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11 页/共 200 页

○“左右有局”者,局,部分也。军之在左右,各有部分,不相滥也。   ○“各司其局”者,军行须监领,故主帅部分,各有所司部分也。《尔雅》云:“局,分也。”郭云:“谓分部也。”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父者子之天,杀己之天,与共戴天,非孝子也。行求杀之,乃止。   ○仇,常由反。兄弟之仇不反兵,恒执杀之备。交游之仇不同国。仇不吾辟,则杀之。交游,或为“朋友”。   [疏]“父之”至“同国”。   ○正义曰:此一节论亲疏复仇之法,今各依文解之。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者,父是子之天。彼杀己父,是杀己之天,故必报杀之,不可与共处於天下也。天在上,故曰戴。又《檀弓》云,父母之仇,“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并是不共天下也。而《调人》云,父之仇辟诸海外,则得与共戴天。此不共戴天者,谓孝子之心,不许共仇人戴天,必杀之乃止。《调人》谓逢遇赦宥王法,辟诸海外,孝子虽欲往杀,力所不能,故郑答赵商云:“仇若在九夷之东,八蛮之南,六戎之西,五狄之北,虽有至孝之心,能往讨之乎?”是也。   ○“兄弟之仇不反兵”者,兄弟谓亲兄弟也。有兄弟之仇,乃得仕而报之,“不反兵”者,谓带兵自随也。若行逢仇,身不带兵,方反家取之,比来则仇已逃辟,终不可得,故恒带兵,见即杀之也。《檀弓》云,父母之仇“不反兵”,兄弟之仇“仕弗与共国”,而此云兄弟不反兵者,父母不反兵於普天之下也;兄弟不共国,谓不同中国也,而亦不反兵者,父母仇雠则不仕,不辟市朝,兄弟仇雠,则犹仕而辟市朝也,而亦同不反兵,则同体重之也。而《调人》云:“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二文不同者,《调人》亦谓会遇恩赦之法,辟诸千里之外。《檀弓》又云:“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虽同不反兵,与父母仇异也。   ○“交游之仇不同国”者,交游,朋友也,为朋友亦报仇也。故前云“父母存,不许友以死”。则知父母没,得为朋友报也。此云“不同国”者,谓不共五等一国之中也。而《调人》云:“从父母兄弟之仇不同国。”与此同。又《调人》云:“主友之仇,视从父兄弟。”是主友亦同。此与《调人》皆谓会赦,故不同国。虽不同国,国外百里二百里则可。其兄弟仕不与共国者,必须相去千里之外,故《调人》云:“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是也。但从父兄弟及交游、主友报仇之时,不自为首,故《檀弓》云从父兄弟之仇“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也。其君之仇,《调人》云“视父,师长之仇视兄弟”,则姑姊妹伯叔,皆视兄弟。《异义》:“《公羊》说复百世之仇,《古周礼》说复仇之义不过五世。许慎谨案:鲁桓公为齐襄公所杀,其子庄公与齐桓公会,《春秋》不讥;又定公是鲁桓公九世孙,孔子相定公,与齐会於夹谷:是不复百世之仇也。从《周礼》说。”郑康成不驳,即与许慎同。“凡君非理杀臣,《公羊》说,子可复仇,故子胥伐楚,《春秋》贤之。《左氏》说,君命,天也,是不可复仇”。郑《驳异义》称:“子思云:‘今之君子退人,若将队诸渊,无为戎首,不亦善乎?’