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纲目 - 第 597 页/共 603 页

肉   【气味】咸,平,无毒。   【主治】疟瘴寒热,同五味煮 食之,并坐其皮,取效【发明】时珍曰:案钟毓《果然赋》云:似猴象猿,黑颊青身。肉非佳品。惟皮可珍。   而《吕氏春秋》云:肉之美者, 猱之炙。亦性各有不同耶?【附录】蒙颂 时珍曰:蒙颂一名蒙贵,乃 之又小者也。紫黑色,出交趾。畜以捕鼠,胜于猫、狸。   长毛,白色,似握版之状。《蜀地志》云: 猢似猴而甚捷。常在树上, 然腾跃,如飞鸟也。   兽部第五十一卷 兽之四   猩猩   (本作 。音生。《纲目【释名】时珍曰:猩猩能言而知来,犹惺惺也。   【集解】时珍曰:猩猩自《尔雅》《逸周书》以下数十说,今参集之云:出哀牢夷及交趾封溪县山谷中。状如狗及猕猴,黄毛如猿,白耳如豕,人面人足,长发,头颜端正。声如儿啼,亦如犬吠。成群伏行。阮 云:封溪俚人以酒及草屐置道侧,猩猩见即呼人祖先姓名,骂之而去。顷复相与尝酒着屐,因而被擒,槛而养之。将烹则推其肥者,泣而遣之。西胡取其血染毛 不黯,刺血必 而问其数,至一斗乃已。又按《礼记》亦云猩猩能言,而郭义恭《广志》云猩猩不能言,《山海经》云猩猩能知人言,三说不同。大抵猩猩略似人形,如猿猴类耳。纵使能言,当若鹦鹉之属,亦不必尽如阮氏所说也。又罗愿《尔雅翼》云:古之说猩猩者,如豕、如狗、如猴。今之说猩猩者,与狒狒不相远。云如妇人被发袒足,无膝群行,遇人则手掩其形,谓之野人。据罗说则似乎后世所谓野女、野婆者也,岂即一物耶?【附录】野女 唐蒙《博物志》云:日南出野女,群行不见夫。其状 且白,裸袒无衣襦。周密《齐东野语》云:野婆出南丹州,黄发椎髻,裸形跣足,俨然若一媪也。群雌无牡。   上下山谷如飞猱。自腰以下有皮盖膝。每遇男子必负去求合。尝为健夫所杀,至死以手护腰间。剖之得印方寸,莹若苍玉,有文类符篆也。   时珍曰:合此二说与前阮氏、罗氏之说观之,则野女似即猩猩矣。又雄鼠卵有文如符篆,治鸟腋下有镜印,则野婆之印篆非异也。亦当有功用,但人未知耳。   肉   【气味】甘、咸,温,无毒。   【主治】食之不昧不饥,令人善走,穷年无厌,可以辟谷(时珍。出《逸书》《山海经》《水经》)。   【发明】时珍曰:《逸书》言猩猩肉食之令人不昧,其惺惺可知矣。古人以为珍味。故《荀子》言猩猩能言笑,二足无毛,而人啜其羹,食其肉;《吕氏春秋》云肉之美者,猩猩之唇,獾獾之炙,是矣。   兽部第五十一卷 兽之四   狒狒   (音费。《拾遗》)【释名】 (与狒同。亦作KT )、时珍曰:《尔雅》作狒。《说文》作 ,从 ,从囟,从KT ,象形。许慎云:北人呼为土蝼。今人呼为人熊。按郭璞谓山都即狒狒,稍似差别,抑名同物异欤?【集解】藏器曰:狒狒出西南夷。《尔雅》云:狒狒,如人被发,迅走食人。《山海经》云:枭羊,人面,长唇黑身,有毛反踵。见人则笑,笑则上唇掩目。郭璞云:交广及南康郡山中,亦有此物。大者长丈余,俗呼为山都。宋孝建中,獠人进雌雄二头。帝问土人丁銮。   銮曰:其面似人,红赤色,毛似猕猴,有尾。能人言,如鸟声。善知生死,力负千钧。反踵无膝,睡则倚物。获人则先笑而后食之。猎人因以竹筒贯臂诱之,俟其笑时,抽手以锥钉其唇着额,任其奔驰,候死而取之。发极长,可为头 。血堪染靴及绯,饮之使人见鬼也。帝乃命工图之。