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衍义补 - 第 61 页/共 184 页

丘葵曰:“昏姻欲致一,故用纯色之帛。五两,十端也。富者无过,贫者亦可以及,礼之中制也。”   臣按:成周之世,嫁子娶妻,纯帛无过五两。谓之无过者,禁止之辞也,盖虑世之人有以奢侈而逾度者,故为之中制如此。近世民情浮薄,昏娶之际往往论财,羔酒之外索取银钱,谓之财礼,乃至民间聘定,动逾数年而不能备数,以至昏姻失时者往往有之。朝廷明有定制,有司不能举行,宜时申明之,使男女之昏嫁各得其时,是亦蕃民生、厚风俗之一端也。   《穀梁传》曰:礼,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门(庙门)、兄弟不出阙门(两观),父戒之曰:“谨慎从尔舅之言。”母戒之曰:“谨慎从尔姑之言。”诸母般(囊也,盛物以备舅姑之用)申之曰:“谨慎从尔父母之言。”   臣按:女妇以顺从为德,故女子之嫁人,父母醮之,必欲其从舅姑之言,至其诸母不复有戒言,惟丁宁致祝,欲其从父母之言而已。夫古昔盛时,女子在家,父母既随时因事而教戒之矣,及其适人也则又申戒之焉,是以闺门雍穆而家道以成,教之有素然也。   汉王吉上疏曰:“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昏娶太蚤,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司马光曰:“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昏,亦有指腹为昏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   臣按:司马光此言非但昏娶不可太蚤,而聘定亦不可太蚤,朝廷宜定为中制以为禁令,是亦可以厚风俗、息争讼。   匡衡曰:“妃匹之际,生民之始、万福之原,昏姻之礼正,然后品物遂而天命全。”   司马光曰:“古者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今令文(谓宋朝禁令)男子年十三以上并听昏嫁,今为此说所以参古今之道、酌礼令之中、顺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   臣按:医经女子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男子二八而天癸至精气溢,宋朝令文男子十三以上并听昏嫁,臣窃以为十三亦为太早,宜定制男女十岁以上方许聘定,男必十六、女必十四方许嫁娶,而男女之年齿亦必略相当,男可长于女,女不可过长于男。自昔浙东有溺女之风,男子往往三四十岁而无妻,甚有终身不识女色者,遇有嫠居,聚徒争夺、告讦成风,多致破家。川蜀民风,男仅数龄即娶倍长之女。此皆风俗之不雅者,诸如此类皆宜行禁革,非独可止争讼,是乃厚人伦、美风化而亦可以蕃生育之性、绝淫泆之端。(以上人家昏娶之礼)   《左传》:桓公十八年,公与姜氏如齐,申曰:“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易此必败。”   吕大圭曰:“古人制礼,尺寸不敢逾、毫厘不敢越者,夫岂强拂人之性情而以繁文末节为尚哉?经国家定祸乱而杜未然也,《泉水》载卫女思归而不可得,《载驰》许穆夫人欲归唁其兄而义不可,夫人之适其国,父母在则有归宁,既终则大夫行聘问而已,古人制礼也严矣,违此未有不败。”   庄公二十七年冬,杞伯姬来归宁也。凡诸侯之女归宁曰来,出(为夫所出)曰来归。   孔颖达曰:“归宁者,女子既嫁,有时来归问父母之宁否,父母没则使卿归问兄弟也。嫁谓之归而宁谓之来,见绝而出则以来归为辞,来而不反也。”   《穀梁》:礼,妇人谓嫁曰归,反曰来归(明从外至,反谓夫家所遣)。   臣按:女子于父母家乃其生身之地,根本所自出,固不可不归宁,但父母已没则不可尔,然于其兄弟嫂侄之间乌可恝然无情哉?室迩则朝去夕归,道远则遣人问遗,是亦礼之近人情者也。   《诗序》:《泉水》,卫女思归也。嫁于诸侯,父母终,思归宁而不得,故作是诗以自见也。曰:毖彼泉水,亦流于淇。有怀于卫,靡日不思。娈彼诸姬,聊与之谋。   朱熹曰:“卫女嫁于诸侯,父母终,思归宁而不得,故作此诗。言毖然之泉,水亦流于淇矣,我之有怀于卫,则亦无日而不思矣,是以即诸姬而谋为归卫之计也。”   朱善曰:“礼缘人情而为之也,夫既曰缘人情而为之,则父母其本根也,兄弟其同气也,皆人情之不可忘者,而何为不可以宁兄弟也?曰人情有出于天理之公者,有出于人欲之私者,圣人制礼将以全夫天理之正而节其人欲之流也。据礼,女子已嫁而反,兄弟不与同席而坐、不与同器而食,所以厚别也,则闺门之内所可与同坐而共食者惟母、姑、姊妹耳。使父母没而归宁,则谁与同坐,谁与共食而孰为之主乎?