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记 - 第 12 页/共 60 页

已辨二定至能持暖及识者。此下大文第五解命根。上句会名。下句用证。命是活义。寿是期限义活即是命。故知此命即寿异名。   论曰至谓三界寿者。就长行中一释颂本。二问答分别。此释初句。对法即是发智论说。   此复未了何法名寿者。此下解第二句。此即问也。   谓有别法至说名为寿者。答。能持暖.识。明有别寿。引经证用。经说三法能持于身。若三舍身身便僵仆。仰死名僵。伏死名仆。亦有侧死且言僵仆 或从多说 故有别法能持暖.识。相续住因说名为寿。   若尔此寿何法能持者。经部难。   即暖及识还持此寿者。说一切有部答。   若尔三法至应常无谢者。经部难。若尔三法更互相持相续转故。鼎足而立。何法先灭。由此一法灭故余二法随灭。若无一法先灭者。是则此三应常无谢。   既尔此寿至相续转故者。说一切有部释。为难所逼今复转救。既尔此寿应业能持。从业所引或长或短相续转故。论主意朋经部。故。今转计前后相违 又解说一切有部复为好解。显前非正。   若尔何缘至而须寿耶者。经部复难。业力足持暖.识何须寿耶。   理不应然至恒异熟故者。说一切有部反责出过。理不应然。勿一切识从始至终恒异熟故。以三性识相间起故。   既尔应言至何须此寿者。经部解。既尔应言业能持暖暖复持识。何须此寿。   如是识在至彼无暖故者。说一切有部难。欲.色有暖可暖持识。无色无暖应无能持。   应言彼识业为能持者。经部解。应言彼识业为能持。为难所逼故复转计。   岂得随情至又前已说者。说一切有部。责彼转计业持识过。又前已说。   前说者何者。经部征。   谓前说言至说名为寿者。说一切有部。引前文答结定本宗。   今亦不言至非别实物者。经部自述己宗 若尔何法说名寿体者。说一切有部问。   谓三界业至住时势分者。经部答。谓三界业所引众同分。住时势分不断。于此势分说为寿体 由三界下。别显同分住时势分长短。由三界业力所引。同分住时势分相续。决定从应住时。尔所时住。或经十年或百年等。即此势分假说为寿。如谷种等所引。乃至熟时势分于此势分不断。假说功能。又如放箭所引。乃至住时势分。于此势分假说为行。经部复重虚.累假.故。于假同分上复假立命根 问若于同分假立命根。何故正理十三叙经部义云。由业所引。六处.并依。住时势分相续决定。随应住时尔所时住。故此势分说为寿体 准彼论文。于六处.及依上假立命根。岂不相违。依谓扶根 解云同分无体。还依六处.及依上立。此论据假依假。正理据假依实。故不相违。又正理难经部云。若处无业所引异熟内五色处。于彼或时无业所引第六意处。谓于长时起染污识.或善有漏.及无漏识。相续位中。无业所引异熟势分。说何为寿 正理难意。于无色界无内五处。或起余心。又无异熟意处。异熟势分于彼既无。说何为寿。   俱舍师解云。若依异熟立者。是异熟。若依余立者。非是异熟。虽依彼立非随彼法判性。如名.句等依善.恶声。   有谓有行至恒行不息者。义便兼破胜论。此即叙也。彼计德句义有二十四种。行是第二十一。故言是德差别。彼计诸法从此至彼速疾回转等。皆由行力有。胜论外道谓执有行是德句差别。依箭等生。由彼行力故。彼箭等乃至未随。恒行不息。如鸟衔果。   彼体一故至无差别故者。论主作比量破。先举两因。后举宗.喻。彼行体一故。是一因。无障碍故。是第二因。放箭之时往趣余方。初急.中缓.后至。三时分位差别应不得有。初位之时应当非急。行体一故。如中.后位。中位之时应当非缓。行体一故。如初.后位。后位之时应当不至。行体一故。如初.中位。   又破云。后位之时应无堕落。无障碍故。犹如初位。胜论救作不成过。