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法苑义林章决择记 - 第 3 页/共 25 页

章。说出世部者。   此师云。世间之法可破坏故。皆非实有。出世间法不可破坏。是实非假。从此立名。名说出世。   章。道与烦恼容俱现前者。   此有二释。一现无间种解脱道断。故无间道与种得俱。二道与未断烦恼种类俱非正断之义者。是故言俱。问。道俱烦恼依何而住。或依色根。明暗有殊。不得依道。广如宗轮说。   章。三说假部宗说苦非蕴等。   苦义非蕴义。名苦非蕴。之中不摄苦受。名苦非蕴。又此师计一切诸法有实有假。界.处摄者。缘积聚是假蕴中摄者。我积聚故便是实有。处虽是缘等。计今是实。从多分言。为假无失。   章。十二处非真实者。   问。蕴据义积得名实。诸处虽复言缘。然但义积。何得名假。又心无为并是实故。答。依缘多分假故。数多分为诸。亦无有失。问。界与蕴.处义既不同。为假为实。答。捡宗轮论。   章。说一切菩萨不脱恶趣者。   此之三部所计。菩萨烦恼未能断尽。故不脱恶趣。   章。五说一切有宗等者。   问。名谓非色。四蕴无为。如何名色摄一切法。答。虽有四蕴名。名不摄无为。寄名显诠无为。亦得在名中摄。   章。谓诸菩萨犹是异生者。   此计菩萨唯是有漏。故是异生。   章。七犊子部等者。   犊子可知。言法上者。此师计云。我部所行一切诸法更无过者。名法上部。言贤胄者。胄。子胤之义。上古有仙大贤德。此是贤人之苗裔。故言贤胄部。言正量者。揩定之义。此部主所行。每能正揩定。名正量部。密林山者。谓此部主所居之山树林茂密。名密林山部。   章。十二心顷说名行向等者。   谓初断欲界惑。起法智.类智。观上二界。断上二界惑已。下智欲惑断尽未尽并更重印。更起苦智忍。上二界惑一时合断。更起苦法智。此有三心四谛成其十二。总名为四。道谛之后更起一心。名住果内。有此二种。一云此心唯印道谛。一云道印四谛。问。何故先起法智不起法忍。答。部计如是。不可责。   章。八化地部至一时观者。   不以次第历观诸谛。名一时观。问。如何四谛一时能观。答。约苦相说。四谛之下有苦.空.无常等共相。观此共相名遍观。   章。有世间正见者。   是决断之智。世间之见亦能决断。故有世间正见。   章。善非有因者。   如彼论明。又如大乘胜义。不善虽有摄善。而於胜义总名不善。   章。预流有退者。   此师意云。此预流初得此果。始断分别。俱生一分未能之。所以有退。若萨婆多。后三住退。预流不退。坚固故。此等言退但法乐。不退果。   章。九法藏部宗等者。   谓计我部。能含一切法名法藏部。又言佛在僧摄者。有经言。佛为上首。故知佛在僧。问。此宗佛既在僧。如何得有三宝。答。佛为僧中上首。故开之名为佛宝。佛为上首。亦有三宝。具事理。故知摄僧。   章。十饮光部者。   上古有仙。身有金光弊於日。即名饮光。   章。十一经量者。   此部以经为其定量。名经量部。   章。有根边蕴者。   是粗意识也。其一味蕴即是细意识。是牒宗计。   章。边主者。   问。此师何故说胜义为空。世俗为有。答。彼胜义空顺般若教。世俗有者随世间故。若不尔者。即违世间.圣教二种过失。   章。虽一切法体或有或无者。   四胜义中前二胜义谛。三科四谛摄不相应。第三胜义生.法二空。此等名无。若尔。何名胜义。答。不相应法形遍计。故得胜义名。生.法二空。胜之义故。亦名胜义。第四胜义无遍计。故亦为无。此通余三科有可知。   章。虚妄分别有等者。   八识心.心所名。分别有。於八识中无我.法二名。