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 - 第 111 页/共 182 页
七月癸酉,命南京前军都督府管府事、定襄伯郭嵩,专督操江。
八月辛亥,诏免淮、扬等府、州、县正官明年朝觐,从巡抚都御史李裕言,民被水灾,宜留正官赈济招抚之也。
丁巳,诏留巡盐御史雍泰抚恤两淮灶丁。时灶丁逃亡,多数盐课消乏,其存者又多单丁,有老死无妻者,以饥寒无倚,生育不继。泰为设法于正课外,劝借盐引赏银,官为给娶成室家者,凡二千余人,其未婚配者尚多。雍泰期满当代,巡抚副都御史李裕请复留一年,以毕其事,故特许之。
九月,淮水溢,淮安府所属诸州县坏官民屋舍,淹没人畜甚众。南京都察院奏:“守御南京浦于口都指挥李信,坐受所部殴杀人者赂,不发其事,罪当留减赎徒,不得管军、管事。”法司奏请如所拟。从之。
十月壬戌,命南京参赞机务、右都御史王恕兼巡江。
十二月丁巳,以水灾免直隶苏、松、常、镇四府并苏州、镇江二卫夏税子粒二十三万一千石有奇。
十四年正月癸未,以水灾免直隶苏州府秋粮。丁亥,守备南京城朱仪奏拟官军寒暑歇操条例,下兵部议。以每年俱于二月、八月起操,至五月、十一月大暑、大寒而操止。其歇操之时,仍十日一赴教场点视。从之。
二月己酉,敕南宁伯毛文往南京操江。丁巳,免直隶徐州所属县夏税小麦六万七千一百五十八石,夏丝折绢三千二十五匹,秋粮七万九千八百五十八石,并徐州两卫夏麦五千四百七十四石,秋粮豆二千七百三十六石有奇。以去年水灾故也。
三月丁卯,以南京参赞机务、右都御史王恕为南京兵部尚书,仍参赞机务。辛卯,太监汪直言:“高邮、邵伯、宝应、白马四湖,每遇西北风作,则粮运官民等船,多被岸边桩木冲破漂没,宜筑重堤于堤之东,积水行船,以避风浪。”工部议,合行漕运总兵、巡抚等官相度增筑。从之。
四月丁酉,以水灾,蠲直隶扬州府、卫、所去年夏麦四万四千一百余石,秋粮一百四十六万五百五十余石,草二百五十一万九千四百三十余束,棉花一万六千七百二十余斤,盐五万六千四百余引。丁未,户部奏:“南京旗手卫西仓火,延烧暑字等廒。巡视仓粮、南京御史郭经、监督主事林表及总督粮储、副都御史胡拱辰防范不严,俱宜逮问。”既而拱辰上章服罪。上以拱辰不行严督,宜置于法,既服罪,姑宥之,经等仍逮问如律。庚戌,免直隶淮安府所属州、县并六安、淮安等七卫、所成化十三年夏麦二万五千七百七十余石,秋粮十四万九千四百三十余石,草三十万六千六百七十余包。以水灾故也。
五月癸未,应天府府尹鲁崇志等奏:“马政条例,岁终太仆寺官较复马不充敷者,府、州、县正佐官各笞二十。臣等忝任在京官,宜有差等。”得旨,两京府尹、丞止令纳米赎罪。
六月丙申,免直隶镇江、苏州夏麦。
九月辛酉,免南京横海等十六卫屯田子粒四千三百六十石有奇,以大水故也。壬午,南京总督粮储、户部右侍郎潘荣奏:“凤阳仓储支给官军俸粮不足,户部议请开中两淮运司存积盐五万引,招商纳银,兼半支给。”从之。
十一月丁卯,诏修南京棕殿。
