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52 页/共 117 页
贾人东面坐启椟,取圭,垂缫,不起而授上介。(贾人乡入陈币,东面俟,於此言之,就有事也。授圭不起,贱不与为礼也。不言裼袭者,贱不裼也。缫,有组系也。)
[疏]“贾人”至“上介”。
○注“贾人”至“系也”。
○释曰:“贾人乡入陈币,东面俟,於此言之,就有事也”者,上文宾入次,乃陈币在门外,不言者,彼贾人未有事。今此有事,故就此言面位,以此东面,明初亦东面矣,故举此明前东面也。云“授圭不起,贱不与为礼也”者,以贾人是庶人在官者,故云贱不与为礼,为礼当起而授也。云“不言裼袭者,贱不裼也”者,若不贱,以垂缫当裼,以贱故不裼也。云“缫,有组系”也,知有组者,下记云:“所以朝天子,圭与缫皆九寸。”“问诸侯,朱绿缫,八寸,皆玄系,长尺,绚组”是也。
上介不袭,执圭,屈缫,授宾。(上介北面受圭,进西面授宾。不袭者,以盛礼不在於已也。屈缫,并持之也。《曲礼》曰:“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
[疏]“上介”至“授宾”。
○注“上介”至“则袭”。
○释曰:上介裼於贾人处,垂缫受得圭而不袭者,郑云“以盛礼不在於己故也”,以宾执圭,升堂致命,为盛礼在己者也。云“上介北面受圭,进西面授宾”者,以上介本位北面,故北面受圭,宾东面,故上介西面授宾。引《曲礼》者,彼记人据此绚组尺为缫藉,不据韦皮衣木板画以五采之缫藉也。云“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据此,贾人垂缫以授上介,上介不袭受之时也。云其“无藉者”,则袭者据此上介屈缫以授宾,宾袭受之时也。记人直记裼袭之义,不论盛礼在己之意,故各举一边而言也。
宾袭,执圭。(执圭盛礼,而又尽饰,为其相蔽敬也。《玉藻》曰:“服之袭也,充美也。是故尸袭,执玉龟袭”也。)
[疏]“宾袭执玉”。
○注“执圭”至“袭也”。
○释曰:云“执圭盛礼”者,《玉藻》云“执玉龟袭”,注:“重宝瑞也。”若然,云盛礼者,以其圭瑞以行礼,故为盛礼也。云“又尽饰,为其相蔽敬也”者,《玉藻》又云:“君在则裼尽饰也。”注云:“臣於君所。”今聘宾於主君,亦是臣於君所,合裼以尽饰。今既执圭,以瑞为敬,若又尽饰而裼,则掩蔽玉之敬,故不得裼也。云“服之袭也,充美也”者,彼注云:“充犹覆也。”“是故尸袭”者,为尸尊,故去饰也,不裼。云“执玉龟袭也”者,彼注云:“重宝瑞也。”以龟玉为宝瑞,若裼,则尽饰为蔽敬,故引之证不裼也。
摈者入告,出辞玉。(摈者,上摈也。入告公以宾执圭,将致其聘命。圭,贽之重者,辞之,亦所以致尊让也。)
[疏]“摈者”至“辞玉”。
○注“摈者”至“尊让”。
○释曰:知摈是上摈者,案上相礼者皆上摈,故知此亦据上摈。云“圭,贽之重”者,《大宗伯》云“以玉作六瑞”,君之所执;又云“以禽作六贽”,臣之所执;总而言之皆是贽。故《左氏传》云男贽不过玉帛、禽鸟,但君之所执,为贽之重者也。云“辞之,亦所以致尊让”也,致尊让,《乡饮酒义》文。彼为宾主三辞三让,是致尊让。此辞玉,亦是致尊让之事,故引之为证也。案文公十二年《左氏传》云:秦伯使西乞术来聘,襄仲辞玉,宾对曰:“不腆敝器,不足辞也。”彼主人无三辞者,文不具,亦当三辞也。
纳宾,宾入门左。(公事自西。)
[疏]“纳宾宾入门左”。
○注“公事自西”。
○释曰:案《玉藻》云:“公事自西。”注云:“聘享也。”又云:“私事自东。”注云:“觌面也。”故郑引之以证此入门左是聘享。宾入自西,入门左也。
介皆入门左,北面,西上。(随宾入也。介无事,止於此。今文无门。)
[疏]“介皆”至“西上”。
○注“随宾”至“无门”。
○释曰:案《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及将币,“每门止一相,及庙,唯君相入”,注云:“唯君相入,客臣也。相不入矣。”此介皆入,不同者,彼云每门止一相,郑云绝行在後耳,非是全不入庙。又云唯君相入者,谓前相君礼须入,故言之;臣相不前相礼,故不言入;其实皆入,与此同也。
