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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珩云:钞法亦可救急。若大粮商税,非钞不收,则钞法立行,上操利权,出不尽而用不竭,又安用朱提为乎!唐法为租为调,元明开国之初,皆以宝钞济用,不专重金银也。 ○究钞之法 宋史宝佑四年台臣奏:川引银会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无收。今当拘其印造之权,归之朝廷,仿十八界会之造,四川会子,视淳之令,作七百七十陌于四川,州县公私行使,两料川引并毁,见在银会姑存。旧引既清,新会有限,则楮价不损,物价自平,公私俱便矣。有旨从之。 宋沈括曰:钞法数易,富家不蓄钞而蓄钱。 宋徽宗改四川交子为钱引,新交子一千,当旧交子四千,交子法大坏。 金赵秉文曰:比者宝券滞塞,盖朝廷将议更张而已妄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 金赵伯成曰:更造之法,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征之。 按前朝行钞,皆在开国之初,而行钞无弊,尤在一朝极盛之时。元始祖明太祖皆开基之主也,宋仁宗金世宗皆一朝极盛之时也,宋孝宗亦南渡后之盛时,成祖亦当明之盛时,故钞法通行无弊。明庄烈帝当末年危殆之时,方思行钞,尚何及哉!所以虽有倪元璐之才,终于不可行也。 本朝顺治八年,行钞贯之制,是年始造钞一十二万八千一百七十二贯有奇。自后岁以为额,至十八年即行停止。 按前朝于铜钱之外,皆兼以钞为币,本朝始专以银为币钞,惟顺治年间曾暂行之。后以国用充余,遂行停罢。论者谓国初制钞甚少,故暂行无弊。然苟敛散有术,制度精工,虽多造常行,亦可以有利而无弊也。 ○防钞之伪 宋史赵开兼宣抚处置使司,疏通钱引,民以为便。宣司获伪引三十万,盗五十人,张俊欲从有司议,当以死。开白浚曰:相君误矣,使引伪加宣抚使印其上,即为真矣,鲸其徒使治币,是相君一日获三十万之钱,而起五十人之死。浚称善,悉如开言。 按此亦权时善处之法,然伪引加印为真,则当时立法之疏可见矣。固不若多为印特造佳纸,尤使之难于作伪也。 宋孙甫监交子务,或以伪造多犯法,欲不用。甫曰:交子可以伪造,铁钱可以私铸。但严治之,不当以小害废大利。 按甫之言,可谓通达国体。若因有作伪而废之,是因噎而废食也。 宋史高宗三十二年,立伪造会子法,犯人处斩,告者赏钱十串,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 宋史淳熙二年,宗正丞韩祥奏:坏楮币者,只缘变更,救楮币者,无如收减。自去年至今,楮价粗定,不至折阅者,不变更之力也。今已罢诸造纸局,及诸州科买楮皮,更多方收减,则楮价有可增之理。上曰:善。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数虽损,而伪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会子言之,其所入之数,宜减于所出之数。今收换之际,原额既溢,举者未已,若非伪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尽用川纸,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为伪,尚或难之。迨十七界之会子,印以杂用川杜之纸,至十八界,则全用杜纸矣。纸既可以自造,价且五倍于前。故昔之为伪者难,今之为伪者易,人心循利甚于畏法,况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为抄撩之增添纸料,宽假工程,务极精致,使人不能为伪者上也,禁捕之法,厚为之劝,厉为之防,使人不敢为伪者,次也。 按此论防伪之法,极精切。 