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7 页/共 200 页

○“不亲授”者,男女有物,不亲相授也。《内则》云:“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授以篚。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   ○“诸母不漱裳”者,诸母谓父之诸妾有子者。漱,浣也。诸母贱,乃可使漱浣盛服,而不可使漱裳。裳,卑亵也,欲尊崇於兄弟之母,故不可使漱裳耳,又欲远别也。   ○“外言不入於梱”者,外言,男职也。梱,门限也。男职在於官政,各有其限域,不得令妇人预之,故云“外言不入於梱”也。   ○“内言不出於梱”者,内言,女职也。女职谓织纴,男子不得滥预,故云“不出梱”也。   ○“女子许嫁,缨”者,女子,妇人通称也。不要对文,故不重云子也。妇人质弱,不能自固,必有系属,故恒系缨。缨有二时,一是少时常佩香缨,二是许嫁时系缨,此则为许嫁时系缨。何以知然者?《内则》云:“男女未冠笄,紟缨。”郑以为佩香缨,不云缨之形制,此云许嫁“有从人之端也”。又《婚礼》:“主人入,亲说妇缨。”郑注云:“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明有系也。盖以五采为之,其制未闻。”又《内则》云:“妇事舅姑,紟缨。”郑云:“妇人有缨,示系属也。”以此而言,故知有二缨也。但妇人之紟缨即是五采者,故郑云:“示系属也。”今此“许嫁”谓十五时。   ○“非有大故,不入其门”者,大故谓丧病之属也。女子巳许嫁,则有宫门,列为成人。唯有丧病等,乃可入其门,非大故,则不入门也。   ○“女子子”者,谓已嫁女子子,是己之女,不直云“女子”,而云“女子子”者,凡男子女子皆是父生,同为父之子,男子则单称子,女子则重言子者,案郑注《丧服》云:“重言女子子,是别於男子,故云女子子。”   ○“兄弟弗与同席而坐”者,虽已嫁,及成人,犹宜别席,不云侄及父,唯云兄弟者,侄父尊卑,礼殊不嫌也。   ○“弗与同器而食”者,熊氏以为不得传同器,未嫁亦然。今嫌嫁或有异於未出,故明之,皆为重别,防淫乱也。   ○注“不杂”至“别也”。   ○正义曰:谓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   ○熊氏云:“谓若大宗收族,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宗子之妇燕食族妇於房也。”   ○注“《春秋传》曰:群公子之舍,则已卑矣。”引《公羊传》证女子有别宫也。庄元年“秋,筑王姬之馆於外”,《公羊传》曰:“路寝则不可,小寝则嫌。群公子之舍,则以卑矣。”何休云:“路寝是君听事之处,不可嫁他女。小寝是夫人所居,天王女宜远别,不可住也。”“群公子之舍,则以卑矣”者,群公子是鲁侯之诸女也。鲁侯女宫为卑,不可处王女也。何休又云:“当筑夫人宫下,群公子宫上。”《公羊》以为筑宫於外,非礼也。《左氏》以为筑宫於外,礼也。郑康成亦以为筑宫当於宫外是也。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者,相知男女名者,先须媒氏行传昏姻之意,后乃知名,见媒往来,传婚姻之言,乃相知姓名也。故《婚礼》有六礼,二曰问名。   ○“非受币,不交不亲”者,币谓聘之玄纁束帛也。