子胥父兄之诛,队渊不足喻,伐楚使吴首兵,合於子思之言也。”是郑善子胥,同《公羊》之义也。   四郊多垒,此卿大夫之辱也。辱其谋人之国,不能安也。垒,军壁也,数见侵伐则多垒。   ○垒,徐力轨反,又力水反。辟本又作壁,布狄反。数,色角反。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辱其亲民不能安。荒,秽也。   [疏]“四郊”至“辱也”。   ○正义曰:此明食禄所宜任其事也。四郊者,王城四面并有郊,近郊五十里,远郊百里;诸侯亦各有四面之郊,里数随地广狭,故云“四郊”也。垒,军壁也。言卿大夫尊高,任当军帅,若有威德,则无敢见侵。若尸禄素餐,则寇戎充斥,数战郊坰,故多军垒。罪各有所归,故为卿大夫之耻辱也。   ○“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者,地,采地也。荒,废秽也。士,邑宰也。士为君邑宰,必宜地民相得,若使土地广大而荒废,民散而流移,亦邑宰之耻辱也。而云“亦”者,今谓非但大夫之辱,亦是士之辱。言四郊多垒,独为大夫之辱。士则职卑位下,为君邑宰,劝课耕稼,故地荒为士之辱也。   临祭不惰。为无神也。   ○为,于伪反,下“为不”、“为其”、“为有”皆同。祭服敝则焚之,祭器敝则埋之,龟筴敝则埋之,牲死则埋之。此皆不欲人亵之也。焚之,必已不用;埋之,不知鬼神之所为。   ○埋,徐武乖反。亵,息列反,慢也。凡祭於公者,必自彻其俎。臣不敢烦君使也。大夫以下,或使人归之。祭於公,助祭於君也。   ○使,色吏反。   [疏]“临祭”至“其俎”。   ○正义曰:此一节明接神及归俎之礼。   ○“临祭不惰”者,祭如在,故临祭须敬,不得怠惰,故郑注云:“为无神也。”鬼神享德,祭若怠惰,则神不歆,是无神也。既谓其不敬,亦是无神之心也。   ○注“此皆不欲人亵之“。   ○正义曰:若不焚埋,人或用之,为亵慢鬼神之物。所以“焚之”、“埋之”异者,服是身著之物,故焚之;牲器之类,并为鬼神之用,虽败,不知鬼神用与不用,故埋之犹在,焚之则消,故焚、埋异也。   ○注“臣不”至“君也”。   ○正义曰:此谓士助君祭也。若大夫以上,则君使人归之於俎。而《礼》本并云“大夫以下,或人归之”,是郑因君以明臣,言大夫以下,自祭其庙,则使人归宾俎。故《曾子问》云“摄主不归俎”,明正主则归也。   卒哭乃讳。敬鬼神之名也。讳,辟也。生者不相辟名。卫侯名恶,大夫有名恶,君臣同名,《春秋》不非。   ○辟音避,下皆同。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为其难辟也。嫌名,谓音声相近,若禹与雨、丘与区也。偏,谓二名不一一讳也。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   ○禹与雨,并于矩反,一读雨音于许反。丘与区,并去求反,一读区音羌虬反,又丘于反。案汉和帝名肇,不改京兆郡;魏武帝名操,陈思王诗云“修阪造云日”;是不讳嫌名。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逮,及也。谓幼孤不及识父母,恩不至於祖名。孝子闻名心瞿,讳之由心,此谓庶人。適士以上,庙事祖,虽不逮事父母,犹讳祖。   ○逮音代,一音大计反。瞿,本又作惧,同,俱附反。邑,丁历反。君所无私讳,谓臣言於君前,不辟家讳,尊无二。大夫之所有公讳。辟君讳也。《诗》、《书》不讳,临文不讳。为其失事正。庙中不讳。为有事於高祖,则不讳曾祖以下,尊无二也。於下则讳上。