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26 页/共 200 页
○予,羊汝反,下同。和音禾,或胡卧反,下同。乐音岳,又音洛。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礼,而弗敢过也。”作,起。
○忘音亡。子张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和,弹之而成声。作而曰:“先王制礼,不敢不至焉。”虽情异,善其俱顺礼。
[疏]“子夏”至“至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夏、子张居丧顺礼之事。此言子夏、子张者,案《家语》及《诗传》皆言子夏丧毕,夫子与琴,援琴而弦,衎衎而乐;闵子骞丧毕,夫子与琴,援琴而弦,切切而哀,与此不同者,当以《家语》及《诗传》为正。知者,以子夏丧亲无异闻,焉能弹琴而不成声?而闵子骞至孝之人,故孔子善之云:“孝哉,闵子骞!”然《家语》、《诗传》云:“援琴而弦,切切。”以为正也。熊氏以为子夏居父母之丧异,故不同也。
司寇惠子之丧,惠子,卫将军文子弥牟之弟惠叔兰也,生虎者。
○弥,亡卑反。牟,莫侯反。子游为之麻衰、牡麻绖。惠子废適立庶,为之重服以讥之。麻衰,以吉服之布为衰。
○为之,于伪反,注“为之重服”、下“为之服”皆同。適,丁历反,下文及注同。文子辞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谢其存时。又辱为之服,敢辞。”止之服也。子游曰:“礼也。”文子退反哭。子游名习礼,文子亦以为当然,未觉其所讥。子游趋而就诸臣之位,深讥之,大夫之家臣,位在宾后。文子又辞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又辱为之服,又辱临其丧,敢辞。”止之在臣位,子游曰:“固以请。”再不从命。文子退,扶適子南面而立,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又辱为之服,又辱临其丧,虎也敢不复位?”觉所讥也。虎,適子名。文子亲扶而辞,敬子游也。南面而立,则诸臣位在门内北面明矣。子游趋而就客位。所讥行。
[疏]“司寇”至“客位”。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游讥司寇惠子废適立庶得行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惠子”至“虎者”。
○正义曰:案《世本》:“灵公生昭子郢,郢生文子木及惠叔兰,兰生虎,为司寇氏。文子生简子瑕,瑕生卫将军文氏。”然则弥牟是木之字。
○注“为之”至“为衰”。
○正义曰:子游既与惠子为朋友,应著吊服,加緦麻带绖,今乃著麻衰、牡麻绖,故云“重服讥之”。云“麻衰,以吉服之布为衰”者,案《诗》云:“麻衣如雪。”又《间传》云:“大祥,素缟麻衣。”皆吉服之布称麻,故知此“麻衰”亦吉服之布也。案《丧服》云:“公子为其母麻衣。”郑注云:“小功布深衣者,以大夫之子,为其母厌降大功,则公子为其母厌降宜小功布衰。”与此别也。案吊服,锡衰十五升去其半,疑衰十四升。今子游麻衰,乃吉服十五升,轻於吊服,而云“重服以讥之”者,据牡麻绖,为重吊服。弁绖大如緦之绖,一股而环之。今乃用牡麻绞绖,与齐衰绖同,故云“重”也。
○注“深讥”至“宾后”。
○正义曰:大夫之宾位在门东近北,大夫之家臣位亦在门东而南近门,并皆北向,故在“向后”也。故卢云:“丧宾后主人,同在门东,家臣宾后,则近南也。”
○注“南面”至“明矣”。
○正义曰:然郑亦不知臣定位,今以此为证,故云“明”矣。子游吊在臣位,適子既乡南面对子游,故知臣位在门内北面也。案郑注之意,前既云“大夫家臣,位在宾后”,则此又云“臣位在门内北面”,则凡宾位在门东,亦得与卢合也。而前《檀弓》云:“趍而就伯子於门右。注云:“去宾位就主人之兄弟贤者。”若案彼注云,则未趍时宾位应在门左者,以《檀弓》之吊当在小敛前,同国并异国,并在门左。若诸侯礼,大国宾辟寄公,故在门右耳。或云《檀弓》为异国礼,讥於仲子,故自处异国之宾,故在门西也。
