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耶稣会文献 - 第 165 页/共 351 页

在中界为蒙铎,今所云人世乃祸福相兼之所,人类禽兽草木居之。 ⑷三界善恶之别 上下二界是善恶一定之处,中界是善恶未定之处。惟其未定,故自有作有修而有瞬息改移之修悖;惟其已定,故无作无修,而有万年不改之苦乐。 ⑸三界苦乐之别 人世非无乐,然乐中有苦。不若天堂之乐为真乐、为纯乐、为永乐,无纤毫之苦。人世非无苦,然苦中有乐。不若地狱之苦,为真苦、为纯苦,无纤毫乐。地狱之不可比人世,犹人世之不可比天堂。相去悬绝,智想不能思虑也。 2、天教天堂地狱之略 问曰:二所境界,可得闻其详乎? 曰:真纯永乐,真纯永苦,是二所境界之详。 ⑴天堂地狱不可比拟 必欲一一举似,身未曾到,口焉能言?且身未曾到,即闻人言,亦焉能信也?昔有圣人,天主赐之亲见两境。既出,欲详其状。曰:“世间无一物可以比方。”遂终已不言。 ⑵天堂光明美好 虽然,西儒亦尝谈其略矣,谓人之性光,喜开不喜闭。升天堂者,性光大开。天主又益其真光,使之能通万理。凡平日心所窒碍,一时了彻。从古圣贤咸得交接,不言而心喻,不行而神至,飞行天地无所阻障。天堂之上美好万倍人世。入其中者,应接不暇,欣悦无厌。 ⑶天堂满足无憾 且性由天主赋,天为本所。今归本所,如富贵人久客得归,而其最快心不可形容者。生平愿到天堂见天主,万善万福笃信而热爱之,热爱而切望之。今日到此,亲见不疑,向慕之情满足无憾。得小者无歉心,得大者无侈心。如长人服长衣,短人服短衣,各无有余、不足之意也。凡此皆神灵所发,与色、声、香、味、触等嗜好,迥然不同。 ⑷地狱与天堂相反 知得天堂所享,则地狱之苦亦属神受,可以一一反观。比于锉烧碓磨,精粗轻重又万倍矣。夫此二所异於人世,福不可增,祸不可减。天主赏罚正理,原自如是。 四、批语佛教观点 1、天堂地狱非全福全祸 若似释氏言,天堂之上,有福尽时,福尽则苦。如名花开发,至于萎谢,岂不可憎?地狱之下,有祸尽时,祸尽则乐。如草木凋枯,至於发荣,岂不可羡?憎则美中有恶,不为全福;羡则恶中有美,不为全祸。与人世赏罚,亦何以殊? 2、天堂地狱说卑天尊佛 又释言天堂、地狱,二所安在?天教言,天堂在宗动天之上;地狱在与地球之中。人则戴天履地,可升可降,原有其理、有其处。而天神魔鬼,各各奉天主命,以类相引,如磁石引针、琥珀拾芥,虽欲不就,不可得者。释氏谬谓天主所居,止於天堂,可得轮回。佛则另有世界,在西方净土,再无轮回。此则掇拾西教之绪言,又欲驾而出於其上,创为卑天尊佛之说。望空白撰,是以荒唐悠谬,全无理据耳。 第三节 世尊 一、佛教窃天教世尊说 问:世尊如何? 曰:释氏世尊,似窃天主首条,云:“钦崇一天主万物之上也。”而实不同。 二、物必统于一尊 夫有物,必有主统於一尊。一家有一家之尊,一国有一国之尊,天下有天下之尊。等而上之,又有上天下地、神鬼、人物之尊。推而至於古往今来,无尽无穷,必有古往今来无尽无穷之尊。虽不能定其何名,以理推测,决有一位至尊不可加尚者为之主宰。此人心所共明也。 三、天佛世尊之争 释氏曰:佛为世尊,在三千大千世界之外,其尊无比。 天教曰:陡斯即宇宙真宰,在天地、神鬼、人物之上,其尊无比。二家相为角立,几於聚讼。 奉佛教者极言佛道之广大,陡斯且失其尊;奉天教者极言陡斯之全能,佛乘又失其据。 四、世尊辩正 1、世尊不能有二 然则乌乎定之?世间称尊,不过二端。非属名分,即属道德,匪是二者莫与焉。名分道德兼,则举世尊之。兼而造其极,举世共尊之。此止宜有一,不得有两也。故曰:天无二日,民无二王,家无二宗子。 2、世尊是全能共主 凡纷然杂出, 皆乱道也。今难以口舌辩,即就人所自明。平心而论,莫大于天地,是天地从何来?必有生天、生地者在。莫众於人物,是人物从何来?必有生人、生物者在。莫灵於神鬼,是神鬼从何来?