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臣於夫人之家,恩远也。质犹对也。妇讳不出门,妇亲远,於宫中言辟之。大功、小功不讳。入竟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皆为敬主人也。禁谓政教,俗谓常所行与所恶也。国,城中也。   ○竟音境。恶,乌路反。   [疏]“卒哭”至“问讳”。   ○正义曰:此一节论讳与不讳之事,各依文解之。   ○古人生不讳,故卒哭前,犹以生事之,则未讳。至卒哭后,服已受变,神灵迁庙,乃神事之,敬鬼神之名,故讳之。讳,避也。生不相避名,名以名质,故言之不讳。死则质藏,言之则感动孝子,故讳之也。   ○注“卫侯”至“不非”。   ○正义曰:证生不相讳也。时君臣同名,《春秋》不讥。案鲁襄公二十八年,“卫石恶出奔晋”;二十九年,“卫侯衎卒”,卫侯恶乃即位;与石恶不相干,熊氏云:“石字误,当云大夫有名恶。知者,昭七年‘卫侯恶卒’,《穀梁传》云:‘昭元年有卫齐恶,今卫侯恶,何谓君臣同名也?’君子不夺人亲所名也。是卫齐恶不得为石恶也。”   ○“礼,不讳嫌名”,注“若禹与雨、丘与区”。   ○正义曰:今谓禹与雨音同而义异,丘与区音异而义同,此二者各有嫌疑,禹与雨有同音嫌疑,丘与区有同义嫌疑,如此者不讳。若其音异义异,全是无嫌,不涉讳限,必其音同义同,乃始讳也。   ○“二名不遍讳”,注“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   ○正义曰:“不遍讳”者,谓两字作名,不一一讳之也。孔子言徵不言在,言在不言徵者,案《论语》云“足则吾能徵之矣”。是言徵也;又云“某在斯”,是言在也。案《异义》:“《公羊》说讥二名,谓二字作名,若魏曼多也。《左氏》说二名者,楚公子弃疾弑其君,即位之后,改为熊居,是为二名。许慎谨案:云文武贤臣有散宜生、苏忿生,则《公羊》之说非也,从《左氏》义也。”“逮事王父母”者,逮,及也。“王父母”谓祖父母也,若及事父母,则讳祖也。何以然?孝子闻名心瞿,祖是父之所讳,则子不敢言。既已终不言,若父母已亡,而己言便心瞿忆父母,故讳之也。   ○“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者,孝子若幼少孤,不及识父母,便得言之,故不讳祖父母。庾云:“讳王父母之恩,正应由父。所以连言母者,妇事舅姑,同事父母,且配夫为体,讳敬不殊,故幼无父而识母者,则可以讳王父母也。”   ○注“此谓”至“讳祖”。正义曰:“適士已上,庙事祖”者,《祭法》云適士二庙,祖之与祢各一庙,其中士下士亦庙事祖,但祖、祢共庙,则《既夕礼》一庙是也。熊氏云:“此適士者,包中下士,对庶人府史亦称適也。”   ○“大夫之所有公讳”者,今谓人於大夫之所,止得避公家之讳,不得避大夫讳,所以然者,尊君讳也。若兼为大夫讳,则君讳不尊也。不言士之所讳者,士卑,人不为之讳故也。或可大夫所有公讳者,君及大夫讳耳,亦无己之私讳。《玉藻》云:“於大夫所有公讳,无私讳。”但此文上承“君所有私讳”之下,唯云“大夫之所有公讳”,故略之,不云无私讳耳。   ○“《诗》、《书》不讳”,何胤云:“《诗》、《书》谓教学时也。临文谓礼执文行事时也。”案《论语》云“《诗》、《书》执礼”,是教学惟《诗》、《书》有诵,礼则不诵。惟临文行事,若有所讳,则并失事正,故不讳也。   ○“庙中不讳”者,谓有事於高祖庙,祝嘏辞说,不为曾祖已下讳也。为尊无二上也,於下则讳上也。若有事於祢,则讳祖已上也。   ○“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者,夫人,君之妻。