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 - 第 69 页/共 90 页
论。九士用依处至余作现缘。
述曰。谓于所作业。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亲助缘者。其果宽狭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不取亲者。非因缘故。此二果通漏.无漏三性因亦尔。然此二及前五无记即因。除无间缘。及根依处。余依处果通漏.无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无记故。不生无漏也。此依六识作法。若七.八识无间缘。无记即因。果通无漏。七有漏根。六无漏故。与无记为因。除无间缘。及根。余因通漏.无漏三性。此依六识为论。若依第七识无漏无间有漏可生。无记之因。其无间缘因亦通无漏。根中应分别。色根.意根各有异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约有情士夫用等说。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离系等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内有情也。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啭声。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别也。然大论三十八。说唯除种子所余诸缘名摄受故。此乃助成摄受。故除因缘。如眼识生。以眼根。及种为士用依。以等无间缘.所缘缘等为作用依。根稍亲故。此约法为士用说。若假人为士用非于法。准此应知。人望谷芽。人为士用。地.水等为作用。作用疏于人功故。若依瑜伽三十八无记因中皆有士用。皆以地.水等为士用。日.及锄治为作用。
论。十真实见依处至能助引证。
述曰。谓一切无漏见。与一切无为有为法为因。除见因果自熏成种以外望余皆是此因。以因缘引发是引发因中摄。于无漏有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长故。于后有为无漏能引。前引后法也。能证即与无为为因也。此显胜果。
论。总依此六至辨无漏故。
述曰。前六依处是摄受因体。以前五依疏所摄受故。成辨三界有漏诸法。若六合疏所摄受辨无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缘名为摄受。故除因缘亲能生法。故对法言。如田.水.粪等。望谷生芽等。虽自种所生。然增彼力名摄受因。然随所应有五.有六。非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无故。此中前五通无记因。后一非也。随其所应三性应思。
论。十一随顺依处至无为法故。
述曰。谓三性法通无漏也。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同类言。简异类为因唯望自性。然胜品言。简自同类与下品为因。大论第五等。云无记与善.染为因。谓本识中各别自种。然望现行亦性同也。即与涅槃亦为因也。同大论等。现引种。种引现。现引现。种引种。皆是此因。此以性论之则狭。以界论之则宽。随其所应。显扬等论云。欲界法与三界无漏为因。色界与色界。无色界。无漏法为因。无色与无色。及无漏为因。无漏与无漏为因。不言与下法为因也。果望自类其性必同。界系有异。
论。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至自乘果故。
述曰。此唯自性。设他性唯相称。谓善业定引人.天第八识非恶趣。以相称故。故非别性不相称为因。谓自界法与自界为因。自界中自性与自性为因。自性中色与色为因。色中内与内为因。内中长养与长养为因。如是等。及自乘种子望自乘有为无为果亦尔。即净因也。以界论之则狭。以性论之则宽。其大论等同。果易故不说。谓于有为因能起果。若于无为因能证彼果。差别势力自性相称名定。不共他故名异也。
论。十三和合依处至一事业故。
述曰。以前六因为性。不取言说。以疏远故。言说与法不相和合。势疏远故不取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尔。于生等果约一事业也。因通漏.无漏。一准于前。
论。十四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违.不相违中。因通漏.无漏。果亦尔。令有为无漏不生。无为不显故。然领受。及此后三因。同瑜伽第五。皆言于生.住等果。不言余者余因狭故。此四宽故。然大论。显扬但有后三。有于生等之一果言。观待中无。此中观待宽彼论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狭故。三十八唯依于生以明障碍。据胜显故。六相违中。唯此胜故。亦不违也。此中无记.染.善皆准应知。大乘灭相虽不待因。相违因与后后法为生因。与前法相违名相违因。非与前法灭为因也。
论。十五不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于上障碍依处其相可知。
论。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摄。
述曰。自下第二二因相摄中。有二师别解。初师中二。初引菩萨地。后引有寻等地文。引菩萨地中有三。一引文。二正释。三立理。引文讫。能生因亲。方便因疏。初解与古来大异。第二大同。
论。此说牵引至名生起种。
述曰。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后解方便。言菩萨地说牵引因。除业习气。及外无记因。生起因中亦尔。亦除业等。彼非因缘故 问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业种也。论文二处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说有增上缘故 答此谓不尔。今亦有文。谓大论第十。彼问若诸支相望无因缘者。何故说言依因缘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缘所摄牵引.生起.引发三因说非有因缘。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缘种也。又理准。若未润种既有业。亦在牵引中。何故已润业种。非生起因也。又菩萨地等。谁谓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其引发因取种引自种。种引现行。为因缘者。除现引种。及引现行。异姓种。及涅槃等。彼非因缘故。定异因亦尔。唯取为因缘者。除引自乘。及异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引发中现能熏种为因缘者。亦是引发等二能生因摄。下有二释故。其同事。不相违摄前因。为自体故。即是合六因中诸因缘种未润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牵引种。远牵自果。即牵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润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牵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论。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皆有因缘能生所摄。此二种子既是因缘。故六因中有因缘者皆此所摄。若不尔者。即摄因缘不遍尽故。
