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60 页/共 117 页
一人举爵,(三献礼成,更起酒也。主人奠之,未举也。)
[疏]“一人举爵”。
○注“三献”至“举也”。
○释曰:云“三献礼成”者,大夫士家祭三献,《特牲》、《少牢》礼是也。云“更起酒”者,此欲献酬,从者不得酌神之尊,是以《特牲》行酬时,设尊两壶於阼阶东,西方亦如之。郑注云:“谓酬宾及兄弟。”则此亦当然,故知别取酒也。云“主人奠之,未举”者,以其下文云“献从者”,乃云“行酬”,似《乡饮酒》、《乡射》一人举觯,未举,待献介众宾後乃行酬,亦然也。
献从者,(从者,家臣从行者也。主人献之,劳之也。皆升饮酒於西阶上,不使人献之,辟国君也。)
[疏]“献从者”。
○注“从者”至“君也”。
○释曰:知升饮於上者,案《特牲礼》献众宾及兄弟之等,皆升饮於西阶上,故此献从者,亦於阶上可知。云“不使人献之,避国君”者,若正祭,虽国君亦自献,故《祭统》云“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君洗瑶爵献大夫”之等。若然,则告祭非常,今献从者,从燕法。案《燕礼》使宰夫为献主,是国君不亲献,此大夫亲献,故云避国君也。
行酬,乃出。(主人举奠酬从者,下辩,室老亦与焉也。)
[疏]注“室老亦与”。
○释曰:知者,案《燕礼》使者劳者,在者亦与,故知此室老亦与。不言士者,文不具,亦与可知。
上介至,亦如之。
聘遭丧,入竟,则遂也。(遭丧,主国君薨也。入竟则遂,国君以国为体,士既请事,已入竟矣。关人未告,则反。)
[疏]“聘遭丧入竟则遂也”。
○注“遭丧”至“则反”。
○释曰:自此尽“卒殡乃归”,上陈告行聘之事,此以下论或遭主国君丧,或聘君薨於後,或使者与介身卒。安不忘危,故见此非常之事。从此尽“练冠以受”,论主国君或夫人薨,或世子死,行变礼之事。云“以国为体”者,谓《公羊传》宋人执郑祭仲,使之逐忽而立突仲,以逐忽则国存,不逐则国灭,故逐忽而立突,是以国为体。但聘君主以聘国,故君虽薨而遂入,关人未告则反者,聘使至关,乃谒关人,关人入告君,君知乃使士请事。已入关,自然入矣,若关人未告君,君不知,使者又未入闻,主国君死,理当反矣。
不郊劳,(子未君也。)
[疏]“不郊劳”。
○注“子未君也”。
○释曰:案文公八年,天王崩。九年,毛伯来求金,《公羊传》曰:“何以不称使?当丧未君也。逾年矣,何以谓之未君?即位矣而未称王也。未称王何以知其即位?以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三年然後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若然,云“子未君”,《公羊传》文。但彼据逾年即位後,此据新遭父丧,引之者,以其同是子未君故也。
不筵几,(致命不於庙,就尸柩於殡宫,又不神之。)
[疏]“不筵几”。
○注“致命”至“神之”。
○释曰:“不筵几,致命不於庙”,决正聘设几筵也。“就尸柩於殡宫”者,国君虽以国为体,主聘其国,但聘亦为两君相好,今君薨,当就尸柩,故不就祖庙也。云“又不神之”者,以其鬼神所在曰庙,则殡宫亦得为庙,则设几筵亦可矣。但始死,不忍异於生,不神之,故於殡傍无几筵也。《曾子问》云“君薨世子生”,告殡殡东有几筵者,郑云:“明继体也。”然则寻常则殡东不设几筵,当在室内矣。
不礼宾。(丧降事也。)
[疏]“不礼宾”。
○注“丧降事也”。
○释曰:云“不礼”者,谓既行聘享讫,不以醴酒礼宾也。
主人毕归礼,(宾所饮食不可废也。礼,谓饔饩飨食。)
[疏]“主人毕归礼”。
○注“宾所”至“飨食”。
○释曰:知归礼中兼有飨食者,主人有故,虽飨食,亦有生致法,故主人亦归之。且下文云“宾唯饔饩之受”,明本并飨食,亦归宾,乃就中受饔饩。若本不归飨食,空归饔饩何顿云饔饩之受,明其时并致飨食也。
宾唯饔饩之受。(受正不受加也。)
[疏]“宾唯饔饩之受”。
○注“受正不受加也”。
○释曰:饔饩大礼是其正,自飨食之等是其加也。
不贿,不礼玉,不赠。(丧杀礼,为之不备。)
[疏]“不贿不礼玉不赠”。
○注“丧杀礼为之不备”。
○释曰:云“不贿”者,皆据上文谓不以束纺。“不礼玉”者,谓不以束帛、乘皮以报享。“不赠”者,宾出至郊,不以物赠之也。
遭夫人、世子之丧,君不受,使大夫受于庙,其他如遭君丧。(夫人、世子死,君为丧主,使大夫受聘礼,不以凶接吉也。其他,谓礼所降。)
