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 - 第 68 页/共 90 页
述曰。同境明识不依闇昧之别根故。此中譬喻如在余位极成眼等根。应立量云。有漏五根。不发无漏识。有漏色根故。如余因位 若准前师。十地之中得无漏五识。八地已去得变易生死。于理无违。随其所应从何界后引生无漏五识。初起虽必在欲界。后起亦通色界。
若第二师。十地之中无无漏五识。异生成佛必是色界第八识后引生无漏。八地已去菩萨。便无鼻.舌识。以所依根是色界系。不可下界识依上界根。虽知下三识得依上地根。无有下界识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识八地已去便无。由是应言。八地等菩萨诸根互用。三识中闻香等。或二根处身根闻香等。于理无违 又解二识依上界根亦无有妨。如下地三识系虽有别仍别地依二识亦尔。诸论但依一切异生。二乘.七地以前菩萨多分为论。不言下二识依上界根。何妨定有。虽有此解由如是义前师解妨。然生无漏随何界身后即彼引生。若约后师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后。异生成佛唯在色后。善.无记性多唯善性。有通无记。此合八识入十二心为无间缘。第六意识三界三性心相生无间如别处说。
论。三所缘缘至所虑所托。
述曰。此中有三。一释出体义。二辨差别。三八识分别。此出所缘缘体相 谓若有法者。谓非遍计所执。此中有二师释。初或通缘假。次或唯缘实。前师即眼识缘长等。后师即不缘。故此但总言有法。不别定其假实体法。此则明非所执。所执无体不能发生能缘之识故非是缘。缘者必是依他.无为。可有力用发能缘识名为缘故。即简经部眼识。缘和合色体是假法。识虽似彼有所缘义。而非是缘以无体故。今此必是有体方缘 是带已相者。带有二义若古西方师释。己者境体。带者是心似彼境相义。即能缘之心有似所缘之相名带。相者相状。小乘是行相。能缘体摄。大乘是相分所摄。以前第二卷中解谓能缘心等带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师般若毬多造谤大乘论。遂破此云。无分别智不似真如相起。应非所缘缘。我之大师戒曰大王为设十八日无遮会时。造制恶见论遂破彼云。汝不解我义。带者是挟带义。相者体相。非相状义。谓正智等生时。挟带真如之体相起。与真如不一。不异。非相。非非相。若挟带彼所缘之己以为境相者。是所缘故。若相言体。即有同时心.心所之体相。亦心挟带而有。虽有所托。然非所虑故非所缘缘故。相者相分义。或体相义。真如亦名为相无相之相。所以经言皆同一相所谓无相 前句是缘。此句是所缘 缘生于谁谁带己相。谓心。或此相应法。是所缘缘果。非与色.不相应为所缘故。三十八说唯望心.心所为所缘故 若尔古师.大师二释皆有妨难。谓能为缘生能照法。能照法体若带己相。说此名彼所缘缘者。即镜水等所照外质。亦能为缘生镜中影。镜中影即是带己之相。镜等外质。应是镜等所缘缘。为解此疑故。次说言所虑.所托。所虑即前所缘义。所托者即前缘义。设此为彼所虑非所托者。不名为缘。如和合假等。设为彼所托彼得生。亦须彼能虑于此方是所缘。谓镜等不能虑。质非镜等所虑。故便非镜等所缘缘。不同心等。虽无分别亦能虑故。虑者缘虑义。佛地论云。若无见分应非能缘。此中意说。若是有体之法。是带己相之心。及心所法所虑.所托者是所缘缘故。一切有为.无为皆此缘摄。安惠等师既无见分。如何解所缘。
论。此体有二至疏所缘缘。
述曰。自下第二辨其差别。若与见分等体不相离者。简他识所变。及自八识各各所缘别。唯是见分内所虑托。此有二种一是有为。即识所变名内所虑。二是无为。真如体不离识名所虑托。即如自证缘见分等并是此辈。空等虽是无为所摄。然若假变。即有为摄。若依本体。即是真如故无别说。此有为者四分中相分摄也。此说亲已疏所缘缘与能缘心相离法是。谓即他识所变。及自身中别识所变杖为质者是。然虽眼.耳等非眼识亲所缘缘。亦非疏所缘缘。不亲取故。不杖为质故。要为本质能起内所虑托之相分名疏所缘缘。谓为质起故名缘。见分亦变内相分似本质法故名所缘。亲所缘者。即谓见分是带己相此即疏中。即影像相分是带本质之相名所缘。故名能起内所虑.托。不言起内心。以起是缘义。起相分是所缘义。
论。亲所缘缘至亦得生故。
述曰。前亲所缘缘。但是能缘之心皆有。离内所虑.托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缘无法不生心也。疏所缘缘能缘之法或有或无。以是心外法故。如执实我虽无本质。然离彼法心亦生故。余如枢要。
自下第三约识分别亲疏有无。
论。第八识品至任运转故。
述曰。第一师说。唯有亲无疏。所以者何。此识由业。及自因力故。任运变境故。无疏所缘缘。疏所缘缘必强思心方可有故。异熟心无。然亦能变他依处者相似名变。不杖他生任运变故。
论。有义亦定有至自方变故。
述曰。第二师亦定有疏所缘缘。亦亲所缘也。此第八识要杖他变为本质方能自变故。即种子等亦杖他变。望自身虽为本质。望他即为影像。即是变他根之师。
论。有义二说至为自质故。
述曰。第三说。前二师俱非。此难前第一师也。且如自身.他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须杖他变。谓前第二卷说。若不变他应无死后尸骸等事。互相受用。即以他所变为己第八之质。由前理故。以中边文变他为定。
论。自种于他至种皆等故。