将军文子之丧。既除丧,而后越人来吊,主人深衣练冠,待于庙,垂涕洟。主人,文子之子简子瑕也。深衣练冠,凶服变也。待于庙,受吊不迎宾也。
○涕音他计反。洟音夷,自目曰涕,自鼻曰洟。瑕音遐,本又作嘏,音古雅反。子游观之曰:“将军文氏之子,其庶几乎!亡於礼者之礼也。其动也中。”中礼之变。
○丁仲反,注及下注“礼中”、“之中”同。
[疏]“将军文子之丧”至“其动也中”。
○正义曰:此一节论居丧得中礼之变,各依文解之。
○将军文子其身终亡,既除丧,大祥祭之后,越人来吊,谓远国之人始吊其丧。主人文子之子,身著深衣,是既祥之麻衣也。首著练冠,谓未祥之练冠也。待宾於庙,目垂於涕,鼻垂於洟。“子游观之曰:将军文氏之子,其庶几乎!亡於礼者之礼也”者,亡,无也。其始死至练祥来吊,是有文之礼,祥后来吊,是无文之礼。言文氏之子庶几堪行乎无於礼文之礼也。所以堪行者,以其举动也中。当於礼之变节也。
○注“主人”至“宾也”。
○正义曰:“文子之子简子瑕也”,知者,《世本》文。云“深衣练冠,凶服变也”者,深衣即《间传》麻衣也,但制如深衣。缘之以布曰麻衣,缘之以素曰长衣,缘之以采曰深衣。
○“练冠”者,谓祭前之冠,若祥祭则缟冠也。此谓由来未吊者,故练冠。若曾来已吊,祥后为丧事更来,虽不及祥祭之日,主人必服祥日之服以受之。故《杂记》云:“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注云:“谓有以丧事赠赗来者,虽不及时,犹变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礼也。其於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子为之。”《杂记》经文本为重来者,故缟冠,卫将军之子始来者,故练冠,故《杂记》注引此文者,证祥后来吊之事一边耳。推此而言,禫后始来吊者,则著祥冠。若禫后更来有事,主人则著禫服。其吉祭已后,或来吊者,其服无文。除丧之后,亦有吊法,故《春秋》文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是也。云“待于庙,受吊不迎宾也”者,以其死者迁入於庙,故今待吊於庙就死者。案《士丧礼》:始死为君命出,小敛以后为大夫出。是有受吊迎宾。今以除服受吊,故不迎宾也。或曰此非已君之命,以敌礼待之,故不迎也。或云此是禫后吉时来也,故不在寝,而待於庙也。《礼论》亦同。
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绖也者,实也。所以表哀戚。
○冠,古乱反。掘中霤而浴,毁灶以缀足,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殷道也。明不复有事於此。周人浴不掘中霤,葬不毁宗躐行。毁宗,毁庙门之西而出,行神之位在庙门之外。
○掘,求月反,又求勿反。霤,力救反。缀,丁劣反。又丁卫反。躐,良辄反。复,扶又反。学者行之。学於孔子者行之,傚殷礼。
[疏]“幼名”至“行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殷、周礼异之事,各依文解之。
○“幼名,冠字”者,名以名质,生若无名,不可分别,故始生三月而加名,故云“幼名”也。
○“冠字”者,人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类,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年至五十耆艾转尊,又舍其二十之字,直以伯仲别之,至死而加谥。凡此之事,皆周道也。然则自殷以前为字不在冠时,伯仲不当五十,以殷尚质,不讳名故也。又殷以上有生号,仍为死后之称,更无别谥,尧、舜、禹、汤之例是也。周则死后别立谥,故总云“周道”也。《士冠礼》二十已有“伯某甫、仲叔季”,此云“五十以伯仲”者,二十之时,虽云“伯仲”,皆配“某甫”而言。五十之时,直呼伯仲耳。《礼纬 含文嘉》云:“质家称仲,文家称叔。”周代是文,故有管叔、蔡叔、霍叔、康叔、聃季等,末者称季是也。
