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 - 第 115 页/共 182 页
二月丙午,巡抚直隶都御史张缙以地方灾伤,请以淮、扬二府并徐州弘治十七年兑军粮米十五万五千石,折收银两,存留本处,以备赈济,俟三年后补还。上曰:“既地方灾重,饥民死亡数多,兑运粮米,准如数存留,此后亦不必补还。”戊申,巡抚直隶都御史魏绅以应天等九府灾伤,请将今年两京官俸粮及南京各卫仓粮七万石,漕运粮米三十万石,征收折色,月粮拟每石银八钱,俸粮并兑运米俱七钱,改兑者六钱。户部复奏,从之。
四月辛丑,都察院奏:“南京及应天等府已得旨,免差官刷卷。”从之。丁巳,直隶淮安府火焚军民房屋五百八十九家,礼部具奏,请行令所司各家赈恤。上是之。命镇、巡等官,痛加修省。凡被灾之家,仍用心赈恤,毋令失所。
闰四月庚午,以应天府地方灾重,命去年奏拟兑军米折银未征者,俱暂停征。令户部查处南京诸冗食之当裁减者。从侍郎高铨、都御史张缙等奏也。辛巳,命南京罪囚应枷号者,至暑月照例暂免枷号。强占屯田至五十亩以上者,依新例,军改发边卫,民迁发口外为民。其侵占不及数者,照常律。从给事中杨褫奏也。
五月壬辰,命取回南京并苏州织造内臣,止行镇巡等官督理织造。从兵部尚书刘大夏等奏也。乙巳,应天、淮、扬等府旱灾。
六月庚辰,工部复奏:“南京吏部侍郎杨守阯等所言量减铸钱事,谓南京宝源局当鼓铸弘治通宝铜钱二千五百六十六万,所费不少,现今各处灾伤,南京特甚。乞暂停铸造,俟年岁稍丰时再议。”命量减原铸数三分之一。丁亥,户部复奏:“南京吏部侍郎杨守阯等所奏,南京各卫,每差余丁送船,既支行粮三斗,各色民匠俱应役之数,又给与工价,并医士、医生、纸钞匠、厨役新添月粮,俱宜革罢。近例运官违限及罪人纳米,俱令折银,旧法废而仓廉虚,乞仍令纳米为便。……”从之。
八月壬戌,巡抚苏、松等处都御史魏绅及巡江都御史陈璚奏:“海贼施天泰等,稔恶不已,请调官军民壮,协谋抚剿。”兵部复奏:“命绅、璚等同谋协力,随机抚剿,务俾尽绝。毋因循纵贼,贻患地方。”丁丑,南京刑部死罪囚,情有可矜者五人。得旨免死者充军四人,杖而发回养亲者一人。甲申,以旱灾免直隶淮、扬二府及徐州等二十八卫所夏税子粒有差。
十月壬申,总督漕运都御史张缙奏:“扬州、淮安府一带运河,七月以后雨水不通,至今干浅,恐深冬无雪,来年运船必致阻碍。乞令所司疏浚,及将清江口筑塞,淮安府仁信等坝修完,以蓄水利。”命所司知之。壬午,南京兵部尚书韩文等陈四事:“一、量减租银。谓南京军民耕种空闲草场,亩纳银一钱者,请亩减三分,以为定则;一、助官买马。谓南京领马官军,每苦办桩头朋合银两,其灾伤地方,请特免一年;一、减牛只。谓南京寝庙供用牲牛,纳时多弊,请量减三分之二,仍查数约束;一、减快船。谓南京水军左卫快船数倍他卫,役及幼寡,请暂免补造。”兵部复奏。从之。
十一月丙申,南京刑部会官审录重囚,奏情真者二人,可矜者四人。命情真者依律处决,余免死,并家属发边远充军。壬子,改南京户部尚书王轼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十二月丙寅,以水旱灾免淮、扬二府粮草子粒有差。
十八年二月戊午,修南京吏部。甲子,南京刑部奏:“斩罪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已审允得旨,欲即行刑。下法司议,谓在京问拟重囚,间有决不待时者,虽经审允奏请,至刑科三复奏,或蒙恩仍监候会审。南京无刑科复奏之例,乞俟秋后诸司会审无冤,仍类奏上请定夺。如有穷凶极恶,难照常例者,更具奏处决,请著为令。”从之。
