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栖法汇 - 第 57 页/共 70 页
计开。经不借出。以山门为限。虽朝借暮还。亦决不借。借出罚银三两。六月晒经。但取晴明。不必拘定初六。每晒一百函。不得多少。近山厨。九月再晒一次。取看即记簿。某月某日取某函。某人取。后空一行。待收入时填写。失写。罚银一钱。开厨取经。及入经讫。即锁。失锁。罚银一钱。每年另题标某年某月某日藏主某人承管。
△(十)水陆道场规约诵经人先日沐浴。次早诵经。要眼到口到心到。不得经中夹以闲杂言。不得经住便说闲话。念佛人不得回头转脑看人看物。一心称念。字字分明。主法人不得散心妄想。宜一一依文精诚作观。表白人不得急遽简略。宜一一依文次第宣诵。其鼓钹亦宜庄雅。不宜繁碎。施食要一一依文精诚。结印诵咒作观三处相应。不得含糊弹舌。急促了事。白文者亦然。又不得法事未周。先收器皿。内外作行人俱要诚敬庄洁。小心谨慎。库房要用心打点整理合用诸物。不得苟简。水陆堂中行人尤宜加倍至诚。
以上须信心听受。用心行持。若不至诚。自取灾祸。悔之晚矣。
△(十一)水陆道场议
为停减水陆以免过咎事。有言水陆道场不宜频作。予思之。实有五过。频作则劳。劳则倦。种种当办之事或不周备。其过一也。偶一为之。生难遭想。兢兢业业。频作则视为寻常。或亏于诚敬。其过二也。春夏秋时。送圣化纸。供具繁广。烧害虫蚁。其过三也。焰口太多。或有过差。因而反致招鬼惹崇。其过四也。不惟僧众怠慢。亦或斋主不恭。其过五也。更有觉察不到处。难以悉知。兹者本山当家忽尔病亡。彼斋主家亦遭丧事。本以求福。乃更得祸。古书所载。水陆不诚。随感恶报。历历有征。可不惧哉。今议止于冬三月中一举二举。余月断乎不可。余日断乎不可。严恪守之。慎勿徇情顺从以致彼此两伤。至嘱至嘱。
△(十二)诵经礼忏不诚敬罚例严净时不至者。罚钱二十文诵经忏过一叶方至者。罚钱四十文。经要少刻加倍补诵。杂谈戏论当经忏中者。罚钱一百二十文。在经忏歇时者。罚钱六十文。斗争者。罚钱六十文。大争失威仪者。罚钱一百二十文。不出声者。罚重念过。
△(十三)学经号次(此篇疑他人窜改。今分注于后)
法字号 晨昏课经全 佛祖三经(有以四十二章。佛遗教及坛经汇集者。有不列坛经。易之以沩山警策者。未知此中用何本也)。 沙弥要略 四分戒本 梵网戒经 十六观经 大弥陀经 金刚经 圆觉经 维摩经 楞严经(此后应添楞伽经) 法华经 华严经 起信论(此论为入大乘之初门。不应列于华严以后。应移置金刚经前)。
报字号 晨昏课经 沙弥要略 遗教经 四分戒本 梵网戒经 十六观经 大弥陀经 金刚经 圆觉经 普门品 行愿品。
化字号 晨昏课经 弥陀经(此经在晨昏课经之内。不应别标。又漏写沙弥要略。想系错误。并应添遗教经)。 梵网经(前二号皆有戒字。此中独无。不应此号兼诵上卷)。 观经上品上生章 四分戒本(此本应列梵网经前)。
已上三号。俱依经次。学完一经。再进一经。跳越学者。罚银一钱。课经不完。不得剃头。要略不知。不得进具戒。具戒不知。不得受菩萨戒。年满六十量处。晨昏课经未熟剃头者。缺一事。罚银一钱。
△(十四)僧籍式
某甲字某。年几十几岁。系某省某府某县某籍某氏第几子。以何为业。于某年月日在某处出家。礼某人名下为徒。在彼同住几年。今于某年月日特来求住。或进堂。或作务。
△(十五)求戒启式
