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 - 第 8 页/共 9 页
兹取其新颁之「台湾地赋规则」(明治三十七年十一月律令第十二号),译载如左:
第一条:土地之地类如左:
一、水田、旱田、养鱼池。
二、房屋基地、盐田、矿泉地、池沼、山林、原野、牧场。
三、祠庙基地、墓地、铁道用地、公园地、练兵场、射的场、炮台用地、灯台用地。
四、道路、铁道线路、沟渠、余水沟道、河川、堤防。
五、杂地。
第二条:凡土地须定地类、测地面,每一区域编定字号;但第一条第四号所载之土地,不在此限。
地类变换或区域变更之时,须更其地类、改其字号;其于地面有增减时,并测其地面。
第三条:地积之名称定位如左:
丝,甲之万分之一。
毫,甲之千分之一。
厘,甲之百分之一。
分,甲之十分之一。
甲,二千九百三十四坪(但一坪为六尺平方)。
第四条:地方厅须备土地清册及地图,登录关于土地之事项。
土地清册及地图之阅览或其誊本,得于该管地方厅请求之。
第五条:水田、旱田及养鱼池课其地赋;但属于国库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地赋依审定之等则,按照甲数赋课之。其赋率如左:
一、水田
(等则)(一年一甲之赋率)
一则金十七圆八十钱
二则金十五圆六十钱
三则金十二圆八十钱
四则金十圆九十钱
五则金八圆六十钱
六则金七圆
七则金五圆六十钱
八则金四圆
九则金三圆十钱
十则金一圆五十钱
二、旱田
(等则)(一年一甲之赋率)
一则金十三圆
二则金十一圆
三则金八圆六十钱
四则金七圆三十钱
五则金五圆七十钱
六则金四圆六十钱
七则金三圆四十钱
八则金二圆六十钱
九则金一圆六十钱
十则金六十钱
三、养鱼池
(等则)(一年一甲之赋率)
一则金九圆三十钱
二则金七圆五十钱
三则金五圆八十钱
四则金三圆五十钱
五则金二圆三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