述曰。难第二师云。自种子于他身无受用理。他变为此种。不应道理故。非诸有情种皆等故。谓或多。或少。谓有三乘.五姓差别。若此人多。彼人少者。如何相杖。若变多者少不变故。若彼救言等者相缘。不等者不缘。何故不许第八可受用者缘。不可用者不缘。此中且以种子为难。五根亦无受用之义。如何变他。
论。应说此品至有无不定。
述曰。此言品者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疏所缘缘。若因若果位有无不定。因中变他依处可受用故。不变他根及种。不可受用故。及死后无故。有色界变杖他。无色界无。即因中不定。在佛果位能缘无为.三世等法故有无不定。因中五数。唯托心王所变为质。心王唯能变实法故。佛果五数虽缘去.来等。亦托心王所变为质。自无力故与因相似。此中言品文虽总说。心所不尔。
论。第七心品至无外质故。
述曰。此识因中有漏者。是俱生起任运无力。必杖第八识。以为外质。自方变故。既非业果。体力须藉质起。无漏位不定有。缘真如.虚空.去来。无外质故。缘现在世.有为法等。有外质故。
论。第六心品至有无不定。
述曰。此识因果位能自在转。或分别起。或是俱生。故一切种所杖本质有无不定。
论。前五心品至无外质故。
述曰。眼等五识。八识之中最居前故。因中一者粗。二者钝。三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六所变外质方起。余如枢要 得转依位随在何处此疏所缘即不定有。或说亦缘真如。有说不得。但缘去.来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缘。唯除见分非相所缘。因中五识诸根互用。唯除相应自体。亦是所缘缘故。
论。四增上缘至或顺或违。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体。次显用果。后辨胜显差别。此即初也。若有法亦是有体此简所执 有胜势用者。谓为缘义。即有为.无为有胜势用。此用非是与果等用。但不障力 能于余法者。简其自体。显不同前所缘缘故 或顺或违。显与违.顺能为缘。与后生异法为缘非前灭法。谓且十因中前九是顺。第十是违。亦是此缘故。
论。虽前三缘至差别相故。
述曰。此缘最广前三亦是。然今此缘。除彼前三取三外之余法为此缘体。虽无一法非所缘缘。所缘缘外更无增上。然彼正缘时是所缘缘。余不缘者是此缘故。以此别体明四缘故。
论。此顺违用至四事别故。
述曰。此显用.果。其顺违用于何处起。即此果法谓于四处转。谓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为法得中通有.无为。生者如大论第五。显扬十八说。自种为先余法色.无色为建立。助伴.所缘为和合三界法生。住者如对法第五。谓风轮于水轮等。成者大论第五等。云谓成立成辨。即摄彼二。成谓所知胜解爱乐为先。宗.因.譬喻为建立。大众.敌论者为和合。所立义成。既以宗为能立。便以义为所立。若陈那以后。以因.喻为建立。宗为所成立。成辨者。谓工巧智为先。劬劳为建立。处具为和合。工巧业成辨等。得者彼云。三乘种姓为先。内分力为建立。外分力为和合。证得涅槃。内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兴世等也。彼且约无为说。实亦通有为。二十七贤皆名得故。论说得法通三性故。或前三是有为。第四唯是无为。彼论又说何法作用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无别法。四体上用也。或唯第三。第四无为无作用故。又彼无住略不说也。此摄法周。彼但影略。今此所说是顺所生此缘之果。若违之果一切皆通。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论。然增上缘至二十二根。
述曰。下辨胜显差别。于中有三。一总标。二出体。三例指。此即初也。如大论第五十七.九十已去对法第五等废立者。偈云取境.续家族。活命.受业果。世间.出世净。依此量立根。余如枢要说。
论。前五色根至少分为性。
述曰。此出七体色。文可知也。
论。命根但依至而为自性。
述曰。命根如前第一卷说。五受言随应者。即遍行中受各别五受配也。或通八识。或不尔故言随应也。或体各各随其五别。故言随应 信等即以信等.及善念等为体者。信等等取精进。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 及善念等者。等取定.惠。此别境中法通三性。此取一分故。言及善念等。
论。未知当知至可当知故。
述曰。体谓体性。位谓五位。体性居位故名体位。根本位者。五十七云。几不系。答后三.九少分。三者即三无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见道中如对法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后心 问何故见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时 见道据见观谛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当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无所未知可当知故。此中类忍皆缘前心。其第十五心已缘前心遍成讫。第十六心泛观类忍。不同小乘证无为故。唯取十五心为此根也 问此相见道在真见道后。真见道中已有无间。及解脱道。解脱道中已得初果。何故相见至十五心犹此根摄。岂预流果亦此根耶 答此不然。其预流果至相见道第十六心。见相谛圆方始建立。非真解脱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犹此根摄。而非初果得有初根。义唯菩萨从真见后亦不出观即入相见。至第二心犹此根摄。至第三心相.见既圆。方极见满。乃非此根。第二根摄。