二都无。八识中有圆成实名。唯有空。彼圆成中亦有八识名。亦有此有者。分别。无者。遍计。及有者圆成三。故字贯通有无及有之上。思之可解。   章。数论教体者。   本即自性。如似大乘摄相归性。末即声者。亦如大乘性用别论。又彼宗中不立名等故。但以声而为教体。胜论准此。   章。灭坏之时即归本者。   即归本故名为灭坏。非灭无灭。   章。其胜论师至声为教体者。   问。数论声量依於自性。教体分二。胜论声依於实。教何但一。答。数论声量本体自性。故教分二。胜论声德虽依於实。体非实摄。故教但一。问。胜论同异既是声性。教体何不兼同异耶。答。教必能诠。不取同异。   章。其明论等者。   问。明论声常。云何常耶。答。有两释。一云恒揩定故名之为常。非体常住名为常也。二云体常住故名为常也。若尔。云何而不恒闻。答。但缘阙故隐而不闻。非体灭已。若尔。已起声之体。何所止。答。散处尽也。下声论计常声准此。后释为胜。   章。以寻伺等至此音无常者。   问。此师音响与声何差别。答。音响者如无情之声不能诠。声能诠表。故二有别。由此音响形能诠之声。   章。其声生论等者。   问。所诠之法体既成多。新生能诠随彼所诠亦合是多。如何计一。答。彼说云。声若生已总成为一。如似众流归渤海已总名为海。问。计一之师既言一切法上共一常声。如何於此法中更分常之计。答。此偏说一切内声之上共一常声。犹如真如宽狭虽得不同。许一常不别。   章。大众部教体者。   问。佛一切时不说名等。如何复言以名句等而为教体。答。言佛不说名句等者。但如来不起思惟。名不说也。又言以无漏体实有声名句等为体者。据任运说。如天鼓等。亦不相违。   章。说教体者。   如文自显。又绎名等同前声是真实。如说假部非一切假。此师亦尔。此解非正。   章。说一切有部说教体者。   谓彼部中自有二计。一唯取名句。一唯取有漏声。问。小乘师难般若经言。汝授持无记名等得期大果。般若论答云。汝法无记。我法是善。准此问答。彼宗即以无记名以为体性。如何言善。答。彼部救云。二十部内知汝於谁独言我。故以善声为体亦不违。又彼亦难。即是婆娑以名而为体者。非是此师。故世亲言。汝唯无记。若尔。此问即无违妨。   章。此翻为迹者。   如寻象迹。所见迹处即见其象。若寻其句即见其义。梵云幡陀。此翻为足。短长声殊。迹足有别。又云故当中道所说名也。中道诠法上自性边。句亦尔。   章。文是所依义是能依者。   约能所依。义为所依文是能依。据能所诠。文为能诠义为所诠。文为所依义为能依。今依能所诠。   章。随堕八时者。   问。今者通论一切教体。华严八会名为八时者。岂非有违。答。日夜时是遍诸教。华严八会时得名八时。义便而说。非以华严绎诸教也。又荐福三藏和上云。乐欲时二。说不同会。如演秘。若要乐欲教方起者。且天授闻佛。何是自欲。如来责答。由自贪爱以为尊胜。每於佛所起陵蔑心。故闻佛责。生不由乐欲起耶。余准此释。   章。直非直说者。   略有三释。一约教明长行名直。颂名非直。二据十二分说。最初契经名为直说。据初略说未委细明。余十一部说子细具陈说名为非直。三从所诠名诠自性称为直说。句诠差别言非直说。   章。彼增上生等者。   有云。菩萨所现本性之教为增上缘。而生闻者心上所现影像之教。此影像从增上缘。言菩萨之说约实自变。今观此释理稍难解。所以者何。若菩萨说问答及喻。不相顺彼论。问。云何菩萨说经。答云。彼增上缘生。若其菩萨实不说法。可言增上。证前闻者自识聚集以为教体。菩萨既说。云何证前自识聚集。又以喻中言如梦得咒亦不相似。梦中天等实不说咒。今者菩萨而实说法。与不说别。何得为喻。