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 - 第 116 页/共 182 页

八月乙酉,户部以苏、松等府奏灾,请令总理粮储都御史魏讷赈济,从之。甲辰,罢苏松等府新佥民壮。始刘瑾添设江南巡捕御史,点佥民壮,所在骚扰,至是巡捕御史已革,故并罢之。戊申,升南京吏部右侍郎孙交为南京吏部尚书。      九月丙寅,改工部尚书毕亨为南京工部尚书。己卯,改刑部右侍郎陶琰为南京工部左侍郎,兼总督漕运。壬午,以致仕南京礼部尚书张宪为南京工部尚书。癸未,升广西左布政使孙春为应天府府尹。      十月辛丑,免应天府秋粮有差,以巡按御史洗光奏报水灾故也。戊申,敕南京工部右侍郎周宏提督修理孝陵。      十一月己未,诏以苏、常、松江三府水灾,凡起运京库及南京各仓税粮、丝绢、绵布,俱量改折色。存留者,本色、折色中半征收,仍存省脚价,以补应兑之数。各卫、所屯粮子粒,俱视灾之轻重除免。从巡抚御史请也。癸酉,命免宝应县河泊所鱼户杂泛差役。      六年正月庚午,改南京户部尚书张澯为南京吏部尚书,升户部左侍郎乔宇为南京礼部尚书。乙亥,升吏部左侍郎李瀚为南京户部尚书。己卯,以水灾免淮、扬等处州、县正德五年粮草子粒有差。      二月丁酉,罢巡抚苏、松等处都御史罗鉴。庚子,命南京右佥都御史张凤巡抚苏、松等处地方,总督粮储。      三月丙寅,起致仕南京礼部尚书孙需为南京工部尚书。甲戌,改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张凤于都察院,仍令巡抚苏、松。以吏部言旧制苏、松巡抚,无南京衔也。      四月辛巳,以应天府所属上元、江宁、句容、溧阳、溧水、高淳六县灾伤,五年起运改兑无征正米二万八千石,准以贮库赃罚、赎罪、补折起解,每石银五钱。南京各卫仓,长安等四门仓,无征米四万六千七百石,候秋成带征。从巡抚副都御史罗鉴奏也。      十一月乙亥,流贼杨虎破宿迁县,淮安知府刘祥御之小河口,军败,为所执。既而纵归。      十二月,升福建布政司左布政使王绩为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苏、松等处,总理粮储。      七年二月乙未,升太仆寺少卿张淳为应天府府尹。      四月庚辰,改致仕吏部尚书刘机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甲申,以水灾免淮安府税粮十六万石,草四十万束。      五月丙午,南京御史许洪宥言:临清、济宁、徐州一带,军民往来曳船甚苦,乞将南京各监,局并在外年例、进贡等项斟酌停止。章下所司知之。      十二月甲子,以旱灾免苏、松、常、镇四府并镇江等卫秋粮有差。      八年正月乙未,以旱灾免徐州等州、县粮草有差。      四月辛酉,以天气暄热,谕南京法司,狱囚笞罪无干证者并释之;徒流以下,减等发遣;重囚情可矜疑并枷号者,俱录状以请。      八月丁酉,以水灾减苏、松等府并所属州、县存留税粮有差。戊戌,南京管理操江、怀宁侯孙应爵奏:“新江口原设操军万一千六百五人,战船、巡船三百四十艘。今操者止七千人,船损坏过半,盔甲之类,亦皆不敷。屡移文内外守备衙门,拨造给领,皆为所遏。又将管操指挥周大伦等取回杂差,占吝不发。臣奉敕谕,凡事与守备,参赞、内外官员共议而行。今事多掣肘,且臣有宿疾,实不胜任,乞罢还。”兵部复奏:“内外守备与操江官,当思协恭共济之义,不可以小嫌致误大事。宜循旧规,其操江军缺者,请以科,道各一人,会守备官选补。船损坏者,南京工部修造。仍令南京法司,今后官军犯罪、立功瞭哨、带俸差操者,俱拟发新江口操备。其余杂差,毋得拨取。大伦等宜逮治。”诏:“操江重事,其令南京科、道会操江官选补。大伦等姑宥之。再犯者必罪,仍调外卫。内外守备及操江等官,务循旧规,协和行事,余如议。”既而,守备太监黄伟等复奏:“应爵及操江都御史张津为指挥赵山所诱,欲事纷更,语侵臣等。”诏:“责应爵及津,令自陈状,山下南京法司逮问。”      九年正月庚辰,罢应天府府丞尹梅,以南京科道官劾其贪污不职也。      