后位堕落由风障碍。若谓由风所障碍故。又破云此箭初位应当即堕。能障碍风无差别故。犹如后位。此箭后位应无堕落。能障碍风无差别故。犹如初位 有别实物至是说为善者。论主印取说一切有部。   为寿尽故死为更有余因者。此第二问答分别。此即问也。   施设论说至枉横缘故者。答。引施设足论四句差别。其文可知。   又亦应言舍寿行故者。论主解云。此第四句中。又亦应言诸佛.罗汉舍寿行故。而不言者非枉横缘故。以作论者据枉横缘故。婆沙二十俱非句中言。彼作论者。显有横死故作是说。佛虽财.寿俱未尽故而般涅槃。然非横死。边际定力所成辨故 正理破此论云。不应复言舍寿行故。义已摄在初句中故 正理意说。舍寿行者引感寿业令感富乐。即是感寿业尽故应名寿尽故死。非福尽故死 俱舍师救云。故促寿死非为寿尽。如何可在初句摄。又违婆沙说佛财.寿俱未尽故第四句摄。意违俱舍何斯反害自宗。   寿尽位中至俱尽故死者。重释第三句。二业中感寿业胜。于第三句寿尽死中。福尽于死虽复无能。以寿尽时自然死故。然说为俱尽故死者。为寿尽时福亦尽故。故俱尽时有死说为俱尽故死 又解通伏难。伏难意云。福尽寿未尽容有受苦而活。寿尽福未尽必无更活。故知俱尽之时。福尽于死无能。应言寿尽故死。不应言福尽故死。为通斯难故有此文。福尽于死实无功能。但为于俱尽位有死。说为俱尽故死。   发智论说至彼言何义者。此举发智文责其说意 问如下俱非害中欲界说有多种。一起便住义与彼同。何故但说无想.灭定 解云二定摄无心全。是故别说。余各有心少分。是故不说 又解二定不损寿命。是故别说。如人应受百年命根。至年五十入彼二定。设经千年方始出定。不食段食还更受余五十年命。余即损命故不别说 问入二定经多时命。是何业果耶 解云准前延命。或是入定前远加行。欲界善思现业果。或是残业果。或是不定业果 又解由定力资过去业令引命长。然更勘文。又婆沙一百五十一云。问欲界不入二无心定。亦有不随缘转。何故不说。答应说。而不说者。当知此义有余。有说。此中说决定者。谓若住二无心定。寿行决定不随缘转。余或随缘是故不说。有说欲界虽复更有不随缘转。然为显示二定威力故偏说之。   若所依身至一起便住者。论主答。所依色身名相续也。故婆沙云。有说色身名为相续。谓生欲界不住无想灭尽等至。寿随色身相续而转。所以者何。若身平和寿则无夭。若身损坏寿则中夭。   迦湿弥罗国至有非时死者。第二毗婆沙师解。初随相续转显寿有障。后一起便住显寿无障。由此决定有非时死。   故契经说至自般涅槃故者。引经证成。就四句中前三句显随相续转。第四句显一起便住。此释第一句 戏忘念天。谓耽著嬉戏。身心疲劳意念忘失。由喜增上故于彼殒殁 意愤恚天。谓意发起增上愤恚。以怨恨心角眼相视。久愤不息于彼殒殁。此二。或是四天王天。或是三十三天。故婆沙一百九十九问此二天云。问如是诸天住在何处。有说住妙高层级。有说彼是三十三天 此初句中又应说诸佛。促寿自般涅槃故。此且略标。非皆遍举。故婆沙一百五十一于初句中又云。复有一类或龙.妙翅或鬼.及人.或复所余可为自害非他害者。   唯可他害至诸有情类者。释第二句。此是略标。非皆遍举。故婆沙第二句中又云。复有一类或龙.妙翅.或鬼.及人.或复所余。可为他害非自害者俱。   可害者至欲界有情者。释第三句。随其所应思之可解。此且略举。非皆遍举。故婆沙第三句中又云。谓诸禽兽.或龙.妙翅.或鬼.及人.或复所余。可为自害亦他害者。   俱非害者至轮王胎时者。释第四句。中有必须待缘受生。故非害也。色.无色无杀业也 又解中有.色界身殊妙故。俱不可害。于无色界无色身故。亦不可害 那落迦恶业所系非害能死 北俱卢洲定受千年。又无杀业 见道十五刹那必无中夭。出慈定为欲利乐胜故 灭定.无想由定力故。