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服制通释 - 第 5 页/共 10 页

伯父    侄   祖   父  已身   叔父    侄【已上皆为人后】   释曰已于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本皆不杖期亲也今彼既出为人后则与已又踈逺矣故为之降服大功也若为亲伯叔父后则不降   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适人者   长姑  兄弟  侄   祖   父   已身   少姑   姊妹【已上皆适人者】   释曰已于在室姑姊妹及兄弟之女本皆不杖期亲也今既适人则为他家妇矣故为之降服大功也   为人后者为伯叔父姑姊妹兄弟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侄   本生祖  本生父  已身【为人后】   姑【在室者】  姊妹【在室者】   释曰已于伯叔父姑姊妹兄弟侄本皆不杖期亲也今已既为人后则以所后之宗为重矣故于此数亲皆降服大功也   女适人者为伯叔父姑姊妹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侄   祖    父母   女身【适人者】   姑【在室者】  姊妹【在室者】   释曰女在室于伯叔父姑姊妹兄弟侄本皆不杖期亲也既已适人则所重在夫家矣故于此数亲皆降服大功也   女适人者为嫁母出母   母【嫁母出母】     女身【适人者】   释曰嫁女于母本降服不杖期母或为父弃出或父卒再嫁则又降为大功也   嫁母出母为女适人者   母身【嫁母出母】     女【适人者】   释曰母为嫁女服大功正也母虽为父弃出及父卒再嫁服亦同也或曰嫁女于嫁母出母服有降而嫁母出母于嫁女则无所降者何也葢女为母服由父而推母被出再嫁则非父之妻而失母之道矣故先王特降其服若母之于女则义无所从杀也故不降   义服   为众子妇   甲【长子妻为嫡孙】   舅姑身     乙【余皆众子妇】   丙   释曰自嫡子妇外皆众子妇也舅姑为嫡妇不杖期故为众妇服大功也【周制庶妇小功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征奏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凡弟子妇同为大功宋朝因之】   为兄弟子之妇   兄    侄妇   父    已身   弟    侄妇   释曰已为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则为其妻宜服大功也   为夫祖父母   夫祖父母  夫父母  妻身   释曰孙于祖父母正服齐衰不杖期而其妻则止服大功也葢孙于祖父母亲也其妻于夫之祖父母则义也故服不从于夫若夫以嫡孙承祖父母重而其妻亦从服者此则重嫡孙故也   为夫伯叔父母   夫伯父母   夫祖   夫父母   妻身   夫叔父母   释曰夫为伯叔父母服不杖期矣则妻宜为之服大功也   为夫兄弟之子妇   夫兄   子妇   夫父   妻身   夫弟   子妇   释曰妇人既为夫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则宜为其妻服大功也此则俗所谓伯叔母为侄妇服也   夫为人后其妻为本生舅姑   夫本生父母  夫为人后  妻身释曰夫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矣则其妻为本身舅姑宜又降为大功也   为人后及女适人者为伯叔母   伯母   祖    父母   已身【为人后者女适人者】   叔母   释曰已于伯叔母本不杖期亲也今已既为人后既已适人则为伯叔母降服大功也   为夫兄弟之子为人后及女适人者   夫兄弟  子女【为人后适人者】   夫父   妻身   夫兄弟  子女【为人后适人者】   释曰伯叔母于夫之兄弟之子女本不杖期亲也今彼既为人后既已适人则伯叔母为之降服大功也   内外服制通释卷五   钦定四库全书   内外服制通释卷六    宋 车垓 撰小功五月   正服   为从祖祖父从祖祖姑   从祖祖父【祖兄弟也】   曽祖  祖 父 已身【侄孙也】   从祖祖姑【祖姊妹也】   释曰此即侄孙为伯祖叔祖姑婆服也葢伯祖叔祖姑婆为侄孙服小功故侄孙为之亦小功也   为兄弟之孙   兄   子   孙【曰侄孙男女】   父   已身   弟   子   孙【曰侄孙男女】   释曰此即伯祖叔祖为侄孙服也葢侄孙为伯祖叔祖服小功故伯祖叔祖为侄孙亦小功也   为从祖父从祖姑   伯祖   从祖父【父从兄弟也】   曽祖  祖    父   已身   叔祖   从祖姑【父从姊妹也】   释曰此堂侄为堂伯叔姑服也葢堂伯叔姑为堂侄服小功故堂侄为之服亦小功也   为从父兄弟之子   伯父   从兄   子   祖   父    已身   叔父   从弟   子   释曰説义与前同此即堂伯叔为堂侄报服小功也   为从祖兄弟姊妹   伯父  从祖伯父 从祖兄弟   曽祖  祖   父   叔父  从祖叔父 从祖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