质,对也。夫人本家所讳,臣虽对君前,而言语不为讳也。臣於夫人之家恩远,故不讳也。   ○“妇讳不出门”者,门谓妇宫门。妇家之讳,但於妇宫中不言耳。若於宫外,则不讳也。故臣对君不讳也。   ○注“妇亲远,於宫中言辟之”。陈铿问云:“《杂记》:‘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也。’此则与母讳同,何也?”田琼答曰:“《杂记》方分尊卑,故详言之。《曲礼》据‘不出门’,大略言之耳。母讳远,妻讳近,则亦宜言也,但所辟者狭耳。”   ○“大功小功不讳”者,古者期亲则为讳。陈铿问曰:“亦为父乎?自已亲乎?”田琼答曰:“《杂记》云:‘卒哭而讳。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父讳齐衰亲也,然则大功小功不讳矣。”熊氏云:“大功亦讳,小功不讳。若小功与父同讳,则亦讳之。知者,《杂记》云:‘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是父之世叔父及姑姊妹以下,皆为之小功,父为讳,故己从父为之讳。”   ○“入境而问禁”者,此以下并为敬主人也。竟,界首也。禁谓国中政教所忌。凡至竟界,当先访问主国何所禁也。“入国而问俗”者,   ○国,城中。城中如今国门内也。俗谓常所行也。入主人之城内,亦先问风俗常行也。   ○“入门而问讳”者,门,主人之门也。讳,主人祖先君名,宜先知之,欲为避之也。问讳而以门为限者,主人出至大门外迎客,客入门,方应交接,故於门为限也。故注云:“皆为敬主人也。”   外事以刚日,顺其出为阳也。出郊为外事。《春秋传》曰:“甲午祠兵”。内事以柔日。顺其居内为阴。凡卜筮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旬之内曰“近某日”。旬,十日也。   ○筮,市制反。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孝子之心。丧事,葬与练祥也。吉事,祭祀冠取之属也。   ○冠,古乱反。曰:“为日,假尔泰龟有常,假尔泰筮有常。”命龟筮辞。龟筮於吉凶有常,大事卜,小事筮。   ○假,古雅反,下同。卜筮不过三,求吉不过三。鲁四卜郊,《春秋》讥之。卜筮不相袭。卜不吉则又筮,筮不吉则又卜,是渎龟策也。晋献公卜取骊姬不吉,公曰“筮之”是也。   ○渎,徒木反。骊,力知反。   [疏]“外事”至“相袭”。   ○正义曰:此一节明卜筮及用日之法,各依文解之。   ○“外事以刚日”者,外事,郊外之事也。刚,奇日也。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为刚也。外事刚义,故用刚日也。   ○注“顺其”至“祠兵”。   ○正义曰:以出在郊外,故顺用刚日也。《公羊》庄公八年“正月,师次於郎,以俟陈人、蔡人。甲午祠兵”。传云:“祠兵者何?出曰祠兵。”何休云:“礼,兵不徒使,故将出兵,必祠於近郊。”此郑所引,直取甲午证用刚日事耳,其“祠兵”之文,郑所不用。故《异义》“《公羊》说以为甲午祠兵,《左氏》说甲午治兵”,郑驳之云:《公羊》字误也,以治为祠,因为作说。引《周礼》四时田猎、治兵振旅之法,是从《左氏》之说,不用《公羊》也。   ○“内事以柔日”者,内事,郊内之事也。乙、丁、己、辛、癸五偶为柔也。然则郊天是国外之事,应用刚日,而《郊特牲》云“郊之用辛”,非刚也。又社稷是郊内,应用柔日,而《郊特牲》云祀社“日用甲”,非柔也。所以然者,郊社尊,不敢同外内之义故也。此言外刚内柔,自谓郊社之外,他礼则皆随外内而用之。