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事实类苑 - 第 35 页/共 111 页
又
雍熙四年,文德殿前始置参政砖位,在宰相之后。至道中,寇莱公为参知政事,复与宰臣轮日知印、正衙押班,其砖位遂与中书门下一班,书敕齐列衔,街衢并马。宰相、使相上事,并有公事,并升都堂。及莱公罢,遂诏只令宰臣押班、知印,参政止得轮祠祭行香。正衙砖位次宰臣之下立。凡有公事,并与宰臣同升都堂,如宰臣、使相上事,即不得升。景德四年六月,敕臣僚自外到阙及在京主执,如有公事,并逐日于巳时以前,中书、枢密院聚厅相见。其后复分厅见客,庆历八年,禁止之,如景德之制。
○赐笏头带
太宗制笏头带以赐辅臣,其罢免,尚亦服之。至祥符中,赵文公罢参知政事,为兵部侍郎,后数载,除景灵宫副使,真宗命廷赐御仙花带与绣鞯,遂服御仙带。自后二府罢者,学士与散官通服此带,遂以为故事。予亲见蔡文忠罢参知政事,为户部侍郎,服此带。盖曾为学士,用诏文金带,曾经赐者,许系之。先公为翰林及侍读学士,玉清灾,落职为中书舍人,仍旧服金带,旧例皆如此。景佑三年八月,方着诏。其宰相罢免,虽散官,并依旧服笏带。李文定公,天圣中自秘书监来朝,除刑部侍郎,并服笏带。近者,罢参政者,黑带佩鱼而入,非故事也。入两府,自黑带赐笏者,太宗朝,例甚多。祥符中,张文节自待制为中丞,而参政事。天圣中,姜侍郎自三司副使为谏议大夫,而枢密,并赐如上。 【已上各见春明退朝录。】
宋朝事实类苑卷第二十六
●宋朝事实类苑卷第二十七
官职仪制(三)
◆官职仪制(三)
对扬判铨
罚俸例
除节度使例
尚书以下不得靸鞋过都堂门
谏议班
五司厅
银台司
步行学士
卫士
三司使班
三告官打杖子持藤杖
功臣号
按察之职
带侍读学士出外
三司属官兼直馆
罢二府大礼进官
加食邑
封赠
掌选官限内不朝
使相节使不领京师官局
罢相得职
带禁职出外任
二府相压
未有磨勘转官
不隔磨勘迁官
太常卿秘书监
建隆班簿
吏禄
食邑满万户封国公
宰相自草奏拟状
宰相奏拟状
宰相上殿命坐赐茶
提举宫观
枢密使副知院同知不并置
文臣为枢密皆带检校官
相员
三司权使权使公事为两等
因例赐带加服色
○对扬判铨
吏部流内铨,每除官,皆去 【『去』,春明退朝录作『云』。】 权判,正衙谢,复正衙前殿引选人谢辞,由唐以来,谓之对扬。判铨与选人同入,起居毕,判铨于殿前近北,西向立。选人谢辞讫,出,判铨官亦谢而出。近止令选人门谢辞,判铨不复入。
○罚俸例
罚俸例,一品八贯,二品六贯,三品五贯,四品三贯五百,五品三贯,六品二贯,七品一贯七百五十,八品一贯三百,九品一贯五十。
○除节度使例
外臣除节度使,景德以前,止舍人院作制。杨文公外制集载潘罗支、厮铎督朔方军节度使数制,是也。其后遂学士院降麻,如大礼加恩,在将相后数日方下,然不锁院,不宣麻。近年遂同将相例,锁院告庭矣。
○尚书以下不得靸鞋过都堂门
尚书省旧制,尚书侍郎郎官,不得着靸鞋过都堂门。
○谏议班
谏议班在知制诰上,若带待制,则在知制诰下,从职也。戏语谓之带坠。 【并见春明退朝录。】
○五司厅
予为鄜延经略使日,新一厅,谓之五司厅。延州正厅,乃都督厅,治延州事。五司厅治鄜延路军事,如唐之使院也。五司者,经略、安抚、总管、节度、观察也。唐制,方镇皆带节度、观察、处置三使,今节度之职多归总管司,观察归安抚司,处置归经略司。其节度、观察两案,并支掌推判官,今皆治州事而已。经略、安抚司,不置佐官,以帅权不可不专也。都总管、副总管、钤辖、都监,同签书,而皆受经略使节制。
○银台司
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乃给事中之职,当隶门下省。故事,乃隶枢密院,下寺监皆用札子,寺监具申,虽三司亦言上银台主判,不以官品。初冬,独赐翠毛锦袍,学士以上自从本品,行案用枢密院杂司人吏,主判食枢密厨,盖枢密院子司也。
○步行学士
天圣中,选人为馆职,始欧阳永叔、黄鉴辈,皆自左掖门下马入馆,当时谓之步行学士。嘉佑中,于崇文院置总校局,校官皆许乘马至院门,其后中书五房置习学公事官,亦缘例乘马赴局。
○卫士
车驾行幸,前驱谓之队,则古之清道也。其次卫仗,卫仗者视阑入宫门法,则古之外仗也。其中谓之禁围,如殿中仗。天官掌舍,无宫则供人门,今谓之殿门天武官,极天下长人之选八人,上御前殿,则执钺立于紫宸门下,行幸则为禁围门,行于仗马之前。又有衡门十人,队长一人,选诸武 【明抄本有『士』字。】 力绝伦者为之,上御后殿,则执檛,东西对立于殿前,亦古之虎贲人门之类也。
○三司使班
三司使班在翰林学士之上。旧制,权使即与正同,故三司使结衔,皆在官职之上。庆历中叶,道卿为权三司使,执政有欲抑道卿者,降勑时,移权三司使在职下结衔,遂立翰林学士之下,至今为例。后尝有人论列结衔虽依旧,而权三司使初除合门取旨,间有叙学士上者,然不为定制。
○三告官打杖子持藤杖
三司、开封府、外州长官升厅事,则有衙吏前道告喝。国朝之制,在禁中唯三官得告,宰相告于中书,翰林学士告于本院,御史告于朝堂,皆用朱衣吏,谓之三告官。所经过处,阍吏以梃扣地警众,谓之打杖子。两府、亲王自殿门打至本司及上马处,宣徽使打于本院,三司使、知开封府打于本司。近岁,寺监长官亦打,非故事。前宰相赴朝,亦有特旨许张盖、打杖子者。系临时指挥,执丝梢鞭入,自三司副使以上。副使唯乘紫丝暖座,从人队长持破木梃。自待制以上,近岁寺监长官持藤杖,非故事也。百官仪范着令之外,诸家所记,尚有遗者,虽至猥细,亦一时仪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