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 - 第 8 页/共 9 页

兹取其新颁之「台湾地赋规则」(明治三十七年十一月律令第十二号),译载如左:   第一条:土地之地类如左:   一、水田、旱田、养鱼池。   二、房屋基地、盐田、矿泉地、池沼、山林、原野、牧场。   三、祠庙基地、墓地、铁道用地、公园地、练兵场、射的场、炮台用地、灯台用地。   四、道路、铁道线路、沟渠、余水沟道、河川、堤防。   五、杂地。   第二条:凡土地须定地类、测地面,每一区域编定字号;但第一条第四号所载之土地,不在此限。   地类变换或区域变更之时,须更其地类、改其字号;其于地面有增减时,并测其地面。   第三条:地积之名称定位如左:   丝,甲之万分之一。   毫,甲之千分之一。   厘,甲之百分之一。   分,甲之十分之一。   甲,二千九百三十四坪(但一坪为六尺平方)。   第四条:地方厅须备土地清册及地图,登录关于土地之事项。   土地清册及地图之阅览或其誊本,得于该管地方厅请求之。   第五条:水田、旱田及养鱼池课其地赋;但属于国库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地赋依审定之等则,按照甲数赋课之。其赋率如左:   一、水田   (等则)(一年一甲之赋率)   一则金十七圆八十钱   二则金十五圆六十钱   三则金十二圆八十钱   四则金十圆九十钱   五则金八圆六十钱   六则金七圆   七则金五圆六十钱   八则金四圆   九则金三圆十钱   十则金一圆五十钱   二、旱田   (等则)(一年一甲之赋率)   一则金十三圆   二则金十一圆   三则金八圆六十钱   四则金七圆三十钱   五则金五圆七十钱   六则金四圆六十钱   七则金三圆四十钱   八则金二圆六十钱   九则金一圆六十钱   十则金六十钱   三、养鱼池   (等则)(一年一甲之赋率)   一则金九圆三十钱   二则金七圆五十钱   三则金五圆八十钱   四则金三圆五十钱   五则金二圆三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