必有生神、生鬼者在。有如是能,方谓全能。能如此全,方谓共主。 五、老聃非世尊 举世间名分之尊、道德之尊,无得而逾焉。谁足以当之?道家曰天尊,似乎近之。然老聃亦人耳,而跻之天尊,则不伦矣。 六、佛非世尊 1、佛不能生天地万物 佛氏之为世尊,吾不能知。谓其生天地乎?生神鬼乎?生人物乎?不闻内典中有此说也。既与天地、鬼神、人物了不干涉,无甚功德,不知佛氏之尊,尊过陡斯,其实安在? 2、佛性不足为尊 谓佛是性耶?性则天赋,不能自造。则有大灵明者,而后此性因之而显。故中庸曰:天命之谓性。性胡足以当尊?谓佛是尽性者耶?尽性必须人类。自应受命於帝,不应越上帝而自为尊也。 3、教化之功不足为尊 谓佛以性理教人,扶持宇宙,功德甚大耶,此益属人事。从古开天帝王、名世圣贤,如此多矣,未闻有尊羲、农、尧、舜等为天地万物之主也。况古时无佛,世不加乱;今世有佛。世不加治。宇宙成毁,何关於佛?乃举世信之尊之,至无以并,真不可解。 4、尊佛是过分赞 只因佛氏之徒推崇其教,过分赞扬。虽以古今极尊之天帝,反抑而居其下。设之为像、笔之於书。又严其不信佛经、谤毁佛法之罪。 5、尊佛是群然影附 人有贤愚,位有贵贱,其畏死怖罪之心同也。故闻不经之言,心虽不然,不敢疑辩。群然影附,遂奉为法宝,凛为功令,似谓至是无非,靡过佛乘矣。 6、西儒不尊佛 独西来诸儒不畏死,不惧祸,直以理为衡、心为鉴、身历目览为绳尺。能疑能辩,不复含糊。於是是非真伪毫不能遁。 七、陡斯是世尊 1、天地必有主宰 何以言之?夫仰而见天之动,俯而见地之静,中而见人物之并育并行,幽而见鬼神之体物不遗,此实理也,心所明也。天何以能动?地何以能静?人物何以并育并行?鬼神何以体物不遗?必有主命存乎其间。设无主宰,必且错乱断灭,造化或几乎息。此实理也,心所明也。 2、圣人教人敬天 圣人,时人之耳目也,义理皆取决焉。自有书契以来,立教圣贤必令人敬天、畏天,如曰天命、曰皇降,断断乎定有所指。 3、上帝即陡斯 孔子曰:郊社之礼,所以事上帝也。此上帝以其至尊无偶,故谓之上。 原与陡斯尊称,理大悬合。此实理也,心所同也。此心之同,南海、北海、东海、西海不得有异。故此心之同,儒墨佛老智愚贤不肖,安得有殊?是故,定尊於一方是正理。纷然杂出,究必为邪。如云中国有二天子,必是乱臣;生身有二父母,必是贼子。此天理民彝。大紧关处,何可无辩? 八、佛是天主乱臣贼子 或曰:敬天子者,不敬公卿大夫乎?爱父母者,不爱伯叔兄弟乎?既敬天主,即敬佛何妨? 曰:子之视佛,果是公卿大夫、伯叔兄弟乎?佛以上天下地,惟我为尊,谓之世尊。创为梵天帝释之像,拱立其傍,与之摩顶受记。是其意,非但不臣天子,反欲以己为天子之天子,而令天子臣之。非但不事父母,反欲以己为父母之父母,而令父母事之。则将谓佛为天主之公卿大夫,抑乱臣乎?将谓佛为天主之伯叔兄弟,抑贼子乎?是故天教於人,无所不爱。虽至罪人、乞丐,犹不敢侮。独语及此事,则必直穷到底。明知与世乖忤,不敢含糊迁就。夫岂好辩哉?大不得已也。 第四节 杀戒 一、佛教窃天教杀戒 问:杀戒如何? 曰:释氏戒杀生,似窃天教第五诫,“戒杀”言也,而实不同。 二、天教戒杀正旨 夫上帝好生,杀者生之反,戒杀则保全物命,养我慈心。意本甚善,但人之行仁自有次第,又必有究竟。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此次第法也。言之必可行,行之必可久,此究竟法也。人类与吾一体而分,无论至亲即行道乞人,亦且痛痒相关。 三、佛教戒杀之非 1、有违仁道次序 释氏却不从此理会,无论疏远。即至亲瓜葛,亦漠然等之路人。如天教十四哀矜之事,能一一修举否?不此之务,惟谆谆然教人戒杀。甚而市买生物,纵之林沼,谓之放生,有大福益。不但於理甚悖,抑圣贤次第之仁决不如是。 2、有违圣贤礼法 夫圣贤立法,必近人情。故爱物之政,惟生之有时,而用之有节。