先须礼币,然后可交亲也。   ○“故日月以告君”者,既男女须辨,故妇来,则书取妇之年月日时,以告国君也。注“《周礼》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书之以告君,谓此也”。引《媒氏职》,证必书告君也。妻是判合,故云判也。“入子”者,郑康成注云:“入子者,谓容媵及绖娣不聘者也。”妾既非判合,但广其子胤而已,故云“入子”。   ○“齐戒以告鬼神”者,并厚重远别也。”齐戒谓嫁女之家受於六礼,并在於庙布席告先祖也。明女是先祖之遗体,不可专辄许人。而取妇之家,父命子亲迎,乃并自齐絜,但在已寝,不在庙也。所以尔者,《白虎通》云:“娶妻不告庙者,示不必人女也。”然夫家若无父母,则三月庙见,亦是告鬼神,故云“齐戒以告鬼神”。   ○注“昏礼”至“此也”。   ○正义曰:《婚礼》:“纳采,主人筵於户西,西上右几。”注:“为神布席,将以先祖之遗体许人,不敢不告。”《婚礼》又云:“受诸礼於庙而设几筵也。”   ○“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熊氏云:“卜者卜吉凶。既不知其姓,但卜吉,则取之。”义或然也。   ○注“为其”至“本系”。   ○正义曰:《郊特牲》云:“无别无义,禽兽之道。”此不取同姓,为其近禽兽故也。云“妾贱,或时非媵,取之於贱者”,如诸侯取一国之女,则二国同姓以侄娣媵。媵,送也。妾送嫡行,则明知姓氏,大夫士取亦各有妾媵。或时非此媵类,取於贱者,不知何姓之后,则世无本系,但卜得吉者取之。   ○“寡妇之子,非有见焉,弗与为友”者,明避嫌也。见谓奇才卓异可见也。寡妇无夫,若其子有奇才异行者,则己可与之为友。若此子凡庸,而己与其往来,则於寡妇有嫌也。是以郑注:“有见,谓奇才卓然,众人所知也。”   贺取妻者,曰:“某子使某,闻子有客,使某羞。”谓不在宾客之中,使人往者。羞,进也,言进於客。古者谓候为进,其礼盖壶酒、束脩若犬也。不斥主人,昏礼不贺。   [疏]“贺取”至“羞”。   ○正义曰:谓亲朋友有昏,己有事碍不得自往,而遣人往也。案《郊特牲》云:“昏礼不贺,人之序也。”此云贺者,闻彼昏而送筐篚,将奉淳意,身实不在为贺,故云贺,而其辞则不称贺。“曰某子使某”者,此使者辞也。“某子”者,贺者名。“使某”者,使自称名也。言彼使我来也。   ○“闻子有客”者,“闻子”,呼娶妻者为子也。昏礼既不称贺,故云“闻子有客”也。客者,乡党僚友之属也。   ○“使某羞”者,“某”是使者名也。羞,进也。子既召宾客,或须饮食,故使我将此酒食以与子进宾客。   ○注“谓不”至“不贺”。   ○正义曰:羞,进也,言进於客也。“古者谓候为进”者,证呼送礼为进,候犹进也。古时谓迎客为进,汉时谓迎客为候,此记是古法,故饮食与彼迎接呼为进也。郑注《周礼 候人》云“候,候迎宾客之来”是也。云“其礼盖壶酒、束脩若犬也”者,言於礼物用壶酒及束脩。束脩,十脡脯也。若无脯,则壶酒及一犬,故云“若犬”也。《少仪》云:“其以乘壶酒、束脩、一犬赐人。若献人,则陈酒执脩以将命。”是酒脩献人之法也。此贺用酒,或亦四壶也。云“不斥主人,昏礼不贺”者,解所以不云贺主人昏,而云有客之义,主人有嗣代之序,故不斥云贺也。   贫者不以货财为礼,老者不以筋力为礼。礼许俭,不非无也。年五十始杖,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   ○筋音斤。   