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纂周易折中 - 第 32 页/共 81 页
本义 以阴居尊,又当阴过之时,不能有为。而弋取六二以为助,故有此象。“在穴”,阴物也。两阴相得,其不能济大事可知。
程传 五以阴柔居尊位,虽欲过为,岂能成功,如“密云”而不能成雨。所以不能成雨,自“西郊”故也。阴不能成雨,《小畜》卦中已解。“公弋取彼在穴”,“弋”,射取之也。“射”止是射,“弋”有取义。“穴”,山中之空,中虚乃空也。“在穴”,指六二也,五与二本非相应,乃弋而取之,五当位,故云“公”,谓公上也。同类相取,虽得之。两阴岂能济大事乎,犹“密云之不能成雨”也。
集说 张子曰:《小过》有飞鸟之象,故因曰“取彼在穴”。
胡氏瑗曰:“弋”者,所以射高也。“穴”者,所以隐伏而在下也。公以弋缴而取穴中之物,犹圣贤虽过行其事,意在矫下也。
姚氏舜牧曰:时值《小过》,“宜下”“不宜上”。阴至于五,过甚矣,其所居者尊位也。挟势自亢,泽不下究,云虽密而“不雨”,“自我西郊”故耳。当此之时,欲沛膏泽于生民,必须下求穴之士以为辅,乃可也。故又戒之以求助,抑之以下贤。
钱氏志立曰:《小过》所恶者,飞乌也。鸟“在穴”而不飞,所谓“不宜上”而“宜下”者也,故公弋取以为助。
案 《小过》有飞鸟之象,而所恶者飞。盖飞则上而不下,违乎“不宜上宜下”之义也,云亦飞物也,下而降则为雨。“密云不雨”是犹飞而未下也,五在上体,又居尊位,当小过之时,上而未下者也,故取“密云不雨”为象。云而“不雨”,则膏泽不下于民矣。以其虚中也,故能降心以从道,抑志以下交。如弋鸟然,不弋其飞者,而弋其在穴者,如此则合乎“宜下”之义。而云之飞者,不崇朝而为雨之润矣,此爻变鸟之象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本义 六以阴居动体之上,处阴过之极。过之已高而甚远者也,故其象占如此。或曰遇过,恐亦只当作过遇,义同九四未知是否。
程传 六阴而动体,处过之极,不与理遇,动皆过之,其违理过常如飞鸟之迅速,所以“凶”也。“离”,过之远也,是谓“灾眚”,是当有灾眚也。“灾”者天殃,“眚”者人为。既过之极,岂惟人眚,天灾亦至,其“凶”可知,天理人事皆然也。
集说 王氏弼曰: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于亢也。过至于亢,将何所遇。飞而不已,将何所托。灾自己致,复何言哉!