《金史》曰:高汝励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各籍辨钞人给以条印,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以通闻。 按欲防伪,则必为民间立辨伪之人,此法决不可废。 《元史》:林兴祖至治中知沿山州,沿山素多伪造钞者,豪民吴友文为之魁。友文奸黠悍鸷,因伪造致富,乃分遣恶少四五十人为吏于有司,伺有欲告之者,辄先事戕之,前后杀人甚众。兴祖至官,曰:此害不除,何以牧民?即张榜禁伪造者,且立赏募民首告。俄有告者至,佯以不实斥去,又有告伪造二人并赃者,乃鞫之。款成,友文自至官,为之营救。兴祖命并执之狱,具逮捕其党,悉置之法。 按钞之利厚,民必思伪造,虽立严刑以禁之,而伪造者,犹冀其事之不败露也。若非立赏募告,则人以为首告者,损人而不利己,非素有仇怨,又谁肯为之乎?兴祖之治沿山善矣。窃以为伪造者,既重其罪,凡亲族邻里,知而不举者,皆当缘坐,而首告者,必予重赏。凡官长能发觉逮治者,必立予迁擢。如是则人皆畏法悦赏,而伪造之弊自绝矣。 ○重钞之术 宋孝宗以内帑金帛易楮,藏于内库者四百万,行于民间者仅二百万,一时楮币重于黄金。龚茂良奏:闻得商旅往来贸易,竞用会子,一为免税,二为省脚乘,三为不复折阅。以此观之,大段流通。叶衡奏:今诸处会子甚难得,宜量行支降行使。上曰:未可,向来止缘所出数多,致有今日之弊。今须少待,徐议施行。上又曰:大凡行用会子,少则重,多则轻。 按孝宗谓会子少则重,多则轻,是诚然矣。然亦不患其出之多,而第患其入之少。苟收敛有术,则钞亦流转于上下而无穷,奚至于多而轻哉。 《宋史》云:高宗因论四川交子最善。沈该称提之说,谓官中常有钱百万缗,如交子价减,官用钱买之,方得无弊。淳熙七年,以十八界与十七界会子,更不立限,永远行使。十一年以会价增减,课其官吏。 金明昌三年,敕尚书省曰:民间交钞流转,当限其数,勿令多于见钱也。按此亦同宋孝宗之意。 明昌中宰臣奏:民间所以难得钱者,以官豪家多积故也。在唐元和间,尝限富家过二千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以五之一赏告者。上令参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三万贯。 按唐制过五千者死,其法太重,富家多蓄钱,罚之足矣。钞法行恐民蓄钱而不蓄钞,斟酌此法行之可也。 金承安二年,宰臣奏: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每贯取墨工钱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贯例,每张收八文。既无益于官,亦妨钞法,宜从旧制便。若以钞买盐引,每贯权作一贯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墨工钱贯可收十二文,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作一贯一百文。 按工墨费钱愈少,则民愈便。宰臣以为有妨钞者法谬也。若一贯之钞,而权作一贯一百文,使民乐于用钞则可行。 金高汝励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邑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缗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缗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金泰和时,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以咸平东京两路,商旅所集,遂从都南例,一贯以上用交钞,不得用钱。 又孙铎言:民间钞多,正宜收敛院务税诸名钱可尽收钞,秋夏税纳正色外,亦令收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则钞渐重,可以流通。 