十五年正月壬申,改参赞机务、南京兵部尚书王恕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巡抚苏松等处,致仕户部尚书薛远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二月甲寅,命南京工部修开国功勋臣坟墓。开平王常遇春、岐阳王李文忠、宁河王邓愈,东瓯王汤和、郢国公冯国用、黔国公吴复,虢国公俞通海、蕲国公康茂才、梁国公赵德胜、济国公丁德兴,蔡国公张德胜、越国公胡大海、靖海侯吴祯、江阴侯吴良诸勋臣坟墓,俱在南京城外。文忠曾孙萼等,以岁久颓坏为言。南京礼部具奏其事。上曰:“崇德报功,国之重典,开国诸勋臣出万死以辅成大业,爵土弗嗣,已可悯念,今坟墓颓坏,而有司不加之意,其可乎?工部其即命工修治,无子孙者,复其坟邻一人守护之。
四月戊戌,免应天府秋粮马草,以去年水灾故也。
五月癸未,以旱灾免直隶崇明县去年秋粮一万九千三百余石,草二万五千六百五十九包。
七月己巳,户部侍郎张瓒为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等处。
九月壬申,诏修南京内外河道。先是,南京监察御史何舜宾奏:“南京城内外河道淤浅,宜发丁夫疏浚。”下南京工部暨守备等官按视,以为宜如所奏。其工力于京民丁多而家富者,量役之,及江、浙、苏等府大户运粮至京,亦令量助。仍令舜宾等管理,听其设法,以补不给。从之。
十二月壬申,以水灾免苏州府崇明县夏税六千八百五十石有奇。丁丑,改南京户部尚书陈俊为兵部尚书、参赞机务。复设甫京东、西、北城并中城兵马指挥司副指挥各一员。
十六年正月癸卯,升吏部左侍郎黄镐为南京户部尚书。
二月壬戌,命南京工部修理孝陵殴宇房屋九十八间。甲子,工部奏:“修理南京棕殿,例行应天府收买物料。缘今见修孝陵等处物料不下数十万,虽称支纳官钱买办,其实皆京民出备。宜候各处工程将完,然后于各该局厂查会支用,庶宽民力。”从之。
九月甲午,罢两淮运司新设副使等官及令商人引钞折银。时,巡盐御史杨澄以两淮运司额设五员,近从都御史高明议,添设副司、判官三员,冗滥扰民,可为裁省。又旧例盐商照引纳纸,解南京刷引,寻以纸有余,改纳钞。近解户于商人纳钞,百计需索不便,仍请改钞二贯收银一分,类解如旧。户部复议,从之。
十一月壬辰,总督漕运、右副都御史张瓒奏:“直隶徐州左卫新调未久,而岁造军器,与徐州卫等。军少料缺,往往逋负。请令减半成造,以苏军困。”从之。癸巳,申革关支户口食盐积弊。南京户部奏:“南京鹰扬等卫委关户口食盐吏,违限年久。其初,多因通同富豪势要之人,包银买钞上纳。后遂以官盐卖出,及夹卖私盐,辗转营利,至有数年不还者。其册大率誊写上年所造丁口,任情增减,有以三四年前未关,因人包钞造册补支者,弊端不一。今宜通行南京内、外守备等官究问,但夹带私盐二十斤以上者,并发戍边,次者戍于近卫所;违限一年者,原籍为民;三年以上,一千里外徭役终身,余俱发遣如例。其册务于卫所一年内,自下而上,从实造报;未支逾一年者,不容补支。”事下户部,以为严禁盐弊,累有成例。但此奏所拟徭戍,比之成例太重。今宜于官吏及包钞同行犯带私盐二千斤以上者,如旧发戍;次者及盗卖官盐,一如律例发遣;违限逾一年者,俱发原籍为民,他悉如所请。惟引目不许出给其该支盐数,及差人姓名,俱造册预发运司收照。去人止开职役姓名、批文、照身,至司填注告投月日,仍给存照。外开盐数批文,定限下场开支。两批违两月者各问如例。疏上,从之。