名子者不以国,不以日月,不以隐疾,不以山川。此在常语之中,为后难讳也。《春秋传》曰:“名,终将讳之。”隐疾,衣中之疾也,谓若“黑臀”、“黑肱”矣。疾在外者,虽不得言,尚可指摘。此则无时可辟,俗语云:“隐疾难为医。”   ○臀,徒孙反。摘,徐吐历反,或音的。医,於其反。   [疏]“名子”至“山川”。   ○正义曰:此一节明与子造名字之法,各依文解之。   ○“名子者不以国”者,不以本国为名,故杜氏注《春秋》桓六年传云:“不以本国为名。”如是他国,即得为名,故桓十二年卫侯晋卒,襄十五年晋侯周卒是也。   ○“不以日月”者,不以甲乙丙丁为名。殷家得以为名者,殷质,不讳名故也。然案《春秋》鲁僖公名申,蔡庄公名甲午者,周末乱世,不能如礼,或以为不以日月二字为名也。   ○“不以隐疾”者,谓不以体上幽隐之处疾病为名。   ○注“谓若黑臀、黑肱矣”。   ○正义曰:案宣二年,晋“使赵穿迎公子黑臀於周而立之”。《周语》单子云:“吾闻晋成公之生,梦神规其臀以黑,使有晋国,此天所命也。”有由而得为名。昭元年楚公子黑肱,昭三十一年邾黑肱得为名,或亦有由,或乱世而不能如礼。云“名,终将讳之”者,案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公问名於申繻,申繻对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为信。’”杜注云:“若唐叔虞、鲁公子友”;“以德命为义”,“若文王名昌,武王名发”;“以类命为象”,“若仲尼首象尼丘”;“取於物为假”,“若伯鱼生,人有馈之鱼,因名之曰鲤”;“取於父为类”,若鲁庄公与桓公同日生,名之曰同也。按传文云:“不以官,不以畜牲,不以器币。”此《记》文略耳。传云:“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牲则废祀,以器币则废礼。晋以僖侯废司徒,宋以武公废司空,先君献武废二山。”杜注云,司徒改为中军,司空改为司城。鲁献公名具,武公名敖,按《国语》:“范献子聘鲁,问具敖之山,鲁人以乡名对。献子云:‘何不云具敖乎?’对曰:‘先君献武之所讳也。’”此等所以皆为名者,以其不能如礼,故申繻言之。周人以讳事神者,谓周人讳神之名而事神,其名终没,为神之后,将须讳之,故不可以为名也。   男女异长。各自为伯、季也。男子二十,冠而字,成人矣,敬其名。   ○冠,古乱反。父前子名,君前臣名。对至尊,无大小皆相名。女子许嫁,笄而字。以许嫁为成人。   ○笄,古兮反。   [疏]“男女”至“而字”。   ○正义曰:此一节明男女冠笄名字之法,各依文解之。   ○“男女异长”者,按《冠礼》加字之时,“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又《檀弓》云:“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知女子亦各自为叔季者,《春秋》隐公二年“伯姬归于纪”,隐七年“叔姬归于纪”是也。《礼纬 含文嘉》云:“文家称叔,质家称仲。”以此言之,则周有管叔、蔡叔之属是文家,故称叔也。《礼纬》又云:“嫡长称伯,庶长称孟。”   ○“君前臣名”者,成十六年鄢陵之战,公陷于淖,栾书欲载晋侯,针曰:“书退。”针是书之子,对晋侯而称书,是於君前臣名其父也。   凡进食之礼,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皆便食也。