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大乘论释-陈-真谛 - 第 8 页/共 42 页
论曰。此闻熏习即非本识。已成此识对治种子故。
释曰。此闻功能是本识对治故。与本识不同性。虽不同性。以不相离故恒俱起。云何为本识对治。
论曰。此中依下品熏习。中品熏习生。依中品熏习。上品熏习生。
释曰。此中即此依止处中及本识中。闻熏习功能有三品。谓下中上。下即闻慧。中即思慧。上即修慧。复有三品。就三慧中。各开为三品。复有三品。谓解脱分品。通达分品。通达品。闻有三义。一闻资粮。谓音声所诠名句味。二闻体。谓耳识。三闻果。谓闻慧及闻慧所了法门。此三品闻熏习。随一品生。随能对治本识一品。若下品生。能对治上品本识。乃至若上品生。能对治下品本识。
论曰。何以故。
释曰。此有三义。一何以故有三品。二何以故相生。三何以故能对治。
论曰。数数加行闻思修故。
释曰。数数显恒行无间加行。显作功用非悠悠修学。由数数加行故。有三品故。得相生故得对治。若由数数加行故。成三品及相生。此义非疑。云何由数数加行成本识对治。
论曰。是闻熏习若下中上品。应知是法身种子。
释曰。何法名法身。转依名法身。转依相云何。成熟修习十地及波罗蜜。出离转依功德为相。由闻熏习四法得成。一信乐大乘是大净种子。二般若波罗蜜是大我种子。三虚空器三昧是大乐种子。四大悲。是大常种子。常乐我净是法身四德。此闻熏习及四法为四德种子。四德圆时本识都尽。闻熏习及四法既为四德种子故。能对治本识。闻熏习正是五分法身种子。闻熏习是行法未有。而有五分法身。亦未有而有故。正是五分法身种子。闻熏习但是四德道种子。四德道能成显四德。四德本来是有。不从种子生从因作名故称种子。
论曰。由对治阿梨耶识生。是故不入阿梨耶识性摄。
释曰。此闻熏习非为增益本识故生。为欲减损本识。力势故生。故能对治本识。与本识性相违故。不为本识性所摄。此显法身为闻熏习果。
论曰。出世最清净法界流出故。
释曰。出七种苦谛。灭三种集谛故名出世。谓三无性真如本无染污。后离三障垢故名最清净。三乘道从此法生。故名为界。是闻熏习从最清净法界流出故。不入本识性摄。此显法身为闻熏习因。闻熏习因异本识。闻熏习果亦异本识。闻熏习体与本识。为同为异。
论曰。虽复世间法。成出世心。
释曰。如意识虽是世间法。能通达四谛真如。对治四谛障故成出世心。闻熏习亦尔虽是世间法。以因果皆是出世法故。亦成出世心。
论曰。何以故。
释曰。何以故。此法但是出世。非世间法。有四种对治故。
论曰。此种子出世净心未起时。一切上心惑对治。
释曰。此第一为显厌恶对治。由此闻熏习明了正理。能知诸尘过患。于非理及诸尘生厌恶。此厌恶心能对治上心惑。即是闻熏习功能故。名厌恶对治种子。即是闻熏习。菩萨未知欲知根。名出世净心。此心未起之前。是闻熏习属闻思慧位。在闻思位中。昔未得闻思慧时。由见倒及想倒。见修所破烦恼。恒起上心。生四恶业感四恶道报。由得此法。未生烦恼及业果报悉不得起。
论曰。一切恶道生对治。
释曰。此第二为显除灭对治。由闻熏习起附相续。令相续入正定聚。闻熏习随生随灭恶法。能断塞四恶道生。引善道生。昔曾起恶业。应引四恶道生。由此法故灭不复受。
论曰。一切恶行朽坏对治。
释曰。此第三为显远离对治。无始生死中所造后报恶业。能令于后报时中堕四恶趣。此法能转令后报无报即。是朽坏义。
论曰。能引相续。令生是处。随顺逢事诸佛菩萨。
释曰。此第四为显依摄对治。能引五阴相续。令生有佛菩萨处为随顺逢事。非意相遇名逢。始终承奉不相离名事。是人依善知识。善知识为生善根故。修布施及爱语摄。为令成熟善根故。修利行摄。令得解脱善根故。修同利摄。依摄为显多闻四义。一多闻依止。谓善知识。二多闻因。谓菩提心。三多闻清净。谓如教修行。四多闻果。谓自利利他。初一是逢义。后三是事义。又前三对治依第四对治。第四对治摄前三对治。何以故。若无善知识。前三不得成故。前三依第四。前三即善知识功能故。为第四所摄。