十二月戊午,协同守备南京、丰城侯李勇病笃,上命修武伯沈煜往代之。
十七年四月庚戌,南京十三道监察御史陈金等言:“南京地震有声,白毛顿长,猛虎近城,伤人害物。且当春阳和煦之时,而寒风凄雨,有类秋冬。”
五月庚辰,南京工部员外郎吴珵言:“近御史何舜宾建议:‘乞疏浚南京河道,以便粮运。’今天时亢旱,人心靡宁,乞暂为停止,以苏民困。”事下工部,复奏请如珵言,候丰年再陈区处。上曰:“河实淤浅,宜在疏浚,惟慎择官董之,不必止也。”辛巳,诏南京复设都指挥一员,专捕盗。南京各卫屯田在近畿者,旧设武官一员董其事,后都御史黄镐奏遣御史督察之,而罢武臣。至是,南京守备等请复设武官管屯田兼捕盗。兵部议:“屯粮每岁先期输纳,若复设官董之,徒多烦扰,惟宜选都指挥一员,职专捕盗。”从之。戊戌,南京守备、成国公朱仪,巡江、南宁伯毛文等各奏,强贼刘通等三百余人,扬旗驾舟,沿海劫掠,拒捕官军,千户王彪为所执。守备仪真指挥宋纲等因循玩寇,令坐以罪。事下兵部复奏,得旨:“宋纲不能防御,致贼拒捕,且不问。降为事官,戴罪捕贼。仍敕文等严督提备,务期获贼乃已。”
六月戊辰,南京守备等官奏:“敕旨审录罪囚,其死罪情真罪当者,依例监候听决;情罪有可矜疑者,会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但其中有枉法满贯,监守自盗,常人盗犯该杂犯斩绞罪,又有略卖人口,诓骗财物,坑陷纳户等情,该徒杖罪名,例应充军,恩例俱不该载,乞裁处之。”下法司议:以前所犯情重,旧例俱不减等,惟依例发遣为是。奏上,从之。
十月癸卯,总督漕运左副都御史张瓒言:“宋儒胡瑗,扬州府如皋县人。布衣时与孙明复、石守道读书泰山,明圣人体用之学,以经术教授苏、湖,当时取其学规,行于太学。所著有《资圣集》、《景祐乐议》、《中庸解》、《春秋口义》、《言行录》,皆有益后学。仰惟圣朝,崇重儒术,凡前代诸儒有功吾道者,悉已例之从礼。如瑗者,独在所遗,是缺典也。乞下礼官考瑗功行,或升从祀,或建专祠,祭于本土为当。”事下礼部知之。
十一月壬午,南京都察院左佥都御史白昂,九年考满,升本院右副都御史,仍兼督操江。
十二月乙丑,改南京文官并公、侯、伯明年俸禄折银。时,巡抚南直隶兵部尚书王恕奏:“苏、松、常三府被水,禾稼不登,请以米一石五斗折征银一两,以给俸禄。”从之。
十八年正月壬辰,命南京粜常平仓粮。时,岁饥,米价踊贵,而常平所储粮八万六千余石,南京户部请减价粜以济民,候秋成平籴还仓。其粜于民,多不过五斗,务使贫民得蒙实惠。奏可。丙申,南京成国公朱仪奏:“南京米价腾踊,民庶艰食。请以各卫官军今年秋夏三月俸粮,候有司运至,令于水次兑支,以其所余工脚米,平价粜卖济民。仍以所粜钱物,贮于有司,候丰年秋成,则籴米上仓。”户部议如所奏。从之。
二月辛丑,南京户部尚书黄镐等,议复南京监察御史徐完建言二事,以为宝钞提举司钞匠,宜仍于各库管带,并存本部拣闸钱钞,不必附籍二县;其铺行买办,宜按月时估给,定限送纳。仍三年一次,造册送应天府,以备指考。从之。
三月庚午,敕巡抚苏、松等处都御史王恕,淮、扬等处都御史张瓒赈济饥民。时南京六科给事中刘玑等言:“苏、松、常、镇、淮、扬去岁春夏不雨,秋冬霖潦,米价腾踊,民不聊生。臣惟诸府乃东南财赋之区,祖宗根本之地,不可不预为措置。乞敕该部于灾伤之处,岁额税粮重与开豁,逋负物料宜暂且停征。仍遣官分方赈济。”