若言菩萨不说法者。云何得言菩萨所现本性之教为增上缘已。不说何有本教。然此师谈无性师佛说法也。今助释者谈实菩萨实不说法。闻者自言菩萨为说。约此故言增上生也。即与同喻不相违。更思。   章。若尔云何至故作是说者。   此无性自假云。若佛不说法。云何菩萨能说法也。此即阿毗达磨经中摄大乘品。即菩萨说彼自云。薄伽梵前已能善入大乘。菩萨为显大乘体大。故说摄大乘品。故知菩萨亦约说。无性自答云。彼增上生故作是说。意云亦是增上。非是菩萨真实说法。问。佛不说法略有二致。一云法是戏论者不说法。二为如来唯有无漏大定智悲。实无声等。所以不说。菩萨有漏。未离戏论。非唯大定智悲。如何不说法耶。答。不许说经。说论无失。   章。譬如天等至得论咒等者。   谓有婆罗门事天等自求聪明。以专心恭敬。梦中见天与咒论等。彼天实非将咒论等而与此人。但为增上。彼人梦中自得咒论。   章。若离识者佛如何说者。   此无性为经部等执心外佛之名以为教体。故今难云。佛如何说令他得解。云何不解佛现名等非听者识之所现起。如非所缘。云何亲能生。闻者解言为教体。   章。有漏心现至以为教体者。   问。如来既不说法。闻者如何有似无漏。答。佛有无漏大定智悲。故得言似。准此亦得言似。无漏不可言声名句文。又解。设无所似声名句文。闻者识上亦得似彼。犹如似我既无所似故。又解。佛增上力令闻法者谓佛实说。故似现也。   章。理行果法同佛宝故者。   同彼佛宝有本质。佛不说者无有实我而为能说。世亲云。我不说。汝亦不闻。约此义边名为不说。更有别释如唯识抄。   章。无垢称言等者。   定经其法非是所求。明非说法。   章。如圣教说至教体亦成等者。   此中所明聚集之义。七心十二心合离而作行。言三心依七心无。二心依十二作。思惟可知。问。准十二心连前而说无字。合有七心聚集。何但言二心。答。且举当体字生二心。不言前者。若尔。行字三心亦尔。如何许是七心有。答。理实行字据十二心。又复不违。然无七心十二心两种别明。故此总中含七.十二。於理无违。   章。又一剎那至必意识生等者。   证卒尔后必有寻求。又五同时虽有意识。今言无间意识生者。寻求识生。   章。新新解等者。   新新闻说而生解也。一一字别名为新新。非要隔越多时闻。故名新新。   章。既於初字有卒尔者。   虽余三。一一而闻其声。以初有故。复更不立。思之。问。此明聚集唯约其心。下明聚集即名字句声等耶。互相影显而令学者生巧智。   章。故大般若等者。   谓大般若经中有理趣分。犹如瑜伽摄释分也。於此文中说一切有情皆如来藏。明此意。证摄相归性。   章。譬如海水等者。   问。如波依水。相异体同。同滋润故。如色等法而望於如。体相俱异何得为喻。答。有二释。一。且取不离一边为喻。若约体相可为喻者。如草木等依於地是。二。相虽异。波中湿性不异於海。色等相若异。色中如性而亦不异。无障碍处。真如性也。后释为胜。   章。一切诸法至然不离如等者。   一切诸法犹如波浪。四缘会者。犹水风成其体。相即同於水。言四缘者。谓因缘.增上等缘。如此等法皆不离如。   章。性用别论至十处界等者。   此有二义。一。既言色蕴摄十处界。此即根境而各别论。二。但言摄十。不摄余二。此即色心而别说也。所以而言五蕴。即是性用别论中收。又有二释。一云。五根境各各别处。即是别论。一云。色者心家之用。今色蕴摄十处。今不言於识。即是性用别论。   章。一真如二无相者。   此之二种如何别耶。   章。又有四重等者。   此诸现行出法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