崔灵恩云:“外事指用兵之事,内事指宗庙之祭者。以郊用辛,社用甲,非顺其居外内刚柔故也。祭社用甲,所以召诰用戊者,召诰是告祭,非常礼也。郊之用辛者,唯夏正郊天及雩大享明堂耳。若圜丘自用冬至日,五时迎气,各用其初朔之日,不皆用辛。”   ○“凡卜筮日”者,凡先圣王之所以立卜筮者,下云“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决嫌疑,定犹与”也。卜筮必用龟蓍者,案刘向云:“蓍之言耆,龟之言久。龟千岁而灵,蓍百年而神,以其长久,故能辩吉凶也。”《说文》云:“蓍,蒿属也。生千岁,三百茎,《易》以为数。天子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陆机《草木疏》云:“似藾萧,青色,科生。”《洪范五行传》曰:“蓍生百年,一本生百茎。”《论衡》云:“七十年生一茎,七百年十茎,神灵之物,故生迟也。”《史记》曰:“满百茎者,其下必有神龟守之,其上常有云气覆之。”《淮南子》云:“上有丛蓍,下有伏龟。卜筮实问於神,龟筮能传神命以告人。故《金縢》告大王、王季、文王云‘尔之许我’,乃卜三龟,一袭吉。是能传神命也。”又郑注《天府》云:“卜筮实问於鬼神,龟筮能出其卦兆之占耳。”案《白虎通》称:“《礼三正记》天子龟一尺二寸,诸侯一尺,大夫八寸,士六寸。龟,阴也,故其数偶。”筮者,案《少牢》“大夫立筮”郑云:“大夫蓍长五尺。”推此而言,天子九尺,诸侯七尺,士三尺。蓍,阳也,故其数奇。所以谓之“卜筮”者,师说云:卜,覆也,以覆审吉凶;筮,决也,以决定其惑。刘氏以为卜,赴也,赴来者之心;筮,问也,问筮者之事。赴、问互言之。案《易 系辞》云:“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龟。”又云:“蓍之德圆而神,卦之德方以知,神以知来,知以藏往。”又《说卦》云:“昔者圣人幽赞於神明而生蓍。”据此诸文,蓍龟知灵相似,无长短也。所以僖四年《左传》云,“筮短龟长,不如从长者”,时晋献公卜娶骊姬,不吉,更欲筮之,故太史史苏欲止公之意,讬云筮短龟长耳,实无优劣也。若杜预、郑玄因筮短龟长之言,以为实有长短,故杜预注传云“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龟象筮数,故象长数短”是也。象所以长者,以物初生则有象,去初既近,且包罗万形,故为长。数短者,数是终末,去初既远,推寻事数,始能求象,故以为短也。又郑康成注《占人》云:“占人亦占筮,言掌占龟者。筮短龟长,主於长者。”是郑及杜预皆以为龟长筮短。凡卜筮,天子诸侯若大事则卜筮并用,皆先筮后卜,故《筮人》云:“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即事之渐。大事者,则《大卜》云“国大贞,卜立君,卜大封,大祭祀,凡出军旅丧事”,及“龟之八命,一曰征,二曰象,三曰与,四曰谋,五曰果,六曰至,七曰雨,八曰瘳”,此等皆为大事。故郑注《占人》云“将卜八事,皆先以筮筮之”是也。若次事则唯卜不筮也。故《表记》云:“天子无筮。”郑注云:“谓征伐出师若巡守,天子至尊,大事皆用卜也。”是天子出行,唯卜无筮是也。小事无卜唯筮。《筮人》掌九筮之名,一曰筮更,谓迁都邑也。二曰筮咸,咸犹佥也,谓筮众心欢不也。三曰筮式,谓制作法式也。四曰筮日,谓事众,筮其要所当也。五曰筮易,谓民众不说,筮所改易也。六曰筮比,谓与民和比也。七曰筮祠,谓筮牲与日也。八曰筮参,谓筮御与右也。九曰筮环,谓筮可致师不。郑注《占人》“不卜而徒筮者,则用九筮”是也。