三揖,(君与宾也。入门将曲,揖;既曲北面,又揖;当碑揖。)
[疏]“三揖”。
○注“君与”至“碑揖”。
○释曰:前云公揖入,立于中庭,三分庭一在南。宾後独入,得云“入门将曲,揖”者,谓公先在庭南面,宾既入门,至碑曲,揖,宾既曲北面,宾又揖,主君揖,主君二者,皆向宾揖之,再揖讫,亦主君东面向堂涂,北行当碑,乃得宾主相向而揖,是以得君行一,臣行二,非谓宾入门时,主君更向内ニ,相近而揖。若然,何得云君行一,臣行二也。
至于阶,三让。(让,升。)
公升二等,(先宾升二等,亦欲君行一,臣行二。)
[疏]“公升二等”。
○注“升宾”至“行二”。
○释曰:诸侯阶有七等,公升二等,在上仍有五等,而得云君行一,臣行二者,但君行少,臣行多,大判而言,非谓即君行一,臣行二。此文出《齐语》晏子辞。
宾升,西楹西,东面。(与主君相乡。)
摈者退中庭。(乡公所立处,退者以公宜亲受宾命,不用摈相也。)
[疏]“摈者退中庭”。
○注“乡公”至“相也”。
○释曰:上文公揖入,立于中庭,今公与宾升堂,云“摈者退中庭”,此文与君立中庭同,故云“乡公所立处”。
宾致命。(致其君之命也。)
公左还,北乡。(当拜。)
[疏]“公左还北乡”。
○注“当拜”。
○释曰:言“左还北乡”者,公升受宾致命时西乡,以左手乡外,回身北面乃拜,故云“当拜”。
摈者进。(进阼阶西,释辞於宾,相公拜也。)
[疏]“摈者进”。
○注“进阼”至“拜也”。
○释曰:知“阼阶西”者,以其摈者在中庭公立处,直言“进”,则进至阼阶西,不得更向阼阶前,亦不可更进西阶,故知“进阼阶西,释辞於宾”,复得“相公拜”也。
公当楣再拜。(拜贶也。贶,惠赐也。楣谓之梁。)
[疏]“公当楣再拜”。
○注“拜贶”至“赐也”。
○释曰:拜贶之言,文出《聘义》。彼云“北面拜贶,拜君命之辱”是也。
宾三退,负序。(三退,三逡遁也。不言辟者,以执圭将进授之。)
[疏]“宾三退负序”。
○注“三退”至“授之”。
○释曰:案上文宾入门,“公再拜,宾辟,不答拜”。又下文云宾讶受几於筵前,“公一拜送,宾以几辟”,皆言辟,此不言辟,故决之也。案《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及将币,“客登拜,客三辟,授币”,注云:“客三辟,三退,负序也”者,彼诸公之臣相聘之礼,与侯伯之卿聘於邻国之礼少异故也。
公侧袭,受玉于中堂与东楹之。(侧犹独也。言独,见其尊宾也。他日公有事,必有赞为之者。凡袭于隐者,公序坫之可知也。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深,尊宾事也。东楹之,亦以君行一,臣行二。)
[疏]“公侧”至“之”。
○注“侧犹”至“行二”。
○释曰:云“他日公有事,必有赞为之”者,案《大射》云公卒射,小臣正赞袭,是其赞为之也。云“几袭於隐”者,案《士丧礼》:小敛,主人袒于户内,袭于序东。丧礼遽於事,尚袭於序东,况吉事乎?明知袭於隐者也。云“公序坫之可也”者,《士丧》袭于序东,谓於堂东地上,此则公在堂上。堂东南角为坫,郑以意斟酌隐处无过於序东坫北可也。无正文,故云可也。云“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深,尊宾事也”者,凡庙之室堂皆五架,栋南北皆有两架,栋北一架,下有壁,开户栋南一架,谓之楣。则楣北有二架,楣南有一架。今於当楣北面拜讫,乃更前北侵半架,於南北之中乃受玉,故云南北之中,乃入堂深,尊宾事故也。云“东楹之,亦以君行一,臣行二”者,两楹之为宾主处中,今乃於东楹之,更侵东半,故云君行一臣行二也。
摈者退,负东塾而立。(反其等位,无事。)宾降,介逆出。(逆出,由便。)宾出。(聘事毕。)
公侧授宰玉。(使藏之,授於序端。)
[疏]“公侧授宰玉”。
○注“使藏”至“序端”。
○释曰:郑知“授於序端”者,凡公授受皆於序端,是以下文“公升侧受几于序端”,故知此亦授于序端也。