论。二加行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义亦辨决择分善。近能引发根本位故。此中加行.资粮之言。不唯取彼亦摄根本。今显兼取加行等故。但举加行等也。如五十七云。一色界系.及不系。一切系.不系为义。义者境也。此根唯取决择分已来。决择分善唯色界系故。对法第十亦尔。
论。三资粮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谓大乘者入劫已去。小乘亦尔。于谛现观发起决定胜善法欲。六现观中是信现观也。非无漏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于谛决定。不同外道于谛生疑故。乃至未起决择分善已前。在顺解脱分位。以能远资益生见道根本位故。五十七说。问未知根何义。答修谛现观者。从善法欲已去。于一切方便道中。即信等五根义是此义。故此根亦通解脱分位也。此不望涅槃为名者。至下当知。
论。于此三位至故多不说。
述曰。于前三位九根为性。然加行位。及资粮位。于后涅槃胜法。求证未知愁戚。欲证亦有忧根。即以十根为性。安惠菩萨集糅对法。多顺同彼。以不通无漏复是戚行。非正根摄。根本位中必忧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说。然解脱.加行分位。非无此忧根。然资助法。非正根法。若入无漏彼漏灭故 然此无漏根通三界地。五十七说。七根入无色。后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彼前文复云。空处等十一根可得。非想地唯八。即三无漏非想皆无。前三无色有此初根。余二根可知。此相难故所以别说。
论。前三无色至傍修得故。
述曰。谓有菩萨见道。先时曾异生位修习。得彼定已后入见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种子故。种子得根名。说彼为有。后亦许起。既非见道起亦无失。对法第十三解真现观云。又于见道中得现观边安立谛世俗智。由出世智增上缘力。长养彼种子故名得此智。而不现前。以见道十六心刹那无有间断。不容现起世间心故。于修道位此世俗智方现在前。此根非加行.及无漏根现行于彼有。以彼地无四善根故 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习者。后入见道名胜见道亦傍修彼。然此修道亦得现起。非如小乘三类智边所修等智毕竟不起。以功德法故须修。此不应尔。以助与力令其殊胜。彼地此种法尔有故。此中说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必不起故。唯相见道修。以差别谛观顺世俗智故。非真见道不相顺故 又解真见道亦修。以时促无差别所以不说。此中说下亦得修上。先离色界欲。及菩萨得故。云有胜见道。非一切见道皆尔。若依对法第十。上唯修下依决定说。渐离欲说。非实道理 又解菩萨三无色地。亦有无漏见道。但修种增毕竟不起。如下三静虑见道亦毕竟不起。此义应思修用何为。宁知彼地有其见道。见道何故依唯于定。非惠地故 或说既许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萨解脱分者亦生于彼。故作此说。二乘人劫数近故。不可说有彼解脱分。
论。或二乘位至此根摄故。
述曰。第二义言。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回趣大者。为证初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摄生空无漏智。九地者六色界.三无色。彼先生空智。为菩萨观起。顺菩萨观故皆此根摄。说彼有此根非违理也。然二乘人未证法空观起无漏故。此中不说。
论。菩萨见道至以时促故。
述曰。前言三位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说。菩萨三根于胜解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为释此疑云菩萨见道亦有此根。但说胜解行者。以见道中时促不说。谓初地有三。入.住.出地。此唯入地少时故时促也。虽二乘亦尔。以见道前促于菩萨。所以说彼见道亦有。菩萨不然。不可为例。
论。始从见道至故多不说。
述曰。此第二根三乘位同。九根.十根皆如前解。今依此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与对法第十同也。
论。诸无学位至具知根性。
述曰。其无学中无漏九根。皆第三根摄。
问何故有顶如入灭定前心亦有无漏。非此三根摄也。
论。有顶虽有至非后三根。
述曰。虽有游观而不明利。想微细故非后三根。然说彼是已知.具知亦无妨也。不顺三根以不明利故不说彼。非彼不摄。若不摄者三无漏根摄无漏根不尽也。