天子既尔,诸侯亦然,故《春秋》僖二十五年,晋卜纳襄王,得黄帝战於阪泉之兆,又筮之,得大有之睽;哀九年晋卜伐宋,亦卜而后筮:是大事卜筮并用也。但《春秋》乱世,皆先卜后筮,不能如礼。其礼既先筮后卜,《尚书》先云“龟从”者,以尊卑言之,故先言龟也。郑注《周礼》云:“筮凶则止,不卜。”所以《洪范》有“筮逆”、“龟从”者,崔灵恩云:“凡卜筮,天子皆用三代蓍龟,若三筮并凶,则止而不卜。”郑云:“若一吉一凶,虽筮逆犹得卜之也。”则《洪范》所云者是也。其大夫则大事卜,小事筮。大事则葬地及葬日,为事之大则卜,故《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是也。其小事用筮,则《少牢》“常祀筮日”是也。士亦大事卜,小事筮,故《士丧礼》“卜葬日”,以丧葬为重,须定吉凶,故用卜也;其寻常吉祭,比葬为轻,故筮日也。葬既卜日得吉,馀事皆吉可知,故唯筮葬地不复用卜也。   ○“旬之外曰远某日”者,案《少牢》大夫礼,今月下旬筮来月上旬,是旬之外日也。主人告筮者云,欲用远某日,故《少牢》云“日用丁巳,筮旬有一日”,吉乃官戒。既云“旬有一日”,是旬外一日。此谓大夫礼。   ○“旬之内曰近某日”者,案《特牲士礼》云:“不诹日。”注云:“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筮其日。不如少牢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巳之日。”是士於旬初即筮旬内之日,是旬之内日也。主人告筮者云,用近某日。此据大夫士,故有旬内、旬外之日也。若天子诸侯,其有杂祭,或用旬内,或用旬外,其辞皆与此同。案《少牢》、《特牲》,其辞皆云“来日丁亥”,不云“远某日”、“近某日”者,彼文不具也。   ○“丧事先远日”者,丧事谓葬与二祥,是夺哀之义也。非孝子之所欲,但制不获已,故卜先从远日而起,示不宜急,微伸孝心也。故宣八年《左传》云:“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杜云:“怀,思也。”辟不思亲也。此尊卑俱然,虽士亦应今月下旬先卜来月下旬。不吉,卜中旬。不吉,卜上旬。   ○“吉事先近日”者,吉事,谓祭祀、冠婚之属,故《少牢》云:“若不吉,则及远日,又筮日如初。”是“先近日”也。   ○“曰为”至“有常”者,曰,命龟筮辞也。卜择吉日,故云“曰为日”。   ○“假尔泰龟有常,假尔泰筮有常”者,假,因也。尔,汝也。尔谓指蓍龟也。泰,大中之大也。欲褒美此龟筮,故谓为泰龟泰筮也。“有常”者,言汝泰龟泰筮决判吉凶,分明有常也。故云“假尔泰龟”、“泰筮有常”。凡卜筮,大夫以上命龟有三,命筮有二。其一为事命龟,莅卜之官,以主人卜事命卜史,是一也。二,卜史既得所卜之命,更序述莅卜所陈之辞,名曰述命,二也。卜人即席,西而命龟云“假尔泰龟有常”,三也。命筮二者,一为事命筮,则主人以所为之事命筮史,是一也。二则筮史得主人之命,遂述之,为述命,是二也。士则命龟有二,命筮有一。知士命筮有一者,《士丧礼》云:“命筮人,哀子某,为其父筮宅。”“筮人许诺,不述命。”注云:“不述者,士礼略。”是士命筮一也。知士命龟二者,《士丧礼》:“莅卜,命曰:‘哀子某,卜葬其父,无有近悔。’许诺,不述命。”乃云“即席,西面坐,命龟”。既云“不述命”,是士命龟二也。知大夫命筮二者,以士云命筮不述命,则知大夫以上述命也。故《少牢》云:“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於皇祖伯某。’”又云:“史遂述命,曰:‘假尔泰筮有常,孝孙某,来日丁亥’”云云。