三月壬辰,命镇江卫指挥同知孔涌守备仪真。      四月丁酉,改南京吏部尚书张澯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辛亥,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戈瑄为南京刑部尚书,改南京刑部尚书孙需为南京吏部尚书。      七月乙丑,工部复:“应天府府尹白圻奏,上元、江宁人匠逃故者二干一百八十余名,概由坊民陪纳月钱,宜令原籍解补。年远户绝,则以承佃本户田产之家者抵充,无田产则以各衙门近年招入匠役扣补,且言所司冒支原额衣粮,月数千石,宜逮问。”从之。      八月戊午,以灾伤免应天府所属上元等八县税粮有差。      九月癸亥,以旱灾免淮、扬等府、州、卫、所夏税有差。戊寅,兵部议复:“南京兵部尚书张澯所陈机务:一、外守备厅用审事千、百户二人,以听词讼,招权纳贿,虽已革罢,仍乞降旨著为令;一、每年内外守备等官,会同看操,止春秋一次。其余付之把总,告期呈数而已。请每月一再至或旬月连至一营,以较勤惰;一、由票清查差役,军士便之,守备衙门屡次奏革,以滋多弊,乞仍旧例,差官清拨给照;一、正统、天顺间,内官守龙江关者三人,守皇城、都城者二人,内府并甲字库二人,近各增至十余人,政弊民劳,乞裁革;一、南京各卫编佥快船,小甲贫苦不堪,而富者多投补牺牲所,以图影射。宜照旧额,其近年投补者革之。”诏:“现在守关、守门及管库官员,且不动。以后员缺,如正统、天顺间例勿补。由票仍令内外守备与参赞官会议以闻。余如议。”      十一月丙子,裁革整饬苏、松等处兵备副使,从巡抚都御史王缜等奏也。癸未,改服阕南京兵部尚书柴异为南京工部尚书。      十二月丙午,升赏各处擒斩流贼并阵亡官军、淮安等处地方老人王度等一千五人各有差。      十年二月辛卯,以灾伤免徐州正德九年秋粮有差。      三月丁丑,以署都指挥佥事张奎总督直隶扬州等备寇。癸未,监察御史徐盈劾奏丁忧都御史王缜,巡抚苏、松,闻母丧不即奔赴,乃于行台受吊赙,乞罢黜。吏部议复:“缜历任无失,且以母丧即日驰归,盈之言,恐出风闻。”缜寻亦奏辩,事遂寝。      闰四月庚申,免两盐运司余西等场各额盐三万一千八百九十四引有奇,以被海潮漂溺故也。      五月戊子,改南京礼部尚书乔宇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六月壬申,升南京光禄寺卿王宸为应天府府尹。      九月辛卯,设工部郎中二人,催用大木。吴允祯自仪真邗沟至卫河,达于京师;王宗自荆湖至大江达于仪真,从工部右侍郎刘丙请也。戊戌,南京三法司奉旨,以天气暄热,会审罪囚,当死而情可矜者五人。下刑部复议,得免死者二人,余重鞫奏闻。      十月甲子,以水灾免直隶长洲、常熟、嘉定三县暨苏州卫秋粮有差,从巡抚都御史邓庠请也。乙亥,开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黄珂为南京工部尚书。己卯,黜监察御史施儒为民。儒巡按应天等府,尝出城,守门军人请职衔以报守备衙门。儒怒其轻己,执治之,军人因诬服守门私骗人财,发外卫充军。于是守备太监黄伟、魏国公徐俌等不能平,奏儒擅作威福,并及其初至时,不先谒孝陵,枉道还家等事。命锦衣卫执儒至京,掠讯,儒具服罪。法司拟故入人罪律,赎杖还职。诏特黜为民。      十一月丙戌,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张津为右副都御史,巡抚苏、松等处,兼总理粮储。丙申,增设扬州府管粮通判一员,从知府孙禄请也。辛亥,总督南京粮储、右副都御史白圻奏:“南京仓粮往来率有余积,顷因投充军匠数多,遂至告竭。乞清查。”户部复奏,从之。      十二月丙寅,升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邓庠为南京户部尚书。己卯,以旱灾兔淮安、扬州等府、徐州等州、县暨盐城等卫、所秋粮有差。      