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32 页/共 242 页

第一六四 奏议   第一六五 总括图册记载   第一六六 札饬   第一六七 官庄田总括图册   第一六八 谕示   第一六九 谕示   第一七○ 总括图册   第一七一 记事   第一七二 四柱清册   第一七三之一 札饬   第一七三之二 谕示   第一七四 谕示   第一七五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一七六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七七 呈及批   第一七八 垦照   第一七九 执照   第一八○ 执照   第一八一 谕示   第一八二 总契字   第一八三 尽归垦底契券字   第一八四 谕示   第一八五 谕示   第一八六 建设隘寮规约   第一八七 隘务规约   第一八八 山批字   第一八九 永耕字   第一九○ 垦字   第一九一 垦照   第一九二 谕示   第一九三 谕示   第一九四 谕示   第一九五 谕示   第一九六 谕示   第一九七 谕示   第一九八   第一九九 移文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谕示   第一垦单   台湾府凤山县正堂纪录八次署诸罗县事宋,为恳给单示,以便垦荒裕课事。据陈赖章禀称:『「窃照台湾荒地,现奉宪行劝垦章,查上淡水大佳腊地方有荒埔一所,东至雷厘、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兴直山脚内,北至大浪泵沟,四至并无妨碍民番地界,现在招佃开垦,合情禀叩金批准给单示,以便报垦升科」等情,业经批:「准行」,着该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确覆去后,兹据社商杨永祚,伙长许总、林周,土官尾帙斗谨等覆称:「祚等遵依会同伙长、土官,踏勘陈赖章所请四至内高下不等,约开有田园五十余甲,并无妨碍,合就据实具覆」』,各等情,到县。据此,合给单示付垦。为此,示给垦户陈赖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腊地方,照四至内开荒垦耕,报课升科,不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如有此等故违,许该垦户指名具禀赴县,以凭拏究。该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毋得开多报少,致干未便,各宜凛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给发淡水社大佳腊地方张挂。   第二佃批   接广第二号佃人林子钦执照   立佃批淡水摆接新庄业主林成祖有课一所,庄名摆接,东至秀朗溪,西至摆接溪,南至摆突突,北至武劳湾。今有佃丁林子钦前来认佃,经拨犁分半张,实开二甲五分,前去自耕引水灌溉成田,每甲照台例纳粟八石,不论丰歉,不得增多减少。粟务须车到公馆,经风搧净,照数交纳,以资输课急公,不得短少升合。本佃须当安分守业,不许聚赌窝奸,牵牛扰番众打架滋生事端,干犯宪禁;如有等情,听业主鸣官究逐,招别佃顶耕。如本佃要将田佃转卖他人务须报知业管查明果系诚实之人,方许顶耕。今欲有凭,合给佃批,付执为照。   别买陈王田二分四厘三毫二丝,计水田二甲七分四厘三毫二丝纳租。   乾隆十七年四月□日给   业主 摆接新庄业主林成祖图章  管主 摆接庄管事林元高图记   第三佃批   立给佃批业主刘振业,缘本宅南港仔庄尾原界内,开垦未透旷地一所,今有谢茂开前来承佃,认垦犁分半张,明议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为一篙,每张犁分并屋场、菜园、禾埕、圳路在内,以六甲为准,其租首二、三年,照台例一九五抽的,供纳社番口粮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纳租粟八石,无论年情丰歉,业佃不得加减。其租务要晒干风净,早季完明,送至业主公馆交纳上仓;若其佃人欲退卖下手,先报明业主清完租粟之后听佃退卖,业主不得阻难。再议明:开筑大埤圳三年之内,工资费用银两四六均出,业四佃六,三年之后系佃自理。口恐无凭,立给佃批,付执为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