是大夫命筮二,但冠即席所命于述命之上也。知大夫命龟三者,以《士丧礼》莅卜为事命龟,又有即席西面命龟,云“不述命”,明大夫有述命,故知大夫命龟三也。   ○注“大事卜,小事筮”。   ○正义曰:此大事者,谓小事之中为大事,非《周礼》大贞、大封及八事之等,故得用卜而已。或云“大事卜”者,总兼大贞、大封及八事等,虽卜筮并用,总皆用卜,故云“大事卜”。但大事则先筮后卜,卜筮俱有,若小事筮,徒有筮而无卜也。   ○“卜筮不过三”者,王肃云:礼以三为成也。上旬、中旬、下旬,三卜筮不吉,则不举也。郑意“不过三”者,谓一卜不吉而凶,又卜,以至於三,三若不吉则止,若筮亦然也。故鲁有四卜之讥。崔灵恩云:“谓不过三用。若大事龟筮并用者,先用茸荃筮,次用茸荃龟,始是一也。三如是乃为三也。若初始之时,三筮三龟皆凶,则止。或逆多从少,或从多逆少,如此者皆至於三也。单卜单筮,其法惟一用而已,不吉则择远日,不至於三也。前以用茸荃之龟筮者,有逆有从,故至三也。此唯用一,故不至三也。”案崔解亦有茸荃龟筮也。   ○注“鲁四卜郊,《春秋》讥之”。   ○正义曰:卜郊之事,或三或四或五。襄七年夏四月,“三卜郊,不从,乃免牲”。僖三十一年及襄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从”。成十年夏四月,“五卜郊,不从”。三传之说,参差不同。若《左氏》之说,鲁郊常祀,不须卜可郊与否,俱卜牲与日,唯周之三月为之,不可在四月,虽三卜亦为非礼,故僖三十一年《左传》云:“礼不卜常祀。”是常祀不卜也。襄七年《左传》云:“启蛰而郊,郊而后耕。今既耕而卜郊,宜其不从也。”是用周之三月,不可至四月也。若《公羊》之义,所云卜者,皆为卜日,故僖三十一年《公羊传》云:“三卜,礼也。四卜,非礼也。”又成十七年《公羊传》云:“郊用正月上辛。”何休云:“鲁郊搏卜三正,茸荃之郊,一用夏正。”又定十五年:“礼,三卜之运也。”何休云:“运,转也。已卜春三正,不吉,复转卜夏三月,周五月,得二吉,故五月郊。”如休之意,鲁郊转卜三正,假令春正月卜不吉,又卜殷正,殷正不吉,则用夏正郊天。若此三正之内,有凶不从,则得卜夏三月,但满三吉日,则得为郊。此《公羊》及何休之意也。《穀梁》之说,《春秋》卜者皆卜日也。哀元年《穀梁传》云:“郊自正月至三月,郊之时也。”或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卜如不从,则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从,则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如不从,则不郊。如是《穀梁》三正正月卜吉,则为四月,五月则不可,与《公羊》之说同,与何休意异休以四月五月卜满三吉,则可郊也。若郑玄意,礼不当卜常祀,与《左氏》同,故郑《箴膏肓》云:“当卜祀日月尔,不当卜可祀与否。”郑又云:“以鲁之郊天,惟用周正建子之月,牲数有灾不吉,改卜后月,故或用周之二月三月,故有启蛰而郊,四月则不可。”故《驳异义》引《明堂》云:“孟春正月,乘大路,祀帝於郊。”又云:“鲁用孟春建子之月,则与天子不同明矣。鲁数失礼,牲数有灾不吉,则改卜后月。”如郑之言,则与《公羊》、《穀梁传》卜三正不同也。此云“鲁四卜郊,《春秋》讥之”,用《公羊》、《穀梁传》三卜正、四卜非正也。是四卜为讥,三卜得正,与《左氏》意违。《左氏》三卜亦非故也。   ○“卜筮不相袭”者,袭,因也。前卜不吉则止,不得因更筮。若前筮不吉则止,不得因更卜,是“不相袭”也。若相因不止,是渎龟筮,则神不告也。