按此三说,皆所以使钞之必行。或问行钞可决信民之乐从否?曰:可。但当图之以渐,而用之有术尔。盖钞之利厚,必分散于官与民,使各享其利,然后行钞可常久不废,此能使钞必行之术也。 《日知录》云: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货交易,违者治其罪,有告发者就以其货给之。其立法若是之严也。九年四月己丑,许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十九年三月己巳诏岁解税课钱钞。有道里险远难致,许易金银以进。五月己未,诏户部,以今年秋粮及在仓所储通其数,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银布绢钞定输京师。此其折变之法虽暂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 按既禁用金银所以重钞也,而未几即许民易金银以进,是自坏其法也。顾亭林先生钱粮论,谓不收钱而收银,则河北之响马必多矣。此可知用银之弊,易长盗贼。盖钱货重实,盗贼所取无多,则因而止者多矣。若用钞则又轻而易藏,盗贼既不能知觉,又可多为标识,则窃之必易于败露,亦弭盗之善术也。夫以钞之虚为之母,以钱之质为之子,子母相权,民已甚便,又何为而必用银乎?明初觊于用银之利,故自弛其禁。而不知其长盗贼之风,启谋财害命之端,卒至开矿殃民,而国用益以不足,此计之失也。 ○钞论之用 《金史》曰:有司言交钞旧同见钱,商旅惮于致远,往往以钱买钞,盖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 《金史》曰濮王守纯以下,奏曰:自古军旅之费,皆取于民间,朝廷以小钞殊轻,权更宝券,而复禁用钱。小民浅虑,谓楮币易坏,不若钱可久。于是得钱则珍藏,而券则亟用之唯恐破裂而至于废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钱日贵而券日轻。然则券之轻非民轻之,国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复敛于民,出入循环。则彼知为必用之物,而知爱重矣。今徒患轻,而即欲更造,不惟令不能信,且恐新券之复同旧券也。 按量其所支,复敛于民,自是善术,第患奉行之不力耳。金宣宗问:钞法如何而通?刘炳对:以敛散相权,则钞法通。 元世祖尝问太保刘秉忠钱币之法。秉忠对曰:钱用于阳,楮用于阴。华夏阳明之区,沙漠幽阴之域。今陛下龙兴沙漠,君临中夏,宜用楮币,俾子孙世守之。若用钱不合于宜。于是绝不用钱。 按用钞自有便处,然何必废钱。刘秉忠不以正对,而为此穿凿之谈,何也?○钞弊条目四十 一、钞分为七等,曰五千贯,曰千贯,曰五百贯,为大钞。曰百贯,曰五十贯,为中钞。曰十贯,曰二贯,为小钞。大中钞当今会票之用,小钞当今钱票之用。 一、二贯以下无钞,更铸当百当十大钱,以便民用,钱为三等。 一、纸类甚多,造钞务选佳纸,洁白光厚耐久者,既用造钞,即禁民间不得买卖此纸,以防作伪。窃拟高丽纸佳者,即可造,其劣者听民间行用。 一、五千贯钞,用纸三丈,阔尺二寸,千贯用纸二丈五尺,五百贯用纸二丈,百贯用纸一丈五尺,五十贯用纸一丈,十贯用纸五尺,二贯用纸三尺。大钞命善书者书《孝经》其上,真草篆隶俱可。中钞半书半印,用先正文,如《原道西铭》之类。小钞用桐板印文其上,如程子四箴,朱子家训之类,务极精工。 一、大钞中钞,装潢成卷,小钞亦糊裱行用,以防易坏。一、大钞中钞行用时,或以金石木革为函,小钞以绡素为函。 一、以金玉水晶银铜倩好手雕为五印,各有官掌之,又分三等,大钞用大印五,中钞用中印五,小钞用小印五,以朱砂好印色印其上,违者罪之。 一、造二贯之钞,尤贵精工,必费本二百余文。铸大钱必极工巧,以防伪铸。 一、行钞先从京师起,以次渐及于各省,约数期年,然后遍及天下。 