三月甲午,重造南京历代帝王庙祭品、乐器,以旧器毁于火也。
六月,裁华亭、丹徒、丹阳、金坛四县县丞。
八月辛酉,徐州应纳京仓粮米四万八千石,自今年为始,听征银解送。
十月庚辰,以旱灾免南京锦衣等四十二卫屯粮有差。辛巳,南京户部奏:“南京各卫、所岁支户口食盐,宜如例验口纳钞,遣首领文职赴运司领回,听科道等官照名给散,革富室贪官通同包揽侵分之弊。”从之。
十一月乙酉,改南京兵部尚书秦民悦为南京户部尚书。壬辰,南京户部尚书熊翀言:“南京官军月粮,近年水兑者六月,以为过多,是以各仓旧积者尽腐,新收者愈少。欲如旧例,止水兑三月。”户部复奏。从之。
十二月壬子,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张敷华为南京刑部尚书。
●第三十一卷 明正德
武宗正德元年三月丁未,南京东安门皇城脊瓦并大报恩寺塔,以雷震而损。守备太监傅容等既修茸皇墙,又奏请并修寺塔。工部议。“根本重地,雷震禁垣,其灾非他所可比。天心示戒,祖宗之灵,恐亦弗宁,若复修理寺塔,兴土木之工,劳军民之力,非所以答天戒也,愿已之。”上是其言。
四月己未,增置苏州府长洲县塘浦巡检司。丁卯,改南京吏部尚书林瀚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五月己丑,升提督仓场户部右侍郎陈清为南京工部尚书。
七月乙未,南京六科给事中石禄等奏:“顷岁山移地震,水旱频仍,风霾蔽日,雨雹杀人,为变不一。被灾之所,宜遣官赈济招抚,或蠲其赋税,减其科征。”
十一月丁丑,以镇江、苏州、常州、松江等府、镇江、苏州二卫灾伤,免其存留粮草子粒有差。庚辰,南京守备太监傅容、成国公朱辅等以南京尚书林瀚等会奏,南京营操官军,诈病者众,月粮皆截日扣除,尽言其不便。谓官军实患病者,宜仍给月粮。兵部议:“给粮养兵,正欲操练以备用也,若称病偷安,养之何益。自今实病者,仍俟一月后住支,诈病者宜亟扣除,仍究其官旗作弊之罪。”得旨:“患病三月以里者,不必住支。”己亥,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高铨为南京户部尚书。
十二月丙寅,升云南按察使张恕为南京工部左侍郎、都御史、提督操江。
二年正月戊戌,巡抚苏、松等处都御史艾璞奏:”海贼蔡廷茂等六十四人,皆施天常、钮东山之党羽也。聚众劫掠,烧毁民居,奸污妇女,杀伤官兵,抚之不悛,罪当斩。镇海卫指挥佥事姜瀚、百户杨瑶、王恩,不为严备,致贼夺虏军船,当逮问。”刑部复题。上是之,廷茂等斩如律,其中有称冤者,听为奏谳。瀚等俱逮问。
闰正月庚申,升刑部左侍郎何鉴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癸酉,升礼部左侍郎王华为南京吏部尚书。
五月甲子,升南京吏部右侍郎杨廷和为南京户部尚书;南京吏部左侍郎刘忠为本部尚书。丙寅,以处置两淮等处盐法、右都御史王琼总理漕运。
七月乙巳,以兵部左侍郎韩重为南京工部尚书。
八月壬申朔,南京户部尚书杨廷和等奏:“近欲疏通钱法,凡解户口食盐及商税鱼课钞钱赴部者,必历代旧钱与洪武等钱中半兼收。但洪武、永乐等钱,贮库虽多,给领尚少,况弘治通宝鼓铸未完,市未行使,解户措办不及,官府收受亦难。若令每洪武等钱,折纳旧钱二文,愈见负累。请自今解到钱钞,不拘中半之数,新旧钱俱暂与收受。候弘治通宝铸造完日,照例中半兼收。仍行巡城御史等官,访有阻格及私铸私用者,严加究治,则钱法疏通,官民称便。”户部议复,从之。癸酉,以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洪钟为南京刑部尚书。以旱灾免南京锦衣等四十二卫屯粮三之二。
