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 第 13 页/共 110 页

第二九五红禀光绪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一一七一○-三(三六九)   局董等佥禀新竹县:拟将犯禁采藤之人犯,将藤条作价认赔;知县批:应再酌量议罚   第二九六札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一一七一三-三(三七○)   台北府查核新苗分界应以中港大溪为界,饬新竹县会同苗栗知县,履勘定界,绘图具覆   第二九七移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七一四-二(三七四)   苗栗县奉布政使司札,移请新竹县:遵批以中港大溪为界,订期会勘   第二九八详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一一七一四-七(三七五)   苗栗、新竹两县会勘定界绘图详覆巡抚刘、布政使沈等   第二九九移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一七一五-三(三八一)   淡水县将所承移卷宗,因已比对完毕而移还新竹县   第三○○行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一六-一(三八二)   台北府行新竹县:催令绅士林汝梅等,将登云会息银批解赴府   第三○一谕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七一六-二(三八四)   新竹县奉台北府札,谕令绅士林汝梅等,将登云会半年息银备缴,以凭批解赴府   第三○二示光绪五年六月十一日一二一○一-五(三八五)   台北府出示:催晋赈各捐户换照   第三○三奏光绪八年(?)一二一○一-一九(三八七)   户部奏:为停捐已逾三年,谨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   第三○四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三九○)   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向新竹县移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廪膳等银   第三○五印领光绪十一年四月日一二一○二-三(三九一)   新竹县儒学同右银项之印领   第三○六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一二一○二-四(三九二)   新竹县移送同右银项于新竹县儒学   第三○七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一二一○二-四四(三九三)   新竹县详请台湾布政使:本县文庙香灯等款及彰化火炬等款,俟本年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   第三○八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三九五)   右详之简文,及台湾布政使批: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   第三○九申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七(三九六)   新竹县申明上列各款原由,并详送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第三一○折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八(三九七)   新竹县详送上列各款之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第三一一副详及批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一二一○二-四九(三九九)   新竹县申(第三○九号)之副详,及台湾布政使批:各属存留款项,自光绪十四年起,各归各县坐支   第三一二红禀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一(四○一)   考棚经理林汝梅等,禀送新竹县考棚修葺工料银估价单   第三一三清单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二(四○二)   考棚修葺工料银之估计   第三一四红白禀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三(四○三)   新竹县为修葺考棚,拟动支明志书院学租,禀请巡抚、布政司、臬道及台北府批示   第三一五清折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四(四○五)   考棚应修各处估需工料之清折   第三一六禀批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二一○四-五(四○六)   布政使对新竹县禀(第三一四号)之批:已奉巡抚批,即遵照另札办理   第三一七札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一○四-六(四○七)   布政使顾,奉巡抚唐批,移知新竹县:修葺考棚,准动支明志书院学租   第三一八禀批(红)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五日一二一○四-七(四○八)   台北府对新竹县禀(第三一四号)之批   第三一九札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二一○四-八(四○九)   台北知府管,将巡抚唐批示,转知新竹县:准予动支明志书院学租修理考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