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 第 11 页/共 110 页

第二四五移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一一六○二-七(二九一)   前任淡水分府宁,将各业户领买未完补谷限缴状,移送于新任分府张   第二四六移咸丰十一年正月十七日一一六○二-一○(二九二)   前任淡水分府宁,将人民投税契券移送于新任分府张   第二四七总折稿光绪六年十一月一一六○四-一(二九三)   监盘会算淡水县史令任接收邓令任仓项各款榖石交代总折稿(新竹知县施监盘)   第二四八四柱细册光绪八年五月一一六○四-二(二九八)   抄发台北府属各县光绪六年分额征供粟收支四柱册式第   二四九札光绪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一六○五-一(三○三)   台北知府陈,札委员徐铨,催办交代会算   第二五○移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一六○六-一(三○五)   淡水知县朱,奉台北知府陈札委监盘,移知新竹县:将新旧任移交钱粮等款造册结报   第二五一移光绪九年十一月八日一一六○六-二(三○七)   代理新竹知县周,经查核前任徐所开交代总细册,移送覆折与前任徐及监盘淡水知县朱   第二五二移光绪九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六○六-三(三○八)   前代理新竹知县周,将卷簿移交于新任知县朱   第二五三副详及批光绪九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六-四(三一○)   监盘淡水知县朱、新任新竹知县徐及代理新竹知县周,将交代会算定折,详送于台北知府陈   第二五四议覆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一一六○九-一(三一二)   户部遵旨,对御史胡俊章光绪十三年原奏(州县交代,责成道府督催,实力严查)之议覆   第二五五札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六○九-二(三一六)   台北知府层奉上级札,将户部议覆,行知新竹县   第二五六札光绪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一一六○九-三(三一八)   台北府层奉上级札行知新竹县:奏参州县未交银项折内,应声明分赔之该管各上司职名   第二五七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一一六一○-一(三二○)   前任新竹县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详请台湾善后总局查核,并该局批   第二五八清册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一六一○-二(三二二)   新竹县征存隘租银元本年续支各款数目清册稿   第二五九移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三(三二五)   新竹前任知县方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张   第二六○申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一○-四(三二六)   新竹知县张,将接收前任征存隘租银事申报巡抚、藩、道及府   第二六一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一一六一○-五(三二七)   前任新竹知县方,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详请布政使查核,并该使批   第二六二移光绪十六年四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七(三二九)   前任新竹知县张家属(右堂萧代)将征存隘租移交于新任沈   第二六三单同治九年十月初六日一一七○一-二(三三○)   淡水分府据口书禀请:饬差协同口书及澚甲,将浮出大枋封贮,交由澚甲收管   第二六四禀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三(三三一)   一皂头役禀明收贮大枋情形,并缴澚甲收管状   第二六五收管状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四(三三二)   澚甲具看守大枋收管状   第二六六呈同治九年闰十月十三日一一七○一-五(三三二)   林妈义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请淡水分府查验,起封还管;批:不准   第二六七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一七○一-六(三三四)   铺户陈恒裕号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请淡水分府查验给领;批:毋妄生觊觎   第二六八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七(三三六)   铺户陈恒裕号呈称:该大枋实系己物,催淡水分府查验给领,如有虚词冒认,愿甘坐罪;批:毋庸多渎   第二六九谕同治九年十二月九日一一七○一-九(三三八)   淡水分府陈,谕饬明善堂绅董:将浮出大枋变卖,充为修整土城及起盖炮台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