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无表章栖玩记 - 第 7 页/共 8 页

对法唯说此依未至。故须会之。彼论约於已上远分而决定故。但说已上为远分。治不约已上。容有断治而说之也。实亦不遮上有远治。有改远字为近字者。不得上意。此论前师亦合会释。说未至故。准此知之。枢要之中唯有后解。无六地者。   章。明得断义等者。   上明依地。下明依身。由有远分故通三界。断治唯欲。   章。不律仪等者。   先身后系。   章。处中等者。   前有两解。初唯有漏。后通无漏。彼虽断初唯有漏正。今此都叙通无漏者。故知二师合任用也。令勿执也。   章。身语色者等者。   前来已总辨实表业。此中复别辨二假业。故文不重。又处中内此通无漏。可以通摄故偏言之。其余二假非无漏故。此惑通佛故通无漏。言二界者是举总也。或兼变似欲界而说。或因无漏便总辨之。   章。其表等者。   等无表色。上是有漏。下举无漏。下言三界又是举总。   章。除律仪善外等者。   摄善饶益皆是处中。通不通佛可以思之。   章。唯人趣者。   但通三州。不通欲天。   章。或除地狱皆有者。   前说具戒但是处中。此说律仪不通地狱。故不相违。此於律仪分二解也。集玄总说有无二解。云梵网经不说地狱。故却除之。   章。不律仪心非胜故者。   无见惑故。   章。显扬论云等者。   其律仪色合於定道。不言所发。   章。即三界别解脱者。   集玄解云。合定道说。或有资粮生彼亦受。   章。设佛身等者。   并约防於欲界恶故。   章。显扬简别定道者。   定道不发。为简定道亦发者故。但约所防由与合说。故如此也。   章。杀一国人者。   下言三国。此随举一名之为一。又是满义。如云满国。   章。小乘必有表者。   次下释之。正理论云。彼由意愤身语必变。或由咒诅必动身语。   章。大乘唯意表业发杀生者。   牒大乘义。次下为问。唯问色名及造。不问成杀之相。下举成杀以显造色。   章。若不尔者者。   若非唯以意成杀者云云。彼论分明名意罚故。集玄解云。罚者罪也。今谓治罚。治罚有情。   章。今解等者。   两句之文总举成杀亦有作具。又次二句亦总想云。约此名色既有杀具必有色名。   章。非彼论意等。   此下方明示其色相。先显论非唯意独成。须是假佗身语而杀。今得色名。远从彼也。此直从佗身语名色言唯意者。约自无失。   章。动身语必有相故者。   此却番破。小乘说仙自动身语如何相状。虽云咒诅不见教典。问。如说戒前。有罪不言成故妄语。约何名色。答。由其默故。法师知净发起法师之身语故。亦远从彼如仙人意。发起鬼神身语杀也。又解。犹如所止恶色不必现有。亦从为名。今默代语云我清净。便从彼立。且解更思。   章。准此二说者。   有表唯意名为二说。   章。於中有二者。   此之科列不是大文。但是别脱。有师资也。   章。又所逼录者。   逼迫记录。   章。虽怀恐怖等者。   恐摈而行。明非实行。又不具行。恒行随一。故恐摈也。   章。然后意乐者。   后字论中是其彼字。或此义为自诈现下。成损害故。   章。若复有人等者。   下第二人不名损害。非诈现故。实修行故。   章。由彼如是无力能故者。   唯是牒前无力能也。前有论言。虽复出家然无力能供事师长。   章。所受师长等者。   此下方举二所受物。此举所受师长等物。此物名为供事之业。是自供事之所得故。业如家业。自家物业名之为业。此亦无是信施之物。故下通为净信所施。   章。及受纯信行等者。   上受师物。下自受施。此文之下通结难消。由难消故翻折除等。故灭善根。有解退灭信施善根。不及前义。   章。若扇搋迦及半择迦者。   纂云。扇搋迦。此云无根势用。半择迦。此云乐欲。乐佗於己为过故。   章。又半择迦等者。   於第二中复有三种。对法有五。生便.半月.嫉妬.灌洒.除去为五。彼生除去当此初后。此二别者。初即一生无男势用。必定乐佗於己为过。是扇搋迦名半择迦。第三曾有男根势用。后时方无。不定乐佗於己为过。或唯扇搋或得二名。其少分中此文有三。此三皆有男根势用。非扇搋迦。必定乐佗於己为过。名半择迦。纂云。此中无其灌洒。却开嫉妬以为二种。妬佗於己方自起用。妬佗於他方自起用。其灌洒者。得佗精血方起男用。是嫉妬类不为嫉妬。集玄问云。此中为摄当二形不。答为二解。一云即前嫉妬中摄。二云不摄。然是彼类彼自断云。后说为正。对法论中说扇搋迦.半择迦例二形故。今恐此中须要摄之。然在半月男女中摄。此中且举有时节者类无时者。