并非俱害 王仙谓转轮王舍家修道。具足五通名曰王仙 又解谓轮王太子。既灌顶已。先应学习故晋仙王所行梵行。故谓王仙。以彼当绍轮王位故。亦非俱害 佛使。谓佛所使人。由佛使力故作事未终亦非俱害。如时缚迦此云活命。善疗众病能活命故。旧云耆婆。或云耆域讹也。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穑迦。此云有明。旧曰树提迦讹也。彼之父母其家巨富年老无子。忽因怀孕问诸外道。咸言是女而不长命。及其问佛佛记是男长年具德。外道无识方便药中。母丧焚躯子安无损。佛遣活命入火抱取。有明由佛记力故不死。活命由佛使故不死。委说如经 准婆沙一百五十一。达弭罗等五人。皆是佛所记别。达弭。此云有法。罗。此云取。于有法神边乞取从所乞神为名故名有法取。是长者子 嗢怛罗。此云上胜。亦是长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罗名摄受。父母怜子从神立名。我子为殑耆神之所摄受。余恶鬼神不能害也。若女声中呼名殑耆。若男声中呼名殑伽。旧曰恒河讹也 长者子耶舍。耶舍此云名称。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然无损 鸠摩罗时婆。鸠摩罗此言童子。时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   最后身菩萨。谓王宫所生身也。必定成佛。所作未辨故。及此菩萨母怀菩萨胎时。菩萨福力故令母无损。一切转轮王胜业持故 及此轮王母怀轮王时。轮王福力故令母无损 此且略标非皆遍举。故婆沙第四句中。于佛所记中更说有殊底穑迦 又云。住最后有补特迦罗所作未辨。劫初时人。哀罗伐拏龙王.善住龙王琰摩王等。及余一类俱不害者。   若尔何故至受生有情者。论主引经难。毗婆沙师若说俱非害中。色.无色界一切有情并非俱害。何故经中唯说有顶。   传说所余至俱非可害者。答。毗婆沙师传说。所余三无色.四静虑所得自体。可为自.上二道所害。有顶自.上二害俱无。约此说为俱非可害。   岂不有顶至应名他害者。论主难杀。   如是应说至乐生天者。论主释经经言有顶俱非害者。如是应说。举后有顶显初三无色.及四静虑 如或已下引例可知。   彼经如声至不可例彼者。外难。所引经中。有其如声可显喻义。举一显余。此舍利子经无有如声。不可例彼梵众经等。   若显喻义至亦有如声者。论主反难。七识住经中。第一识住虽非显喻亦有如声。故知如声非定显喻。   傍论且止者。论主止诤。   已辨命根至生住异灭性者。此下大文第六明四相。就中。一明相体。二通外难 就明相体中。一明本相。二明随相。此即明本相也 相是牒章 谓已下正释 因缘造作名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彼为故名曰有为 有为非一名诸 此诸有为是相所托。相是标相。即能表示诸有为法体是有为各有别体名性。相不孤起必托于法 具足应言诸有为之生性。乃至诸有为之灭性。   论曰至性是体义者。就长行中。初释颂本。后问答分别。此释颂也。由此四种是有为法之标相故。法若有此相应是有为摄。与此相违是无为法。此宗诸法体皆本有。四相于法但望用说。非据体论 此中于法能起彼用令入现在。说名为生。若无生相。诸有为法。如虚空等应本不生 至现在已。住令彼用暂时安住各引自果。故名为住。若无住相诸法暂住。应更不能引于自果 若任住力数令引果。由异能衰彼引果用。令其不能重引自果。故名为异。若无异相。衰彼功能。何缘不能数引自果 或异相者。是行相续后异前因。若任住力。令诸行法后渐胜前。由异衰故令后劣前。虽复有法后胜于前。