问既尔现行熏成种亦因缘收。何故此中不摄。亦非尽理故。
论。虽有现起至此略不说。
述曰。此问不然。除牵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种子故。如前六因中引发等四因内。现行能生种为因缘者。以多间断非如种子性恒相续故。此菩萨地略而不说。此就不尽理据一义为言。
又解。
论。或亲辨果至谷麦等种。
述曰。即此现行亲辨果故。亦名为种生起种摄。近生果故。何以现行亦名种者。此中有例。如假说现行谷麦等种。彼既然此亦尔。此六因中何因所摄。余四因摄。
上来已解能生因摄讫。自下明所余因方便因摄。
论。所余因谓至方便因摄。
述曰。谓第一言说。第二观待。第五摄受.第九相违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前说未润生位。已润熟位二因种余。即说此四全。六少分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无间.所缘缘二种。今就一总言但是增上缘。非无少别。至下当知。
上来已出因显数相摄。下出于理。
论。非此二种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非此牵引.生起二种。唯属彼十因中牵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缘。摄尽便宽。能生是因缘故。余引发等四因中有因缘种故。若唯摄二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八至非因缘种故。
述曰。非唯除生起.牵引外八因全皆名所余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缘。摄尽便宽。以方便因非因缘故。彼生起.牵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缘种。谓业种等。若唯八因名之。所余不摄便狭。彼有非因缘。方便不摄故。菩萨地文不是尽理。故于此中皆如我说。
次会第五卷寻伺地文。
论。有寻等地至余方便摄。
述曰。于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
有寻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论。此文意说至自类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因缘故。如前所说。六因中若现若种已润未润但互为因缘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摄。若现若种润未润时。皆能生起自类果故。自类果故言显是因缘种及现行。简非因缘种及现者。
论。此所余因皆方便摄。
述曰。方便疏故。此六因中因缘种外。及余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疏体同故。
何以知者。
论。非此生起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下立理也。非此寻.伺文生起因属十因中第四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缘法。摄尽便宽。又即彼牵引等五因中。若现。若种。有因缘故。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缘故。
述曰。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余因。若唯取九。九中亦有因缘。方便疏故。摄九尽便宽。生起之中有非因缘故。方便摄便不尽亦太狭。若因缘唯摄生起。即摄增上业种太宽。若不摄余五因缘。五因缘不尽太狭。若方便定摄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缘者。亦方便摄是太宽失。不摄生起业种是太狭失。故知文势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摄不尽。太狭为解而影取宽。上皆准知 问何以菩萨地因缘分二。能生因亦名牵引种。虽有二名犹摄现行因缘不尽。寻伺地一生起因即摄现.种俱尽 答约润.未润唯约种论。故须分二。能起于果体是因缘。不分润与未润故。寻伺地唯一生起。亦无违也。此第一师辨讫。
论。或菩萨地至即彼余八。
述曰。第二师中释二文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后释难。此初也。菩萨地所说二种种子。即十因中彼牵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摄。所余诸因。即十因中余八所摄。
下自释难。
论。虽二因内至胜显故偏说。
述曰。牵引.生起二因之内。虽复亦有非能生因。以业种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缘种子。一亲辨体。二受果无尽。胜故偏说是能生因。不说增上业种所摄。
论。虽余因内至多显故偏说。
述曰。虽八因内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谓因缘种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论乃偏说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隐增上者。后方便因隐因缘者。俱不明故为不尽理也。
论。有寻等地至即彼余九。
述曰。下文亦二。准前应知。彼说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摄。余因之言余九因也。
何以尔者。
论。虽生起中至亲显故便说。
述曰。下释难云。生起之因虽有业种等非因缘摄。以对牵引因已润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种子与果同性。以是亲显故偏说之。略牵引因。及自因中业种不说。偏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以已润竟方名生起。故望牵引为近也。
论。虽牵引中至亲隐故不说。
述曰。虽知菩萨地牵引因。亦有因缘种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远。未被润故。作恶不即受。故疏远故。即业种显。亲名言种相貌隐故。遂不说其因缘种子。而说业种为牵引故。不说牵引因也。理亦无违。
论。余方便摄准上应知。
述曰。虽余四因中亦有因缘。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摄。如上增上多故。偏说非能生因。实理亦是文不尽理。
第三以四缘依十五处。及摄十因.二因。
