匠售卖弓矢刀枪等军械,十日以后,卖则罪其售卖之人,买则罪其购买之人。限各所属人於二十日将军械送交完竣,并著该管官员具文上奏。”
达尔汉巴图鲁贝勒之使者齐成古、乌巴锡领六人,携马十一匹、驼二只、妇女五人前来见汗。
广宁张参将偷拐喀克都里家之六男、六女私占未成,而送回。遂将张参将治罪,其家奴和牛马及一应物件,分为三份,以二份给其主,以一份由执法者取之。二夫、一女还於喀克都
里。再有六男、六女潜逃,则责令张参将偿还之。
多铎阿哥所管郎游击属下人魏云登,原为代理备御,因擒获毛文龙遣来之奸细,著陞为正备御,并赏给银两。将所来之奸细杀之。
副将冷格里,率白巴牙喇四百人,戍守於朝鲜边界。曾获人一百十三名、马二十八匹、牛五头、骡五匹、驴四头、银二百五十两携来之。将银二百五十两,分给随往之巴牙喇等。
初七日,有人来告曰:鄂善牛录下纳米达哈里,被他人堵杀於威宁以内之大路等语。汗闻而问之曰:“纳米达哈里佩弓箭撒袋乎?”答曰:“无弓箭撒袋。”汗怒曰:“军旅之地其为何不佩弓箭撒袋而行!如尚未火化其尸,则割其肉抛之,若已火化,则将其骨灰抛撒之,并禁服葬衣。”又召众大臣曰:“著详查杀纳米达哈里之人。”
初八日,传谕於驻南边八卡伦之人曰:“尔等驻边之人,切勿愚顽,妥加防守,尽忠图报。若听信小人之言,违汗训谕,存盗贼之心,疏忽怠惰,则祸患必及尔身也。不违汗言,谨慎
防守,尽忠图报,蒙汗嘉奖,乃尔等之功劳者也!”
初八日,汗降书谕曰:“著每牛录由一章京,率领牧马,一章京催造军械,一章京催种田亩。”
副将额克兴额往萨马吉、岫岩等地视察筑城基址而还。
初九日,汗降书谕曰:“汗门与城门举黄纛,乃有职之人皆须集於汗门,必有筵宴宣谕传信之事。举红纛连吹海螺,乃有战事,须穿盔甲,有马者乘马,无马者步行,各至屯外列阵。备御以上,至旗贝勒门听信。举白纛鸣炮时乃逃人潜逃之信号,各穿绵甲,佩撒袋,乘拴养之马前来。”
初十日,布尔吉牛录下鲁木布善来报南方俘获之数,人一千、马、牛、骡、驴共三百。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旧清语及清文鉴二书,均无saoli一词,故照抄之。(本书按音译成“皂隶”)。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angga baire盖取口供之意。
第四十九册 天命八年四月
十一日,赐达尔汉巴图鲁贝勒之使者齐成古、乌巴锡银五两,跟役银三两,并遣人送饽饽四柳斗,蜂蜜一大瓶。
十二日,管粮巴克什库里、纳泰、达杨阿及罗吉等,著由千总陞为备御。
李驸马曰:“尔等南方各地之人,为何叛逃?诸申汗之善恶,尔等不知矣。非如明万历帝怂恿高太监任索银两①。得辽东后,未动尔等所住之舍、所耕之田、各自相安而居。沿南海
居民因听信毛文龙挑唆之言,杀我之人而叛逃者,遂令迁移之。因尔等叛逃,故令迁移。所迁之民,不给粮食岂食土乎?因迁民无粮,遂取而给之。迁徙之苦,仅此一年,岂有年年受苦之理乎?诸申汗与明帝相战,孰胜即坐投於得胜之汗,以安生业。尔等非军人,又非文武官员,尔等乃平民百姓也,於尔等何罪之有?尔等弃故土、住舍、耕田,叛逃而往,孰将纳尔并给以田舍?”抚顺额驸持此书,前赴复州、盖州。