论曰。此闻熏习虽是世间法。初修观菩萨所得。应知此法属法身摄。
释曰。耳识闻声引意识起。依文句了别其义。数数习之生功能。执持不忘名闻熏习。由此义故说是世间法。菩萨有二种。一在凡位。二在圣位。从初发心讫十信以还。并是凡位。从十解以上悉属圣位。初修观者即是凡夫菩萨。若初修观菩萨所得闻熏习。说名世间法。虽是世间法。而为法身至得因故。属法身摄。
论曰。若声闻缘觉所得。属解脱身摄。
释曰。若已得二乘究竟果人所有闻熏习。尚属解脱身摄。何况声闻缘觉菩萨。何以故。此二人但得解脱身。不能得如来法身。此二人由解脱身故。得与如来等。不由法身。如来由得法身故。于一切众生中无等。本识与闻熏习。虽相应共起共灭。而本识渐减。非本识相续渐增。此义我今当说。
论曰。此闻熏习非阿梨耶识。属法身及解脱身摄。如是如是。从下中上次第渐增。如是如是。果报识次第渐减。
释曰。闻熏习体是出世法。闻熏习因果属法身及解脱身摄。本识体是世间法。因是集谛。果是苦谛。故此两法自性相违。由此义故闻熏习渐增。本识渐减。闻熏习下品生本识上品减。闻熏习增至中品。本识中品减。闻熏习增至上品。本识下品减。
论曰。依止即转。
释曰。由道谛增集谛减道谛即是福德智慧。集谛即是本识中种子。由福慧渐增。种子渐减故得转依。
论曰。若依止一向转是有种子。果报识即无种子。一切皆尽。
释曰。依止即如来法身。次第渐增生道次第渐减集谛。是名一向舍。初地至二地乃至得佛。故名为转。烦恼业灭故言即无种子。此显有余涅槃。果报悉灭故言一切皆尽。此显无余涅槃。由此义故。本识与道虽复俱生。而有增减之异。
论曰。若本识与非本识共起共灭。犹如水乳和合云何本识灭。非本识不灭。
释曰。前举水乳和合。譬本识与非本识和合故。还举此为难。水乳和合既生灭必俱无有水乳偏灭尽义。本识非本识和合亦应尔。云何一灭一在。
论曰。譬如于水鹅所饮乳。
释曰。即以譬释难。水乳虽和合鹅饮之时。唯饮乳不饮水。故乳虽尽而水不竭。本识与非本识亦尔。虽复和合而一灭一在。
论曰。犹如世间离欲时。不静地熏习灭。静地熏习增世间转依义得成。出世转依亦尔。
释曰。前引世间所了事为譬。后引世间智人所了事为譬。如世间离欲人。于本识中。不静地烦恼及业种子灭。静地功德善根熏习圆满转下界依。成上界依。出世转依亦尔。由本识功能渐减。闻熏习等次第渐增。舍凡夫依作圣人依。圣人依者。闻熏习与解性和合。以此为依。一切圣道皆依此生。
摄大乘论释卷第三
摄大乘论释卷第四
世亲菩萨释
陈天竺三藏真谛译
释引证品之二
顺道理章第六
论曰。若人入灭心定。由说识不离身。是故果报识于定中应成不离身。
释曰。此章复引不违道理。以显实有本识。若人谓第三第四果缘觉菩萨等。为得寂静住。及离退失过故圣人修灭心定。非灭心体称灭心。灭心法故名灭心。以能依从所依故立心名。佛世尊说。是于入定时识不离身。此识但是果报识。若离此识说六识中随一余识不离于身此义不成。何以故。修此灭心定为对治生起识。由观生起识有不寂静过失故。言过失者。六识缘外尘。有起不正思惟义。由不正思惟退失定。此是第一过失。由生起识在散动位中障。不得最细寂静处。此是第二过失。已得退失未得不得。为对治此二过失故修灭心定。若立识不离身。应知即是本识。
论曰。何以故。
释曰。复以何义证知。识不离身但是本识。
论曰。灭心定非此识对治故。
释曰。若人欲得寂静住不观此识过失不为对治此识故修灭心定。故正入灭心定时不灭此识。即说此识不离于身。
论曰。云何知然。