论。二十二根至如论应知。
述曰。此诸门义如五十七等说。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七(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本)
沙门基撰
论。如是四缘至十五处立。
述曰。就答缘中有二。上来已辨四种能生分别缘已。自下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如是四缘依十五处等。显前四缘依十五处说为十因问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总结傍论已了应辨正论。此即初也。显四缘摄法尽义别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其十因。二辨十因与二因相摄。三明四缘依处等建立。与十因.二因相摄。四明四缘依处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标宗。言四缘义别依十五处立为十因。自下释中。初依十五处立十因。次四缘依何处立等。后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摄。但是因明十因傍义。故非别门。
论。一语依处至所起语性。
述曰。出依处体。言依处者。非是与因别体。语即依处。是持业释。下皆如是。与因一体。然依者于义。俱第七啭声。即于语体上。立随说等因义也。如大论第五.三十八.显扬十八.对法第四.中边俱辨此因。然大论三十八。但有三种十因。及五果体无依处摄。对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显扬十八初有十因。后辨因依处。大论第五辨因依处不别明因。三十八.及显扬云。随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彼诸法随说因。彼论文势似取诠一切法之名.想.语三法为因体。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语是此因体。所以者何。但言依语依处立此因故。唯语为自性。不尔即应言依名.想.说依处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诸法为果。以名.想.与说为所依因。言说正是诠诸法因也。言说是语性。语性总言。即通三性语业为体。唯佛是善。余皆无记。然有表示故语可言善.恶。然实二性。名虽即语之差别。无表示故不如其语。语是业性。以除佛以外名皆无记 或可。大乘离声无体。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难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于名。大乘共有因义皆通故。
论。即依此处立随说因。
述曰。此显说因依语依立。不是异体。依体立义也。
论。谓依此语至说诸义故。
述曰。此释依语立说因义。谓诠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状。方有言说起。即依此语随见.闻.觉.知后。或随彼所见等事说诸义故。依语立因。
论。此即能说为所说因。
述曰。此释因义。对何为因。此即能说之语。为所说一切法因。古师云所说一切法是此因体者不然。若尔即以言说为果故。其见.闻等。如九十三.及对法第一.枢要等会。言随者。是随逐义。即随所见.闻等事起语言说。大论等并同此文。然有漏无记随说因。果通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法。是持业义。以无记即因故。既以无记为果。诠无记事之说。说与无记为因。即依士释。若前解因唯有漏.无记。后解即通有漏.无漏三性所摄。其染.净此因准此可解。
论。有论说此至随起说故。
述曰。此会相违 是名想见者。集论中说 由如名等。是彼释文。此因名.想.见三法以为自体。谓想.见二法如能诠名字而取境相。及兴执著。想能取相执著由见。如名字起取相执著已随起说故。即以三法为因所生之说是其果也。
论。若依彼说至是语依处。
述曰。若依彼文。性是三法。三法与语为依处名语依处。语之依处。亦依士释。若依此解。即显此名.想.见因。是语之依处。三法为因体故 问何所以二论相违 答二论意别。论虽无会。今意释言。若大论等。以一切法为果以说为因。约所诠是能诠之果。即能.所二诠解因果。对法无著以生起为因果。即依名.想.见起言说故。亦不相违各据一义。故对法云。随说能作。随说者语也。随说之能作。名.想.见也。又大论约贯通诸法诠境以说为因。对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说为果。不相违也。
论。二领受依处至能所受性。