○“掘中”至“道也”。
○此以下三句明殷礼也。每一条义兼二事也。中霤,室中也,死而掘室中之地作坎。所以然者,一则言此室於死者无用,二则以床架坎上,尸於床上浴,令浴汁入坎,故云“掘中霤而浴”也。
○“毁灶以缀足”者,亦义兼二事,一则死而毁灶,示死无复饮食之事,故毁灶也。二则恐死人冷强,足辟戾不可著屦,故用毁灶之甓,连缀死人足,令直可著屦也。
○“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者,亦义兼二事也。“毁宗”,毁庙也。殷人殡於庙,至葬,柩出,毁庙门西边墙而出于大门。所以然者,一则明此庙於死者无事,故毁之也。二则行神之位在庙门西边,当所毁宗之外,若生时出行,则为坛币告行神,告竟,车躐行坛上而出,使道中安稳如在坛。今向毁宗处出,仍得躐此行坛,如生时之出也。故云“毁宗躐行,出于大门”也。
○“殷道也”者,道,礼也。上三句皆是殷礼也。
○注“明不”至“之外”。
○正义曰:此谓中霤、灶、宗,所以掘中霤毁灶及宗,是明不复有事於此处也。云“周人浴不掘中霤”者,用盘承浴汁也。是以《丧大记》:“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沐用瓦盘。郑注云:“浴沃用枓,沐於盘中,文相变也。”案郑旨则知浴用盘也。云“葬不毁宗躐行”者,周殡於正寝,至葬而朝庙,从正门出,不毁宗也。故《士丧礼》不云“躐行”也。然周家亦不毁灶缀足,而郑注不云者,以周缀足用燕几,其文可见,故此不言耳。至於毁宗、躐行、掘中霤,周虽不为,而经文无云不掘不毁,故郑注言之也。但举首末言之,则中从可知也。云“毁宗,毁庙门之西而出”者,庙门西边墙也。云“行神之位,在庙门之外”者,以其毁宗,故云“躐行”,故知行神在庙门之外,当毁处之外也。行神於后更说。
卷八 檀弓上第三
卷八 檀弓上第三
子柳之母死,子硕请具。具,葬之器用。子柳,鲁叔仲皮之子,子硕兄。
○硕音石。子柳曰:“何以哉?”言无其财。子硕曰:“请粥庶弟之母。”粥,谓嫁之也。妾贱,取之曰买。
○鬻,本又作“粥”,音育,卖也,注同。子柳曰:“如之何其粥人之母以葬其母也?不可。忠恕。既葬,子硕欲以赙布之馀具祭器。古者谓钱为泉布,所以通布货财。子柳曰:“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家於丧。恶因死者以为利。
○恶,乌路反。请班诸兄弟之贫者。”以分死者所矜也。禄多,则与邻里乡党。
[疏]“子柳”至“贫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粥人之母及因死为利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柳”至“硕兄”。正义曰:案下《檀弓》云“叔仲皮学子柳”,故知子柳是叔仲皮之子。知“子硕兄”者,以此云“子硕曰:请粥庶弟之母”,故知“子硕兄”也。
○注“古者”至“货财”。
○正义曰:解布名也,言古者谓钱为泉布,所以然者,言其通流有如水泉而遍,布货买天下货财也。而郑注《周礼》云:“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於水泉,其流行无不遍也。”郑又云:“泉始盖一品,周景王铸大泉而有二品,后数变易,不复识本制,至汉唯有五铢久行。”案郑此者云五铢者,其重五铢。凡十黍为一参,一参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故钱边作“五铢”字也。郑又云:“王莽改货而异作泉布,多至十品。今存於民间多者,有货布、大泉、货泉。