殽,骨体也。胾,切肉也。食,饭属也。居人左右,明其近也。殽在俎,胾在豆。   ○殽,户交反,熟肉有骨曰殽。胾,侧吏反,大脔。食音嗣,饭也,注“食,饭属”同,徐音自。羹,古衡反,旧音衡。便音婢面反,下同。近如字。脍炙处外,醯酱处内。殽胾之外内也。近醯酱者,食之主。脍炙皆在豆。   ○脍,古外反。炙,章夜反,注同。醢,徐音海,本又作醯,呼兮反。酱,子匠反。葱处末,,烝葱也,处醯酱之左。言末者,殊加也。在豆。   ○,以制反。烝,之承反。酒浆处右。处羹之右,此言若酒若浆耳。两有之,则左酒右浆。此大夫、士与宾客燕食之礼,其礼食,则宜放《公食大夫礼》云。   ○浆,子羊反,字亦作将。燕,本亦作宴,於遍反。放,方两反。公食音嗣,此《仪礼》篇名也,后放此,下文及注“执食”同。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亦便食也。屈中曰朐。   ○朐,其俱反。客若降等,执食兴辞。辞者,辞主人之临己食,若欲食於堂下然。主人兴,辞於客,然后客坐。复坐。主人延客祭。延,道也。祭,祭先也,君子有事,不忘本也。客不降等则先祭。   ○客祭,礼:饮食必祭,示有所先也。干宝注《周礼》云:“祭五行六阴之神,与人起居。”道音导。祭食,祭所先进。主人所先进先祭之,所后进后祭之,如其次。殽之序,徧祭之。谓胾、炙、脍也,以其本出於牲体也。《公食大夫礼》:“鱼、腊、湆、酱不祭也。”   ○徧音遍,下注同。腊音昔。湆音泣。三饭,主人延客食胾,然后辩殽。先食胾,后食殽。殽,尊也。凡食殽,辨於肩,食肩则饱也。   ○饭,扶晚反,下注“礼饭以手”同。依字书,食旁作卞,扶万反;食旁作反,符晚反,二字不同,今则混之,故随俗而音此字。辨音遍,下同,主人未辩,客不虚口。俟主人也。虚口,谓酳也。客自敌以上,其酳不待主人饱,主人不先饱也。   ○酳音胤,又士觐反,嗽口也;以酒曰酳,以水曰漱。   [疏]“凡进”至“虚口”。   ○正义曰:此一节推明饮食之法也。各随文解之。今此明卿大夫与客燕食之礼。   ○“左殽右胾”者,熟肉带骨而脔曰殽,纯肉切之曰胾,骨是阳,故在左。肉是阴,故在右。   ○“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者,食饭燥为阳,故居左;羹湿是阴,故右设之,并在殽胾之内。   ○注“皆便”至“在豆”。   ○正义曰:“皆便食也”者,此中有三便,一则纯肉在右,先取为便也;二则羹饭并近人之食,先取羹饭亦便;三则饭在左,羹在右,右手取羹,羹重於右,亦便,故云:“皆便食。”云“食,饭属”者,知食是饭者,《春秋左氏传》云:“粢食不凿。”《论语》云:“一箪食。”《玉藻》云:“子卯稷食。”皆饭也。言属者,诸饭悉然,故云属也。云“居人左右,明其近也”者,以其系人言之,故云近也。云“殽在俎”者,《春秋》宣十六年王享士会殽烝,下云:“宴有折俎。”又《昏礼》及《特牲》、《少牢》皆骨体在俎,是“殽在俎”。知“胾在豆”者,《公食大夫礼》庶羞十六豆,有牛胾、羊胾,是胾在豆。   ○注“殽胾”至“在豆”。   ○正义曰:知在“殽胾之外内”者,以此馔之设,羹食最近人,羹食之外,乃有殽胾,今云“脍炙处外,醯酱处内”,明其不得在羹食之内,故知在“殽胾之外内。”此醯酱,徐音作海,则醢之与酱,两物各别。依《昏礼》及《公食大夫礼》酱在右,醢在左,此醯酱处内,亦当酱在右,醯在左也。