孔氏颖达曰:以小人之身,过而弗遇,必遭罗网。其犹鸟飞而无托,必离缯缴,故曰“飞鸟离之凶”也。过亢离凶,是谓自灾而致眚。
胡氏瑗曰:上六过而不已,若鸟之高翔,不知所止,以至穷极,而离于凶祸不能反于下以图其所安,犹人之不近人情,亢己而行,故外来之灾自招之损,皆有之也。
余氏芑舒曰:飞鸟离之,如鸿则离之之离。
俞氏琰曰:彖辞言“不宜上”,而上乃震动之体,动极而忘返,如飞鸟离于缯缴,不亦凶乎?是天灾也,亦人眚也。故曰“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案 《复》之上曰:“迷复凶有灾眚”,此曰“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辞意不同,凶由己作,灾眚外至,迷复则因凶而致灾眚者也。此则“凶”即其“灾眚”也,盖时当过极,不能自守,而徇俗以至于此,与初六当时未过,而自飞以致凶者稍别。
总论 项氏安世曰:《坎》、《离》者,《乾》、《坤》之用也。故上经终于《坎》、《离》,下经终于既未济。《颐》、《中孚》肖离,大小过肖坎。故上经以《颐》、《大过》附《坎》、《离》,下经以《中孚》、《小过》附既未济。二阳函四阴则谓之《颐》,四阳函二阴则谓之《中孚》,二阳函四阴则谓之《大过》,四阴函二阳则谓之《小过》,《离》之为丽,《坎》之为陷,意亦类此。
吴氏曰慎曰:以二阳言,九三过刚居上,不能自下,故“或戕之”。九四居柔能下,故“无咎”。五上皆以阴乘阳上,《彖传》所谓“上逆”者也,曰已上,曰已亢,然上凶而五不然者,以其柔中也。六二柔顺中正而承乎阳,所谓“下顺”者也,故无咎。初以柔居下而凶者,位虽卑,而志则上而不下,是以与上六同为“飞鸟”之象也。
既济.坎上.离下程传 《既济序卦》:“有过物者必济,故受之以《既济》 ”。能过于物,必可以济,故《小过》之后,受之以《既济》也。为卦水在火上,水火相交,则为用矣。各当其用,故为既济,天下万事已济之时也。
本义 “既济”,事之既成也。为卦水火相交,各得其用,六爻之位,各得其正,故为《既济》。“亨小”当为“小亨”,大抵此卦及六爻占辞,皆有警戒之意,时当然也。
程传 《既济》之时,大者既已亨矣,小者尚有未亨也。虽既济之时,不能无小未亨也,小字在下,语当然也。若言“小亨”,则为亨之小也。“利贞”处《既济》之时,利在贞固以守之也。“初吉”,方济之时也。“终乱”,济极则反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人皆不能居安思危,慎终如始,故戒以今日《既济》之初。虽皆获吉,若不进德修业,至于终极,则危乱及之。
谷氏家杰曰:不曰小亨而曰“亨小”,言所亨者其小事也。
吴氏曰慎曰:刚柔正则体立,水火交则用行,体立用行,所以为《既济》也。
案 天地交为《泰》,不交为《否》,水火交为《既济》,不交则为《未济》。以治乱之运推之,《泰》、《否》其两瑞也,《既济》、《未济》其交际也。《既济》当在《泰》之后而《否》之先,《未济》当在《泰》之先而《否》之后。《泰》犹夏也,《否》犹冬也,《未济》犹春也,《既济》犹秋也。故先天之图,乾坤居南北是其两端正,离坎居东西,是其交际也。《既济》之义不如《泰》者,为其《泰》而将《否》也。《未济》之义优于《否》者,为其《否》而将《泰》也。是以《既济》彖辞曰“初吉终乱”,即《泰》“城复于隍”之戒,《未济》彖辞曰“汔济濡其尾无攸利”,即《否》“其亡其亡”之心。
