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70 页/共 242 页

同治八年五月日。   代笔人王子墉   同立股伙合约字人郑育秀、郑冰如(恒记印)   第三四请约定   立请约字人东势庄一、二、三、四、五等结众佃户林华、魏建安、简桃、林青、林仪,同五结内人等。窃思开田必先开水,田需水灌,水足苗兴,故古帝夏禹尽力乎沟洫,子产听政,润泽乎田畴,无非所以备旱潦而资稼穑者也。兹我东势庄溪头圳路绵长,况又大溪水深,下流砌筑石玛石笋,并作枧枋料,费用工本浩大,计以动用数千银元。前我众佃华等,于本年三月间,自行开筑,不能成圳出水。续众户众人力不齐,财本不敷,将来地段无水灌荫,不能成田,抛荒误课。是以众佃等会同酌议,爰请长庆源号出首合伙前来充当,作为东势埤圳主,永为掌管,埤头开筑圳道,以便通流灌溉。东势一带地亩,每甲田按照民间丈尺,逐年甘愿完纳工本水粟三石,异日不敢违约侥心反悔,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同立请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开筑水圳,不论何人田亩,任从埤圳主开筑。同众议定:圳道丈尺大小宽狭不同,任从圳主开筑足用,以便通流,异日不敢阻挡,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水圳工本粟须用两平斗完纳,要经风晒净,亦不得湿冇。其水租粟各佃自行挑运,赴各结本围交纳,所批明是实,再照。   一、批明:水圳埤头,农隙之时,或遇洪水冲塌无工可请,逐田相帮三工,不得背约,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年作埤头及修理大枧,系圳主之事,与众佃无干,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年冬至后修理埤头,清理游泥。圳道自埤头起,至二结围后正,系圳主清理;其二结围下系我众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结要做大小水汴,系我众佃自必买备足用,以便圳主前来定汴分水,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议定嘉庆十七年早季田亩,有开垦成田,或未成田,愿先纳圳主工本粟一石,免致圳主工本受亏。至嘉庆十八年间,逐年每甲田纳工本粟三石正足额。早季收粟二石一斗,晚季收粟九斗完纳,不敢违约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各结内或有公埔界外,任从圳主造盖圳寮,众佃不得刁难阻挡滋事,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前众佃开筑□工,每工议定圳主贴粟二斗,计粟□斗。其粟作三年扣抵明白,扣完之日,照约字内石声纳定,不刁难拖欠升合,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四结水埤圳底,埤圳主雇工开筑至四结份尾。至于逐年修圳至结份头,系埤圳主之事;四结份头以下,系佃人自行修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实,再照。   嘉庆十六年十月日。   同立请约字人众佃林华、简桃、林青、魏建安、林仪   一结林仪等佃人五十名,二结简桃等佃人共三十四名,三结魏建安等佃人共四十四名,四结林青、林华等佃人共三十八名,五结赖湿等佃人共七名。   第三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结首林日郎,圳户吴开成、邱德贤,佃人吴清、林喜等。窃维开田必先开水,上开国课,下泽民生,所关甚重。兹成等结内清水沟各佃埔地分垦已久,因无殷实之人出首穿凿水圳,前经成等鸠工开筑,祗因心力不齐,工本浩大,虽有兴工,未及一二,以致圳水不通,埔地尚然荒芜。是成等各佃共商妥,请出邱德贤前来充当圳户头家,大备工本开筑大圳,架造大枧引水,付各佃自开私圳,灌溉田亩。但圳有长短不同,租当加减之别,成等头结圳路近便,众佃情愿每年民篙每甲供纳圳户水租粟二石九斗,佃人运赴本结圳寮,交圳户量收,取给完单为凭,永为己业,久远遵循,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延欠,愿听圳户将水塞绝,禀官究追。其佃人前有开筑圳底,虽无成功,亦费工食,圳户每工议贴工食钱一百五十文,按工清还,各佃收回,日后众佃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实纳圳户水租粟二石九斗,早季纳二石一斗,晚季八斗,系细人自运赴本结圳寮,务须干圆好粟,两平民斗,其巡圳埤长辛劳亦在其中,不干佃人之事,再照。   