由别缘助摧异相能。引后胜也 异于现用既衰损已。灭复能坏彼现法用。灭入过去故名为灭。若无灭相用应不灭。用若不灭应是其常。应知此宗生相未来起用。住.异.灭三于现在世同时起用。虽复俱依一法上立。所望不同作用各别 问时之极促名一刹那。用既别世何名刹那 答婆沙三十九有二说。一说云。体虽同时用有先后。一法生灭作用究竟名一刹那。又一说云。或生灭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有三体。故说三相同一刹那。前家约用。后家约同时具有三体。各据一义。然无评家 又足一解。生用起时名一刹那。现在三相用时复名一刹那。此约用起时极促解也。   岂不经说至之有为相者。此下问答分别。此即问也。经但说三。论宁说四相。   于此经中应说有四者。答。于此经中理应说四。   不说者何者。征。   所谓住相至有为相中者。初释经中不说所谓住相。此师释。经不说住者。三相过患有情易厌。故经别说。住相安住众生难厌。故经不说 然经说住异是此异别名。约住辨异。住之异故名为住异。如生名起灭名为尽。眼目异名。如是应知。异名住异恐三相中住异之名滥彼住相。故别释也。生力迁法令用入现。异.灭迁用令入过去。正令过去但是灭力。而言异相以助灭故。由斯过重故经说三。喻说可知。住非迁迫常乐安住为令生厌故经不说有为相中。   又无为法至故经不说者。第二释。住滥无为故经不说。   有谓此经至名住异相者。第三释。住.异合说故经说三。   何用如是总合说为者。问。   住是有情至四有为相者。答。为令厌住与异合说。如示黑耳与吉祥俱。为厌吉祥先示黑耳。黑耳.吉祥姊.妹二人常相随逐。姊名吉祥。所至之处能为利益。妹为黑耳。由耳黑故故以名焉。所至之处能为衰损。愚人贪染吉祥。智者欲令厌舍先示黑耳。既见黑耳吉祥亦舍。旧云功德天.黑闇女。译家谬矣。住.异亦尔。为令厌住与异合说。是故定有四有为相。   此生等相至生等相故者。此下明随相问起。本相有为。应有生等。若更有相便成无穷。   应言更有至于八一有能者。上句答初问。下句通难答第二问。   论曰至由四随相者。就长行中。初释颂本。后广决择。就释颂本中。此释初句。此四本相。由有随相作标相故。故名有为。此中正明本相有为由四随相。而言诸行有为由四本相者。相乘故说。虽复本相亦由本相。此中且对随相以论 应知大少四相各有三名。大相三名者。一名本相。对随相故。或是本法上相故言本相。二名大相。对小相故。或相八法故。名为大相。三单名生等对生生等故 小相三名者。一名随相。随本相故。或相随本故。二名小相。形大相故。或相一法故。名为小相。三名生生等。对生等故。上生字是小生。下生字是大生。能生生故 又解上生字是大生。下生字是小生。生之生故名为生生 如释生生余三亦尔。   岂不本相至展转无穷者。此下释第二句。问.岂不本相如所相法。一一应有四种随相。此四随相。复各有四展转无穷。   无斯过失至功能别故者。答。本.随能别。非有无穷。   何谓功能者。征。   谓法作用至一法有用者。释功能。即是八法作用。或名士用。士谓士夫。如士夫用也。从喻为名。本相于八。随相于一。各有用也 其义云何者。复征。   谓法生时至无无穷失者。释文可解。   经部师说至证体实有者。此下广决择。此即经部约三量破。经部师说生等四相本无实体。如今分别犹如分析虚空相似 色等等余四境.及五根等。谓此诸相。非如五境现量证实。非如五根比量证实。非至教量证体实有。至极之教故名至教。亦名圣教量。是即三量俱无。如何知有。   若尔何故至亦可了知者。说一切有部责彼经部。虽无现比证知而有圣教。经中既说有为之起等。第六转声。复言了知。明知有体。   天爱汝等至义是所依者。经部相调。