述曰。观者对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余非。然有人云唯三受为体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啖等。即以所待食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饮食。以受为食因。然领受处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观于此随是能.所受。领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与所生等为因也。然大论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观待足故足为因故有往来业。未必以受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论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摄。有以能受为因。能受为果。如待苦为乐。有以能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能受为果。四句别也。所领受法亦名领受故。今于能受唯取受数。一常遍诸心。二五分位别。别境等法不常遍诸心。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触虽有尔。然于所受非领属己。不如于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种子因缘之法。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种望芽。内种望现皆非此因。不尔下应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亲所待皆是引发.牵引等摄 问何故说因缘是牵引.生起摄故。亦是定异等摄。说观待因是观待。复是牵引等摄。竟有何失 答曰不然。以名远故。名观待者即要非亲。定异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亲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据疏远不言亲者故。不说得等流果等也。此解为胜 又解观待情欲是观视义。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种望芽非情能所观待故非此因 问若尔何故言足为因故有往来业 答亦是内法情所待故。因缘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时非因缘故。前说正义。既所受中以所待为因。芽待于种亦可此因。且无记之因。若无记即因唯有漏。无记性果通漏无漏.三性等法。若果是无记。与无记为因。即因通三性.漏.无漏。果唯无记。余染等皆准此知。
论。即依此处立观待因。
述曰。此显依处依之立因。
论。谓观待此至彼观待因。
述曰。大论等意势与此同。此显观待因果于四处转。但除亲因缘。
论。三习气依处至远自果故。
述曰。谓内外种未成熟位。谓有漏.无漏种子内外种子一切。未为善友力等所润。贪爱等所润。水.土等所润。皆名习气依。以未为润时。但能牵引远自果故。不问同异性相称故名为自果。且净因中。与能证涅槃清净之法为远因。勿见大论等言此因证得涅槃为清净因。便言此果是无为法。无为疏远非因生故。论不说得离系果故。今此因亲。此三性之因果随因性。因缘亲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与果异性。谓异熟因。果唯无记。因通善.恶也。若无记即因。果唯无记。若无漏即因。果唯无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无记之因。因通三性。果唯无记。如理应思。大论等同。
论。四有润种子依处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前种子为善友等力润已去名有润依。以能生起近果。如净因与近菩提为因缘者是。此中但与前所润.未润别。更无别体。果性等并同前。大论等亦同。
论。五无间灭依处至等无间缘。
述曰。即心.心所法之等无间缘。以心.心所法为果也。此缘如前辨。因随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识。唯以心.心所为体故。
论。六境界依处至所缘缘。
述曰。体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无漏等。并通因果。若以未来为因。果非现在。非因前而果后者。今亦不然。相分现在义似未来无实未来。故所缘缘无不有果。此三十八说此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论。七根依处至所依六根。
述曰。体是六根。即通八识。五根为体。果唯是心.心所。前三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无间缘。谓现在时为缘非在过去。过去无故。即现在有力用。能开导法令未来生故。入过去时其用方显。果现前故。处所空故。
论。八作用依处至余助现缘。
述曰。谓于所作业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即除种子余助现缘者。谓除内外种生现。种生种。现生种。及亲助缘。余一切法疏助缘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