圣人于此宁以义断恩,不以恩揜义,故制为父母终不得归宁之礼,所以存天理而遏人欲也,以此为防犹有禽兽其行如齐襄、鲁桓夫人之所为者,然后知圣人制礼真可谓万世无弊者矣。”   臣按:女子嫁而归宁,古有是礼,然父母终而无姑、姊妹在室者不可也,若有寡嫂及其人之年五十以上者,揆之于人情似亦无害。(以上女子归宁之礼)   以上家乡之礼(上之中)   卷五一   ▲家乡之礼(上之下)   《丧大记》曰:疾病,外内皆埽。废床,彻亵衣,加新衣。男女改服,属纩(新绵)以俟绝气。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   马希孟曰:“君子于其生也欲内外之有别,于其死也欲始终之不亵,则男女之分明、夫妇之化兴。”   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小敛,布绞,缩(直也)者一,横者三,一衾。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布衿,二衾。   陈澔曰:“此明小敛文。衣、衾、绞既敛所用以束尸,使坚实者。从者在横者之上,从者一幅,横者三幅,每幅之末析为三片以便结束。大敛缩者三,谓一幅直用裂其两头为三方也;横者五,谓以布二幅分裂作六片而用五片(去一不用),横于直者之下也。”   臣按:古人之死必为之大、小敛,所以束其尸而使之坚实。后世不知此礼,往往有谓不忍将死者束缚而不肯敛者,此愚下之见也。   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在大棺之内)六寸,下大夫棺六寸、属四寸,士棺四寸。   臣按:死者人所不免,故《王制》“六十岁制”谓制棺也,人至六十死期将近,故必豫为制棺,恐一旦不测,仓卒之际急难措置也。古之孝子慎于送终之礼,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于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必诚则于死者无所欺,必信则于生者无所疑,勿之有悔,则于生者、死者皆无憾矣。必如是,庶几孟子所谓“尽于人心”者乎。   《檀弓》曰:子游问丧具,夫子曰:“称家之有亡。”子游曰:“有无恶乎齐?”夫子曰:“有毋过礼,苟亡矣,敛首足形,还(与旋同)葬,县(平声)棺而封,人岂有非之者哉(”封“当作”窆“)?”   朱熹曰:“丧具称家之有无,贫而厚葬不循礼也。”   臣按:丧葬之具固有礼亦有分,分虽得为而礼不可为固不可为,礼虽可为而分不得为亦不可为。反而求之,吾家礼可以为而分又得为,而吾财力足以称之而不为,是俭其亲也;礼可以为而分亦得为,而吾之财力不足以为之而必假借于人勉强以徇俗好,甚至有所待而久不举,以暴露其亲,则是徇外以忘亲也,亦岂得为孝哉?   《丧大记》曰:丧有无后,无无主。   臣按:《家礼》“立丧主”注:“凡主人谓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主馈奠,其与宾客为礼则同居之亲且尊者主之。”盖亲者主馈奠、尊者主宾客,凡礼皆然。   《周礼肆师》:凡卿、大夫之丧相其礼。   臣按:成周之世,卿、大夫家有丧事,尚设官以相其礼,后世徒有其文而无其人,此家所以自为俗而礼教不能达于天下也。《檀弓》曰:杜桥之母之丧,宫中无相,以为沽(粗略也)也。   郑玄曰:“孝子丧亲,悲迷不复自知,礼节、事仪皆须人相导,而桥母死,宫中不立相侍,故时人谓其于礼为粗略也。”   《家语》:孔子在卫,司徒敬子之卒,蘧伯玉曰:“卫鄙俗不习丧礼,烦吾子相焉。”孔子许之。   臣按:礼废之后,人家一切用佛、道二教,乡里中求其知礼者盖鲜。必欲古礼之行,必须朝廷为之主,行下有司,令每乡选子弟之谨敏者一人,遣赴学校,依礼演习,散归乡社,俾其自择社学子弟以为礼生,凡遇人家有丧祭事使掌其礼。如此,则圣朝礼教行于天下,而异端自息矣。   《王制》曰: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春秋传》曰: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   陈澔曰:“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降于诸侯而三月,士、庶人又降于大夫,故逾月也。今总云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此固所同,然皆三月而葬则非也,当从左氏说为正。”   臣按:古者置棺于坎而涂之谓之殡,后世无所谓涂之者,三日大敛之后入棺即以为殡也。《王制》通谓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而《左传》则又分大夫三月、士逾月而不言庶人,盖先王制礼不下庶人,人家贫富不同,事辨即葬,不拘日也。