八月乙丑,升南京刑部左侍郎张瑄为本部尚书,以九年秩满也。
闰八月丁卯朔,南京留守前卫百户高洪、赵颙、唐恺已用荐管事,后谋管屯田,事觉。兵部言,近例军政管事官,不得辄行调遣,请治洪等罪。仍请通行南京各卫,申明管屯官数,惟全伍下屯诸所如旧,其屯军百人以上者,用百户一人;三百人以上,用千户一人;五百人以上,用指挥一人领之。官多无用,令悉还本卫所。上曰:“国家仿古屯田之法,用戍卒耕守,盖寓兵于农之意也。地之给其人者,各有定业;官之治其事者,亦有定员。行之既久,其法渐废。戍卒多役于私家,子粒不归于公廪,管屯者有积蓄之利,而无差操之苦,所以启后来者之谋也,洪等宜加究治。自后当如尔兵部言,官有滥设者,悉退出差操。”
十一月戊午,是夜,南京国子监火,焚监生号房八十七间。
十九年正月丁巳,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等处、右副都御史徐英奏:“淮、扬频年旱涝,仓库无积,人民饥窘,恐来春流民四集,酿成别患。乞将淮、扬船料及各府商税课钞,每贯收米一升,两季而止。其各府、州、县考满官、役满吏,并照旧例,纳米备荒,准给田办事为便。”从之。
十月乙丑,南京兵部奏:“正统间,马快船岁以五十艘北上听差,半年一更,驾船军粮则于南京官仓尽与之。尔后快船余丁仅支两月行粮六斗,其往返计逾十月,率多匮乏,弃船以逃。乞仍旧例,应支月一石者,内除家小米四斗,按月支用。其听守六月,每月六斗,共三石六斗。并余丁止支两月,凡六斗者,今加再倍,为六月,共一石八斗,尽数给之,庶船运无误。”事下户部,以为军夫守役于北,而粮月给于南,诚为非便;余丁粮给诚少,宜如所请,一一预给,或逃则如数追之。报可。壬申,升南京太仆寺少卿于冕为应天府府尹。
十一月丁未,直隶苏州府儒学生赵汴等二十人,俱以骂太监王敬坐罪。初,敬与千户王臣等以购书为名,乘传南至苏州府,令生员抄录所谓《子平遗集》者,初以为献御,皆不敢违。后复使抄录他书不已,众以妨废学业辞。敬即令有司迫遣至驿中,乱箠之。于是汴等骂曰:“汝辈扰害百姓不已,又欲害吾儒生耶!”敬还京,遂诉于上,以诸生不遵礼法,恣肆放诞为词,命下巡按御史执问具奏。至是二人事以败,特拟诸生以赎仗罪奏上。从之。
十二月乙酉,南京户部奏:“自洪武初,原设军储仓于本部,设正、副使、攒典、民佥脚夫及坐铺军余守视,专收法司罪囚赎罪米,以为送船行粮及囚徒口粮。后工部奏囚徒纳木料,以致仓储空虚。寻会议令刑部、都察院,徒罪以上该纳赎罪米者,仍送军储仓,笞杖以下,及巡抚、巡按等官问过轻重罪囚,则送工部纳料。后竟无囚徒纳米者。缘是仓之设,乃祖宗旧制,况本部粮用实多,无所支给,请敕该部如前议行为便。”户部复奏。从之。