初九,曳其轮,濡其尾,无咎。
本义 轮在下,尾在后,初之象也。曳轮则车不前,濡尾则狐不济。《既济》之初,谨戒如是,无咎之道,占者如是则“无咎”矣。
程传 初以阳居下,上应于四,又火体,其进之志锐也。然时《既济》矣,进不已则及于悔咎,故“曳其轮”,“濡其尾”,乃得“无咎”,轮所以行,倒曳之使不进也。兽之涉水,必揭其尾,“濡其尾”则不能济。方《既济》之初,能止其进,乃得“无咎”。
不知已则至于咎也。
集说 李氏简曰:既济之初,以濡尾而曳乾,见其用力之难也。虽“濡其尾”,于义何咎?案 爻之文意,李氏得之。盖曳轮者,有心于曳之也。濡尾者,非有心于濡之也。
当济之时,众皆竞济,故有濡尾之患。惟能“曳其轮”,则虽“濡其尾”而可及止也,观夫子《象传》可知。
六二,妇丧其弗,勿逐,七日得。
本义 二以文明中正之德,上应九五刚阳中正之君,宜得行其志。而九五居《既济》之时,不能下贤以行其道,故二有“妇丧其弗”之象。“茀”,妇车之蔽,言失其所以行也。然中正之道,不可终废,时过则行矣,故又有“勿逐”而自得之戒。
程传 二以文明中正之德,上应九五刚阳中正之君,宜得行其志也。然五既得尊位, 集说 胡氏炳文曰:丧特失其在外者,逐则失其在我者矣。
案 初二居下位,故皆取君子欲济时而未得济为义。“轮”者,车之所以行路也。“茀”者,车之所以蔽门也。初之时,未可以行也,故曰“曳其轮”。二可以行矣,而不苟于行,苟“丧其弗”,亦不行也。夫义路也,礼门也,义不可则不行,礼不备则亦不苟于行也。二有应而曰“丧其茀”者,既未济卦义以上下体之交为济,二犹居下体之中故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本义 《既济》之时,以刚居刚,“高宗伐鬼方”之象也。“三年克之”,言其久而后克,戒占者不可轻动之意。“小人勿用”,占法与《师》上六同。
程传 九三当既济之时,以刚居刚,用刚之至也。《既济》而用刚如是,乃“高宗伐鬼方”之事。高宗必商之高宗。天下之事既挤,而远伐暴乱也。威武可及,而以救民为心,乃王者之事也。惟圣贤之君则可,若骋威武,忿不服,贪土地,则残民肆欲也,故戒不可用小人。小人为之,则以贪忿私意也,非贪忿则莫肯为也。“三年克之”,见其劳惫之甚,圣人因九三当《既济》而用刚,发此义以示人为法为戒,岂浅见所能及也!
集说 沈氏该曰:《既济》初吉,锐于始也。终止则乱,怠于终也。中兴之业既就,远方之伐既成,而使小人预于其间,贪功逞欲,惫民不息,则必以乱终,不可不戒,是以”小人勿用”也。
龚氏焕曰:三言克鬼方则事已济矣。“三年”,言其济之难。“小人勿用”,欲保其济也。
案 《既济》、《未济》皆以“高宗”言者,高宗商中兴之君,振衰拨乱,自未济而既济者也,《既济》于三言之者,卦为《既济》,至于内卦之终,则已济矣,故曰克之者,已然之辞也。《未济》于四言之者,卦为《未济》,则至外卦之初,方图济也,故曰“震用”者,方然之辞也。既济之后,则当思患而豫防之,故“小人勿用”,与《师》之戒同。
六四,繻有衣袽,终日戒。
本义 《既济》之时,以柔居柔,能豫备而戒惧者也,故其象如此。程子曰:“繻”当作濡,“衣袽”所以塞舟之罅漏。
集说 苏氏轼曰:“衣袽”所以备舟隙也,卦以济为事,故取于舟。
郭氏忠孝曰:《既济》思患豫防,而四又居“多惧”之地,是以有“繻有衣袽”之戒。勿以《既济》而忘《未济》之难也。“终日”者,言无怠时也。