按《公食大夫礼》:“宰夫自东房授醯酱,公设之。”郑注云:“以醯和酱也”。又《周礼 醯人》“祭祀共齑菹醯物”,则醯酱共为一物也。今此经文若作醯字,则是一物也。醢之与醯,其义皆通,未知孰是。但郑注“葱”云“处醯酱之左”,则醯酱一物为胜。云“脍炙皆在豆”者,以公食下大夫十六豆,有牛炙、羊炙及芥酱鱼脍,故知在豆。   ○注“处醯”至“在豆”。   ○正义曰:知“处醯酱之左”者,地道尊右,既云“处末”,则末在左,上继“醯酱”,文承其下,故云在醯酱之左。知葱殊加者,以《仪礼》正馔唯有菹醢,无葱,故知葱为殊加也。以其菹类,故知在豆也。   ○注“若酒”至“礼云”。正义曰:卑客则或酒或浆,若尊客则有酒有浆。案《公食大夫礼》云:“设酒於豆东,是酒在左也。《公食大夫礼》又云,宾三饭,设浆饮於稻西。郑注云:“酒在东,浆在西,所谓左酒右浆是也。”云“此大夫与宾客燕食之礼,其礼食则宜放《公食大夫礼》云”者,从上进食之礼,至此所陈馔具,皆是卿大夫燕食也。其礼食则似《公食大夫礼》所陈是也。案《公食大夫礼》,醯酱陈於席前,豆六,设於酱东,西上。韭菹以东,醯醢、昌本,南麋赞,以西菁菹、鹿赞。士设俎於豆南,牛俎在西,牛俎东羊俎,羊俎东豕俎,又牛俎南鱼俎,鱼俎东腊俎,腊俎东有肠胃俎,又有肤俎在两行俎之东,纵设之。黍稷六簋,设於俎西,黍簋当牛俎西,其西稷,稷西黍,黍南稷,稷东黍,黍东稷,屈为两行。大羹在酱西。鉶四,设於豆西,牛鉶在东,牛西羊,羊南豕,豕东牛。饭酒设於豆东,梁饭设於湆西,稻于粱西。庶羞十六豆,设於稻南,屈折而陈,凡为四行:膷东臐,臐东膮,膮东牛炙;炙南醢,醢西牛胾,胾西醢,醢西牛脍;脍南羊炙,炙东羊胾,胾东醢,醢东豕炙;炙南醢,醢西豕胾,胾西芥酱,酱西鱼脍。此是公食。下大夫礼云:“若上大夫,八豆、八簋、六鉶、九俎、庶羞二十也。”   ○“以脯脩置者”,设食竟所须也。脯训始,始作即成也。脩亦脯也。脩训治,治之乃成。郑注《腊人》云:“薄折曰脯,棰而施姜桂曰锻脩。”今明置设脯脩与客之法,故云“以脯脩置者”。   ○“左朐右末”者,朐谓中屈也。屈脯朐朐然也。左朐,朐置左也。右末,末,边际;置左,右手取际擘之便也。脯脩则处酒左,以燥为阳也。脯脩皆左边也。注“亦便”至“便也”。   ○“客若降等”者,降,下等也,谓大夫为卿之客,其品等卑下也。   ○“执食兴辞”者,执,捉也。食,饭也。兴,起也。客既卑,故未食必先捉饭而起,以辞谢主人之临已也。又若欲往堂下食然也,堂下是卑者食处。饭为食主,故特执之也。《公食大夫礼》云“宾北面自间坐,左拥簠梁,右执湆以降”是也。郑云:“自间坐,由两馔之间也。”辞主人临己食,若欲食於堂下然。此降等谓大夫於卿,故欲降而不降,若臣於君,则降也,故《公食》云“宾拥簠梁以降”是也。若敌者,全无欲降之礼,故《公食礼》云:“大夫相食,宾执粱与湆,之西序端。”无降法也。   ○“主人兴,辞於客,然后客坐”者,主人见客执饭起,故主人亦起,辞止之,则客从辞而止,乃坐食,复坐也。   ○“主人延客祭”者,延,道也。祭者,君子不忘本,有德必酬之,故得食而种种出少许,置在豆间之地,以报先代造食之人也。若敌客则得自祭,不须主人之延道。今此卑客听主人先祭道之,己乃从之,故云“延客祭”也。   ○“祭食,祭所先进”,凡祭食之法,随主人所设前后次第种种而次祭之,故主人所先进,先祭之,所后进,后祭之,所从如其次也。   ○“殽之序,徧祭之”者,序,次序也,谓脍炙胾之属也。徧,匝也。炙胾之属,虽同出於牲,今祭之,故种种次序,徧匝祭之。   ○注“谓胾”至“祭也”。   ○正义曰:案《公食大夫礼》云:“三牲之肺不离,赞者辩取之,壹以授宾。宾兴受,坐祭,捝手。”又云:“鱼、腊、酱、湆不祭也。”   ○“三饭,主人延客食胾”者,三饭谓三食也。礼食三飧而告饱,须劝,乃更食。三饭竟,而主人乃道客食胾也。《公食大夫礼》云:“宾三饭以湆酱。”郑云:“每饭歠湆以殽擩酱,食正馔也。”案彼文是三饭,但食酱及他馔而未食胾,故三飧竟,而主人道客使之食胾也。所以至三飧后乃食胾者,《公食礼》亦以胾为加,故客三飧前未食之,故郑注云:“以殽擩酱,食正馔。”正馔则非胾也。然《公食礼》三飧竟,捝手,起,受浆漱口,受束帛之物,升降拜,礼毕,方是升还坐食,取饱,饱又三漱。不云三饭延客食胾者,与此异也。   ○“然后辩殽”者,“然后”谓食胾竟后也。辩,匝也。主人皆道客令食至饱,食殽得匝也。   ○注“先食”至“饱也”。   ○正义曰:纯肉为阴,阴,卑也。带骨为阳,阳,尊也。尊故后食之也。云“凡食殽,辩於肩,食肩则饱”者,案《特牲》、《少牢》云,初食殽,次食脊,次食骼,后食肩。是辩於肩也,故云“食肩则饱”也。郑云:“举前正脊后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案郑云,是先食胁脊,次食骼,食骼竟,又屈食胁脊,竟,乃食肩。   ○“主人未辩,客不虚口”者,虚口谓食竟饮酒荡口,使清絜及安食也。用浆曰漱,令口以絜清为义。用酒曰酳,酳训演,言食毕以酒演养其气。主人若食殽未辩,则客虽已辩,而不得辄酳漱也。主人恒让客,不自先饱,故客待主人辩,乃得为酳也。此谓卑客耳,敌客以上则不待主人也。《音义隐》云:“饭毕荡口也。”   ○注“俟主”至“酳也”。   ○正义曰:案《公食礼》云:“宾卒食,会饭三饮。”郑云:“三漱浆也。”明是食竟漱也。又初三饭竟,设浆稻西,“宾坐祭,遂饮”。郑云:“三饮漱也。”案此漱是三飧竟,又有事,故用浆漱口,若如斯,则公食之礼,虽设酒为优,宾不得用酳,故郑注彼云“设而不举”,明但以浆漱口而已也。此是私客,故用酒以酳,所以异於《公食礼》也,故郑此云“谓酳也”。云“客自敌已上,其酳不待主人饱”者,客不敌,故待主人。“主人不先饱”者,缘主人不先饱,故待之也。   侍食於长者,主人亲馈,则拜而食。劝长者食耳。虽贱,不得执食兴辞,拜而已,示敬也。   ○馈,徐其类反。主人不亲馈,则不拜而食。以其礼於已不隆。   [疏]“侍食”至“而食”。   ○正义曰:乡是自为客法,此明侍从尊长为客礼也。“主人亲馈,则拜而食”者,馈谓进馔也。已虽侍尊长,而主人若自亲馈与己,己则拜谢之而后食也。   ○注“劝长”至“敬也”。   ○正义曰:言己今侍食,虽贱,不得执食兴辞,故但拜之,以示敬也。   共食不饱,谦也,谓共羹饭之大器也。共饭不泽手。为汗手不絜也。泽谓捼莎也。礼,饭以手。泽或为择。   ○为,于伪反。汗,下半反,本或作汙。捼,乃禾反,沈耳佳反。莎,息禾反,沈又息随反。   [疏]“共食”至“泽手”。   ○正义曰:共食,谓同事聚居,非礼食,则有同器食法,共食宜谦,不辄厌饫为饱也。共饭不泽手者,亦是共器盛饭也。泽谓光泽也。古之礼,饭不用箸,但用手,既与人共饭,手宜絜净,不得临食始捼莎手乃食,恐为人秽也。   ○注“为汗手不絜”。   ○正义曰:絜,净也。若泽手,手必汗生,则不絜净。一本汗生不圭。圭,絜也。言手泽汙饭也。   毋抟饭,为欲致饱,不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