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常典卷官常总部 - 第 6 页/共 13 页
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四人虽连署文 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 等递减科罪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 罪二等
注
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
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 吏罪三等
注
谓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
之类
亦各以吏典为首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 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皆免罪
注
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
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 彼此俱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律
注
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
罪已役讫此等并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 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 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 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 皆得免其失错之罪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 免罪主典不免
注
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
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 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 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 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 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 并为主守 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 监临主守 大臣专擅选官
一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 皆须从卑回避 滥设官吏
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 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 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 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 重论 其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 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 各笞四十 一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不许倩人代替违者 俱问罪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为民其代替者 别有职役一体问革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 领照会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 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附过还职 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 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 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 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 所在官司给凭以备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 者从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一凡官员赴任两司方面行太仆苑马寺卿少 卿及盐运司府州县正官除原定朱限外有违 至一月以上问罪三月以上送部别用半年以 上罢职内外凡领札凭官员及佐贰首领杂职 等官违限一月以上问罪半年以上降级别用 八个月以上罢职虽有中途患帖□不准理其 进表朝觐给由公差等项复任官员有违限者各照前例拟 断 一升除出外文职已经领
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过半月之上不辞
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已辞出城复入城潜住者 改降别用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 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 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附过还 职 一在京现任官员并办事进士乞恩养病者行 原衙门勘实具奏请旨放回病痊之日赴部听用仍行巡按御史并按察 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员不许养病 一凡京官养病到家调理痊可即便依期听用 若有托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 职若到部虽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内 照例具由奏请定夺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 移所属衙门督并如有迟错依律论罪若擅勾 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 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笞四十若属官承顺 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 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 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 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奸党
若在
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 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 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
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 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 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 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扶同奏启者皆斩妻 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 各门仔细盘诘即拿送该法司着实究问发烟 瘴地面永远充军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 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 白犯人处斩
注
连名上言止坐为首者
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 不知者不坐
注
亦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 因遗失文案而代为者加一等若有增减出入 罪重者从重论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 纸于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差 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俱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 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违禁取利
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 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者依不枉法 论并追余利给主
注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两无
禄人四十两并杖九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流三千里罢职追夺除名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 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 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迹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 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八十受遣之 人各减一等碑祠拆毁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 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 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一文武官员出入应令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 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俱置不问若因而生事 者止问上官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 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 归入侍者并杖八十 一官员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无以次人丁 自愿离职侍养者听亲终服满方许求叙 激变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于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 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 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 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 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 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 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而自相殴者亦同凡 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 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五品以上若 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殴伤二 等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 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 又各减二等并亲闻乃坐 听讼回避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 受业师及素有仇隙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 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 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 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用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而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 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
