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 第 11 页/共 110 页
第二四五移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一一六○二-七(二九一)
前任淡水分府宁,将各业户领买未完补谷限缴状,移送于新任分府张
第二四六移咸丰十一年正月十七日一一六○二-一○(二九二)
前任淡水分府宁,将人民投税契券移送于新任分府张
第二四七总折稿光绪六年十一月一一六○四-一(二九三)
监盘会算淡水县史令任接收邓令任仓项各款榖石交代总折稿(新竹知县施监盘)
第二四八四柱细册光绪八年五月一一六○四-二(二九八)
抄发台北府属各县光绪六年分额征供粟收支四柱册式第
二四九札光绪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一六○五-一(三○三)
台北知府陈,札委员徐铨,催办交代会算
第二五○移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一六○六-一(三○五)
淡水知县朱,奉台北知府陈札委监盘,移知新竹县:将新旧任移交钱粮等款造册结报
第二五一移光绪九年十一月八日一一六○六-二(三○七)
代理新竹知县周,经查核前任徐所开交代总细册,移送覆折与前任徐及监盘淡水知县朱
第二五二移光绪九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六○六-三(三○八)
前代理新竹知县周,将卷簿移交于新任知县朱
第二五三副详及批光绪九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六-四(三一○)
监盘淡水知县朱、新任新竹知县徐及代理新竹知县周,将交代会算定折,详送于台北知府陈
第二五四议覆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一一六○九-一(三一二)
户部遵旨,对御史胡俊章光绪十三年原奏(州县交代,责成道府督催,实力严查)之议覆
第二五五札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六○九-二(三一六)
台北知府层奉上级札,将户部议覆,行知新竹县
第二五六札光绪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一一六○九-三(三一八)
台北府层奉上级札行知新竹县:奏参州县未交银项折内,应声明分赔之该管各上司职名
第二五七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一一六一○-一(三二○)
前任新竹县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详请台湾善后总局查核,并该局批
第二五八清册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一六一○-二(三二二)
新竹县征存隘租银元本年续支各款数目清册稿
第二五九移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三(三二五)
新竹前任知县方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张
第二六○申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一○-四(三二六)
新竹知县张,将接收前任征存隘租银事申报巡抚、藩、道及府
第二六一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一一六一○-五(三二七)
前任新竹知县方,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详请布政使查核,并该使批
第二六二移光绪十六年四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七(三二九)
前任新竹知县张家属(右堂萧代)将征存隘租移交于新任沈
第二六三单同治九年十月初六日一一七○一-二(三三○)
淡水分府据口书禀请:饬差协同口书及澚甲,将浮出大枋封贮,交由澚甲收管
第二六四禀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三(三三一)
一皂头役禀明收贮大枋情形,并缴澚甲收管状
第二六五收管状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四(三三二)
澚甲具看守大枋收管状
第二六六呈同治九年闰十月十三日一一七○一-五(三三二)
林妈义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请淡水分府查验,起封还管;批:不准
第二六七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一七○一-六(三三四)
铺户陈恒裕号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请淡水分府查验给领;批:毋妄生觊觎
第二六八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七(三三六)
铺户陈恒裕号呈称:该大枋实系己物,催淡水分府查验给领,如有虚词冒认,愿甘坐罪;批:毋庸多渎
第二六九谕同治九年十二月九日一一七○一-九(三三八)
淡水分府陈,谕饬明善堂绅董:将浮出大枋变卖,充为修整土城及起盖炮台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