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68 页/共 242 页
同立合约字人王腊、陈奠邦、简怀苑、赖阳等与东势庄一、二、三、四、五等结众佃魏建安、林华等,甘愿具立请约,邀请长庆源号,即简怀苑、陈奠邦、赖阳等出首作为合伙,充当东势埤圳主,掌管清水沟溪头开筑水圳,灌荫一、二、三、四、五等结田亩,递年众佃每甲田愿纳水租粟三石正。但溪头圳路绵长,工本浩大,动用银元计以数千。苑、邦、阳等既已甘愿出首承充,作为合伙,其工本银元作十股均开,陈奠邦、赖阳、王腊出六,简怀苑出四,以便需用。佣工开凿圳道,务宜同心协力,备济本银,不得违约延宕。其大圳出水告竣,以后递年所收众佃水租谷按照作十股均分量收,邦、阳收得水租粟六股,苑收得水粗粟四股,不得违约反悔,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合伙开筑,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每人各执一纸存照。
批明:我等所出本银,务照约内股份均出,不得临工推诿,致有一马不行,百马之忧。如有股内失约,应得所出本银若干,俟三年后股伙清还本银,将股份扣销,不得异言滋事,批照。
嘉庆十六年十一月日。
立合约字人王腊
简怀苑、陈奠邦、赖阳
第二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邱德贤、吴国珍。缘东势漳籍结首陈音、杨全生、杨茂、吴招等立约,公请邱德贤出首备银,购买番界番田以为圳道,并备办料本,架造浮枧,张设戽极水汴等项。其有邦工凿圳之佃,每甲每年纳水租谷二石;余其未帮工之佃,纳水租谷四石。但番愚顽,不通汉语,反复无常,虽有金银,难以问其交关。是以恳托社丁加■〈口六〉晞茅仔向番言语,买番田界,方有凭准,故贤情愿将圳按作十股。兹因各佃无力鸠工帮凿圳道,再行按立合约,恳请圳主一力雇工开凿,众佃情愿年每实纳圳主水租谷三石二斗。贤因独力难支,招出铺户吴国珍前来合伙,公立圳户名邱吴成。所有现在买地、造枧、佣工、开圳一切内外费用,俱系贤与珍二人对半均摊策应,逐年所收租谷,除修佣圳道埤头。起盖圳藔杂项费用外,尚余实谷,不论多少,俱系贤与珍等对半均分。此系各商情愿,苦乐均同,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嘉庆十七年三月日。
同立合约字吴国珍、邱德贤
代笔人王朝贤
在见人陈音观、姚长瑞
批明:其买番圳路契一纸,又各结众佃认纳水租谷约字壹纸,共贰纸,付德贤收存,再照。
再批明:伙记内水圳股分如要退卖,当除伙记不欲承受外,方许转退他人,再照。
第二六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义首吴光斋、吴裱、萧流、陈礼、吴瑞田、张石成、廖礼参等。缘嘉庆二年,义首吴沙官奉何、李二分宪,募招乡勇陈尚奕、江万琴、李义纯等,前有募佣工人徐春富开筑新安埤水圳,灌溉茭苳林、奇立坂土田。于嘉庆九年,闽粤分类不能完竣,众结首、佃人等无力修筑,愿将旧圳底立约送与义首吴光裔自己招伙,整顿工本,复修筑埤圳疏浚大条灌溉。内分作十大股,抽出吴瑞田辛劳一大股,抽出义首吴光裔一大股,又一股照与众股均本摊出。祗因被林彪等霸占控案,荷蒙淡防分宪查堂断,归还吴光裔掌管在案。从今以后,伙记务必同心协力,以效陶朱之美、管鲍之义,不许贪延侥吞;如有不端者,神人共殛,天地不容。嗣后伙记或有别创改易,务必先尽问本伙记内不许承受外,方许别承。兹伙记当堂妥议章程,各无抑勒,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七纸,存为照。
即日同立约字一样七纸是实,批照。
一、批明:逐年延请在圳藔办理圳事之人,旋凭伙记当堂妥议辛劳金若干,批照。
一、批明:逐年修理埤圳木料小枧暨诸费,按股均摊出银应用,批照。
一、批明:延请圳藔办理事之人,务要切实,不得胡涂答应。如有不明及不守规约者,众伙记通知,立即公举不贷,批照。
一、批明:内股声分作十大股:吴瑞出抽出一大股,吴光裔抽出一大股,其余光裔加股,均股摊出本银。廖礼参一股,公荫薪金银一百元外,其余该份银均摊。林三易、石成观合一股,萧流、陈体合三股,吴裱自己三股,批照。
一、批明:官重正条,民重私约。如有本圳诸事,后来应用诸费,各仍旧贯照股摊出本银,付与出头理事之人办理,不得推诿情弊;如有违约者,将伊本股份内充公,批照。