但须依义不应执文。   何谓此经所说实义者。征。   谓愚夫类至亦可了知者。经部释经显无实体。谓愚夫类。无明所盲而无慧眼。于有为行前后相续。不知无常谓一谓常。执之为我。或执我所。长夜于中而生耽著。世尊为断彼执见破彼耽著故。显行相续。体是有为及缘生性。假立三相。故彼契经作如是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非显诸行。一刹那中具有三相实体。由一刹那。起等三相。以慧观察不可知故。非不可知应立为相。故彼契经复作是说。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尽.及住.异亦可了知。既一刹那起等三相不可了知。经中复言了知。明知定约相续假立。非据刹那。以约相续方了知故。引彼经意证刹那无三相。显相续立 难中但引彼经一文。解中具引彼经二文。   然经重说至表善非善者。经部释经。然前经文。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经应但言有三有为之相。然经重说后有为言者。令知此能相。表所相法体是有为。若但言有为之相。即不知此相定表所相法体是有为。或疑此相表有为是有。及善.恶等。故著后有为言。令知此相表所相法定是有为。故言勿谓此相表有为法是有。如白鹭所居表水非无。亦勿谓此相。表有为法是善.恶。如童女相能表男.女善.非善事。若性贞洁脚膝纤团。皮肤细软齿白唇薄。必生善子。此相表善。若性不贞洁脚膝笨大。皮肤粗涩齿黑唇厚。生不善子。此相表非善。此有为相。不同白鹭表有水。不同童女相表善.非善。但表所相法体是有为。   诸行相续至衰异坏灭者。论主述经部宗。约诸行相续假立四相。非据刹那。言相续者谓一期相续。或一运相续。随其所应初生起位名生。终尽灭位名灭。中间相续随转不断名住。即此住时前后刹那差别名住.异。约住明异故名住 异 故佛世尊。依此相续显四相义。于一时间对大众中说难陀言。是难陀善男子善知彼受生.住.异.灭。难陀未得道时多起贪欲。欲因受生。为离贪欲。常观诸受生.住.异.灭。故后得道犹观彼受。佛约难陀显斯义也。若约相续可能善知。若说刹那善知受生.住.异.灭者。受未来生可容现知。受住.异.灭必居现在。能知之智理非过.未。既俱现在不可同一相应品中慧能知受。理相违故。既言知受生.住.异.灭。明知生等非一刹那。应知现智刹那别起。知受相续生等四相。义即无违 又解若生等有实体。如何约受观生.住等。若生.住等刹那具有。云何可得并观。既约受次第别观故。知生等无别实体。非一刹那。   故说颂言至相续说住者。引颂证。此三行颂。并是经部诸师说颂。前两行显于相续立生等相。文异义同。后一颂破说一切有部刹那实住。由诸法刹那无有实住而有假灭。彼法生已不待外缘。刹那刹那自然灭故。于刹那中执有实住是为非理。是故唯于相续说住非约刹那。   由斯对法至名刹那法性者。论主复言。由斯相续立住义故。说一切有部阿毗达磨所说理成。故彼论言。云何名住。谓一切行已生未灭。相续说住。非生已经停不灭。名刹那法性。以时极促名一刹那。若更经停便非极促。论主虽复意朋经部。于本论文不多非拨。故引为证。   虽发智论至非一刹那者。论主会发智文。彼论虽说于一心中生等相。彼依一生众同分相续心。说总名一心。非一刹那说名一心。故不相违 又解三性心各别起时。一运相续名为一心 或约十位 或约一类说。众同分随其所应。   又一一刹那至四相亦成者。经部师言。何但约相续假立四相。若据刹那假立亦得。   云何得成者。征。   谓一一念至非无差别者。释。本无今有体起名生。有已还无无时名灭。能引后后刹那嗣前前起。或即此念后后刹那。嗣前前起名住。即假住相。