释曰。如此义云何可知。何故不言入灭心定时。实无复心。心非永灭后时更生故。说识不离身。佛世尊说。若人入第四定身行则断。若人入第二定等言行则断。若人入灭心定心行则断。如此身行断身不灭。心亦应尔。但心行灭心不灭。故说识不离身。何故不作如此说。若人执入灭心定。后出定时心则还生。由此义故说识不离身。是义不然。何以故。
论曰。若从此定出。识不应更生。
释曰。若在此定识相续断。无复所余故。无复从此定出及识更生义。
论曰。何以故。
释曰。欲更引道理以成此义。
论曰。此果报识相续已断。若离托生时不复得生。
释曰。如人一期报已尽。果报识相续永断。无还生义识若更生必托余生身。若离托余身。果报识还于本身中生。无有是处。故知入灭心定时。说识不离身唯是本识。
论曰。若人说灭心定有心。此人所说则不成心。
释曰。言有第六心名为有心。约第六心说识不离身。如彼所说则不成心。
论曰。何以故。
释曰。欲更引道理破第六识。立本识明不离身。若离如前所立相本识生起识中随执一识。言灭心定中有。是义不然。何以故。
论曰。定义不成故。
释曰。此下以十义。显灭心定中立有心义过失。此即第一过失。心与心法未曾见其相离。如余心法与余心法如想无时离受。受亦无时离想。心与心法亦尔。无时得相离。若不相离。灭受想定及灭心定悉不得成。由灭三法故此定得成。三法既不灭故此定不成。若人执有本识言识不离身。则无此过。何故余识皆灭此识独不灭。修灭心定者。求得寂静住。为对治能障寂静住心及心法故。灭心定生。不为对治不明了本识修灭心定故。余识灭此识。不灭。复次此定中若离本识。余识不成。
论曰。解相及境不可得故。
释曰。此第二过失。若执心及心法是有。此有必有解相及境界。解相有二种。一无分别。二有分别。无分别即是五识。意识或有分别或无分别。若无分别六识同是证知。若有分别则是比知。境界即是六尘及六尘真如故。心及心法解相及境界。皆可了别解相及境界。于此定中既不可得故。知此定中决无余识。若说此定中有本识则无此妨。此识能生依止所显故。
论曰。与善根相应过故。
释曰。此第三过失。复次若执此定有余识生。此识不出三性。谓善恶无记。此心不可立为善性。与善根相应过故。由此与彼相违故。若识不与善根相应。自性是善则无此义故。此心善决定与善根相应。若说由定心是善故。说定是善。是义不然。非汝所许与无贪等善根相应。此义应至以失灭心定义故。何以故。善心通无有别。一切心法皆不相离故。若不相离则受想亦不灭。是故不可立此心为善。
论曰。与恶及无记不相应故。
释曰。此第四过失。复次亦不可立此心为恶及无记性。此二性不成就故。离欲欲界时一切恶法皆灭。故非恶性。由此定是善故。不可立此心为无记性。
论曰。想及受生起过故。
释曰。此第五过失。复次不可说此心为善。有想受等生过失故。离善根善性不成。是故善心必与善根相应。如必与善根相应。亦应必与受想相应。无异因故此义不成。所对治是有。能对治亦是有。譬如欲等正生不净观等则不得有。若汝不许此义。故知不成善心。
论曰。于三和合必有触故。于余定有功能故。
释曰。此第六过失。复次若信受本识。此定中无有触生过患故譬如于余定。若灭心定中异本识有别善心生。此心必不离触。因定生安为相。能生乐受等。乐触。不苦不乐触应生因此安触。乐受不苦不乐受必应生。何以故。于余定为生乐舍二受。已见有功能。此定亦尔。以无遮障故。是故此定亦应依触生受。是义不然。何以故。
论曰。但灭想是过患故。
释曰。此第七过失。复次若信由触故此定有受。则此定唯无有想。是义不然。何以故。佛世尊说想受俱无故。
论曰。作意信等善根生起过故。
释曰。此第八过失。复次此触不应有。于余识处俱有相应触。生时有作意信等善根生起过故。若有触与心相应生。佛世尊说。作意受等必与触俱生。若有作意必能生善等心故。信等善根即随作意起。是义不然。以不免前所说过失。若汝欲离如前所说过失。及与阿含相违过失。由厌恶心法。是故但拔除心法故。此定唯有心无有心法。是义不然。何以故。从所依拔除能依。无道理故。
