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1 页/共 242 页
以上共征杂饷银九百五十六两六钱零八厘。
彰化县
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
小■〈舟古〉一百三十五只,共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九钱二分五厘;
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
番仔桥港大突沟港共征银二两八钱;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牛磨四首,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
以上,共征杂饷银二百二十八两七钱四分三厘。
淡水厅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车磨一张,征银五两六钱:
以上,共征杂饷银一十七两三钱六分。
澎湖厅
小杉板船一百五十三只,共征银六十四两二钱六分;
又溢额小杉板船二百零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
又溢额尖艚船二十七只,共征银二十二两六钱八分;
大网八口,共征银二十八两;
小网三十七口,共征银六十三两八钱四分;
小缯十五口,共征银十二两六钱;
又溢额小罟缯十张,共征银八两四钱;
小沪一十九口半,共征银八两一钱九分;
又溢额小沪三十四口,共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
以上,共征杂饷银三百零九两一钱九分。
以上四县二厅,统共征杂饷银五千二百三十三两九钱六分五厘。
闽浙总督臣何璟
福建巡抚臣丁日昌福建布政使臣葆亨敬谨誊黄
署福建按察使臣定保
第三九札饬
特授台湾府正堂在任候选道加三级随带加四级周,为遵札行知事。光绪元年九月二十日,蒙臬道宪夏札开:本年九月初五日,准藩司、省会善后总局移开,窃照各属库存银两无论正杂款项,非关报解,即应储备,照例不准擅自挪用者,所以杜侵亏之渐也。近来各府、州、厅、县每有藉词地方公事,并不先期禀明,擅将公款亏挪,事后率以不应请销之款,含混抵塞,若不申明旧制,严行禁止,何以重库款而儆效尤。除呈明两院宪并通饬各属嗣后不得再行擅挪外,合就飞移,请烦通饬所属遵照:凡有库存公款,此后如非禀奉核准拨用者,无论何项急需,均不准擅自挪用;倘敢仍蹈故辙,不论应否堪以动用,均勒限赔补,并干参办。仍令将奉文日期,具文分报司道本局查考,遇有交替,专移后任知照,望切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札饬。札到该府,立即移饬各厅、县一体遵照,毋违,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先蒙宪檄,业经移行在案,兹蒙前因,合再饬知。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办理,毋违,切切,此札。
光绪元年十一月初三日札。
第四○找尽断根契字
亲立找尽断根契字人郡城下横街陈光瑶,有阄分承祖父陈启善明买过叶牛郎新港东田一宗,计参所,受种共三甲六分,带崎埤水分三甲六分灌注,年带嘉邑下茄苳保管事黄翻兴户内马料粟八石四斗;又带林荣机户下马料粟四石四斗。其田三所,坵段坐落,四至载明契后明白为据。以上田三所,受种三甲六分,于道光八年十月间,典与郡城石荣记,典价佛银八百大元,将田现付掌管,收成纳租。今因乏银别用,愿将以上田三所尽根断卖,先除至亲不承受,外托中再恳原典主石宅承买,三面言议再找尽断根卖价佛银五十大元,连前原典主共契价佛银八百五十大元。其找尽银元即日同中收讫,而田仍付石荣记永远掌管,应纳马料粟带付完纳。听其买主推收入户,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不敢再言找赎,亦不敢藉言价值未足,别滋事端。保此田果瑶承祖父明买物业,系瑶阄分应得之额,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瑶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并无抑勒,口恐无凭,合亲立尽根卖契字一纸,并缴承买叶牛郎卖契一宗,送付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找尽卖价佛银五十大元,连原典契价共佛银八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场见长男廷仕次男廷榜
知见人母郑氏
亲立找尽断根卖契字人陈光瑶
为中人杨西池
计开:田三所,坐址四至列明于后。
一、田一所,大小八坵,受种一甲二分,坐落新港东后洋下埤仔墘北畔,东、西原至叶家宅田,南至下埤仔墘,北至圳。
一、田一所,大小十坵,受种一甲六分,坐落新港东厝后洋下埤南畔,东、西原至李家田,南原至方宅田,北至埤。
一、田一所,大小六坵,受种八分,坐落新港东后洋横路上,东原至林家宅田,西原至黄宅田,南至圳,北至深田。以上田三所,共带马料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列明契内。
第四一卖尽根田契字
同立卖尽根田契人兄弟叶文钦、叶文录、叶文锄、叶文锄等,有承祖父明买水田二处:其一处坐落火烧庄洋,土名榕树角,大小坵额不计其数,经丈一甲一分七厘半,带陂水灌溉,东至车路,西至杨家田,南至车路,北至抄封田,年纳马料大租谷五石四升。又一处坐落土名火烧庄头圳洋,经丈一甲,年纳马料大租谷四石二斗九升,带大陂水灌溉,东至自己田;西至蔡家田;南至圳;北至圳。两处界址俱各界限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兄弟愿将此两处之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何义记出首承买,同中议定时价银七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田随踏付银主掌管,起耕易佃,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终休,日后兄弟及子孙不敢异言滋端,亦无找洗之理。保此田系钦等兄弟承祖父物业,与别房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拖欠官租、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钦兄弟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田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二纸,共三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九年三月日。
为中人王田、何朝桂
在场知见妈亲锺氏、叶文录
同立卖尽根契人叶文钦叶文鐖、叶文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