货布长二寸五分,广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圜好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其右文曰货,左文曰布,重二十五铢,直货泉二十五。大泉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泉,直十五货泉,货泉径一寸,重五铢,右文曰货,左曰泉,直一也。”案《食货志》云今世谓之笮钱是也。边犹为货泉之字,大泉即今大四文钱也,四边并有文也。货布之形,今世难识,世人或耕地犹有得者,古时一个准二十五钱也。然古又有刀。刀有二种,一是契刀,一是错刀也。契刀直五百,错刀直一千。契刀无缕,而错刀用金缕之。刀形如钱,而边作刀字形也,故世犹呼钱为钱刀也。
君子曰:“谋人之军师,败则死之。谋人之邦邑,危则亡之。”利己亡众,非忠也。言亡之者,虽辟贤,非义退。
公叔文子升於瑕丘,蘧伯玉从。二子,卫大夫。文子,献公之孙,名拔。
○蘧,木又作璩,其鱼反。从,才用反,又如字。拔,皮八反,徐蒲末反。文子曰:“乐哉,斯丘也!死则我欲葬焉。”蘧伯玉曰:“吾子乐之,则瑗请前。刺其欲害人良田。瑗,伯玉名。
○乐音洛,下同,一读下乐,五教反。瑗,于卷反,又於原反。剌,七赐反。
[疏]“公叔”至“请前”。
○正义曰:此一节论蘧伯玉仁者,剌文子欲害人良田之事。
○注“文子,献公之孙,名拔”。
○正义曰:案《世本》云:“献公生成子当,当生文子拔,拔生朱,为公叔氏。”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言声无节。
○弁,皮彦反。孺,而注反。孔子曰:“哀则哀矣,此诚哀。而难为继也。失礼中。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哭踊有节。”
○传,直专反。
[疏]“弁人”至“有节”。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讥弁人哀过之事。
○“而难为继也”者,此哀之深,后人无能继学之者也。
○“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器踊有节”者,又广述其难继为失也。夫圣人礼制,使后人可传可继,故制为哭踊之节,以中为度耳,岂可过甚,皆使后人不可传继乎?然《杂记》:“曾申问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何常声之有?’”则与此违者,云曾子所言,是始死之时,悲哀志懑,未可为节。此之所言,在袭敛之后,可以制礼,故哭踊有节也。所以知然者,曾申之问,泛问於哭时,故知举重时答也。此之所言哭踊有节,节哭之时,在於后也。
叔孙武叔之母死,武叔,公子牙之六世孙,名州仇,毁孔子者。既小敛,举者出户,出户袒,且投其冠,括发。尸出户,乃变服,失哀节。冠,素委貌。
○括,古活反。子游曰:“知礼。”嗤之。
○嗤,昌之反。
[疏]“叔孙”至“知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武叔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武叔”至“子者”。
○正义曰:案《世本》:“桓公生僖叔牙,牙生戴伯兹,兹生庄叔得臣,臣生穆叔豹,豹生昭子婼,婼生戌子不敢,敢生武叔州仇。”仇是公子牙六世孙,故云“公子牙六世孙”也。云“毁孔子者”,《论语》云“叔孙武叔毁仲尼”是也。
○注“尸出”至“委貌”。
