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 第 77 页/共 110 页

(注四)□□似系「所有」。   ●第三○四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   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向新竹县移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廪膳等银   移文  印  新竹县儒学记  私记    四月初九日到   私记    帮办新竹捐输、署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为移领事。敝学应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五丝,除扣六分减平外,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理合备文移领。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来移款项,希即逐一核算,包封过学,以凭分给,实为公便。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印领壹纸。   右移   即补清军府、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一级彭   光绪拾壹年肆月初九日移   印  新竹县儒学记   ●第三○五印领光绪十一年四月日一二一○二--三   新竹县儒学同右银项之印领   帮办新竹捐输、署新竹县儒学、兼明志书院监院,今于与印领事。依奉领得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银陆钱三分,俸银拾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五厘,门斗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五厘,廪粮银贰两捌钱玖分三厘贰毫五丝,膳夫工食银壹两陆钱陆分柒厘五毫,共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五丝,内香灯一款,例不扣平,计俸斋等款,除扣六分减平银壹两壹钱五分贰厘陆毫五丝外,连同香灯,共实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合具印领是实。   光绪拾壹年肆月日   印  新竹县儒学记   ●第三○六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一二一○二--四   新竹县移送同右银项于新竹县儒学   即补清军府、署理新竹县正堂彭为移送给领事。本年四月初九日,准贵学移领光绪拾壹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伍丝,除扣六分减平外,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合备印领,移请给领等由。准此,查俸斋、门斗工食,系坐编嘉义县:嗣经施任详,奉臬道宪批,归新竹垫应,再由县移取还款,自应汇同香灯、廪膳银两,一并筹款垫给。查核来领数目相符,合就移送。为此移诣贵学,请烦查收转给;仍希移覆备查。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   光绪拾壹年夏季分   文庙香灯银陆钱三分。   俸银壹拾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伍厘。   廪膳银贰两捌钱玖分三厘贰毫伍丝。   膳夫工食银壹两陆钱陆分柒厘伍毫。   门子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伍厘。   以上共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伍丝,内除香灯一款,例不扣平,计俸斋等款,应扣六分减平,银壹两壹钱伍分贰厘陆毫伍丝外,连同香灯共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   一、移   新竹县儒学正堂翁   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承户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彭行  私记    ●第三○七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一二一○二--四四   新竹县详请台湾布政使:本县文庙香灯等款及彰化火炬等款,俟本年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示遵事。本年九月十六日,准新竹县学训导蔡○移领本年秋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二十两八钱一分九厘三毫三丝七忽,合备印领,移请给发等由。准此,查此项香灯、俸斋等银,系坐编嘉义县支给。嗣经施前令锡卫奉臬道宪批,归卑县垫应,再行移取归款。旋经各前县照数垫支,交卸时,列入交代作抵。兹经改省分治,新粮甫在启征,尚未大定。此项香灯、俸斋,及原编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旧垫支,俟本年新粮征收完案,再请编定坐支。是否有当,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正详者。   一、详   台藩宪邵   光绪拾肆年拾月初八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方行   ●第三○八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   右详之简文,及台湾布政使批: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   简文  私记  新竹县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示遵事。除将请示新竹县学训导蔡凌霄移领香灯、俸斋,及原编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备录正详,邀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申请宪台察核,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简文者。   右申   钦命福建台湾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十次邵   钦命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以凭核办。此缴。二十一  私记    光绪拾肆年十月十二日知县方祖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