胡氏炳文曰:乘舟者不可以无繻而忘“衣袽”,亦不可谓“衣袽”已备,遂恝然不知戒。水浸至而不知,则虽有衣袽,不及施矣。备患之具,不失于寻常,而虑患之念,又不忘于顷刻,此处《既济》之道。
张氏清子曰:六四出离入坎,此济道将革之时也。济道将革,则罅漏必生。四坎体也,故取漏舟为戒。“终日戒”者,自朝至夕,不忘戒备,常若坐敝舟而水骤至焉,斯可以免覆溺之患。
九五,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
本义 东阳西阴,言九五居尊而时已过,不如六二之在下而始得时也。又当文王与纣之事,故其象占如此。彖辞“初吉终乱”,亦此意也。
程传 五中实,孚也。二虚中诚也,故皆取祭祀为义。“东邻”,阳也,谓五。“西邻”,阴也,谓二。“杀牛”,盛祭也。“禴”,薄祭也。盛不如薄者,时不同也。二五皆有孚诚中正之德,二在济下,尚有进也,故受福。五处济极,无所进矣,以至诚中正守之,苟未至于反耳,理无极而终不反者也。已至于极,虽善处无如之何矣,故爻象惟言其时也。
集说 杨氏简曰:《既济》盛极则衰至,君子当思患豫防,持盈以虚,保益以损。
六四已有“终日”之“戒”矣,而况于五乎?“西邻”之时,守以损约,故终受福。
潘氏士藻曰:五以阳刚中正,当物大丰盛之时,故借东邻祭礼以示警惧。夫祭,时为大,时苟得矣,则明德馨而黍稷可荐,明信昭而沼毛可羞。是以“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在于合时,不在物丰也。东西者,彼此之辞,不以五与二对言。
姚氏舜牧曰:人君当《既济》时,享治平之盛,骄奢易萌,而诚敬必不足,故圣人借两邻以为训。若曰,“东邻杀牛”何其盛也。西邻禴祭,何其薄也。然神无常享,享于克诚。彼杀牛者,反不如禴祭者之“实受其福”,信乎享神者在诚不在物,保治者以实不以文,此盖教之以祈天保命之道。
案 潘氏姚氏之说皆是,当受报收功,极炽而丰之时,而能行恭敬撙节退让明礼之事,此其所以受福也。与《泰》三“于食有福”同,皆就本爻设戒尔,若以两邻为六二。
则受福为六二受福,《易》无此例。
上六,濡其首,厉。
程传 《既济》之极,固不安而危也,又阴柔处之,而在险体之上,坎为水,济亦取水义,故言其穷至于濡首危可知也。《既济》之终,而小人处之,其败坏可立而待也。
集说 胡氏瑗曰:物盛则衰,治极必乱,理之常也。上六处《既济》之终,其道穷极,至于衰乱,如涉险而濡溺其首,是危厉之极也。皆由治不思乱,安不虑危以至穷极而反于未济也。
薛氏温其曰:“濡其尾”者,有后顾之义。“濡其首”者,不虑前也。恃以为济,遂至陷没,没而至首,其危可知,历险而不虞患,故曰乱者有其治者也。《既济》“终乱”,其义见矣。
朱氏震曰:以画卦言之,初为始为本,上为终为末。以成卦言之,上为首为前,初为尾为后。
未济.离上.坎下程传 《未济序卦》:“物不可穷也,故受之以《未济》,终焉,” 《既济》矣,物之穷也。物穷而不变,则无不已之理。《易》者,变易而不穷也,故《既济》之后,受之以《未济》而终焉。未济则未穷也,未穷则有生生之义,为卦离上坎下,火在水上,不相为用,故为《未济》。
未济,亨,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
本义 “未济”,事未成之时也。水火不交,不相为用。封之六爻,皆失其位,故为《未济》,“汔”,几也。几济而濡尾,犹未济也。占者如此,何所利哉!