一、造钞发于各省布政司为印记,发于各府又为印记,发于各县又为印记,发于钱庄,钱庄又为印记,然后行之民间,则易于辨伪。 一、以大钞中钞,发与各银号,即禁其不得私出会票。如领一万贯钞者,半年之后,核其换银若干。如已用完,则收其银,如钞十千贯之数,以一分之利与银号。 一、以小钞及当百当十大钱,发与钱庄,即禁其私出钱票。民以银易钱,即以小钞与之。如银数不满二贯有零者,则以大钱与之。半年之后,核其所入银数,而收其十之九,以一分之利与钱庄。 一、民以银易钞,在下令半年之内,准加一分之利,与之一年之内加五厘之利,与之一年之后,照时价不加。一、民以钱易钞,以钞易钱,钱庄准取百分之一,不许多取。 一、钞之出入,经吏胥之手,亦准取百分之一,但取之官,不取于民。如有勒索,严治其罪。一、随在设立办钞之人,官给以禄。 一、钞既各分省分,易于稽察,又令通衢大邑,设立官局,民以他省钞至者,验明准其换本省钞行用。一、民以钞纳钱粮及关税者,二贯之钞,准作二贯二百文用。 一、小钞行用既繁,虽糊裱尚不免易于霉烂。但辨其非伪,许将霉烂之钞,纳钱粮关税,惟止作二贯用,更不加二百文。既纳之后,解部焚毁,以免倒换之弊。 一、下令,二年之后,钞法通行,禁民间不得以银为币,惟为器皿不禁。私以银交易者,没入其银与物,以其半赏告者。 一、禁银之后,募商人领银开设官局,挞造银器,以减半之价,售于民间,使银价益贱。民以银易钞者,亦作半价。 一、设立收银之局。民间有卖铜器者,官为重价收之,以供鼓铸,禁绝挞造铜器之铺。惟锁钮乐器,不禁。其余铜器不准民间买卖,胥吏不得向民间搜括旧藏铜器,以致骚扰。 一、钞贯文有一定,私减钞价者有罪。一、造钞之后,必二十年,然后添造新钞。一、监造官钞时,不得刻减工费,以致不如程式,违者罪之。 一、伪造者斩决枭示,出首者赏钞百贯,更籍犯人之产予之。胥役能捕获者,亦如之。官长能发觉,立予迁秩。邻族知情不举首者同坐。如始系同谋,而能自部者,免罪受赏。 一、各处官库俱令积钱如民间钞多,即发钱收买,不令民间壅滞。一、小民误用伪钞,更不加罪,惟更究其伪造之人。 一、民间藏钱,非典当钱庄字号,不得过一千贯,如违禁没入其钱十之五,即以五之半赏告者。 一、行钞之初,内外官俸各加一倍。本俸暂与以银,加俸悉给以钞。俟钞法通行后,官俸各加数倍,悉给以钞。 一、书钞之人,予以重禄,如有官爵者,纪功迁秩。造钞出力者,立予议叙。 一、行钞之初,必加惠于民,蠲免逋欠,优恤耆老,以新天下之耳目。一、地方官能奉行钞法无弊者,必予加级纪录。一、令学中稽察贫士,给钞周恤。 一、民有鳏寡孤独,及遇水火凶荒之灾,皆发钞赈给。一、地方有水利当兴,及荒土可耕者,皆发钞修治。一、行钞之后,关税田赋盐课皆议减。 一、商人与外洋交易,准以钞向沿海地方官局易银去。及还,准以银易钞,出入之价如一,银器不准载入外洋。 一、外蕃贡使入朝,欲市中国之货者,准以银易钞行用,则外蕃亦重中国之钞矣。 耕当问奴,织当问婢,钱币当问商贾。予乡里多富商大贾,故与精于会计者,参酌事情,思其兴利防弊之法,略备于此。非敢据史册陈言,徒侈书生之论也。 ○附钞币问答三十 或曰:国家之成法,不可改。答曰:世祖章皇帝八年尝造钞,每岁十二万,至十八年因国用充裕停止,则用钞正所以复祖制,何嫌于改法?且语云:利不百不变法。今行钞视用银,岂止百倍之利乎! 或曰:天下方处全盛之时,若行钞则示民以贫矣。答曰:苟财匮已极之世,虽欲行钞,而民不信。正惟当全盛之势,而生齿日繁,经费浩大,王制所谓积三十年之通者,不可不豫为之计耳。此乃所以开富足之源,安得谓示民以贫哉! 或曰:钞乃末世之所用,恐不可行之。答曰:宋太祖始立便钱务。至仁宗时立交子务,正宋极盛之时。金元两朝,皆开国时用钞。金世宗有小尧舜之称,其时亦盛行钞。明太祖开基之主,亦造宝钞。至崇祯时欲行钞而不及行,非钞之有害于国也。而论者以为末世之政,岂不冤哉! 或曰:恐伪造者多。答曰:既特造佳纸,多为印信,钞直重者,又令善书者书之,则作伪者,必先造伪纸,又刻印信,再摹字迹,有一不肖,其奸立破,较之私铸钱,伪造银,其难数倍。而又随处皆立辨钞之人,重法以诛作伪之人,重赏以奖告伪之人,则伪造自可息矣。 或曰:恐民不乐行钞。