或与前念或与后念。有差别故名住异。约住辨异故名住异 伏难言。如金刚等坚鞕之物。前后无别云何名异。为通此难故言。此金刚等。于前后念相似生时。前后相望非无差别。   彼差别相云何应知者。征。   谓金刚等至而见相似者。释。谓金刚等。有掷.未掷时差别故。故亦有异。就掷之中复有差别。若强力掷即速堕。若弱力掷即迟堕 又解若强力掷远故迟堕。若弱力掷近故速堕。时差别故而有异相。由斯道理。大种转变差别义成。从强言大。造色不说自成。诸行相似。刹那刹那相续生时。前后相望。粗相而观。虽复无多差别。细而言之非无有异。   若尔最后至应不遍有为者。此难异相。若言前后有差别故名为住.异。最后念声。最后念光。及临入无余涅槃时最后六处。此等诸法并无后念可别。应无住.异。若此后念无有异相。是则所立相应不遍有为 又解难住.异二相。既无后念可嗣。应无有住。既无后念可别。应无有异。   此不说住至无不遍失者。经部答。此通异相难。经文说异名住异者。意但说异为有为相。此不说住为有为相。故经言有三有为之有为相 问其义云何 答谓住之异故名住异。故若有住之处亦必定有异。后念声等。虽无后念嗣现刹那。而能嗣前过去刹那。亦名为住。虽无后念可异。与前念异故亦有异。此正释异。而言住者约住明异。由此立相无不遍失 又解此通住.异二相难。显二相中意立异相为有为相。此不说住为有为相。为欲约住辨异故。前解住也。不得我意浪难住相。此即且拨住相难。却问其义云何。答谓住之异。故名住异。故若有住之处亦必有异。最后声等虽无后念可嗣可异。而有前念可嗣可异。得有住异。此正明异是有为相。而言住者约住明异。由此立相无不遍失 若准文势前解为胜。若准答文后解亦通。应知住.异若最后念。虽无念可嗣可异。而能嗣前异前。若最初念。虽无前念可嗣可异。而有后嗣.后异。若中间刹那具有前.后嗣.异。设一刹那嗣.异流类。亦名住异 问答之中虽论最后。此乃略举一隅。   然此经中至生等别物者。经部略标经意。然此四相经中。世尊所说有为之相。略显示者。谓有为法本无今有名生。有已还无名灭。相续随转名住。即此住相前后差别名异。此中何用生等别物。   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者。说一切有部难。若无别能相。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   如何大士相至有生等实物者。经部反难顺成已义。如何世尊大士三十二相非异于大士。角等三难准此可知。此有为相理亦应然。非异所相别有能相。虽了有为色等自性。乃至未了先无今有生。有已后无灭。相续随转住。前后差别异。仍未知彼体是有为。故非彼色等性即是有为相。然非离彼色等性有生等实物 能相.所相解各别故。不得言即 离色等外无别性故。不得言离。此是不即不离义也。   若离有为至复何非理者。说一切有部反征。   一法一时至许俱有故者。经部反难出过。一有为法有四别相。于一时中。应即生.住.异.灭许俱有故。   此难不然至而不相违者。说一切有部解。生用未来。三用现在。用时各别故。虽俱有而不相违。   且应思择至有用无用者。此下经部广破。此即劝思。未来法体为有。为无。然后可论有用.无用。体尚未定。何须说用。   设许未来至应说现在相者。纵破。设许未来生有作用。既起作用应名现在。如何成未来。应说未来相。法现在时。生用已谢应名过去。如何成现在。应说现在相。正理十四救意。生相未来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现在起取果用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有作用。