程传 《未济》之时,有亨之理,而卦才复有致亨之道。惟在慎处,狐能度永,濡尾则不能济。其老者多疑畏,故履冰而听,惧其陷也。小者则未能畏慎,故勇于济,“汔”,当为仡,壮勇之状。《书》曰:仡仡勇夫,小狐果于济,则“儒其尾”而不能济也。《未济》之时,求济之道,当致惧则能“亨”。若如小狐之果,则不能济也。既不能济,无所利矣。
集说 胡氏炳文曰:天地不交为《否》,《否》不曰“亨”,《否》不通也。水火不交为《未济》,非不济也,未焉尔,故曰“《未济》亨”。
案 “小狐”当从《程传》之解,“汔济”当从《本义》之解。要之是戒人敬慎之意,自始济以至于将济,不可一息而忘敬慎也。
初六,濡其尾,吝。
本义 以阴居下,当《未济》之初,未能自进,故其象占如此。
集说 张氏振渊曰:卦辞所谓“小狐”,正指此爻。新进喜事,急于求济,而反不能济,可吝,孰甚焉。
九二,曳其轮,贞吉。
本义 以九二应六五,而居柔得中,为能自止而不进,得为下之正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在他卦九居二为居柔得中,无过刚之义也。于《未济》圣人深取卦象以为戒,明事上恭颐之道。《未济》者,君道艰难之时也。五以柔处君位,而二乃刚阳之才,而居相应之地,当用者也。刚有陵柔之义,水有胜火之象。方艰难之时,所赖者才臣耳。
尤当尽恭顺之道,故戒“曳其轮”,则得正而“吉”也。倒“曳其轮”,杀其势,缓其进,戒用刚之过也。刚过则好犯上而顺不足,唐之郭子仪李晟,当艰危未济之时,能极其恭顺,所以为得正而能保其终吉也。于六五则言其“贞吉”光辉,尽君道之善。于九二则戒其恭顺,尽臣道之正,尽上下之道也。
集说 潘氏梦旂曰:九二刚中,力足以济者也。然身在坎中,未可以大用。故曳其车轮,不敢轻进,待时而动,乃为吉也。不量时度力,而勇于赴难,适以败事矣。
案 《既济》之时,初二两爻,犹未敢轻济,况《未济》乎,故此爻曳轮之戒,与《既济》同。而差一位者,时不同也。观此初二两爻,“濡其尾”则“吝”,而“曳其轮”则“吉”,可知《既济》之初,所谓“濡其尾”者,非自止不进之谓也。
六三,未济,征凶,利涉大川。
本义 阴柔不中正,居《未济》之时,以“征”则“凶”。然以柔乘刚,将出乎坎,有“利涉”之象,故其占如此。盖行者可以水浮,而不可以陆走也,或疑利字上当有不字。
程传 《未济》“征凶”,谓居险无出险之用,而行则凶也,必出险而后可证。三以阴柔不中正之才而居险,不足以济,未有可济之道出险之用,而征所以凶也,然《未既》有可济之道,险终有出险之理,上有刚阳之应,若能涉险而往从之,则济矣,故“利涉大川”也。然三之阴柔,岂能出险而往,非时不可,才不能也。
集说 赵氏汝楳曰:三居《未济》之终,过此则近于济矣,故特表以卦名也。
胡氏炳文曰:六三居坎上,可以出险,阴柔非能济者,故明言“未济征凶”。
案 此爻之义,最为难明。盖上下卦之交,有济之义,《既济》之三,刚也,故能济。《未济》之三,柔也,故未能济。《传》曰:“其柔危,其刚胜邪!”于此两爻见之矣。
又《既济》、《未济》两卦爻辞,未有举卦名者,独此爻曰“未济”。盖他爻之既济未济者时也,顺时以处之而已。此爻时可济矣,而未能济,是未济在己而不在时,故言未济, 九四,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
本义 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贞,则“悔亡”矣。然以不贞之资,欲勉而贞,非极其阳刚用力之久不能也,故为“伐鬼方”三年而受赏之象。
程传 九四阳刚,居大臣之位,上有虚中明顺之主。又已出于险,《未济》已过中矣,有可济之道也。济天下之艰难,非刚健之才不能也,九虽阳而居四,故戒以贞固则吉而“悔亡”。不贞则不能济,有悔者也。“震”,动之极也。古之人用力之甚者,“伐鬼方”也。故以为义。力勤而远伐,至于三年,然后成功,而行大国之赏,必如是乃能济也。济天下之道,当贞固如是。四居柔,故设此戒。