王云:“三筮及三卜不相袭,三者初各专其心也。”   ○注“卜不”至“是也”。   ○正义曰:晋献公初卜不吉,故公云“更筮之”,是因袭也。《表记》云:“卜筮不相袭。”郑云:“袭,因也。大事则卜,小事则筮。”然与此注不同者,明袭有二义,故两注各举其一。一则大事小事,各有所施,不得因龟卜小事,因蓍筮大事也。二则筮不吉,不可复卜,卜不吉,不可复筮也。   龟为卜,筴为筮。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决嫌疑,定犹与也。故曰:“疑而筮之,则弗非也。日而行事,则必践之。”弗非,无非之者。日,所卜筮之吉日也。践读曰善,声之误也。策或为蓍。   ○与音预,本亦作豫。践,依注音善,王如字,云:“履也。”蓍音尸。   [疏]“龟为”至“践之”。   ○正义曰:解卜筮所用也。龟处筮后,龟覆於筮。策为筮者,筮在龟前为决也。谓蓍为策者,策以谋筴为义,言用此物以谋於前事也。   ○“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者,解所以须卜筮之义也。“先圣王”,伏羲以来圣人为天子者。不直云先王,又加圣字者,夫王未必圣,古来非一,圣不必王,孔子是也。明造制卜筮,必须圣位兼并。时者,四时及一日十二时也。日者,甲乙之属。圣王制此卜筮,使民择慎而信时日与吉凶也。   ○“敬鬼神”者,乃择吉而祭祀,是“敬鬼神”也。“畏法令”者,法,典则也。令,教训也。君行法令,若依卜筮而为之,则民敬而畏之也。   ○“所以使民决嫌疑”者,事既异,故更云所以有嫌疑,而卜筮决断之也。   ○“定犹与也”者,《说文》云:“犹,兽名。玃属。”与亦是兽名,象属。此二兽皆进退多疑,人多疑惑者似之,故谓之“犹与”。   ○“故曰疑而筮之,则弗非也”者,引旧语以结之。卜筮所以定是非也。若有疑而筮之,则人无非之也。不言卜者,从何知也。   ○“日而行事,则必践之”者,践,善也。言卜得吉而行事,必善也。王云:“卜得可行之日,必履而行之。践,履也。弗非,无非之者也。”   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於马前。监驾,且为马行。   ○监,古衔反。为,于伪反。已驾,仆展軨。展軨具视。   ○軨,历丁反,一音领,卢云:“车辖头靻也。”旧云车阑也。效驾,白已驾。奋衣由右上,取贰绥。奋,振去尘也。贰,副也。   ○上,时掌反,下“犬马不上”、下注“而上车”同。去,羌吕反。跪乘,未敢立,敬也。   ○乘,绳证反,下“除乘”、“君不乘奇车”、“乘路马”皆同。执策分辔,驱之五步而立。调试之。   ○辔,悲位反,四马八辔,故云分。君出就车,则仆并辔授绥,车上仆所主。   ○并,必政反。左右攘辟。谓群臣陪位侍驾者。攘,却也;或者攘,古让字。   ○攘,如羊反,却也,又音让。辟音避,徐扶亦反,本或作避字,非也。车驱而驺,至于大门,君抚仆之手,而顾命车右就车,门闾、沟渠必步。车右,勇力之士,备制非常者。君行则陪乘,君式则下步行。   ○驱,起俱反,徐起遇反。驺,仕救反,又七须反,徐仕遘反。凡仆人之礼,必授人绥。若仆者降等,则受,不然则否。若仆者降等,则抚仆之手,不然则自下拘之。抚,小止之,谦也。自下拘之,由仆手下取之也。仆与己同爵则不受。   ○拘,古侯反,又音俱。客车不入大门,谦也。妇人不立乘,异於男子。犬马不上於堂。非挚币也。   ○贽,本亦作挚,音至。   [疏]“君车”至“於堂”。   ○正义曰:此以下总明乘车顾式仆御谨敬之事,各依文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