时珍曰:按《方舆志》云:狒狒,西蜀及处州山中亦有之,呼为人熊。人亦食其掌,剥其皮。闽中沙县幼山有之,长丈余,逢人则笑,呼为山大人,或曰野人及山魈也。   又邓德明《南康记》云:山都,形如昆仑人,通身生毛。见人辄闭目,开口如笑。好在深涧中翻石,觅蟹食之。珍按:邓氏所说,与《北山经》之山 ,《述异记》之山都,《永嘉记》之山鬼,《神异经》之山 ,《玄中记》之山精,《海录碎事》之山丈,《文本指归》之旱魃,《搜神记》之治鸟,俱相类,乃山【附录】山都 时珍曰:任 《述异记》云:南康有神曰山都。形如人,长二尺余,黑色,赤目黄发。深山树中作窠,状如鸟卵,高三尺余,内甚光彩,体质轻虚,以鸟毛为褥,二枚相连,上雄下雌。能变化隐形,罕睹其状,若木客、山 之类也。山 时珍曰:《北山经》云:山 状如犬而人面,善投,见人则笑。其行如风,见则天下大风。木客 又曰:《南康记》云:生南方山中。头面语言不全异人,但手脚爪如钩利。居绝岩间,死亦殡殓。   能与人交易,而不见其形也。今南方有鬼市,亦类此。又有木客鸟,见禽部。山 又曰:东方朔《神异经》云:西方深山有人,长尺余,袒身,捕虾、蟹,就人火炙食之,名曰山 ,其名自呼。人犯之则发寒热。盖鬼魅耳,所在亦有之,惟畏爆竹 爆声。刘义庆《幽明录》云:东昌县山岩间有物如人,长四五尺,裸身被发,发长五六寸,能作呼啸声,不见其形。   每从涧中发石取虾、蟹,就火炙食。《永嘉记》云:安国县有山鬼,形如人而一脚,仅长一尺许。好盗伐木人盐,炙石蟹食。人不敢犯之,能令人病及焚居也。《玄中记》云:山精如人,一足,长三四尺。食山蟹,夜出昼伏。千岁蟾蜍能食之。《抱朴子》云:山精形如小儿,独足向后。夜喜犯人,其名曰 ,呼其名则不能犯人。《白泽图》云:山之精,状如鼓,色赤,一足而行,名曰夔,呼之可使取虎豹。《海录杂事》云:岭南有物,一足反踵,手足皆三指。雄曰山丈,雌曰山姑,能夜叩人门求物也。《神异经》云:南方有魃,一名旱母。长二三尺,裸形,目在顶上,行走如风。见则大旱。遇者得之投溷中,则旱除。《文本指归》云:旱魃,山鬼也。所居之处天不雨。女魃入人家,能窃物以出;男魃入人家,能窃物以归。   时珍谨按:诸说虽少有参差,大抵俱是怪类,今俗所谓独脚鬼者是也。迩来处处有之,能隐形入人家淫乱,致人成疾;放火窃物,大为家害。法术不能驱,医药不能治,呼为五通、七郎诸神而祀之,盖未知其原如此。故备载之,非但博闻而已。其曰呼其名则无害,千岁蟾蜍能食之者,非治法欤?引申触类,必有能制之者。又有治鸟,亦此类,见禽部。精怪之属甚伙,皆为人害。惟《白泽图》、《玄中记》、《抱朴子》、《酉阳杂俎》诸书载之颇悉,起居者亦不可不知。然正人君子,则德可胜妖,自不敢近也。   肉   【气味】无毒。   【主治】作脯,连脂薄割炙热,贴人癣疥,能引虫出,频易取瘥(藏器)。   兽部第五十一卷 兽之四   罔两   (《纲目》)【集解】时珍曰:罔两一作魍魉。又作方良,《周礼》方相氏执戈入圹,以驱方良,是矣。罔两好食亡者肝,故驱之。其性畏虎、柏,故墓上树石虎,植柏。《国语》云:木石之怪,夔、罔两;水石之怪,龙、罔象。即此。《述异记》云:秦时陈仓人猎得兽,若彘若羊。   逢二童子曰:此名弗述,又名 ,在地下食死人脑。但以柏插其首则死。此即罔两也。虽于药石无与,而于死人有关,故录之。其方相有四目,若二目者为 ,皆鬼物也,古人设人像之。昔费长房识李娥药丸用方相脑,则其物亦入辟邪方药,而法失传矣。   