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185 页/共 187 页
[疏]注“需谓”至“中裨”
○释曰:“需谓不充满”者,需襦不进,故为不充满。谓“弓中裨”者,造弓之法,弓虽用整木,仍於上裨之,乃得调也。
是故厚其液而节其{如巾}。(厚犹多也。节犹也。)
[疏]注“厚犹”至“也”
○释曰:多其液者,谓角其裨须节厚薄得所也。
约之不皆约,疏数必侔。(不皆约,缠之缴不相次也。皆约则弓{如巾}。侔犹均也。
○数,音朔。侔,莫侯反,或亡又反。缴,不音灼。)
[疏]注“不皆”至“均也”
○释曰:“约”,谓以丝胶横缠之,今之弓犹然。云不皆约,谓不次比为之。疏数必侔,约之多少,须稀疏必均也。
斫挚必中,胶之必均。(挚之言致也。中犹均也。)
[疏]“斫挚”至“必均”
○释曰:斫厚薄,必调均为之。施胶亦均,不得偏厚也。自此以下,说弓之隈里施胶之事。云摩其角,谓不均而有高下,则摩其角。
斫挚不中,胶之不均,则及其大也,角代之受病。夫怀胶於内而摩其角,夫角之所由挫,恒由此作。(不均则角蹴折也。
○挫,子卧反。蹴,子六反。)
[疏]注“不”至“折也”
○释曰:此总释经“角代之受病”及“角之所由挫”二事者也。
凡居角,长者以次需。(当弓之隈也,长短各称其,短者居箫。
○隈,乌回反。)
[疏]注“当弓”至“居箫”
○释曰:云“长短各称其”,复云“短者居箫”,箫谓两头,则长者自然在隈内可知。
恒角而短,是谓逆桡,引之则纵,释之则不校。(郑司农云:“恒,读为ㄌ之ㄌ。”玄谓恒读为扌恒,扌恒,竟也。竟其角,而短于渊,引之,角纵不用力,若欲反桡然。校,疾也。既不用力,放之又不疾。
○恒,古邓反,又如字,下同。校,古卯反,注及下同。,音督。ㄌ,古邓反,或古登反,沈又居肯反。扌恒,古邓反。)
[疏]注“郑司”至“不疾”
○释曰:竟角而短,谓施角竟满两畔,而上下短於隈者也。云“是谓逆桡”者,被弦引之时,以角宽而短引之角纵,不用力,若欲反桡然,故云“引之则纵”也。“释之则不校”者,角所以放矢,今角不用力,故释放之不校疾也。
恒角而达,譬如终绁,非弓之利也。(达谓长於渊,若达於箫头。绁,弓<韦必>。角过渊接,则送矢太疾,若见绁於<韦必>矣。弓有<韦必>者,为发弦时备频伤。《诗》云“竹<韦必>绲”。
○辟如,音譬,下注“变辟”同,或房赤反。绁,息列反,弓<韦必>也。<韦必>,音秘,又补结反。为,于伪反。绲,古本反,刘古魂反。滕,本又作,徒登反。)
[疏]注“达谓”至“绲”
○释曰:先郑上读为ㄌ之ㄌ者,从俗也。此弓非直两畔角满,读之为扌恒角,而角又上下长於渊,如达於箫头。若然,则“譬如终绁”,绁,谓弓<韦必>,谓弓在<韦必>中然,非弓之利。引《诗》云“竹<韦必>绲”者,绲,绳。,系约之也。以竹为<韦必>,发弦时,裨於弓之背上,又绳横系之,使相著。<韦必>与弓为力,备顿伤也。
今夫茭解中有变焉,故扌交。(郑司农云:“茭读为‘激发’之激。茭,谓弓檠也。校读为‘绞而婉’之绞。”玄谓茭读如“齐人名手足为”之。茭解,谓接中也。变,谓箫臂用力异。校,疾也。
○茭,司农古历反,郑户卯反。解,户卖反,注同。茭读,音交,下“茭”亦同。激,古历反。,乌唤反。,户卯反。臂,如字,下文同,本或作辟,一音房赤反。)
[疏]“今夫”至“故校”
○释曰:记人别起义端,故言“今夫”。言“茭解中”,谓弓隈与弓箫角接之处。云“有变”者,即异也,谓弓箫与臂用力异。异者,引之则臂中用力,放矢则箫用力。既用力异,故绞,绞,谓矢去疾也。
○注“郑司”至“疾也”