论曰。拔除能依。离所依不可得故。
释曰。此第九过失。复次若汝言由此定方便中厌恶触受想等故。拔除心法。但有心无触等者。是义不然。何以故。从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故。所依是心。能依是心法。心及心法是所依能依事。从无始生死来。更互恒不相离。由此相引。是故心应成就与无贪等善根相应。若汝言定及定方便起。必与无贪等善根相违故。无贪等善根不生。但善心生。于余处未曾见有此义。诸法若因有相应。其相似果。亦有相应故。此执不然。
论曰。有譬喻故。
释曰。此第十过失。复次佛世尊说。于此定中一切身行语言行心行皆灭不起。身行谓出入两息。语言行谓觉观思惟。心行谓作意想受等。如觉观思惟灭尽。语言则不生。如是心行若灭心亦随灭。若汝言如身行灭时。人住定中身不坏灭。如此于定中心行虽灭而心不灭。此义亦不然。何以故。
论曰。如非一切行。一切行不如是故。
释曰。身行灭时有别住因。能持令此身不坏灭。如佛世尊说。若离出入两息饮食寿命识等。能持此身令不坏灭。如身行灭时。有别法持身令住。心行灭时无有别法持心令不灭。是故汝所立并此义不齐。是故此位由此道理定无有心。若无有心。云何佛世尊说识不离身。是果报心。佛世尊说名为识。若出观时。意识从此一切种子识生。由后识有因。及在定身有识食。故知本识定有。若彼本来是能依所依作大功用。拔除能依令离所依。无如此义。何以故。由譬成故。于世间中。从本以来乃至尽际。互不相离恒共生起。无道理拔除能依令离所依。犹如四大及四大所造色。无道理令所造离能造。心法亦尔。不可令离依止。是故于无心定。但有心无心法。是义不然。若汝执从所依拔除能依。此义不成。由但厌恶受及想故。唯此二法灭。于此定中二法不得行。余法不尔。是义不然。何以故。若非一切行。可得如此灭。非于一切行中得有如此灭。若遍行灭心必随灭。佛世尊不应说识不离身。由有此识故。知如来为成立。本识于此定中是有。复次经言识不离身。此言若离本识约余识则不成。何以故。此灭心定为对治生起识故生由观此生起识不寂静故。若有人执出定时心则还生。约此义故有不离之言。此亦不然。何以故。若有如此义。出定人心不更生果报识。若相续断离托后生时。无还生义。若有人离本识。由意识计灭心定有心。是人所执心则不成心。善恶无记性不成故。由说此定是善为性故非是恶。无记亦尔。威仪工巧变化心。此定中不得有故。若说有果报无记心。即是本识。以无第五无记故。若汝说此心是善则应与无贪等善根相应。何以故。染污心已灭善心正起。意根亦有境界。亦有三法和合。云何不生触。若有触云何无受。若尔灭心定义不得成。以心及心法于中不灭故。若有人执此定是善。由引因故。在方便有善心功用。能引此定心。定心是相似果。虽复是善。不与无贪等善根相应。是故如来欲显触生受故。先欲简别和合。依根缘尘生识。由三有能和合故触生受。若三和合无能。则但生触不生受。是故此定虽复是善。不能作有能和合故无受想。是方便心有三善根相应。相似果则不如此。是义不然。何以故。从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故。此等难具如前说。
论曰。若有人执色心次第生。是诸法种子。此执不然。
释曰。若有人执前刹那色。是后刹那色因。能为后色作种子故。前刹那识是后刹那识因。能为后识作种子故。此执不然。
论曰。何以故。已有前过。复有别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