十一年正月庚子,添设徐州管粮判官一员。      九月癸未,命应天府府尹王宸致仕,以抚按官言其久病贪冒也。庚寅,升湖广左布政使龚弘为应天府府尹。      十二月乙亥,以灾伤免淮安、扬州等府、徐州所属州、县秋粮有差。      十二年二月癸丑,升江西按察司副使许廷光为应天府府丞。戊辰,南京给事中周用、御史王佩、主事林达等奏:“南京内府各监、局,占留撮造军舍六百二十四人,不依期赴操。乞委官清查。”上令内外守备官会工部议处以闻。      三月乙未,直隶徐州卫运军奏,永福仓匮竭,月粮不支者已三年。户部议令所司,严限催征,仍以松江府岁输永福仓折银量补给之。诏以运军贫困可悯,特许补给,不为例。      四月戊辰,以天气暄热,命南京法司现监罪囚,一体宽恤,枷号者暂免。      七月壬辰,南京苏、松、常、镇等府及淮,扬等处四五月后大雨。      八月戊午,以灾伤停征淮、扬等府十一年拖欠寄养备用马匹。甲子,诏发南京仓粮二万石赈给应天府江宁、上元等八县,仍免其粮税,以灾伤故也。      九月辛卯,诏修南京太庙后殿、孝陵明楼及内外城垣,以久雨颓圮也。      十二月壬子,水灾,免淮、扬田租有差。      十三年四月丙戌,服阕礼部尚书刘春,改南京吏部尚书。      七月丙午,南京工部奏:“直隶苏州等处,雨雪侵淫,伤及禾稼,民不聊生,饿殍相望,尽出府库以赈济之,犹恐不足,况办不急之征乎。乞停征原派南京内官监供应物料,以苏民困。”工部复请。诏停征一年。      九月癸丑,南京守臣奏:“应天、扬州、苏、松、常、镇等处大雨弥月,平地水深丈余,漂溺室庐、人畜不可胜计,民间往往质鬻男女及拆卖瓦木以给食者,而有司督租如故。乞赈贷蠲免。”工部复请。得旨:“既水灾非常,人民困弊,诸不急之征,暂且停缓。此后若有派办,仍须酌量减省,毋致重为民困。”己未,以淮、扬及苏、松等处水灾,命巡抚都御史丛兰、李充嗣发所在仓库赈济,从南京工科给事中王纪请也。      十月己卯,南京六科给事中王纪、十三道御史张翀等言:“顷者,孝陵大风偃木,雷火毁献陵明楼,灾变异常。陛下遣官祭告,遇灾而惧之心至矣。但天心示戒,贵在悔悟,非遣官祭告所可回者。况今水旱频仍,公私耗竭,东南粮运不敷,甘肃虏贼压境。师行粮食,闾阎愁难。伏望陛下体天心之仁爱,念祖灵之震惊,速赐回銮,与民休息。庶几天意悦,人心安,祖宗在天之灵,亦当为之忻慰矣。”俱不报。壬午,巡按御史叶忠疏言:“南畿乃祖宗根本之地,所恃以为保障者,有长江之险尔。以故特设都御史一员,操习水战,以为未雨彻桑之图。其委任之权,不可谓不专。而利害所关,不可谓不重。必得其人,斯克有济。今提督操江、右副都御史任鉴,庸懦凡流,滥叨重寄,或有小警,仓惶失措。近者,仪真江寇出没,船不过二艘,人不满四十,而官军为所杀伤者十有九人。不知鉴所任者何事,尚可利厚禄以防大计哉?乞令鉴致仕,别遣才名素著者代之,则武备可修,而陛下无南顾之忧矣。”下其章于所司。癸巳,诏免苏、松、常、镇四府州、县税粮有差。以水灾故也。      十一月己酉,以水灾免应天府税粮、马草有差。辛亥,巡按直隶监察御史陈杰奏:“扬、淮等府及徐州大水,人民溺死不知其数。访之父老,皆云自昔所无。往岁有水患,已尝赈恤,今灾尤甚,宁不思所以救之乎?但污吏日滋,侵冒无禁,穷乡父老,闻朝廷赈贷,携扶入城,守伺月余,反鬻及儿女,恸哭以归,此赈济之弊也。为今之计,不必与之,惟在勿取之而已。今一应常赋,曾不得免,其他之需,纷然杂出。部檄督于上,有司急于下,剥肤椎髓,而莫之恤。丁尽而户存,田亡而粮在。方议赈之,寻复取之,与之仅升斗,而取之尽锱铢。况其所与者,未必尽贫穷乎?乞敕该部凡被灾地方,未征钱粮,小民拖欠者,暂皆停止。全灾者,毋拘三分常例,悉与蠲除。仍谕抚、按诸臣,严督郡县,务以安养生息为事,有犯科克赃私者,罪不止于罢黜。则未死遣黎,犹或有所望也。”不报。      十二月乙亥,户部以苏州府水灾,先从巡按御史叶忠言,减免岁征粮草。而兑军京粮六十五万五千石,岁有定额,宜下巡抚臣通融议处,乃许折银解太仓,以备官军月粮支用,以后仍征本色。议入,报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