论。所说四缘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标云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上来虽有二文。但依十五处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摄。未明依十五处立四缘。及十因.二因相摄。故有此问。于中初问。次答。答中先答缘依处。后辨与因相摄。
论。论说因缘至立增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此引瑜伽第五。显扬十八皆同。
论。此中种子至因缘种摄。
述曰。下解有二。初解因缘依处。后解中二缘依处。于中各有二师释之。所言种子是因缘者。即十五依处中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一随顺.十二差别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碍.合六依处中。除其现行因缘种摄。即前所说六因依处种子是因缘故。
论。虽现四处至此略不说。
述曰。上解本文。下释不尽。但言种子不说现故。虽除第三.四两依处。外余四依处亦有现行是因缘者。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是因缘摄。但言种子是因缘故。
论。或彼亦能至亦立种名。
述曰。又解除牵引.生起。四中现行能为因缘者。亦是此中种子言摄。亲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释彼文将为尽理。
论。或种子言至取舍如前。
述曰。第二师解。此种子言。唯属十五依处之中。第四有润种子依处。以有种子言故。此有润中不简去业。不摄习气中因缘种。及四依处中因缘者。取舍如前摄二因等。此师意解。约生起亲近故不说余。因缘种显不说业等。以牵引等远疏等别故。略而不说。即以此文为不尽理。
论。言无间灭至二缘义故。
述曰。上解因缘。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师义。彼二处言意显。但是此二缘者。非唯第五无间灭处.第六境界依处所摄。其余领受.及下和合.不障碍处三依处中。亦皆有此二缘义故。观待待境心等得生。余二合前以为体故。即以此文而为尽理。
论。或唯五六至略不说之。
述曰。此即是前第二师说。二缘依处唯彼第五.第六依处。非余三依处。余三虽有此二缘依处。以相隐而复少故不说之。此二处全。名亦显故。论但说二隐余少者略不说也。即以此文为不尽理。依所余立增上。易故略不说之。随前所应尽理不尽。除三之余皆增上故。
论。论说因缘至摄受因摄。
述曰。此下即答四缘.十因.二因相摄。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摄也。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三十八说。因缘即是能生因摄。增上缘者即方便因。中间等无间。及所缘缘。此之二缘摄受因摄。此中别疏摄受因摄上二缘。自余九因二缘所摄理准可成故论不说。但以摄受之中二缘相显所以偏说。非方便内不摄二缘。观待.同事.不相违。方便摄故。又已辨二因与十因相摄。但言能生是因缘。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摄受。即显二因中方便摄三缘。能生摄因缘。义亦兼显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缘摄。一因少分是中二谓摄受。或兼观待.同事.不相违亦有二缘。论唯说摄受以显故。余是增上缘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论。虽方便内至故此偏说。
述曰。今释彼文为不尽理。若准方便摄余因尽。有非增上者。以等无间。及所缘缘。是方便摄故。以增上缘摄因多故。谓除观待.同事.不相违少分余皆增上。偏说方便是增上缘。此约不相乱增上缘体解。若相乱体。以余二缘亦增上故。皆方便摄。若不尔者。不说能生。是增上故。显方便中具三缘也。
论。余因亦有至显故偏说。
述曰。十因之中。则六因内是因缘者。皆能生因。四缘之中因缘所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因中等无间缘。是方便因中等无间缘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中所缘缘。皆方便中所缘缘摄。虽此领受等四因之内。亦有中间等无间缘。及所缘缘。此于四缘位居中故。然摄受中。以有二依处名.体全显故偏说之。余无名.体依处全二缘者。故略不说。
论。初能生摄进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因缘者。或说六因。或说二因。且依菩萨地。若通取六名进。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唯取种子是能生因。摄现不尽名之为退。若并取现名之为进。依有寻等地。若取六因名之为进。唯取一因名之为退。今此通说。皆如前说。
论。所说因缘至依何处得。
述曰。此为问也。第四辨依处等得果此问。因谓十因。缘即四缘。必应有果。果有几种。依何处得。问依何处而得何果故。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几。次答依处得果。后明十因.四缘得果。未明依处等得果。先出果体。
论。果有五种至异熟生无记。
述曰。谓有漏善等所招异熟生无记 有漏善者。简无漏善 自相续者。简他.及非情。若但言异熟。即六识中报非真异熟摄。今为总摄彼。故言异熟生。然本识亦名异熟生无记。如前第二卷会。此中即显古道生法师善不受报论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报故。此位稍长。至金刚心顿断。通二乘无学三十八.显扬.对法第十五皆同。
论。二者等流至后果随转。
述曰。谓习善.无记.不善所引同类。不望异类之因为等流果。又同类中如上品与下中品及自上品为果。非下品与中上品为果。果胜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胜。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为自果也。对法唯据善法。论实此果非不通余 或似先业后果随转者。三十八等亦同此意。谓如杀生得短命报。是先业之同类。以第八短长分限为等流也。随顺相门。即无记果与自业相似。与善不为同类也。唯此一法。非余法皆是假说。实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异性法非同类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义假名等流。实业所感。此果即通有漏.无漏。唯是有为凡圣皆通。亦现望种。种望现亦是。瑜伽等依据前后即通论也。
论。三者离系至善无为法。
述曰。此即无漏断障所证。八无为中不动.想受灭。择灭三性真如是。对法云。随眠永灭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显扬亦云。异生以世俗智灭诸烦恼。不究竟故非此果摄。然此果有义。唯断烦恼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说。有义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说。亦不相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