再批明:历年大圳系圳户头家修理,其开枝私圳系佃人自修,不得异言,再照。   再批明:其应定水汴工料,系佃人按照田甲派费,请圳户头家照额议定公平,不得异言,再照。   再批明:其大圳路系公留四丈八尺,不论何人田份,任从开筑,不敢异言,再照。   再批明:本结公地应听圳户踏地基五丈四方,起盖圳寮,不敢异言,再照。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开成田,照丈纳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芜埔地不开成田者,亦应报甲完纳水租,不敢异言,再照。   嘉庆十七年正月日。   代笔人邱元玉   同立合约字结首林日朗   圳户吴开成、邱德贤   佃人吴清   林善外十六人   此纸系凭尊长议处,存为浚源、汉水兄弟等为公业,理合将逐张单契批明为照,不得私行典借。   第三六认纳水租约字   同立认纳水租约字人东势泉籍总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凤等。缘和等奉大宪分给扫笏尾埔,缺乏水源,不能成业。兹有万长春,即陈奠邦、邱德贤、金兴号等,前经漳籍各结佃人佥请承当圳户,大费工本,筑埤开圳,接引大溪水源流通灌溉。和等结内佃人自开小圳接灌田亩,上供课赋,下资俯育,每甲田递年永远情愿贴纳埤圳主工本水租谷三石三斗。早七晚三,分为两季,佃人自备干圆好谷,运赴本结圳寮公所完纳,取给完单为凭,不敢短欠。和等结下佃人凡可开田者,即属万长春埤圳水源所灌,均应一体贴纳水租,不敢借口凑拾阴沟水尾,希图短欠抗纳情事;如有此情,愿听圳户主封水,禀官究追。其历年万长春大公圳一条及埤头自首至尾,俱系圳户修理。其至中一结分汴下开岐小圳,系各结佃人自修。所有历年每甲田应贴巡水埤长辛劳谷二斗,应系佃人应纳水租,与佃主无干。此系各商情愿,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认纳水租约字人泉籍总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凤、詹尽外三十人。   批明:本结内埔地应听圳户主踏出圳寮地一所一丈四方,再照。   再批明:如有应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备工科,请圳户主公平理定,再照。   此纸系凭尊长议处,存为浚源、汉水兄弟等为公业,理合将逐张单契批明为照,不得行典借。   第三七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   同立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人太旗尾庄佃人陈兴、陈维桃、陈盛、陈万福、林候、林安邦、林跳、林黄怀、林仲语、林喜浪、陈炭、林邦,同圳户万长春等。绿兰地收入版图,蒙分府宪准给万长春充当东势十六结等庄圳户,其间筑埤开圳,接引大溪水源,通流灌溉禾稻,工本浩大,前经各结佃人具帖立约,相安久年,均无违悖,洵堪嘉尚。候等佃众承垦大旗尾埔地,苟无水源流灌,终不成业,因仰圳户万长春芳观,爰是义集结内佃众议,纳水租,均各一词称善。于是具帖佥请圳户,仍再砌筑圳道,引流灌溉。但工程浩费,实难胜数,候等公同约议,每甲官戈愿贴工资番银一十七元正,以为圳户开凿埤圳,张设徒门,及修理溪头载埤之费;而每甲民丈递年永远照例配纳水租谷三石,按作早七晚三,佃人自备干圆好谷完纳,取给完单为凭。仍每甲再纳巡圳埤长辛劳谷二斗,情愿早季完纳清款,不在早七晚三之议。至候等大旗尾结下埔地,凡可开田者,均属万长春水流通灌,尤当一体照纳水租。原议银元贴出,决不敢借口推卸,取诸阴沟水尾之水,希图抗纳各情弊;如有此情,任听圳户主对水禀追,候等均不敢反悔异言。其大公圳一条历年修理,系自埤头起,至三结福德祠田止,此一带乃属圳户之事。其余圳道汴下开岐小圳,历年凡应修葺之处,俱系佃人自理,与圳户无干。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同立约字三纸,圳户一纸,佃人一纸,存案一纸,各存照。   即日公同立合约字是实,批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郑南辉   公见人邱文彩   同立合约字万长春、陈兴、陈维桃、陈盛外二十二人   一、批明:该圳道若开凿完竣,应赶早付圳户丈明甲数,以便收费并配纳水租。如越三年后,亦应指明界址,再付圳户覆丈核算,庶无隐匿抗纳弊端,不得反对,合批照。   一、批明:该处埔地日后如有多开水田者,听凭圳户丈量,收取工资,配纳水租,不得阻挡异言,合批照。   一、批明:该圳道倘被风雨损坏,如系小可,即无难于修理;苟溪头被冲坍太难,赶紧修理完竣,上流下接,佃众不得勒迫水源,合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