二十年二月辛未,应天府民张成等代人充后湖库役,累受人财,改洗黄册。事觉,南京户部因奏:“国初以天下版籍为重,令有司十年一造黄册,于后湖不通人迹之处,建库收贮。其后法制渐备,特设给事中、主事二人总理其事,及巡视防守之人,更番不缺。凡天下军民奏告户籍不明者,于此查验。其库锁钥藏于内府,有开船过湖者,赴内府关领,事毕交收,法至周密。近岁怠忽,以致小人乘机为弊,是宜置之重典,比盗制书,不分首从皆斩律。后有犯者,并依此例处罪,仍揭榜禁约为便。”事下都察院,以所奏宜从。既而以成等具狱上,上命即诛之,仍枭首示众。辛巳,南京都察院奏:“南京沿江上下,多凶恶之徒,为道路患。乞如旧例禁治。”下都察院议,以旧例两京城内外,有称刺虎等名者,犯笞杖罪,如常处罪;徒罪以下初犯,免枷项,军发边远,民发口外;原系边军、边民,杖一百发极边,常年守哨;其职官议拟奏请定夺。若初犯累次抢夺及再犯、累犯者,枷项一月,各发充军为民守哨。今南京沿江上下之人有犯,依此禁治为是。奏上,从之。
四月癸未,改南京参赞机务、兵部尚书陈俊为南京吏部尚书,巡抚南直隶兵部尚书王恕于南京兵部参赞机务;升南京礼部左侍郎李本为本部尚书;南京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胡拱辰为南京工部尚书。甲申,以贵州左布政使彭韶为右副都御史,巡抚南直隶苏、松等处,总理粮储。
九月壬辰,升户部左侍郎潘荣为南京户部尚书。
十二月辛未,南京兵部尚书王恕等复勘巡抚都御史徐英所奏,南京太仆寺成化十一年至十三年,民间种马死者七千余匹,宜免追偿兼免应偿半价及逐年应追马驹,其所免空闲人户,则给以牝驹,使牧养补种。诏可。
二十一年三月甲午,南京中军都督府掌府事、成国公朱仪等应诏言事:“一、各卫百户,乃亲军之职,旧制以其姓名,注为所分印信,传之子孙,非有大故,不轻改易,欲其上下相亲信也。迩来,百户袭职,拘于考选、保勘,所掌印信,多令他官代管,事涉纷纭,有乖初意。自后百户子孙承袭到卫,乞免其保勘,仍旧现任;一、工匠以充造作,军士仍备操练,此盖宁定之制。迩来,南京内官现于各卫操军内奏取琉璃匠二百名,筛簸匠一百九十八名,乞退还操练。”事下兵部复议,诏可。琉璃、筛簸匠仍各留一百名。戊戌,工部议复:“南京吏部尚书陈俊等应诏陈言事,其一言、差去内官匠作,成造摆朝军器者,宜如所言,取回已派物料,令南京兵仗局造完解京;其二、直隶苏、松等府买办年例供应物料,令宜有司径解、折价,转送应天府官库收候支用。中间或有积出余银,明立簿籍,准作下年之数。”奏上,上曰:“差去内官匠作都取回,军器造完者,就令解来,未完者令守备太监督造,陆续解京。买办物料,俱准议行。”甲辰,礼部议复:“南京吏部等衙门应诏陈言内一事,欲将各处纳银米入监者,分送南北二监,自具薪米肄业,请止限以坐监二月。如自愿具薪米以留者,听。其年十三四或十六七,则俱行各处提调学校官收入本学肄业,满十年仍复监。”从之。四月辛未,免直隶徐、淮二府州,邳、徐等卫、所夏税小麦子粒二十万一百四十余石。以去年水旱灾故也。
五月庚午,工部奏:“南京守备内外臣言,修理九五等殿,工费浩大,现存木植不足于用,宜移文南京工部,取各局、厂所积足之。”上命先修其急者,余俟积有木料日再闻。
八月户部奏:“南京金川门草场火,焚草三十九万八千包有奇,监收员外郎袁宏、巡视郎中周郁、御史张贯俱宜逮治。”从之。
十一月丙子,南京钦天监以南京吏部等衙门会奏天文生、阴阳人原额量减二分,奏陈本监原奉高皇帝圣旨,并引大明律例。礼部复议:“旧例皆无以女婿、外孙、义侄、别姓补充之令,宜行南京礼部仍照近例举行。”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