兽部第五十一卷 兽之四   彭侯   (《纲目》)【集解】时珍曰:按《白泽图》云:木之精名曰彭侯,状如黑狗,无尾,可烹食。千岁之木有精曰贾 ,状如豚,食之味如狗。《搜神记》云:吴时敬叔伐大樟树血出,中有物,人面狗身。敬叔云:此名彭侯。乃烹而食之,味如狗也。   肉   【气味】甘、酸,温,无毒。   【主治】食之辟邪,令人志壮(《白泽》)。   兽部第五十一卷 兽之四   封   (《纲目》)【集解】时珍曰:按江邻几《杂志》云:徐积于庐州河次得一小儿,手无指无血,惧而埋之。此《白泽图》所谓封,食之多力者也。田汝成《西湖志》云:董表仪撤屋掘土,得一肉块。术士云:太岁也。弃之,亦无害。又《山海经》务隅之山,及开明南、北,东南海外并有视肉。郭璞注云:聚肉形如牛肝,有两目。食之无尽,寻复更生如旧也。此皆封类可食者,但人不知耳。又海中一种土肉,正黑,长五寸,大如小儿臂,有腹无口目,有三十足,可炙食。此又虫、鱼之属,类乎封者也。   人部第五十二卷   李时珍曰:《神农本草》,人物惟发 一种,所以别人于物也。后世方伎之士,至于骨、肉、胆、血,咸称为药,甚哉不仁也。今于此部凡经人用者,皆不可遗。惟无害于义者,则详述之。其惨忍邪秽者则略之,仍辟断于各条之下。通计三十七种,不复分类。旧本二十五种。今移五种入服器部,自玉石部移入一种。《神农本草经》一种(梁陶弘景注) 《名医别录》五种(梁陶弘景注) 《唐本草》一种(唐苏恭) 《本草拾遗》八种(唐陈藏器) 《日华本草》二种(宋人大明) 《开宝本草》一种(宋马志) 《嘉 本草》四种(宋掌禹锡)《证类本草》一种(宋唐慎微) 《本草蒙筌》一种(明陈嘉谟) 《本草纲目》一十三种(明李时珍)【附注】魏《吴普本草》 李当之《药录》 宋雷 《炮炙》 齐徐之才《药对》 孙思邈《千金》 甄权《药性》 唐孟诜《食疗》 蜀韩保升《重注》 宋寇宗 《衍义》 元李杲《法象》 王好古《汤液》 朱震亨《补   人部第五十二卷   人之一   (凡三十七种,附二条)   人部第五十二卷 人之一   发   (音被。《本经》)【释名】 (音总。甄立言)、李当之曰:发 是童男发。   弘景曰:不知发 审是何物? 字书记所无。或作蒜音,今人呼斑发为蒜发,书家亦呼乱发为鬈,恐即鬈也。童男之理,或未全明。   恭曰:此发 ,根也,年久者用之神效。字书无 字,即发字误矣。既有乱发,则发去病。用陈久者,如船茹、败天公、蒲席,皆此例也。甄立言本草作 。 ,亦发也。鬈乃发美貌,有声无质,陶说非矣。   宗 曰:发 、乱发,自是两等。发 味苦,即陈旧经年岁者,如橘皮、半夏取陈者入药更良之义。今人谓之头 。其乱发条中自无用 之义,二义甚明,不必过搜时珍曰:发 ,乃剪 下发也;乱发,乃梳栉下发也。按:许慎《说文》云:大人曰髡,小儿曰剃。顾野王《玉篇》云: , 也。 ,发 也。二说甚明。古者刑人 发,妇人以之被髻,故谓之发 。《周礼》云:王后夫人之服,有以发 为首饰者是矣。又诗云: 发如云,不屑 也。甄权所谓发 ,雷 所谓二十男子顶心剪切发者,得之矣。李当之以为童男发,陶弘景以为鬈发,苏恭以为发根,宗 以为陈发者,并误矣。且顾野王在苏恭之前,恭不知《玉篇》有 字,亦欠考矣。《毛苌诗传》云:被之僮僮。被,首饰也。编发为之,即此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