○正义曰,案《士丧礼》“卒敛彻帷,主人西面冯尸,踊,无筭,主妇东面冯,亦如之。主人髻发,袒,众主人免”。下云:“士举,男女奉尸,夷于堂。”《丧大记》亦云:“卒小敛,主人袒,说髦,括发以麻。”下云:“奉尸夷于堂。”是括发在小敛之后,奉尸夷于堂之前,主人为欲奉尸,故袒而括发在前。今武叔奉尸夷堂之后,乃投冠括发,故云“尸出户,乃变服,失哀节”。云“冠,素委貌”者,案《杂记》云:“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注云:“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爵弁,而加此绖焉。”郑知然者,以《丧大记》云:“君将大敛,子弁绖。”大夫大敛无文,明亦弁绖,大敛既尔,明小敛亦然,故云大夫以上弁绖。案武叔投冠,武叔是诸侯大夫,当天子之士,故云:“士素委貌。若然,案《士丧礼》主人括发,郑注云“始死,将斩衰者鸡斯,将括发者去笄,纚而紒”,无素委貌者,熊氏云:“《士丧礼》谓诸侯之士,故无素冠也。”崔氏云:“将小敛之时已括发,括发后,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委貌。至小敛讫,乃投去其冠,而见括发。”今案《士丧礼》及《大记》皆小敛卒,乃括发,无小敛之前为括发者,崔氏之言非也。案《士丧礼》小敛括发,郑注《丧服》变除云:“袭而括发者,彼据大夫以上之礼,死之明日而袭,与士小敛同日,俱是死后二日也。”郑注《士丧礼》一括发之后,比至大敛自若。所以《大记》云:“小敛,主人袒,说髦,括发。”是诸侯小敛之时更括发者,崔氏云:“谓说去其髦,更正括发,非重为括发也。”
○“子游曰知礼”。
○子游是习礼之人,见武叔失礼,反谓之“知礼”,故知嗤之也。
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谓君疾时也。卜当为仆,声之误也。仆人、射人,皆平生时赞正君服位者。
○卜人师,依注音仆;师,长也,谓大仆也;本或无“师”字者,非也。前儒如字,卜人及医师也。君薨,以是举。不忍变也。《周礼 射人》:“大丧,与仆人迁尸。”
[疏]“扶君”至“是举”。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薨,所举迁尸之人。
○注“谓君”至“位者”。
○正义曰:知是“君疾时”者,以下云“君薨,以是举”,故知君疾时也。知卜当为仆者,以卜人无正君之事。案《周礼 大仆职》:“掌兆荃之服位。”《射人职》:“掌国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及王举动,悉随王。故知也。
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君子未之言也。二夫人犹言此二人也。时有此二人同居,死相为服者,甥居外家而非之。
○从,才用反。夫人音扶,注同。为,于伪反,注及下注“夫为妻”同或曰,同爨緦。以同居生緦之亲可。
○爨緦,上七乱反,下音思。
[疏]“从母”至“爨緦”。
○正义曰:此一节论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时有”至“非之”。
○正义曰:知“同居”者,以下云“同爨緦”,故知同居也。云“甥居外家而非之”者,以言从母及舅,皆是外甥称谓之辞,故知甥也。若他人之言,应云妻之兄弟妇、夫之姊妹夫相为服,不得云“从母之夫,舅之妻”也。言“甥居外家而非之”者,谓甥来居在外姓舅氏之家,见有此事而非之。或云“外家”者,以二人同住甥居外旁之家,遥讥之。
○“或曰同爨緦”者,甥既将为非礼,或人以为於礼可许,既同爨而食,合有緦麻之亲。此皆据緦麻正衰,非吊服也,故云“相为服”。若是吊服,疏人皆可,何怪此二人。何胤以为吊服加麻绖如朋友然,非也。凡吊服不得称服,故上云“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时朋友吊服而称无服,故知此“相为服”非吊服也。
丧事欲其纵纵尔,趋事貌。纵,读如“总领”之总。
○纵,依注音总,急遽貌。吉事欲其折折尔。安舒貌。《诗》云:“好人提提”。
○折,大兮反,注同。故丧事虽遽不陵节,吉事虽止不怠。陵,躐也。止,立俟事时也。怠,惰也。
○躐,力辄反。惰,徒卧反。故骚骚尔则野,谓大疾。
○骚,素刀反,急疾貌。大音泰,一音他佐反,下注同。鼎鼎尔则小人,谓大舒。君子盖犹犹尔。疾舒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