裼,降立。(裼者,免上衣,见裼衣。凡当盛礼者,以充美为敬。非盛礼者,以见美为敬。礼尚相变也。《玉藻》曰:“裘之裼也,见美也。”又曰:“は裘青犴α,绞衣以裼之。”《论语》曰:“素衣,は裘。”皮弁时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裘者为温,表之,为其亵也。寒暑之服,冬则裘,夏则葛。凡衤裼者左,降立,俟享也。亦於中庭。古文裼皆作赐。)
[疏]“裼降立”。
○注“裼者”至“作赐”。
○释曰:云“裼者,免上衣,见裼衣”者,案《玉藻》云:“君衣狐白裘,锦衣以裼之。”注云:“君衣狐白毛之裘,则以素锦为衣覆之使可裼也。袒而有衣曰裼,必覆之者,裘亵也。《诗》云:‘衣锦衣,裳锦裳。’然则锦衣复有上衣明矣。天子狐白之上衣,皮弁服与?凡裼衣象裘色也。”若然,凡服四时不同,假令冬有裘,亻亲身衫,又有襦,襦之上有裘,裘上有裼衣,裼衣之上又有上服、皮弁、祭服之等。若夏则以,之上则有中衣,中衣之上复有上服、皮弁、祭服之等。若春秋二时,则衣袷褶,袷褶之上加以中衣,中衣之上加以上服也。言见裼衣者,谓袒衿前,上服见裼衣也。故《玉藻》云:“裘之裼也,见美也。”袭者掩之,故《玉藻》云“袭充美”是也。云“凡当盛礼者,以充美为敬。非盛礼者,以见美为敬。礼尚相变也”者,《玉藻》云“执龟玉袭”,是礼之盛者,充美为敬。《玉藻》又云:“君在则裼,尽饰也。”是非盛礼者,以见美为敬。据此二者,是礼尚有相变也。引《玉藻》者,证礼不盛者,以裼见美也。又曰“は裘青犴α,绞衣以裼之”,引《论语》“素衣は裘”,又云“皮弁时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郑并引二文者,欲见诸侯与其臣视朔与行聘礼,皆服は裘,但君则は裘还用はα,臣则不敢纯如君,は裘则青犴α裼衣,君臣亦有异时。若在国视朔,君臣同素衣为裼,故《乡党》云“素衣は裘”,彼一篇是孔子行事。郑兼见君臣视朔之服,是其君臣同用素裼可知。若聘礼,亦君臣同用は裘,但主君则用素衣为裼,使臣则用绞衣为裼,是以郑总云皮弁时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言“或素衣”者,在国则君臣同素衣,聘时主君亦素衣,唯臣用绞衣为裼也。依《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布”,皮弁亦天子朝服,与诸侯朝服同用十五升布,亦同素积以为裳,白舄,臣用白屦也。云“裘者为温,表之,为亵”者,案《月令》云孟冬天子始裘。是裘为温。云“表之”者,则裼衣是也。裼衣象裘色,复与上服色同也。云“凡衤裼者左”者,吉凶皆袒左是也,是以《士丧礼》主人左袒,《檀弓》云吴季札“左袒右还其封”,《大射》亦左袒。若受刑,则袒右,故《觐礼》侯氏袒右受刑是也。知降立俟享也者,下文宾行享是也。
●卷二十一聘礼第八
摈者出请。(不必宾事之有无。)
[疏]“摈者出请”。
○注“不必”至“有无”。
○释曰:自此尽“以束帛如享礼”,论享礼之事。
宾裼,奉束帛加璧享。摈者入告,出许。(许受之。)
庭实,皮则摄之,毛在内,内摄之,入设也。(皮,虎豹之皮。摄之者,右手并执前足,左手并执後足,毛在内,不欲文之豫见也。内摄之者,两手相乡也。入设,亦参分庭一在南,言则者,或以马也。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
[疏]“庭实”至“设也”。
○注“皮虎”至“可也”。
○释曰:知“皮,是虎豹皮”者,经云“毛在内”,不欲文之豫见,是有文之皮。《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束帛加璧,往德也。”文无所属,则天子诸侯皆得用之。此聘使为君行之,故知皮是虎豹之皮也。《齐语》云:“桓公知诸侯归己,令诸侯轻其币,用麋鹿皮”,非其正也。云“摄之者,右手并执前足,左手并执後足”者,下云皮右首,故云右手执前两足。必以一手执两足者,取两足相向,得掩毛在内,俱放,又得毛向外,故郑云“内摄之者,两手相乡”也。