[疏]“遭夫”至“君丧”。
○注“夫人”至“所降”。
○释曰:云“夫人、世子死,君为丧主”者,案《礼记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郑注云:“言妻,见大夫以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故云君为丧主。既为丧主,是以使大夫受聘礼,不以凶接吉也。云“其他,谓礼所降”者,谓“不礼以下,不赠以上”,皆阙之。
遭丧,将命于大夫,主人长衣练冠以受。(遭丧,谓主国君薨,夫人、世子死也。此三者,皆大夫摄主人。长衣,素纯布衣也。去衰易冠,不以纯凶接纯吉也。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长衣,继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纯袂寸半耳。君丧不言使大夫受,子未君,无使臣义也。)
[疏]“遭丧”至“以受”。
○注“遭丧”至“义也”。
○释曰:此经总说上三人死,主君不得受命,故使将命於大夫,主人即大夫,故郑云“此三者,皆大夫摄主人”也。云“长衣,素纯布衣”者,此长衣则与深衣同布,但袖长素纯为异,故云长衣素纯布衣也。此长衣之缘以素为之,故云素纯也。去衰易冠者,谓脱去斩衰之服,而著长衣,脱去六升、九升之冠,而著练冠,故云“去衰易冠”也。云“不以纯凶接纯吉”者,《聘礼》是纯吉礼,为君三升衰裳六升冠,为夫人、世子,六升衰裳九升冠,是纯凶礼。麻与屦不易,直去衰易冠而已,故云不以纯凶接纯吉。云“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长衣,继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纯袂寸半耳”,郑言此者,欲广解长衣、中衣、深衣三者之义。此三者之衣,皆用朝服十五升布,六幅分为十二幅而连衣裳,袖与纯缘则异,故云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与长衣继皆掩尺者,案《玉藻》云“长中继掩尺”,郑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掩一尺。”此郑云吉时之服纯袂寸半者,纯为衣裳之侧,袂为口缘,皆寸,半表里共三寸。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以彩。”纯素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以此言之,则长衣、中衣皆用素纯。云“君丧不使大夫受,子未君,无使臣义也”者,其疏见於上。若然,臣为君斩,为夫人、世子期,轻重不同。今受邻国之聘礼,同用长衣练冠者,但接邻国者,礼不可以纯凶,故权制此服,略为一节耳。向来所释,皆是君主始薨。假令君薨逾年,嗣子即位,邻国朝聘,以吉礼受之於庙,故成十七年《经》书“邾子ㄑ且卒”,十八年“邾宣公来朝”,《传》云“即位而来见”,逾年可以朝他国,他国来朝亦得以吉礼受之於庙矣。虽逾年而未葬,则不得朝人。人来朝已,亦使人受之於庙。於夫人、世子亦然,以其本为死者,来故也。
聘,君若薨于後,入竟则遂。(既接於主国君也。)
[疏]“聘君”至“则遂”。
○注“既接於主国君也”。
○释曰:自此尽“唯稍受之”,论聘者遭已君之丧,行非常之礼事。云“接於主国”者,谓谒关人,关人告君,君使士请事,是接於主国矣。故“入境则遂”也。
赴者未至,则哭于巷,衰于馆。(未至,谓赴告主国君者也。哭于巷者,哭于巷门,未可为位也。衰于馆,未可以凶服出见人。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今文赴作计。)
[疏]“赴者”至“于馆”。
○注“未至”至“作计”。
○释曰:“未至,谓赴告主国君者也”,以其本国遭丧,赴者有两使,一使告聘者,一使告主国。云“未可为位”者,以其赴主国之使未至,是以未可为位,受人吊礼。云“衰于馆未可以凶服出见人”者,对下经“赴者至,则衰而出”。云“其聘享之事,自若吉”者,下云受饔饩之礼,故知先行聘享,乃後受礼,以其主国未得赴告,故自若吉也。
受礼,(受饔饩也。)
[疏]“受礼”。
