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 第 12 页/共 61 页

(寅)三会违。      有情本来。种性差别。不由无漏种子有无。但依有障无障建立。如瑜伽说。于真如境。若有毕竟二障种者。立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毕竟所知障种非烦恼者。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无毕竟二障种者。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知本来种性差别。(但)依(有)障(无障)建立。非(依本有)无漏种(子)。所说(地狱)成就(三)无漏种(之)言。(乃)依当(来有)可生(义)。非(谓)已有(其)体。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阐提种性也。余可知。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竟。       (丑)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三。初正释。二斥前。三结成。(寅)今初。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一者本有。谓无始来异熟识中。法尔而有(四)生。(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功能差别。世尊依此。说诸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叉聚。法尔而有。余所引证。广说如初。此即名为本性住种。二者始起。谓无始来。数收现行熏习而有。世尊依此。说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诸论亦说染净种子。由染净法熏习故生。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寅)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卯)今初。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如契经说。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      宗镜释云。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法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      此颂意言阿赖耶识。与诸转识。于一切时。展转相生。互为因果。摄大乘说。阿赖耶识。与杂染法。互为因缘。如炷与焰。展转生烧。又如束芦。互相依住。唯依此(种现)二(法互相生义。)建立因缘。所余因缘。不可得故。若诸种子不由熏生。如何转识与阿赖耶有因缘义。非熏令长。(即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能招异熟。亦可)与异熟果为因缘故。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皆违彼义。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熏长。但可名增上缘。熏生。乃名因缘也。余可知。       (卯)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结责。(辰)初又二。初斥非。二显正。(巳)初又二。初直约有为无漏因破。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午)今初。      若唯始起。(则)有为无漏无(本有)因缘故。应不得生。(若夫闻熏乃)有漏(善)。不应为无漏种。勿无漏种。(亦可)生有漏故。许应诸佛有漏复生。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有为无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应先有本住种子。未登地前。所有闻。思。修慧。俱属有漏。但可为增上缘。助彼无漏种子令渐增长。非可作因缘也。设许有漏为无漏种。亦应无漏为有漏种。而诸佛已证无漏。仍得生有漏矣。岂理也哉。又有漏无漏。两性相反。设得互相为种。则善恶二性相反。亦得互相为种乎。       (午)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又三。初出彼所凭。二破彼谬解。三申经正义。(未)今初。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经云)。心性本净。客尘烦恼所染污故。名为杂染。离烦恼时。转成无漏。(以此为证)。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未)二破彼谬解。      而心性(之)言。(汝谓)彼(经)说何义(耶)。若(谓彼经)说空理(为本净者。)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诸法种子。以(空理之)体。前后无转变故。若(谓彼经)即说心(为本净。)应同数论(所计)。相虽转变。而体常一。(且)恶(与)无记(之)心。又应(即)是善(心。汝若)许(此说者。)则应(恶无记心。亦)与信等(诸善心所)相应。(汝若)不许。便应(恶无记心。仍)非(是)善心体。(是则)尚不名善。况是无漏。(又彼)有漏善心。(虽与恶及无记不同。然)既称(为)杂染。(便亦)如恶心等。(其)性(决)非无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应与无漏(而)为(二)因。(若许有漏。为无漏因。)勿善恶等。(亦可)互为因故。(又)若(谓)有漏(之)心。(其)性是无漏(者。则)应无漏(之)心。(其)性(却)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别因缘。不可得故。又异生心(之性)。若是无漏。则异生位。无漏现行。应名圣者。若(谓)异生(之)心。(其)性虽(是)无漏。而相有染。不名(为)无漏(现行)。无斯(应名为圣之)过者。则心(现行既非无漏。心之)种子亦非无漏。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以)种子现行。(其)性(定)相同故。       (未)三申经正义。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说心空理。所显真如。真如是心。真实性故。或说心体。非(是)烦恼(法)故。(具斯二义)。名性本净。非(谓)有漏(之)心。(其)性(即)是无漏。故名(为)本净(也)。      初斥非竟。       (巳)二显正。      由此应信是诸有情。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胜进位。熏令增长。无漏法(之现)起。以此(本有种子)为因。(而)无漏(法现)起(之)时。复熏成种。(展转增胜。乃至圆满菩提)。有漏法种。(亦有本有)。类此应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辰)二通教三。