集说 俞氏琰曰:“震用伐鬼方”者,震动而使之惊畏也,《诗时迈》云,“薄言震之,莫不震叠”,与此震同。
案 此“伐鬼方”,亦与《既济》同,而差一位也。“三年克之”,是已克也。“震用伐鬼”,是方伐也。“三年有赏于大国”,言三年之间,赏劳师旅者不绝,非谓事定而论赏也。与《师》之“王三锡命”同,不与《师》之“大君有命”同。
又案 三四非君位,而以高宗之事言者,盖《易》中有论时者,则不论其位。如《泰》之论平陂之运,而利于艰贞。《革》之论变革之道,而宜于改命。皆以上下卦之交时义论之也。
六五,贞吉,无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本义 以六居五,亦非正也。然文明之主,居中应刚,虚心以求下之助,故得“贞”而“吉”且“无悔”。又有光辉之盛,信实而不妄,吉而又吉也。
程传 五文明之主,居刚而应刚,其处得中,虚其心而阳为之辅,虽以柔居尊,处之至正至善,无不足也。既得贞正,故“吉”而“无悔”。贞其固有,非戒也。以此而挤,无不济也。五文明之主,故称其光。君子德辉之盛,而功实称之,“有孚”也。上云吉,以贞也。柔而能贞,德之吉也。下云吉,以功也。既“光”而“有孚”,时可济也。
集说 杨氏万里曰:六五逢未济之世而光辉,何也?日之在夏,曀之益热,火之在夜,宿之弥炽。六五变未济为既济,文明之盛,又何疑焉?案 《易》卦有“悔亡”“无悔”者,必先“悔亡”而后“无悔”。盖无悔之义,进于悔亡也。其四五两爻相连言之者,则《咸》、《大壮》及此卦是也。此卦自下卦而上卦,事已过中,向乎济之时也。以高宗论之,四其奋伐荆楚之时,而五其嘉靖殷邦之侯乎。
凡自晦而明,自剥而生,自乱而治者,其光辉必倍于常时。观之雨后之日光,焚余之山色,可见矣。
上九,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程传 九以刚在上,刚之极也。居月之上,明之极也。刚极而能明,则不为躁而为决。明能烛理,刚能断义。居《未济》之极,非得济之位,无可济之理,则当乐天顺命而已。若《否》终则有倾,时之变也。《未济》则无极而自济之理,故止为《未济》之极,至诚安于义命而自乐,则可“无咎”。“饮酒”,自乐也。不乐其处,则忿躁陨获,入于凶咎矣。若从乐而耽肆过礼,至“濡其首”,亦非能安其处也。“有孚”,自信于中也。“失是”,失其宜也。如是则于有孚为失也。人之处患难,知其无可奈何,而放意不反者,岂安于义命者哉!
集说 刘氏牧曰:《既济》以柔居上,止则乱也,故“濡其首厉”。《未济》以刚居上,穷则通矣,故“有孚于饮酒,无咎”。
石氏介曰:上九以刚明之德,是内“有孚”也。在《未济》之终,终又反于《既济》,故得饮酒自乐。若乐而不知节,复“濡其首”,则虽“有孚”,必失于此,此戒之之辞也。
邱氏富国曰:既言“饮酒”之“无咎”,复言饮酒濡首之失,何耶!盖饮酒可也,耽饮而至于濡首,则昔之“有孚”者,今失于是矣。
李氏简曰:《未济》之终,甫及《既济》,而复以濡首戒之。惧以终始,其要无咎,此之谓《易》之道也。
总论 郑氏汝谐曰:《既济》“初吉终乱”,《未济》则初乱终吉,以卦之体言之,《既济》则出明而之险,《未济》则出险而之明。以卦之义言之,济于始者必乱于终,乱于始者必济于终,天之道物之理固然也。
邱氏富国曰:内三爻,坎险也。初言濡尾之吝,二言曳轮之贞,三有征凶位不当之戒,皆未济之事也。外三爻,离明也。四言“伐鬼方”有赏,五言“君子之光有孚”,上言“饮酒无咎”,则未济为既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