十月丙子,南京吏部右侍郎黄珣为本部尚书。
十二月己丑,免直隶扬州等府并徐州、淮、大等卫,所今年分粮草子粒有差,以水、旱灾故也。乙未,改南京礼部尚书刘忠为南京吏部尚书;升吏部左侍郎江澜为南京礼部尚书。
三年二月辛巳,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王鉴之为刑部尚书。
三月戊戌,南京工部尚书韩重奏:“太庙殿宇、孝陵墙垣及武英等殿,当修理者,工役烦多,请行南京法司,将一应赎罪米,仍旧送部折收料银,以备支用。”从之。甲寅,总督苏、松粮储、都御史罗鉴,请给符验。兵部议与之。上令查宣德间例。兵部复,符验之领,始于成化七年都御史滕昭,后遂为故事。得旨,以为纷更,不许。
四月丁丑,起用太子太保、南京礼部尚书周经。壬辰,升通政司右通政黄宝为应天府府尹。
七月乙卯,淮安府山阳县雨雹,如鸡卵,狂风暴雨交作,毁伤秋禾二百余顷,坏船一百余艘,溺死者二百余人。
己未,升提督操江、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雍泰为南京户部尚书。后四日遂令致仕,或谓其不媚中贵也。庚申,太监刘瑾奏:“访得扬州、两淮运司商人杜成等,各名下革支盐引一百一十六万引,堆放在库,若不早处,日久弊生。乞遣科、道官各一员往督运司等官查盘现数,变卖银两,解京送库。”户部议复。有旨,遣给事中、御史各一员驰驿以往。乙丑,升河南左布政使朱恩为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提督操江。
八月己巳,南京守臣奏:“都城民家起火,延及数百家,男女死者九人,其间贫不自存者甚众,请赈济之。”诏南京户部遣官同应天府长吏,发上元、江宁二县仓粮,验口赈济,毋致失所。给苏、松等处粮储关防。以都御史罗鉴奏,粮储事重,出纳文书恐有奸弊,当预防也。戊子,升户部右侍郎林泮为南京户部尚书。
九月庚子,以灾伤免淮安、扬州二府及徐州夏税子粒。癸亥,南京及淮、扬地方旱灾,命吏部左侍郎王琼随宜赈济。
十月癸酉,以地方灾伤,停南京各项工程,从南京工部尚书韩重等奏也。己卯,以都察院左都御史陈金为南京户部尚书。
十一月乙未朔,户部言:“淮安等处灾荒重大,累经守臣奏请简命大臣往理钱粮,以救饿莩。丁未,暂免淮、扬二府及徐州正德二年以前积欠马匹,以地方灾伤重大故也。己未,总督扬州备倭都指挥袁杰奏请兼管淮、扬、常、镇、苏、松等府地方捕盗事。兵部复奏谓:“事属纷更,且统治太广,亦难防范。宜令杰兼管常州孟渎河至苏、松、通、泰沿海地方捕盗事,如卒不足用,听量调民快,事毕勿得拘留。”从之。
十二月癸酉,应天府旱灾,户部请免其秋粮子粒有差,仍于免数内,量征二分,以补起运两京之数。灾重地方听以半折银。报可。戊子,停征应天府俵解马匹。
四年正月庚申,巡抚都御史罗鉴奏:“丹阳、金坛二县,民饿尤甚,请借拨苏、松二府各米一千石,谷九千石赈之。其苏、松等府,米亦腾贵,宜放预备仓粮,减价量粜,贮其银于官,俟来年丰收,籴谷备赈。”户部复议如鉴言。上曰:“岁歉民饥,朕所轸念,借拨放粜,俱如拟行之。然赈济之惠,当先及于小民,务须计处周详,不可使豪右之家挟势规利,致生奸弊。”
二月庚辰,总督南京粮储、左佥都御史储巏奏:“南京官军俸粮,岁该一百五十万石,现在仓粮止一百七十万石,恐支放不敷。”户部议:“南京仓粮原有二百万石,其余粮斛并湖广、江西、浙江,南直隶府分,灾免不尽之数,仍该征五十六万,尽足支用,宜行各巡按御史督征,并行南京户部差官催纳。”诏如议。甲申,升福建左布政使常麟为应天府府尹。户部奏:“南京地方灾伤,亟宜赈济,彼中米价倍于杂粮,而活人之功,杂粮为多。乞令南京法司并南直隶府、州、县、卫、所,凡遇囚犯,该纳赎罪米者,每米一石,折收杂粮一石五斗,就其本处各仓收贮赈济,仍听侍郎王琼提督。”诏从之。
