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穀梁传注疏 - 第 24 页/共 66 页
楚人灭弦,弦子奔黄。弦,国也。其不日,微国也。
[疏]“弦,国也”。
○释曰:何嫌非国,传特言“弦,国也”。发之者,将明微国不书日,故辨之也。
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
冬,晋人执虞公。虞公贪璧马之宝,弃兄弟之亲,拒绝忠谏之口,不图社稷之危,故晋命行于虞,使下执上,虞同于晋,是以谓之“晋人执虞公”。江熙曰:“《春秋》有州公、郭公、虞公,凡三公,非爵也。传以为下执之辞,尝试因此论之。五等诸侯,民皆称曰公,存有王爵之限,没则申其臣民之称。州公舍其国,故先书州公。郭公盗而归曹,故先名而后称郭公。夏阳亡则虞为灭国,故宜称虞公。三人殊而一致,三公舛而同归,生死齐称,盖《春秋》所贱。”
○之称,尺证反,下“齐称”同。舍音舍,舛,昌兖反。
[疏]注“江熙”至“所贱”。
○释曰:“存有王爵之限”者,谓五等诸侯,生存皆从本爵称之也。“没则申其臣民之称”者,谓五等臣子,尊其君父,举谥称公也。“州公舍其国,故先书州公”者,谓州公、郭公书经不同立文之意,以州公好舍其国而实来,故先书州公,若郭公则盗而归曹,故后言郭公也。“夏阳亡则虞为灭国”者,谓晋灭夏阳,则虞虢举矣,故虞为灭国,而亦称公也。“三人殊而一致”者,谓立文虽殊,其理致是一也。“三公舛而同归”者,谓立国虽舛,同归一称也。“生死齐称”,正谓生死同号之曰公,与凡诸侯异也。案桓五年州公如曹,六年实来,本无舍国之事,庄二十四年郭公归曹,不见有盗归之文,今江为此说,而范不难者,以州公舍国,《左氏》有文,郭公弃位适曹,即是盗之状,以无正文,故引而不难也。“三公舛而同归”,或有作舛者,舛谓差舛,理亦通,但定本作殊者多。
执不言所於地,缊於晋也。时虞已包裹属於晋,故虽在虞,执而不书其处。
○缊,纡粉反。包音苞。裹音果。处,昌吕反。
[疏]“执不”至“晋也”。
○释曰:旧解云,执人例不书地,此云不地,缊於晋也者,凡执人不地者,亦以地理可明故也。若晋会诸侯於溴梁,执莒子、邾子,楚合诸侯於申,执徐子,皆因会而执之,则在会可知,故不假言地。至如灭人之国,执人之君,则亦是就国可知也。经若书晋灭虞,则是言其地。今不书灭虞,即不举灭国之地,不谓执人当地也。所以不言灭虞者,晋命先行於虞,虞已属晋,故不得言之也。或以为“执不言所於地”,谓不书执虞公于虞也;“缊于晋也”,谓虞已苞裹属晋,故不得言也。理亦通耳也。
其曰公,何也?据十九年“宋人执滕子婴齐”,不言公。犹曰其下执之之辞也。臣民执其君,故称公。其犹下执之之辞,何也?晋命行乎虞民矣。虞服于晋,故从晋命而执其君。虞虢之相救,非相为赐也。今日亡虢,而明日亡虞矣。言明日,喻其速。
○为,于伪反,又如字。
卷八
卷八
◎僖公起六年,尽十八年。
六年,春,王正月。
夏,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曹伯伐郑,围新城。伐国不言围邑,此其言围,何也?据元年“楚人伐郑”,不言围。病郑也,著郑伯之罪也。泰曰:诸伐国而言围邑,传皆以为伐者之罪,而以此著郑伯之罪者,齐桓行霸,尊崇王室,绥合诸侯,翼戴世子。盟之美者,莫盛於此。而郑伯辟义逃归,违叛霸者,是以诸侯伐而围之,罪著于上,讨显于下,围伐之文虽同,而善恶之义有殊,亦犹桓盟不日以明信,而葵丘之盟日之以为美。
○著,张虑反。辟音避。
[疏]注“泰曰”至“为美”。
○释曰:罪著於上,而讨显于下者,谓前五年书郑伯会而逃归,是罪著於上也。今伐郑,又言围新城,是讨显於下也。围伐之文虽同,而善恶之义有殊,谓隐五年“宋人伐郑,围长葛”,此言齐侯伐郑,围新城,是围伐之文同也。彼传云伐国,不言围邑,此其言围,何也?久之也。此传曰伐国不言围邑,此其言围,何也?著郑伯之罪也。故知彼言围以恶宋,此言围以善齐,是善恶之义有殊也。知善齐者,传言著郑伯之罪,故知围者之善也。