○释曰:先郑读“茭”为“激发”之“激”者,当时有激发之语,故从俗读之。云“茭谓弓檠也”者,此据用时,辄言弓檠,於义不合,後郑不从之。云“绞”读为“绞而婉”之“绞”者,按昭元年《左氏传》,虢之会,楚公子围设服离卫,叔孙穆子曰:“楚公子美矣,君哉。”退会,子羽谓子皮曰:“叔孙绞而婉。”故读从之。此後郑增成其义。玄谓“茭”读如“齐人名手足为”之“”者,时齐人有名手足节间为茭,取弓隈与箫角相接,名茭也。
於挺臂中有付焉,故剽。(挺,直也。付,侧骨。剽亦疾也。郑司农云:“剽读为‘湖漂絮’之漂。”
○挺,敕顶反,注同,或徒冷反。付,方辅反,下同。湖,音胡。漂,匹妙反。絮,相预反。)
[疏]注“挺直”至“之漂”
○释曰:直臂中,正谓弓把处。“有付焉”者,谓角弓於把处两畔有侧骨。骨坚强,所以与弓为力,故剽疾也。先郑云“剽”读为“湖漂絮”之“漂”者,时有此语,从俗读之。
恒角而达,引如终绁,非弓之利。(重明达角之不利。变譬言引,字之误。
○引,音譬。重,直用反。)挢欲孰於火而无赢,挢角欲孰於火而无覃,引筋欲尽而无伤其力,鬻胶欲孰而水火相得,然则居旱亦不动,居湿亦不动。(赢,过孰也。覃,炙烂也。不动者,谓弓也。故书“覃”或作“朕”,郑司农云:“字从覃。”
○挢,居兆反,刘枯老反,沈古了反。覃,音潜,又音寻,或大含反。鬻,章吕反。)
[疏]“挢”至“不动”
○释曰:此一经,明料理、角、筋、胶四者,得所不得所之事。不言漆丝者,用力少,故不言也。
苟有贱工,必因角之湿以为之柔。善者在外,动者在内,虽善於外,必动於内,虽善,亦弗可以为良矣。(苟,愉也。湿犹生也。
○愉,吐侯反,或吐豆反。)
[疏]“苟有”至“良矣”
○释曰:此经说弓须外内皆善,不得外善内恶者也。
凡为弓,方其峻而高其付,长其畏而薄其敝,宛之无已,应。(宛,谓引之也。引之不休止,常应弦,言不罢需也。峻,谓箫也。郑司农云:“敝读为‘蔽塞’之蔽,谓弓人所握持者。”
○畏,乌回反。敝,读为蔽,必世反,刘又博婿反。宛,於阮反。应,应对之应,注下皆同。罢,音皮。)
[疏]“凡为”至“已应”
○释曰:“方其峻”,峻,谓箫,箫宜方为之。“而高其付”,付,把中,高对方,则此高者谓为付骨,宜高为之。“长其隈”,谓付之上下,宜长为之。“而薄其敝”,敝,谓人所握持,手蔽之处,宜薄为之。有此四善,故引之无休止而应弦,故云“宛之无已”,应谓常用而不就弦也。
下付之弓,末应将兴。(末,犹箫也。兴,犹动也,发也。弓付卑,箫应弦则付将动。
○卑,刘音婢。)
[疏]注“末犹”至“将动”
○释曰:言“下付”者,犹把骨大下,为之,由弓隈下短,故箫应弦,则将动发也。
为付而发,必动於<杀闪>。(<杀闪>接中。
○<杀闪>,色界反,刘色例反,注下同。)
[疏]注“<杀闪>接中”
○释曰:此重释上文“末应将兴”。若如上为付而发动,则接中亦动也。
弓而羽<杀闪>,末应将发。(羽读为扈,扈,缓也。接中动则缓,缓箫应弦,则角将发。
○羽,音户。)
[疏]注“羽读”至“将发”
○释曰:破“羽”为“扈”者,羽於弓义无所取,故破从扈也。必知此有缓义者,以其上文云“必动於<杀闪>”,故知此云羽<杀闪>者,当从缓<杀闪>。
弓有六材焉,维强之,张如流水。(无难易也。
○易,以豉反,下同。)
[疏]注“无难易也”
○释曰:弓有六材,惟以为强者,以其外五材,当依而有,以为本,故指为强。“张如流水”者,以得所,以制五材,故张如流水无难易,无难易,则强弱得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