三月甲午,以旱灾免南京锦衣等卫、所屯粮有差。仍令差南京科、道官各一员,查具顷亩总数以闻。壬寅,南京户部议复:“南京内、外守备等官奏请以户、兵二部及应天府寄库皂隶赃罚席竹、盐引等银七万一千余两,赈济都民。”户部议:“秋成尚远,宜令原委官员,粜卖杂粮,斟酌给散,庶几活人颇多。仍行侍郎王琼,综理稽考,务在放支明白。”诏从之。谕王琼委官从宜粜卖,给赈务得实用,毋致侵欺妄费。
六月辛酉朔,巡按直隶御史赵时中奏:“通州等处坍江田地税粮,乞如兴化县例,通作存留或派附近仓分,米一石,折银四钱,麦、豆一石,各折银三钱。”户部议如所请。诏从之。甲子,户部议复:“巡按直隶御史李廷梧奏苏、松、常、镇四府大饥,乞将正德三年未完税粮,及各年应解物料,暂蠲免。”诏令已征者解部,未征者俟丰年补之。丁卯,升工部左侍郎俞俊为南京工部尚书。丙戌,总督苏、松等处粮储都御史罗鉴奏:“所属各卫,缺官军俸粮,并各部岁派物料无措,乞以其地度僧等银借用。”有旨责鉴招权妄议,紊乱事体,令冠带闲住。遂革原设都御史,以御史苏锡代之,专理不得更代,著为令。甲申,升江西左布政使周宏为应天府府尹。
十月戊戌,升南京兵部右侍郎孙需为南京礼部尚书。庚戌,升南京光禄寺卿李堂为南京左佥都御史,提督操江。甲寅,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李廷梧奏:“勘苏、松、常等府,俱被水灾,而松江地势洼下,淹没尤甚。乞减免兑军粮米,量折以银。”户部奏:“东南财赋,京师之所仰给,起征兑运,皆不可缓。况原额秋粮,在苏为二百三万八千三百石有奇,在松为九十三万九千二百石有奇,在常为六十万六千九百石有奇,中间起运者十之八九,存留者十之一二,若不从宽处分,恐民穷逃窜,无益于事。合于抚按转行管粮官,免极贫小户存留之数。其运兑米,苏州量折二十五万石,松江二十万石,常州府五万石,石七钱,仍扣算耗粮,以补不足,及两京该运之数,令管粮御史通融斟酌,务在得宜。”从之。
十二月丁酉,吏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梁储改南京吏部尚书。戊戌,改南京大理寺卿屈直为左副都御史,总督漕运。庚子,升南京右都御史张宪为南京礼部尚书。壬子,户部复:“淮、扬二府灾,请免下户税。又徐州并属县灾尤甚,请折起运兑军粮三万石,石银七钱。”从之。
五年正月癸未,升南京吏部右侍郎朱恩为南京礼部尚书,兵部右侍郎刘缨为南京刑部尚书。恩,旧尝有德于瑾,及瑾用事,深自结纳,二年间,自按察副使五迁,遂至尚书。丙午,升南京鸿胪寺卿丁凤为应天府府尹。
三月丙辰朔,命南京内官监太监董文、永顺伯薛勋、工部尚书俞俊督修孝陵明楼及懿文灵殿。辛未,以水旱免应天、镇江、常州、苏州、松江等正德三年逋税。
五月乙卯朔,升南京太仆寺少卿张凤为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提督操江。己未,命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魏讷,巡抚苏、松等处,专管粮储。先是总督、右副都御史罗鉴以挪借钱粮得罪。吏部议请裁革。至是,又以苏、松、常、镇水灾,请仍设大臣督理,故有是命。
六月壬寅,升南京刑部右侍郎李善为南京工部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