答曰:今京师民间贸易,皆用钱票,远方商贾,皆用会票,已不异于用钞矣。间有钱庄歇闭,而票不能取钱,则民受其害,而民终肯用钱票者,以便易故耳。况国家所用之钞,有散有收,永保无虞,钱可易钞,钞可易钱,便易之极,而民翻不乐从乎? 或曰:今钱漕一经胥吏之手,即有浮收,若行钞则弊更不可测。答曰:钱漕所以能浮收者,以每县各分疆界也,故胥吏得以持权。若换钞则所设官局钱庄甚多,随地可以换易,胥吏安得持权?且钱漕不许包完,故胥吏得以勒制小民。苟以钞纳税,尽可托绅士代纳,胥吏又安敢勒制之乎?又按钱漕之浮收也,彼亦有所借口也,曰米色之丑也,解费之重也。若行钞,彼又无所借以为名矣。吾正恐胥吏之无可作弊,而奉行不力,故加百分之一以予之,岂惧其侵渔乎? 或曰:银与铜乃坚刚不坏之物,而钞不可久。答曰:昔之造钞,制度苟简,故易于毁坏。今之造钞,程式精工,纸料坚厚,大者装潢成卷,藏之于函,可数百年不坏,小者裱糊行用,二贯以下,仍用钱,则不至于甚繁,虽小钞亦可十数年。即有霉坏,仍准其纳粮充税,解部焚毁,可以免倒换之累,于民无损。若虑水火之虞,则以皮木为函,可以入水不濡,以金石为函,可以入火不,何易坏之有? 或曰:以楮为币,是以无用为有用,近于欺民之术。答曰:铜之为物,寒不可衣,饥不可食,圣人制为钱,以奔走天下,是亦以无用为有用也。设令三代上有纸,安知圣人不以之造币乎?若必以有用为币,则有用莫如帛,然固不可以为币明也。 或曰:恐物价腾踊。答曰:物价之所以贵者,以物少而钱多也。今以钞易银,钱不为之多,而物不为之少,物价何以腾踊乎? 或曰:恐犯罪者多。答曰:伪造既难,则犯者自少。至于民之换钞,既获一分之利,彼自愿从,朝廷未尝强之使换也。盖立法但禁伪银,不禁藏银,何犯罪之有?且从此而铅钱伪银之弊绝,盗贼劫银之风亦绝,则狱讼可省,而论者反虑犯罪者多,谬矣! 或曰:用钞但利国耳,于民何预?答曰:国用既足,则加官俸,吏增禄,田赋可减,关税可轻,鳏寡孤独皆养之,由是兴水利,垦荒田,积义仓,修学校,使将天下无一夫之不获,岂止利国已哉! 或曰:何不银钞兼用?答曰:苟欲两利而俱存之,则银与钞,必互相低昂,而其价不能画一也,明之已事可征矣。明初禁银不用而钞行。其后,自弛其禁,而钞渐不行。故必废银不用,而后钞重也。 或曰:何不并钱废之?答曰:既用钞,则用钱之处自少,若必并钱废之则钞必琐屑而不可行也。 或曰:天下之银,尽收于上,民间不虑其空乎?答曰:银既收于上,上亦无所用之,则当减价,仍散之于下,使民间得为器皿,但当严禁其为弊耳。如是则银价必甚贱,而钞益宝贵。此本齐高帝金土同价之意,而善用之者。 或曰:宋孝宗言行用会子少则重,多则轻。今准天下银,而制钞无乃太多?答曰:以天下论银之行用,本虑其少,则以银易钞,适如其数,虽倍加之,尚未至于多而轻也。且必二十年后添造,自不患其日多也? 或曰:宋富公弼言交子之法,必积钱为本,今行钞而不以积银为本,安在可行?答曰:此又古今时势之不同。古人以钞代钱,相辅而行,故必积钱为本。今则以钞易银,废银不用,安用积银为本哉?百姓有万亿之银,国家造万亿之钞以易之,民间所有之银,即国家用钞之本,与宋之时势异矣。 或曰:马端临言用钞则下无犯铜之禁,今何以用钞而复禁铜?答曰:必禁铜为器,方可绝私铸私毁之两弊,又不遽禁铜,而以钞买之,则民亦乐从矣。较之贾谊七福之说,刘秩五利之议,更为便易。 或曰:银可分用,而钞难零折。答曰:钞既分为七等,又有钱三等以佐之,亦何事其分折乎? 或曰:恐事涉烦扰,未免骇民。答曰:今天下簿书出纳,律例科条,其事甚琐,不闻厌其烦扰。岂以操天下钱币之大权,而可虑其烦扰乎?且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民又何骇? 或曰:中国既不以银为币,银必入于外洋。答曰:外洋欲市中国之货,必先以银易钞。彼之银有尽,而吾之钞无穷,则外洋之银,且入于中国,而中国之钞,且行之外洋矣。岂虑银之入外洋哉! 或曰:万一国家复用银,而不用钞,岂不害民?答曰:天下既安于行钞之利,后世必无废钞之事,正不必过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