一、批明:林彪当堂认圳水二百六十甲,每甲水租谷早季应收三石二斗,批照。
一、批明:查大人堂断,每年二百五十石贴林彪,即修埤圳,批照。
一、批明:合伙工本银共一千六百一十六元七角正,批照。
嘉庆十七年七月日。
同立合约字议首吴光裔
并代笔吴瑞田
一、批明:廖礼参一股,内抽出半股分摊,批照。
一、批明:每股在本银二百二十五元,批照。
一、批明:合约加存光裔一张,批照。
伙记吴裱、萧流、陈礼、张石成、廖礼参、林三易
第二七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八宝庄佃户吴云汉、锺书奎、刘连俊、童北增、陈乐瑷等。今因元帅爷圳户,兹岁经中兴庄林国宝、太和庄魏盛来同伊众佃等共立合约,埤圳水包伊灌■〈氵阴〉二庄属之田,愿贴水租。初时系接老埤开圳,向开者计一百零分。兹因水不敷■〈氵阴〉,加造埤圳,前开圳之人任传不齐,■〈氵阴〉水佃户哓哓不一。汉等传齐再议,将二庄之水租公除一百石,为元帅爷香祀外,概作本庄一百三十五佃均分,仍归各结内自己津敛。汉等共凑有散佃五十分作为一股,架造围侧埤圳,开加圳道,将二庄之水租先归十石为经理人之辛劳外,归一百石为元帅爷香祀,余作一百三十五佃均分,汉等亦照五十分均分。倘要公费紧用,即向经理人津收。如有银不付用者,又复奸玩不出者,即将分名注销。此系众佃甘愿,永无反悔,立合约四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各股内收此合约者并各散分等,不得私自典当于股外之人,公同注销合约,不堪照用,立批。
批明:圳户内之人倘有滋事争执者,公同抵挡;若各股内争执者,与众等无干,立批。
再批明:将来经收水租辛劳并工脚等,即于水租内抽出,立批。
再批明:汉等五十名内,将来紧用不能赴银者,本股内注销,复行争执者,系本股内之事。若交众注销,复向争执者,公同抵挡,立批。
钟书奎天字号八名,吴云汉地字号七名,童北增人字号十五名,陈乐瑗和字号二十名。此交北增执照,共十五名人字号。
嘉庆二十二年三月日。
立合约字人吴雪汉、锺书奎、刘连俊、董北增、陈乐瑷
第二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奠邦、吴起凤、康景安、赖岳、林治、林灶等,缘前四围堡辛仔罕下之节埔地,各给开垦,将辛仔罕之大港自行凿筑埤圳,通流灌溉,收租纳课有年。迨至嘉庆二十三年,天时不顺作风雨,埤圳岸被水冲崩坍,且兼埤头低下,灌溉不周。众佃欲鸠集填筑,奈力不齐,缺乏工本,恐致田地抛荒,上误国课,下乏民粮。爰集众佃商议,各甘愿签请得吴惠山出首为埤圳主。至二十五年,山不幸身故,其子吴福成年幼,不能任事作埤圳。至道光元年,众佃商议,甘愿再请签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自备工本银七十大元,向山之子吴福成买出埤圳底木料、石头。合约字房、喜出首,永为埤圳主。自备银本、工力、器具,改移埤头,接引旧圳,照原通流灌溉。约定水田一丈六尺五寸,民戈每甲逐年愿纳应埤主水租谷二石四斗,另巡水圳岸每甲愿纳谷二斗,民戈每甲合共纳水租谷二石六斗,逐年作两季,早六晚四完纳。其水租谷不论年冬丰歉,务要经风搧净,不得湿冇少欠升合;倘有棍佃湿冇拖欠者,任从埤圳主禀官究追,各不得刁难异言生端滋事。其埤圳岸逐年倘有毁坏者,系埤圳主自己修理,不干佃人之事。其小圳或有崩陷者,系佃人修理,不干圳主之事。其逐年修大圳,埤圳主修透;其余小圳,悉系佃人自修。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公议约签请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备本银工本填筑,日后永为埤圳主是实,再照。
一、批明:埤头作水,恐水作高涨入埤面边田内,如有阻挡口角滋事,圳主众佃人同商议,或禀官,或滋事,合和相商,再照。
一、批明:其众佃圳道定要分汴,其汴枋系佃人自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批照。
一、批明:圳倘或高低不一崩坏,约内佃份土内,任从圳主改移,不得争执,核批明照。
一、批明:天恐有作大旱者,埤头若无崩坏,水租粟照原完纳,批明,再照。
道光元年二月日。
知见人结首赖岳
代笔人黄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