初通内种定有熏习。二通无漏由闻熏习。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巳)今初。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定有熏习。而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宁全拨无本有种子。然本有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巳)二通无漏由闻熏习。      其闻熏习。非(是)唯(熏新)有漏(种)。闻正法时。亦熏本有无漏种子。令渐增盛。展转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说此名闻熏习。(其)闻熏习中。(所熏新)有漏(善种)性者。是修(道位)所断。(是能)感(于)胜异熟。(果。是能)为出世法(之)胜增上缘。(若闻熏习中所熏本有)无漏(种)性者。(乃是)非所断摄。与出世法。正为因缘。(但)此正因缘(相)。微隐难了。(故)有(教中。且)寄粗显(三慧)胜增上缘。方便(假)说(以)为出世心种。       (巳)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又二。初正通义意。二傍破当生。(午)今初。      依障建立种性别者。(其)意(正要)显(于)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谓若全无无漏种者。(则)彼二障种(子)永不可害。即立彼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无漏种(无大乘种)者。(则)彼所知障种。永不可害。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亦有佛无漏种者。彼二障种俱可永害。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正)由(此)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所以)障有可断不可断义。然无漏种。微隐难知。故约彼障(可断不可断以)显性(之)差别。(若)不尔(者。则)彼(二)障(更)有何(等)别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谓法尔有此(二)障(可害不可害之差)别。(则)无漏法种宁不许然。若本全无无漏法种。则诸圣道永不得生。谁当能害二障种子。而说依障立种性别。       (午)二傍破当生。      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三无漏根。有)当(来)可生(之义)。亦定非理。      二通教竟。       (辰)三结责。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本有种子。(今汝)皆违彼义。故唯始起。理教相违。      二斥前竟。       (寅)三结成。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宗镜云。第八识聚。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幷异熟浮尘根等。及异熟前六识等。幷无新种。以其极劣。非能熏故。但从本有旧种所生。其长养五根。及此浮尘根。及等流五尘等相分。前六识所变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种。己上二明本新义竟。       (子)三明种子义四。初明内种。二明外种。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丑)今初。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一刹那灭。谓体才生。无间必灭。有胜功力。方成种子。此遮常法。常无转变。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无转变。则非无间必灭。不可说有能生用。则非有胜功力。故一切无为等常法。及外道所计常我。不可说为种子也。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此遮前后及定相离。(以)现(行)种(子虽是)异类。互不相违。一身俱时。有能生用。非如(前)种子(望后种子)自类相生。前后相违。必不俱有。(是故种生现行。因果必俱。种引种子。因果不俱)。虽(种子之)因与果。(具)有(如是)俱(与)不俱(二义)。而(今但取因果)现在(同)时。可有(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种子。以未来)未生。(过去)已灭。无自体故。(所以必)依生现(行)果(者而)立种子(之)名。不依引生(种子)自类(者)名(为)种(子也)。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难曰。若刹那灭。得为种子。则前后相望。或自他相望。皆有刹那灭义。应得为种。今以第二义拣之。前后则不俱现。定相离。则不和合。一身则和合定不相离。俱时则现在定无前后。方名种子。故他身之法。及自身前后之法。不可说为种子也。      三恒随转。谓要长时一类相续。(直)至究竟位(者)。方成种子。此遮(前七)转识。转易间断。与种子法。不相应故。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难曰。现行熏种。亦果俱有。应得名种。今以第三义拣之。第七识或漏或无漏。故有转易。前六识或行或不行。故有间断。唯第八识。一类无记。长时相续。直至金刚道后。究竟位中。方称无漏。此前恒随有漏法转。得与漏种为所依持。故彼诸法种子。依之而得自类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须三)性决定。谓随因力。生善恶等功能决定。方成种子。此遮余部。(妄)执异性(之)因。生(于)异性(之)果。(亦计)有因缘义。      难曰。若恒随转。即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今以第四义拣之也。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办)自(果之)众缘(和)合功能殊胜。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自然因。不待众缘。恒顿生果。或遮余部缘恒非无。(今)显所待(之)缘。非恒有性。故种于果。非恒顿生。      难曰。若性决定。即名种子。则三性种。既是恒有。亦复俱有。即应一切时中顿生三性现行。今以第五义拣之。虽有种子为因。仍待众缘和合。方能生果。如眼识九缘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缘。谓增上缘。等无间缘。所缘缘。色法更待增上缘故。须众缘。则遮外道之执自然。须有待。则遮余部之执缘恒非无也。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余部。执色心等。互为因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