《王制》通以三月言而《左传》谓士逾月,盖士逾月即可葬,不得已而至于三月亦不为过,庶人事具即葬,然有故焉亦许至三月,然逾三月则不可也。所谓不得已或有故者,盖以其间有贫窘或远行未回,及适有疾病者,皆许延至三月,但不可出三月之外。近世江浙、闽广民间多有溺于风水之说,及欲备礼以徇俗尚者,亲丧多有留至三、五、七年,甚至累数丧而不举者,前丧未已,后丧又继,终无已时,使死者不得归土,生者不得乐生,积阴气于城郭之中,留伏尸于室家之内,十年之中其家岂无昏姻吉庆之事,亲死未葬,恬然忘哀作乐,流俗之弊莫此为甚。乞明为禁限,留丧过三月不葬者责以暴露之罪,若有远行商宦及期不至者,明白告官方许逾限。仍行礼官申明旧制,凡民间殡葬之具皆为品节,礼不可为(如散帛、设席之类)、分不得为(如幢幡、彩亭之类)者一切禁绝之,违者问以违制之罪。   司马光曰:“世俗信浮屠诳诱,于始死及七七、百日、期年、再期、除丧饭僧设道场,或作水陆大会,写经造像,修建塔庙,云为死者灭弥天罪恶,必生天堂,受种种快乐,不为者必入地狱剉烧、舂磨,受无边波咤之苦。殊不知人生含血气,知痛痒,或剪爪剃发,从而烧斫之已不知苦,况于死者形神相离,形则入于黄壤,朽腐消灭,与木石等,神则飘若风火,不知何之,借使剉烧、舂磨,岂复知之?且浮屠所谓天堂、地狱者,亦以劝善而惩恶也,苟不以至公行之,虽鬼可得而治乎?”   臣按:追荐之说,惟浮屠氏有之,而近世黄冠师亦有所谓炼度者,彼见浮屠得财亦效而尤之也。在宋时犹未盛,故温公《书仪》止言浮屠而《家礼》亦止云不作佛事,非谓道教可用也。虽然,世俗之所以为此者,盖以礼教不明于天下,士庶之家一有丧事,无所根据,因袭而为之,以为当然之礼耳。其间固有为因果而作者,然亦其徒云耳,若夫市井小人,其亲之存,饥寒患难尚有所不恤,况其既死,又肯捐其财,超其出地狱而升天堂哉?无亦畏世俗之讥笑而为之耳。若夫所谓士大夫及仕宦之家,其心亦有知其非而不欲为者,然念其祖父以来世袭为此,而凡其亲族、姻戚、乡邻之家无不如此者,而我何人,一旦乃敢不为,既恐他人议己之不孝其亲,又恐其讥己之吝财费也。中有特见之士毅然欲为,然当亲死之时五内分裂,其礼散见于经传之中,无有定说,平时失于讲究,一旦临事欲行从何措手,欲资之人,一时无有所谓稽古知礼者,苟直情而径行则又反不如二教之有据依,是以不得已而用之也。彼佛之言止说天堂、地狱归向之者可以免苦而即乐,未有所谓科仪也,而科仪之作,盖我中国之人窃我儒之土苴,乘其隙而用之以攫民财,吾儒不之觉也。方且作为言语文字以攻击其非,而不知吾礼之柄为彼窃弄,是以攻之非不力而卒莫如之何也已。昔宋儒朱熹所著《家礼》会粹诸家礼以为一书,而于丧礼尤备,我太宗皇帝命儒臣加载《性理大全书》颁行天下,臣尝以浅近之言节出其要以为仪注,刻板已行,在臣家乡多有用而行者,遂以成俗。盖行古礼比用浮屠省费数倍,伏望圣明为礼教主,复行古礼,非独可以正民俗、辟异端,而亦可以省民财、厚民生也。   又曰:“世俗信葬师之说,既择年月日时,又择山水形势,以为子孙贫富、贵贱、贤愚、寿夭尽系于此,而其为术又多不同,争论纷纭,无时可决,至有终身不葬、累世不葬,或子孙衰替,忘失处所弃捐不葬者,正使殡葬实能致祸福为子孙者,亦岂忍使其亲臭腐暴露而自求其利耶?悖礼伤义莫甚于此。然孝子之心虑患深远,恐浅则为人所掘,深则湿润速朽,故必求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择也。”   臣按:古者举事必决之卜筮,虽以周公定洛亦必假之于龟。夫建都邑天下之大事也,以周公元圣,据其形势以定其规制无不可者,尚必决以卜焉。后世卜筮之法无传,俗所用者非古法,不足为据,其于时月、茔兆幸世有选择之法存焉,不能不用之以代卜筮也,但其所谓希福禄富贵者不足信尔,其趣吉避凶之说亦不可无,宜行有司明为之禁,非有故不许其逾三月之限,及为各房利病之说以诱惑愚俗,犯者禁断,不许行术。(以上死葬父母之礼)   《檀弓》曰:衰与其不当物也,宁无衰。郑玄曰:“不当物,谓精粗广狭不应法制也。”   吴澂曰:“丧礼制为斩、齐、功、缌之服者,其文也;不饮酒食肉、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无隆,古之道也。”   臣按:《周礼》肆师禁外内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盖以五服之冠绖、衰裳皆有所取义,非徒异其制而已也。我太祖皇帝以《服制图》载于《大明律》之首,盖以违于礼则入于律,既以法戒天下,又制为《孝慈录》一书,援乎古以证乎今,复以礼谕臣民,礼法兼行,万世之下所当遵守者也。然而官府虽守其法,而街市之间、闾阎之下,乡俗相传多失其制度,乞敕有司画为图式,降下有司,凡五服之制务必依式制造,不如式者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