参将苏巴海、参将毛巴里、率兵一千,往复州、盖州驻守。
绰和诺往收居南路汉人之粮。因其独遣同往之人,被汉人所杀。遂以尔为何独遣一人?而令偿死者,罚银二十两,由萨木哈来销去所记之功。
靉河之巴达,前往取粮,知高尔厅地方人叛逃,蹑踪追杀之,并杀毛文龙遣来挑唆之千总,故陞为参将,给其挂十两银牌,服红蟒缎衣,满给一千五百汉人。同往之千总四人,均授备御之职,赏给五百汉人。至於汉人备御曾给予五百男丁,兹因上述之故,再给男丁五百名。若再立功,则满给之。
英明汗谕总兵官布三、游击南吉兰、游击富克察、游击代理副将郎济达、备御代理游击延朱虎等统兵大臣曰:“太平之道,贵於守正,夫用兵之法,以不劳已、不顿兵、智巧为贵。不劳我兵而克敌者,堪称足智多谋之武将也。若劳我兵,虽胜何益?故用兵之道,我之诸物,均不被他取,犹能制敌,斯为可贵。驻边之人等,切勿愚顽,谨慎防守,尽忠图报。听信下属小人之言,违汗教言,存盗贼之心,怠惰偷安其祸患必及身也。不违汗言,谨慎防守,尽忠图报,蒙汗嘉奖,乃尔等之功也。”
十三日,致书复州、盖州曰:“遣管粮之人,核计复州、盖州之徵粮。计我前往之苏巴海姑夫、毛巴里之一千兵丁及后往之蒙古人口数,应给复州若干石,盖州若干石,按数徵而给之。”
十三日,戍守南海一带之副将布尔吉还。
十三日,都堂书谕:“一备御率汉人五百及千总一员,兵丁二十五人,千总携父母妻子,又十二名兵丁携妻子,驻於东京城。其家人仍居原处耕田。所驻之十二名兵丁,当择优地而
驻。兵丁有过,惟千总是问。望族殷富之人,再行安置。二十五名兵丁,以八人收管备御之诸物,再以善射之七人,执枪携弓,佩带撒袋。至其不善射之十人,皆令执炮。兵丁所执之炮
及弓、撒袋、刀、枪,尽将收之,存於各该管官家中。自牛庄以东,英额以西,边外之地,庶人可留炮、弓、撒袋、刀、枪。自此以南城堡屯乡,勿留军械,查各所管辖屯堡之军械,尽收之,并限於本四月内,概行送来。若未收尽,所留军械,被人首告,则收藏之人,治以重罪,该管官亦罪之。汉人若造售军械,则售於诸申,不得售於汉人。若售於汉人,则罪其卖者,买者亦罪之。”
十四日,汗降书谕曰:“率领驻南界马兵及步兵之大臣等,尔等宜如布尔吉,我兵少时勿得进犯,俟调各处之兵至,我势强时,再行征伐。”
是日,阿巴泰阿哥、德格类阿哥、斋桑古阿哥、岳托阿哥、总兵官戴木布、总兵官乌讷格、副将阿山、副将和硕图、副将昂阿拉、代理副将博尔晋、副将额克兴额、代理副将雅希禅及参将、游击等率兵一千,前往叶赫。
汗为於边外沿辽河耕田开边事,率众贝勒及福晋、子媳、诸子等,自东京城北启程。汗乘轿,夜宿彰义站堡之野。严束军士,屯中诸物,秋毫无犯。
十五日,汗出边察视耕田之地,并行围猎之获鹿麅十只,散给有职之大臣等。夜宿布尔噶渡口。
十六日,自彰义站以西察视耕田,设围打猎,猎获鹿麅二十只,未赐给有职之大臣,而散给众军士令汤食之。於辽河张网,汗亲乘舟行以钢叉得鱼十尾,夜宿辽河渡口。
十七日晨,於辽河张网,汗亲乘舟,寻鱼未得,又将网舟移於大池,寻鱼仍未得,网亦破碎。汗怒曰:“何旗之网已尽携来,何旗之网未尽携来,著速查予以治罪。”查得,镶白旗大网八庹一靠几②,镶红旗十七庹,正白旗十九庹,正黄旗七庹半,镶黄旗二十一庹半,正红旗十八庹,正蓝旗十五庹已破烂不堪,镶蓝旗十七庹。汗命此事回家再议,将网带回,拟从重治罪。夜宿该池之岸。