彼文别例无时节者。   章。外道贼住者。   周法师云。外道诈为比丘。名为贼住。若受戒时缘不具受。虽受无戒。处比丘中同布萨者。亦名贼住。集玄解云。诈在比丘欲觅过者名为贼住。   章。若别异住等者。   周法师云。犯根本罪忏悔之者名别异住。不忏悔者名不共住。集玄解云。犯僧残者名别异住。犯波罗夷名不共住。有翻波罗夷为不共住。今谓二名是其二罪。波罗夷者当来果报。罪从果名。不共住者现在治罚。不令与僧共住布萨。既是二罪。不应翻为不共住也。故大乘中无不共住。大乘无此治罚罪故。无众聚故。通四众故。俗无此罪。其不共住如今规绳。又此一名更无二相。已忏未忏行相同故。故律本云。如前。后亦如是。故勿分二。又此是说不许受戒。犯僧残者何预於此。彼虽犯戒犹在众故。不须受故。应说此言别异住者。是说不肯事出家众半年之者。或不曾来作勤策者。虽除须发别异住故。是损白法不与受戒。其不共住勿与更授。   章。若诸王臣等者。   准此不得与佗授戒。王臣更互有系属故。互听如何可思。或王之臣。若王所嫌者不得受具。若佗劫剥者。为贼所收。若佗所得者。无依倚人为佗所收。与佗劫别。纂云。小夫父母为佗收养。虽非父母亦是佗得。   章。既睡眠已者。   已即是觉。论云。既睡窹已。   章。若守园者。   纂云。即守寺门人。此下正是所护之意。恐谤真实。皆非人故。   章。得此恶见者。   憎恶嫌恶。   章。或有为受者。   但形损害不损意乐。即许受之。若损意乐即不容受。故置或言。   章。不说因缘前已具辨者。   不为近事。此是论文。前有论云。问。何故此二(扇搋.半择迦二)虽受归依亦能随受诸近事男所有学处而不得名近事男耶。答。近事男者名能亲近承事苾刍.苾刍尼众。彼虽能护所受律仪。而不应数亲近承事苾刍苾.刍尼众。苾刍苾刍尼等亦复不应亲近摄受。若摩若触如是种类。又亦不应如近事男而相亲善。是故彼类不得名近事男。然其受护所有学处。当知福德等无差别。   章。不应为受者。   有作是说。合此授字。今观头尾并见资法。合此受字只应为字平声呼之。为犹作也。不作受者。   章。应为受具足戒故者。   论文是说前三类了。通翻应受三类之文。论文只云。当知应受如前所说所有律仪。无其为字及具足字。加具足字显三别相。举一例余。为犹作也。不堪为资。   章。尸罗不清净等者。   准此得定必须具戒。问。但不作恶得引定不。答。准此必戒。问。如劫坏时自然得定。及修无想岂先戒耶。答。坏劫初起。亦有菩萨.独觉令修。先戒十恶便是其戒。其三归依或先有故。或有佛时须其三归。无佛之世法.僧亦得。言自然者。不须强缘。又无佛法名为自然。非不修作。其修无想。准此亦先修十善戒方得初定。乃至方起上界邪见修无想定。非不防於欲恶见故。不说此思俱时修故。但定戒思必俱时故。如是一切所有善法。若不先依一戒思者。不成人天何况上界。有戒相助随应成就。人天尊贵若总若别。问。若尔。如何得定防恶。答。可思如前。又随所应戒防何恶不必全尽。定防所余。其支同者可思。更有浅深防也。伏种等故。   章。更不须重受戒也者。   问。支条尼多。如何便得。答。其不同者但所学故。既非所受根本有异。故不重受。受具足支唯根本故。其不同者是学处支。问。沙弥转女。云何重受六法戒耶。答。要二年故。受六法戒异沙弥故。苾刍与尼受法同故。   章。更加一也者。   集玄解云。此依四分。其五分律加不非时食。若十诵律说六法者。四重为四。第五不得与男子身相触。谓腕已上。第六不得与男捉手等。谓脱已下。又说一切有部根本律云。六法者。一者不得独在道行。二者不得独渡河。三者不得触丈夫。身四者不得与男子同室宿。五者不得为媒嫁事。六者不得覆尼重罪。又四分.五分律中皆言白四受。若根本律说白二受。诸律不同随部异也。前章中说三归竟时得六法戒者。从沙弥尼十戒而说。以即彼戒更无别故。若各别说。理实羯磨竟时得也。或是一宗。若别二宗受法皆同。   章。若从五戒等者。   受法别故。须重受也。僧尼互转受法不别。但学处别。故不重受。此虽重受亦不别熏。戒所依也。沙弥受具所熏戒依。但玄生支言但是遮戒者。所增者也。准此。尼受六法戒者。白四白二亦但增缘。沙弥受具。所增遍性。   章。若坚为言等者。   不约三聚。三聚净戒一齐受七。   章。若横而言之等者。   出家五众不说处中。   章。若舍之时等者。   便翻明之。下正是文。断善命终决定顿舍。誓犯不定。   章。若乌波索迦等者。   斯迦准此。在家二众并说处中全顿。律分渐处中并如前说。   章。又尼五百戒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