知入设参分庭一在南者,见《昏礼记》:“纳徵,执皮,摄之,内文,兼执足。左首,随入西上,参分庭一在南。”故知此亦然。但此右首,彼左首者,《昏礼》象生,故与此异也。云“则者,或以马也”者,以其皮马相,有皮则用皮,无皮则用马,故云“则”,见其不定故也。云“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者,云凡君於臣,谓使者归,若使卿赠如觌币,及食飨以侑币、酬币,庭实皆有皮,故云“凡”也。臣於君,谓私觌,庭实设四皮,及介用俪皮,此皆有麋鹿皮,故亦云“凡”也。若然,《大宗伯》云“孤执皮帛”,郑云:天子之孤用虎皮,诸侯之孤用豹皮。得用虎豹者,彼所执以为贽,与庭实不同,故得用虎豹也。
宾入门左,揖让如初,升致命,张皮。(张者,释外足,见文也。)
[疏]“宾入”至“张皮”。
○注“张者”至“文也”。
○释曰:案《昏礼记》:“宾致命,释外足,见文,主人受币,士受皮。”注云:“宾致命,主人受币,庭实所用为节。”此亦然,下受皮以授币为节也。
公再拜受币。士受皮者自後右客。(自,由也。从东方来,由客後西,居其左受皮也。执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
[疏]“公再”至“右客”。
○注“自由”至“而出”。
○释曰:云“执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者,此约下私觌时,“牵马者自前西向出”相类,故云“亦”也。
宾出,当之坐摄之。(象受于宾。)
[疏]“宾出”至“摄之”。
○注“象受于宾”。
○释曰:云“坐摄之”者,向张皮见文,今摄之者,还如入时,执前後足,内文也。
公侧授宰币,皮如入,右首而东。(如入,左在前。皮右首者,变于生也。)
[疏]“公侧”至“而东”。
○注“如入”至“生也”。
○释曰:云“公侧授宰币”者,上云“公侧袭”,侧犹独也,此已上侧亦独,无人赞之也。云“如入,左在前”者,皮四张,三人入门时,先者北面在左,西头为上,馀取皮向东者,亦左在前,向东为次第也。云“皮右首者,变于生也”者,《曲礼》云“执禽者左首”,《士相见》贽用雉,左头奉之,下大夫执雁,上大夫执羔,如执雉,皆左首。雉虽死,以不可生服,执之如羔,雁亦从左首,象阳。今此皮则右首,变於生。《昏礼》左首,《昏礼》取象生,与此异也。
聘于夫人用璋,享用琮,如初礼。(如公立于中庭以下。)
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有言,有所告请,若有所问也。记曰: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春秋》臧孙辰告籴于齐,公子遂如楚乞师,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皆是也。无庭实也。)
[疏]“若有”至“享礼”。
○注“有言”至“实也”。
○释曰:云“有言,有所告请,若有所问也”者,言有所告,即告籴之类是也。请,即乞师之类是也。问,即言汶阳之田之类是也。郑据《传》而言,有此三事,皆是有言。有言,即记云“有故”,一也。云“有言”,即有书致之,故记云,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也。云“《春秋》臧孙辰告籴”者,事在庄公二十八年也。云“公子遂如楚乞师”者,事在僖二十六年也。云“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事在成公八年也。此三者皆见《春秋经》,引之者,证此有言以“束帛加书”之事也。云“无庭实也”者,以经直云“束帛如享礼”,则除束帛之外,更无所有,故知无庭实也。《国语》云:臧孙辰以鬯圭者,是告籴之物。服注云:无庭实也。又哀七年《左传》云:“邾茅夷鸿以乘韦束帛自请救于吴”,求救非法,故有乘韦为庭实也。
摈者出请事,宾告事毕。(公事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