祭祀燕宾,养老扶疾,则用牲。天子诸侯无故不杀牛,卿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此於礼不废,於物不滥,法可行而行可久者也。今乃尽教人不杀,谓彼与我同性,恐是我多生眷属。若此理果真,当尽废诸礼乃可。设大礼不废,礼必用牲,将何以全?岂多生眷属,大礼便可杀乎?文王畜鸡彘,孔子事钓弋,是多生眷属,二圣犹且杀之。而庖牺作网罟,始佃渔,皆至不仁事,为万世造孽者作俑也。 3、世人不能不食肉 且释氏戒杀,必令世人尽不食肉,乃为能清其源。而世人能不食肉否?必市井乡村尽不鬻生物乃可。而人间有余之物,能不鬻贩贸易否?既不能绝,则一切生物,有则必鬻,鬻则必买,买则必食,食则必杀,自然之理也,何能戒杀生乎? 4、屠夫不能免杀生 又云不能茹素。但食三净肉,此尤迁就私情,不合义理。 夫戒杀者,专为生全物命之故。今物已戕矣,肉已入口矣,安在全物命乎?以不见、不闻、不特,为可免己之罪;而不知有见、有闻、有特,已坐他人之罪。己则恣食,是掩耳盗铃之说也;人则受罪,是借刀相杀之法也。此说一行,开方便端,何慊不为?屠行肉案,从此接踵矣。夫肉食难绝,则宰杀之事,世所必有。假如此方人应用十豕或千鱼,必有十豕、千鱼应受刀砧之害。 5、放生不免杀生 尔偶见不忍,市而放之。彼於此不买,必於他处买之。捉生替死,安在其为仁?尝譬之邑中户役有力者,藉分上免之,仍签下户抵当,何曾免得户役之苦?而脱者有营求之费,佥者有佥报之扰。两者俱伤,不曾沾慧。鱼、鳖、禽、鸟,网罗一番,已半戕生意,即幸而得脱,不久就毙,况罗者之继至乎?偶一为之,似亦无妨。立之教言,勖人尝行,大惑事矣。 6、戒杀放生只是小善 且世间好事应做者甚多。即依释氏言,戒杀放生谓之好事,亦不过万善中一小善。奈何他事通不讲,独讲此乎?想缁流倡教,必立一法。惟此法易信易行,故盛言其利益,人亦相习不复考论耳。 7、素食反使禽兽消亡 岂知天生六畜,原供人用。故其生也,赖人饮食,资捍卫,方得保其躯命。人亦取之养我肉身,此天主恩也。若不为人用,谁则牧养?纵放林野,将为强猛者攫食,亦必无生理。在野为强猛食,在市为人类食,又何异焉?西土有国人不食豕,其国无豕,岂不反断豕种哉? 四、天教戒杀释义 问曰:天教第五诫为何诫也? 曰:戒毋杀人。明揭一人字,以别於专求活物者。夫所云杀人,岂必以挺与刃手足他物殴人谓之杀人哉?凡夺人之财,触人之忿,因而致死者,皆杀人也。或用毒言、骂詈、咒诅,或起恶念,利人丧亡;或用谗谤,败人之成事,污人之身名,皆杀人类也。推而至於坐视饥寒,袖手颠连,与疾痛危困,可救不救,以致于死,皆杀人类也。夫杀人之事,虽浅深粗细,为类不同。然心之不慈,必由浅而深,由粗而细。扩而充之,而后毋杀人之戒,其守乃全耳。 五、天教持斋释义 曰:然则天教不持斋乎? 曰:持。有正志之斋,有克己之斋。正志者,谓奉祀上帝,安可不明洁其心?则先期有斋,克痛己之罪,皆为肉身贪恋世味,污秽真灵。尝仇视此血肉,而极力贬抑之。则后期有斋,其所为斋,或减飧,或减味。大抵不适於口体,使之饕心难逞,不必尽断诸物也。圣贤之斋必变食,变其尝食,以示敬心,非必啖素也。天教亦然,正与吾儒一一吻合。 第五节 盗戒 一、佛教窃天教盗戒 问:盗戒如何? 曰:释氏戒盗,似窃天教第七诫、第十诫言也,而实不同。 二、盗的原因 夫财乃日用所需,而日用裕,而日用窘,故人人贪恋之。富贵者芬华在念,愿欲无涯,积之愈多,营之愈急;贫贱者衣食不充,饥寒难忍,望之愈切,求之愈殷。他物皆有餍足,惟此再无厌足。无厌足,其究必至为盗。 三、盗的种类 盗类有三:有窃取之盗;有明取之盗;有似窃非窃,似明非明,取非其有之盗。 1、窃取之盗 穿窬掏摸,欺其不见,惟恐人知,此窃取之盗也。 2、明取之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