求戒弟子某甲。年几十几岁。系某省某府某县某都人。或(军匠民灶)籍。姓某氏。于某年月日在于某处某寺出家。礼师某人名下。今于某年月日。幸遇大慈悲父接引苦海众生。某发大乘心。忏去无始罪愆。求授某戒。故启。
计开。
大衣全 菩萨戒经全 瓦钵全
某年某月某日。求戒弟子某甲具启。
△(十六)授衣戒
佛制三衣不可缺一。今衣未全。补足再授。复衣必苎。绵布非宜。后宜改作。
佛制圆顶方袍。则知戒衣乃剃发者之服。在家居士及居士妇俱不必受衣。必欲受衣。但宜顶戴供养。勿得披搭。披搭反有罪过。不得不明以告。
△(十七)受戒式求受戒时。一月前。常住具威仪俵礼香烛。同合山大众执香诣方丈求请授戒。求受大戒者。备菩萨戒经。四分戒本。沙弥要略。各出香烛小食拜席银三分。付常住办用。求受具戒者。备四分戒本。沙弥要略。出香烛等银三分。求受戒者。必须衣服等项件件皆新方可。如实无办。浣洗亦可。小衣草蒲鞋等必须要新。三衣经书不得苟简。求受戒者。预于知客处报名。知客引进堂中。书记处登簿。不得疏慢失记。临时有误。求剃头者。五戒不知。课经不熟。不得剃头进沙弥戒。沙弥戒不知。不得进具戒。具戒不知。不得进大戒。
△(十八)拾遗式凡得一切失物。即报当家。送库房收贮。翻转拾遗二字向外。以便失物人知之。如拾物不送库房者。重罚出院。失物者。贴票上书某人于某日失某物。如见拾遗二字。即赴库房审对认明。然后付还。冒认者。重罚出院。
△(十九)过犯忏悔式
轻过
十戒
犯坐高广大床 歌舞观听 过午不精进 金银不行施。
各纳病房银一分。无银。礼佛五十拜。
具戒
犯僧残。
纳重务银一钱二分。无银。礼佛六百拜。
犯萨耆波逸提。
纳病房银四分。无银。礼佛二百拜。
犯二不定法 九十波逸提 四悔过法。
各纳病房银二分。无银礼佛一百拜。
犯一百应当学法 七灭诤法。
各折病房银半分。无银。礼佛二十五拜。
菩萨戒
犯十重中 第六说四众过戒 第七自赞毁他戒 第八悭惜加毁戒 第九瞋心不受悔戒。
情轻者准僧残例。
犯四十八轻垢。
或五日。四三二一半日。量处(此指重务日期)。
重过犯根本戒。造大恶业。摈出。复来求住者。查审真实悔改。内外二十众保举。准容入众。作重务半年。原重务者。加至三年。不得依班次行立。不得着褊衫戒衣。不得称表字。每夜跪读戒文。不作重务。纳银一两八钱。每夜跪读所受戒文。夜礼佛一百拜。三月忏满入众。虽原受大戒者。重受五戒。有百善方许进戒。又百善进十戒。又百善进具戒。又百善进菩萨戒。过应出院。情可容者。许以善准。一上罚乃至十上罚。每一上罚除一百善。准入众依班行立礼佛。
△(二十)责问帖式
(云云)家(云云)尔既归依三宝。受某戒。应当谨守清规。广修善法。云何不念佛祖度脱。经典开晓。师友劝诲。父母生成。而乃昧心恣意。作此非法(云云)。 尔今非佛弟子。真世罪人。速宜生大惭愧。发大勇猛。实心悔过自新。不然。内有僧律摈罚尔。外有王法拷治尔。死后有地狱斩斫烧煮尔。乃至堕落饿鬼。复为畜生。可不惧哉。
某年某月某日。第几次遣菩萨戒某某行。
△(二十一)板帐清式
抱病(比丘沙弥)某。字某。年几十几岁。系某府某县人。姓某氏。于某年某月某日(出家挂搭)本寺。在众办道。于某年某月某日偶值病缘。恐风火不停。于某月某日入涅槃堂所有随身衣钵。请公界抄录板帐以便后事。伏幸众悉。
计开。
某物若干 某物若干 某物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