有二人自巴林来归。
十九日,游牧蒙古人携叟肯之五匹马自黄泥洼潜逃。
十九日,由此溯辽河上流张网,汗亲乘舟,手执钢叉寻鱼未得,遂命遣人携舟网返回。在此察视耕田。於都尔鼻山冈周围勘视,拟定在此修城。於此放围,获鹿麅十只,夜宿达岱塔
南。时斋赛贝勒之一男、一女、一子逃来至辽河彼岸,命以马渡之前来。
二十日,自达岱塔察视耕田,设围打猎,获麅二十只,夜宿十方寺南之水甸。
二十一日,驻守南方之苏纳额驸,色牛克致书称:“有明船八艘、舟十四只,逆岫岩河水而来,酉时侵袭苏纳额驸所设之边缘卡伦五处,杀死一人。闻汉人炮声,苏纳、色牛克即追杀之,获船三艘。”自十方寺还,宿於浑河十里外之水甸。
二十二日,命派八贝勒之马八匹,以迎前往叶赫之诸贝勒。沈阳设马二匹以待,铁岭设马二匹以待,开原设马二匹喂养以待,叶赫设马二匹喂养以待。
二十三日,谕戍守之军士、台人曰:“伊勒慎所属盖州南潜逃之汉人,与哈哈纳牛录之坐台诸申三人,结交为友,并骗至其家而杀之。又驻某地之七人,去汉人朋友家饮药酒,俱皆
殒命。又驻某处之五人,被汉人朋友带至其家内以酒灌醉尽杀之,该汉人弃之潜逃。凡驻台之诸申,驻各处之步兵、马兵、哨卒,勿与汉人交往,勿去汉人之家。若与汉人交往,去汉人
之家,则治以大罪。驻苏纳额驸所设卡伦之三人,燃火而睡,不知汉人乘船逆岫岩河而来,故被俘二人。其乘船而来之一千汉人,被苏纳额驸俱歼之,获船三艘。再有似此燃火而睡之哨卒,则杀之。希汉萨满负甲步行,前往戍守之。汗见之曰:‘苦哉!’希汉萨满答曰:‘汗劳苦之际,我等情愿受苦。汗若安逸,则我等庶有安逸之日也。’因此言回答得体,被汗举之为备御之职。众人皆已闻知。似此驻各处之兵丁,不过一年劳苦而已,岂有复劳之理乎?若尽其劳,必有安逸之日。著尔布三将此书传谕驻守之军士及台人皆知之。”
著有粮有驮载牲畜之人,限期内将粮食尽数送来。至於无粮可给、无牲畜之人,屯中大臣、千长百长等岂不知乎?将此告於已去之李驸马,确实无有,可以免之。令未迁地方有粮之人,售於无粮之人,斟酌其价,从减取之。若有粮而不肯售於无粮之人,经人首告,则不给价而徒取之,赐予无粮之人。迁移地方之人及居本地人,凡长期断粮者,命往边外取粮、由诸申率领前往取之。
二十四日,恩格德尔额驸献肥母牛一头、酒一大瓶,莽古尔岱台吉献有犊之母牛二头、遣巴拜携来。
赐恩格德尔额驸之弟纯青补子蟒缎一疋、茧缎五疋、小毛青布五疋。其来使二人,一人赐银三两,一人赐银二两。赐巴拜银三两,披领一件。另一人赐银二两。赐格格红蟒缎一疋及赐恩格德尔额驸披领一件,遣来使携回。
彦庚、王备御奏称:“据袁欣千总前来面告,托兰山有百馀人谋叛等语。我等不信其言,於是遣宋进忠往探,信息属实,并探得毛文龙唆使贾大、贾三二人前来住於该屯,欲於初一日起行。”遂命抚顺额驸往查,并谕曰:“倘事属实,系新迁地方之人,则将为首者带至东京。其他小人,令与周围有粮庄屯之人合居,给与粮田。若非新迁。系原住之人,则将男丁皆杀之,妇孺充俘。著抚顺额驸往驻盖州。刘副将往驻复州、岫岩之间。佟参将已驻岫岩。游击李英杰已驻高尔营。金游击已驻沙河。游击张萝兆已驻老虎洞。赵游击已驻复州。著抚顺额驸谕和刘副将。刘副将再将此谕转告於沿边驻扎之三游击。五游击各查所辖地之由边外迁至边内居住之人。耕田无粮之人给粮,因无粮无畜而未耕田之人,计其丁口并入边内有粮之屯,每百丁配以十或二十男丁。食粮计口取而给之,耕田,亦计口取耕田给之。办理完竣矣,即以我所管之地方之人业已办理完毕等语,报刘副将。刘副将报於抚顺额驸。诸事完竣后其抚顺额驸、刘副将即回。”二十四日持此书前往。