秋,楚人围许,诸侯遂救许。伐郑之诸侯。善救许也。
[疏]“善救许也”。
○释曰:何嫌非善,而传言之者,以许是近楚小国,叛而即齐,嫌救之非善,故发之。
冬,公至自伐郑。其不以救许致,何也?大伐郑也。
[疏]“大伐郑也”。
○释曰:大之者,郑叛中国,外心事楚,成蛮夷之强,益华夏之弱,齐桓为伯,讨得其罪,郑人服从,遂使世子听命,是其大也。
七年,春,齐人伐郑。
夏,小邾子来朝。朝,直遥反。
郑杀其大夫申侯。称国以杀大夫,杀无罪也。
[疏]“称国”至“罪也”。
○释曰:庄九年“齐人杀无知”,传曰,“称人以杀”,“杀有罪也”。此云“称国以杀大夫,杀无罪也”,是称人称国例异也。但传不说杀之状,无由知其事焉。准例言之,则是罪郑伯也。案传例:“失德不葬。”文公不书葬,则亦失德也。枉杀卿佐,是失德之俦,未知郑伯更有失德,为当直由杀申侯,不可知也。
秋,七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世子款、郑世子华,盟于宁母。宁母,某地。
○宁母,上音如字,又音甯,下音无,又茂后反。《左氏》作甯。衣裳之会也。
[疏]“衣裳之会也”。
○释曰:衣裳之会十有一,或释或不释。兵车之会四,传皆发之者,衣裳之会多,省文以相包;兵车之会少,故备举以见义。此是衣裳,后岁兵车,二文相近,故传因而别之也。
曹伯班卒。班,必颜反。
公子友如齐。
冬,葬曹昭公。
八年,春,王正月,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款盟于洮。洮,曹地。王人之先诸侯,何也?贵王命也:朝服虽敝,必加於上;弁冕虽旧,必加於首;周室虽衰,必先诸侯。兵车之会也。
郑伯乞盟。以向之逃归乞之也。向谓五年逃首戴之盟,齐桓为兵车之会,于此乃震服,惧不得盟,故乞得与之。不录使者,使若郑伯自来,所以抑一人之恶,申众人之善。
○之先,悉荐反,下同。朝服,直遥反。弁,皮彦反。以向,香亮反,本又作乡,注同。得与音豫,使者,所吏反。
[疏]“朝服虽敝”至“必加於首”。
○释曰:朝服者,天子则皮弁,诸侯则玄冠;衣则皮弁白布,玄冠缁衣素裳也。弁冕者,谓白鹿皮为弁,冕谓以木为幹。衣之以布,上玄下纁,垂旒者也。
乞者,重辞也,人道贵让,故以乞为重。
[疏]“乞者,重辞也”。
○释曰:文与乞师同,故为重辞也。
重是盟也。悔前逃归,故以重言。乞者,处其所而请与也。言乞知不自来。
[疏]注“言乞知不自来”。
○释曰:经言晋侯使郤锜来乞师,是亦不自来也。若然,何以不录使者,所以抑郑伯、申诸侯也。
盖汋之也。汋血而与之。
○灼,山若反,又音酌。
夏,狄伐晋。秋,七月,禘于大庙,禘,三年大祭之名。大庙,周公庙。《礼记?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于大庙。”《杂记下》曰:“孟献子曰:‘……七月日至,可以有事于祖。’七月而禘,献子为之。”案宣九年“仲孙蔑如京师”,於是献子始见经,襄十九年卒,然则失礼非献子所始明矣。《杂记》之云,宁所未详。
○大庙音泰。见,贤遍反,下文“而见”同。
[疏]注“失礼”至“明矣”。
○释曰:范言此者,以《礼记》称“七月而禘,献子为之”,此时未有献子,亦七月而禘,故知失礼,非献子为始也。
用致夫人。刘向曰:夫人,成风也。致之于大庙,立之以为夫人。
○夫人,成风也。《左氏》以为哀姜。
[疏]“用致夫人”。