○注“受饔饩也”。
○释曰:上文遭主国之丧,宾唯饔饩之受,受礼亦饔饩之礼。
不受飨食。(亦不受加。)
[疏]“不受飨食”。
○注“亦不受加”。
○释曰:上文遭主国之丧,云“唯饔饩之受”,注云:“受正不受加也。”加,即此飨食也,故此云“亦不受加”也。
赴者至,则衰而出,(礼为邻国阙,於是可以凶服将事也。)
[疏]“赴者”至“而出”。
○注“礼为”至“事也”。
○释曰:云“礼为邻国阙”者,案襄二十三年,《春秋左氏传》云:“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服注云:“邻国尚为之阙乐,况舅甥之亲乎?”若然,赴者至,主国君使者衰而出,则主国可以阙乐。云“於是可以凶服将事”者,谓主人所归礼,则宾可以凶服受之,其正行聘享,则著吉服矣。故《杂记》云“执玉不麻”是也。
唯稍受之。(稍,禀食也。)
[疏]“唯稍受之”。
○注“稍禀食也”。
○释曰: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从者既多,不可阙於稍食。案《周礼》每云“稍事”,皆谓米禀以其稍稍给之,故谓米禀为稍。
归,执圭复命于殡,升自西阶,不升堂。(复命于殡者,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
[疏]“归执”至“升堂”。
○注“复命”至“亡同”。
○释曰:自此尽“即位踊”,论使者丧,还执圭还国复命之事。云“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者,案《礼记》奔父母之丧,升自西阶。此复命於殡,亦升自西阶法。生时出必告,反必面,故云臣子於君父存亡同也。
子即位,不哭。(将有告请之事,宜清净也。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
[疏]“子即位不哭”。
○注“将有”至“哭位”。
○释曰:云“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者,案《公羊传》:“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君。”案上文称世子,此文单称子,是知其君薨,故君不称某,而与此既葬同号者,以其既不得称世子,略云子而已。故不言某,其实正法称子某,是以《杂记》在殡待邻国之使皆称某。云“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者,但臣子一列,上下文唯言子,不言群臣,与子同。知如朝夕哭位者,案《奔丧》云:奔父之丧在家者,待之皆如朝夕哭位,故知此亦然。
辩复命,如聘。(自陈币至于上介,以公赐告,无劳。)
[疏]“辩复命如聘”。
○注“自陈”至“无劳”。
○释曰:言“辩复命如聘”者,上文君存时,使者复命,自陈公币已下,至赐告之等,今复命於殡所,亦尽陈之,故言“辩”。知“无劳”者,劳主君出命,今君薨,不可代君出命,故知无劳也。
子臣皆哭。(使者既复命,子与群臣皆哭。)
[疏]“子臣皆哭”。
○注“使者”至“皆哭”。
○释曰:此据子在位哭,亦兼群臣,故郑云“子与群臣皆哭”。
与介入,北乡哭。(北乡哭,新至别於朝夕。)
[疏]“与介入北乡哭”。
○注“北乡”至“朝夕”。
○释曰:使者升阶复命讫,不见出文,而言与介入者,以其复命之时,介在币南,北面,去殡远,复命讫,除去币,宾更与介前入近殡,北乡哭,乡内为入,故云“与介入,北乡哭”也。云“北乡哭,新至别於朝夕”者,朝夕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今於殡前北乡,故云别於朝夕也。
出,袒括发。(悲哀变於外,臣也。)
[疏]“出袒括发”。
○注“悲哀变於外臣也”。
○释曰:案《奔丧》云“至於家,入门左,升自西阶”,东面哭,括发袒於殡东,是於内者,子故也。此使者出门,袒括发,变於外者,臣故也。
入门右,即位踊。(从臣位,自哭至踊,如奔丧礼。)
[疏]“入门右即位踊”。
○注“从臣”至“丧礼”。
○释曰:案《奔丧》云:袒括发於西阶,东即位,踊,袭、於序东。此门外袒括发,入门右,即位踊,亦当袭於序东,故郑云“自哭至踊,如奔丧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