二十五日,沙纳堡备御张武林告曰:“本月十八日未时,督造木城之大臣叶古德等二人,即向千总王第明取小船寻鱼。王第明即寻一小船,交付寻鱼之张达色等十人与叶古德同往。
本月二十三日午时,寻鱼之张达色前来诉曰:本月二十一日酉时,以小船寻鱼,西往辽河至大龙弯寻鱼时,遇外蒙古人,张达色、徐大昇二人受伤,随船同往之通事邱外郎中矢殒命。其馀寻鱼之人如何,因夜晚尚且不知等语。其确实信息,待查明后再报。”
游击泰珠、陶退率兵五百,前往耀州戍守之。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sabkai tokome盖任索之意。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旧清语及清文鉴二书,均无kooji一词,故照抄之。
第五十册 天命八年四月至五月
二十六日,游击尼玛禅率兵二百驻李家,舒木路率兵二百驻塔米西,乌什泰率兵二百驻劳利,库拜率兵二百驻札库穆,吉勒玛珲率兵二百驻郎家。
“奉汗命率兵赴外地驻守之诸将官,尔等为何出师心变,违背汗命,不严加管束,疏纵军士,致使抢夺,扰害国人。若有千百人叛逃之,则杀其男,妇孺充俘。杀一二少数逋逃者,
皆乃欲得绵袍而杀之也。前往之军士,勿入汉人庄屯,勿食汉人之粮,宜择屯外有水草之地歇宿秣马。主将亲率从者二十人,察看汉人之田耕否。若未耕而作乱,尔等即具文致此,其他勿言。尔等驻边之人,不得愚顽,须妥加防守,尽心效力。若听信属下小人之言,违汗训教,持以盗贼之心,疏忽怠惰,则祸患必及尔身也。若不违汗命,小心谨慎,秉公尽力,见善於汗,则记尔等之功也。”
英明汗所遣之使臣,屡被昂阿贝勒拦杀於路。并执遣往伊处之使臣,给有仇之叶赫部杀之。为解此怨,命阿巴泰阿哥、德格类、斋桑古岳托四贝勒,率诸申兵一千,蒙古兵一千,操
炮汉兵八百,於四月十四日前往征讨之。二十一日乘夜疾行,二十二日晨寅时,经过罗地,渡辽河渡口。由此纵兵急趋,主将总兵官戴木布先率精兵五十人在前急驰,至额尔格勒地方时,日出不及一竿,即由彼处寻蒙古屯略地而行,我兵至百里外,总兵官戴木布,参将雅希禅、侍卫博尔晋,寻得昂阿贝勒之家而攻之。昂阿贝勒败,携妻孥乘马,并有随从三十馀人,半数步行,半数乘马,驾牛车而逃。雅希禅、侍卫博尔晋率三十馀兵下马,总兵官戴木布率二十馀兵,勒马而立。蒙古兵避开下马之步兵,往战总兵官戴木布,未能冲出而退。总兵官戴木布只身出阵发矢,时有一蒙古兵以枪刺中其口,坠落马下。众军士进击,俘贝勒昂阿父子,遂尽杀之。
二十七日,汗降书谕总兵官布三曰:“著佟参将返回岫岩城,督察国人是否耕田,并详查毛文龙所遣之奸细。著驻五处之诸申马兵,每处遣二人,共十人,以护卫佟参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