○释曰:《左氏》以夫人为哀姜,因禘祭而致之於庙。《公羊》以为僖公本取楚女为嫡,取齐女为媵,齐女先至,遂胁公,使立之为夫人,故因禘祭而见於庙。此传及注意,则以夫人为成风。致之者,谓致之於大庙,立之以为夫人。与二传违者,若《左氏》以夫人为哀姜,元年为齐所杀,何为今日乃致之?若《公羊》以为齐之媵女,则僖公是作颂贤君,纵为齐所胁,岂得以媵妾为夫人乎?明知二传非也。今传云,一则以宗庙临之而后贬焉,一则以外之弗夫人而见正焉。检经传之文符同,故知是成风也。
用者,不宜用者也;致者,不宜致者也。言夫人必以其氏姓,言夫人而不以氏姓,非夫人也。立妾之辞也,非正也。夫人者,正嫡之称,谓非崇妾之嘉号,以妾体君,则上下无别。虽尊其母,是卑其父,故曰非正也。礼:有君之母,非夫人者,又庶子为后,为其母緦。是妾不为夫□明矣。
○適,丁历反,本亦作嫡。称,尺证反。别,彼列反。为其,于伪反。緦,音思。
[疏]注“夫人”至“明矣”。
○释曰:仲子者,惠公之母。隐五年“考仲子之宫”,而经传讥之是也。有君之母非夫人者,又庶子为后为其母緦者,《丧服》文也。
夫人之,我可以不夫人之乎?夫人卒葬之,我可以不卒葬之乎?郑嗣曰:君以为夫人,君以夫人之礼卒葬之,主书者不得不以为夫人也。成风以文四年薨,五年葬,传终说其事。一则以宗庙临之而后贬焉,臣无贬君之义,故于大庙去夫人氏姓,以明君之非正。
○去,起吕反。一则以外之弗夫人而见正焉。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不言夫人。
○襚音遂。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惠王也。
九年,春,王三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御,鱼吕反,本亦作御。说音悦。
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宰,官。周,采地。天子三公不字。宋子,襄公。葵丘,地名。
○采音菜。天子之宰,通于四海。宰,天官冢宰,兼为三公者,三公论道之官,无事于会盟。冢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故曰通于四海。
[疏]注“宰天”至“四海”。
○释曰:传言通於四海者,解其与盟会之事也。若直为三公论道之官,则无事於会盟。以兼为冢宰,通於四海,为诸侯所尊,故得出会也。一解通於四海者,解其称官之意,与注乖,非也。论道之官者,《尚书?周官》云“论道经邦,燮理阴阳”是也。“掌建邦之六典”者,《大宰职》云一曰治典、二曰教典、三曰礼典、四曰政典、五曰刑典、六曰事典是也。《左氏》以宰周公为宰孔,此传盖亦然也。
宋其称子,何也?未葬之辞也。礼:柩在堂上,孤无外事。今背殡而出会,以宋子为无哀矣。欑木如椁,涂之曰殡。殷人殡于两楹之间,周人殡于西阶之上。宋,殷后也。
○柩,其救反。《礼记》云:“在堂曰尸,在棺曰柩。”背音佩。菆木,才官反,本又作欑,同。
[疏]“宋其”至“哀矣”。
○释曰:称宋子,正也。而云无哀者,宋子非主伯所召,而自会诸侯。称子,嫌称子合正无讥,故传责其背殡也。晋襄背殡,贬之称人。此经不贬者,宋襄虽背殡出会,而子道不亏,於理虽合小讥,而文不可贬责。其晋襄上无王命所召,又非国事急重,而自为戎首,与敌交战,非直於理合责,於文亦当贬也。其称子称侯之例,具於桓十三年疏。
○注“欑木”至“后也”。
○释曰:《礼记?檀弓》云:“天子之殡也,菆涂龙輴以椁。”郑玄云:“菆木周龙輴,如椁,而涂之也。天子殡以輴车,画辕为龙也。”彼说天子之礼,故云龙輴,则诸侯亦设輴而不画龙,其用木欑之亦如椁,故范云“欑木如椁”也。《檀弓》又云:“夏后氏殡於东阶之上”,“殷人殡於两楹之间”,“周人殡於西阶之上”。是注所据之文也。云“宋,殷后”者,欲见宋之殡亦从两楹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