由约作用立现在。未来唯起功能而非现在 俱舍师破云。汝立功能.作用。眼目异名。何故生用名功能。余三名作用。又与毗婆沙评家相违故。彼说云。无有等无间缘。异时取果异时与果。准彼论意。入二无心定。即过去取.与。既过去取应名现在。若正理师言等无间缘。现在顿取过去渐与者。此即还违毗婆沙评家义也。   又住等三至为名坏灭者。此下破住等三相。三相现用俱依一法。尔时此法为名安住。为名衰异。为名坏灭。正理救云。今当为决。已生位中。住.异.灭三起用各别。令所相法。于一时中所望不同。具有三义。如斯通释何理相违。   俱舍师破云。虽用各别。终是同于一所相法。如何住令安住令取胜果。异即衰损令取劣果。灭即灭坏令入过去。还理相违。   诸说住等至刹那灭义者。叙计总非破住等三相。诸说一切有部师。说住等三相虽俱现在。用不同时前后别起。彼说便违刹那灭义。时之极促谓一刹那。既说三相现在前后别起作用。是即经停便违刹那灭义。   若言我说至名一刹那者。牒救。汝说一切有部师。若言我说一法四相。作用究竟名一刹那者。   汝今应说至何不于先用者。此别破住。三相俱现。何故住先起用。非异非灭。若言力强。后何成劣俱遭异灭耶。若言住相非再用起如生相者。生应可然。引入现在不应重引。住不应然。已住可令永安住故。用应常起。不可例生令无再用。又谁障住用令暂有还无。若异.灭障者。异.灭力应强。何不于先起。   又住用息至更无所为者。此即双破异.灭二相。又住用息。异.灭.本法。自然不住落谢过去。异.灭二相何处起用 复有何事须二用耶。由住摄持。诸法生已暂时不灭。可须此住。住用既舍法定不住。即自然灭落谢过去。故异.灭用更无所为。既无所用何须彼二。此责无用。   又应一法至立异终不成者。此即别破异相。又应一法生已未坏名住。住已坏时名灭。理且可然。纵许住.灭也 异于一法进退推征理不应有。凡言异者前后性别。非即是此法可言异此法。故说颂言。异相时法即是前住相时法。异不成。此即进责 若异相时法异前住相时法即非一法。若住.异别法。有违宗过此即退征。是故说一切有部。于一法上立异终不成。   虽余部说至不应正理者。此即经部破正量部灭相。正量部计。薪等经多时住。薪等灭时由二缘灭。一内灭相。二外火等。住.灭别时。若心.心所等。唯由内灭相非由外缘。   故今破言。虽余正量部。说薪等遇外火等能灭因缘。内灭相方能灭所灭薪等。而彼所说。应如有言服泻药时天来令利。即火等灭因缘应灭所灭薪等。何须别执有灭相为。又薪等法待外缘灭。汝宗可说先住后灭二不同时。心.心所法。依汝宗中许刹那灭。更不须待余外灭缘。应住用时即起灭用。如何彼执诸相起用前后别时。若住相时亦起灭用。是则一法于一时中亦住。亦灭。不应正理。   故依相续至善顺契经者。经部破讫结归本宗。故依相续理说有为四相。一不违正理。二善顺契经。   若生在未来至何不俱生者。此下大文第二通外难。此即外问。若生相在未来生所生法。未来一切法皆有生相何不顿生。   颂曰至非离因缘合者。颂答。   论曰至非皆顿起者。就长行中初释颂。后决择。此即释颂。虽有生相要藉因缘故非顿起。   若尔我等至因缘力起者。此下决择经部难也。文显可知。   岂诸有法至随其所应者。说一切有部释。岂诸有体性法皆汝经部所知。法性幽微甚难知故。微细之法虽现有体。汝等经部而不可知。此即叹法深也。生相若无应无生觉。既有生觉明知有生。第六转声异体相属。如王之臣。若有生体第六转成。若无生相此第六转言不应成。谓色之生等。若言生即是色。如不应说色之色言。既说色之生言。明知离色别有生也。如责无生有斯过失。乃至无灭准之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