注
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赔偿及医药之
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 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 等又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征虽不入己 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 皆名坐赃致罪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 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官吏听许财物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 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 各从重论 一官吏听许财物依律议罪不问为民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 内财物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 物给主 若将自己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 利者并计余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 货价钱并入官给主 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 属若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 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驴及车船碾磨店 舍之类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 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 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 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 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 减在官时三等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外国猺獞财物犯该徒 三年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各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 备都司卫所等官但有科敛军人财物及扣减 月粮计入己赃至三十两以上降一级带俸差 操百两以上降一级改调烟瘴地面带俸差操 二百两以上照前调发充军三百两以上亦照 前调发永远充军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 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发边远卫分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 官财物佥取兵夫征价入己强将货物发卖多 取价利各赃至满数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 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满 者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其科敛财物明白公 用佥取兵夫不曾征价者照常发落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 物及役使部民若买卖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 官吏罪二等若本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 坐 风宪官吏犯赃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 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 其余官吏罪二等 因公科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 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敛军人 钱粮赏赐者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己者并 计赃以枉法论 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人己者计赃以不枉 法论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己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门不许分外罚取纸札笔墨银 朱器皿钱谷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 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谷至五十 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 两以上者事发问罪起送吏部降一级用 一科罚修理果曾经手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 自不经手支销明白只依科敛律发落 □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 十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并论盗 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 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与金银 匹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 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 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 征讨与者受者俱不在此限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亦如之附过候袭荫之日 降一等边远叙用 嘱托公事
凡官吏及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 但嘱即坐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 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 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者减官 吏罪三等自嘱托己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 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赃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 司首告者升一等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 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辄便推问皆须申覆 上司区处若犯死罪收管听候回报所掌印信 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 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县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住街 巿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没公用器物者以毁失官物论
在朝监候律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诸衙门官吏与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 夤缘作弊扶同奏启者 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 者 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 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 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至死者
永远充军例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 边外独石等处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凡领凭赴任违限顺治四年覆准各官文 凭巡抚布政使按季汇缴并将到任日期开报 若到任违限听吏科题参议处违限一月以上 者罚俸三个月两月以上者罚俸六个月三月 以上者降一级调用四月以上者降二级调用 五月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半年以上者革职不 及一月者免议其违限各官如有患病及中途 阻滞情由果真即取该府州县印结申报部科 免议如实无事故借端观望赴任迟延并绕道 归里诈称中途患病者该督抚查明题参照规 避例革职 又覆准升任官员领凭后如任内钱粮盗案未 完或留任候新官交代及患病不能赴任违限 者该督抚布政使将所误情由查明咨部准其 改限仍知会吏科 又题准官员赴吏科画凭迟至半年以上吏员 赴吏科画凭迟至三月者革职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八年闰二月三十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治国安民首在惩贪大贪罪至死者 遇赦不宥钦此 是年礼部题准一应回避等仪令俱照崇德元 年定例行其新设官员侯伯与民公同内大臣 与都统同阿思哈尼哈番与副都统同阿达哈 哈番与参领同拜他喇布勒哈番拖沙喇哈番 与佐领同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回避仪
顺治九年题准民公和硕公主额驸郡主额驸 侯伯出行都统精奇尼哈番尚书等官遇分路 行副都统侍郎等官遇让道旁行参领郎中佐 领员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马立于 道旁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 下马候过 都统内大臣精奇尼哈番尚书县主额驸出行 副都统侍郎等官遇让道旁行参领郎中佐领 员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马立于道 旁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下 马候过 护军统领步军统领副都统侍郎阿思哈尼哈 番前锋统领郡君额驸等官出行参领郎中等 官遇让道旁行佐领员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 等官遇勒马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 人等俱下马候过 一等侍卫护卫参领阿达哈哈番郎中县君额 驸等官出行佐领员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 官遇让道旁行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 等遇俱勒马候过 二等侍卫护卫拜他喇布勒哈番佐领员外郎 乡君额驸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出行护军校 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遇让道行 凡民公以下文武各官命妇俱照本夫回避例 顺治十年大清会典顺治十年令凡官员有犯贪恶重大事情 应发刑部审问者在部守候不必锁拿送门审 有实据奏请处分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二年十一月初七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贪官虽经革职犹得享用赃资故贪 风不息今后内外大小贪官受赃至十两以上 者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没家产入官仍依律 定罪钦此 是年议准吏员选除令默写原日试卷笔迹相 符然后给凭随开具年貌籍贯咨行该抚查验 外官相见仪 是年题准一提督见总督由中门入至仪门外 下马总督至提督堂前下轿坐次总督正坐提 督侍坐如提督有精奇尼哈番者总督居左提 督居右文移总督用札付提督用咨呈与巡抚 相见坐次及文移俱平行如巡抚加兵部衔者 提督于仪门外下马与巡按司道府厅相见坐 次文移俱平行憔府厅于提督仪门外下轿马 州县见提督俱由角门出入提督迎送至堂檐 下后堂待坐州县官旁坐文移用呈禀 一总兵官见总督用履历手本由仪门进堂上 三揖总督答礼后堂待坐总督正坐总兵官旁 坐出送至堂檐下见巡抚川堂待坐巡抚拜总 兵官大堂列坐俱至仪门下轿马迎送至下轿 马处文移俱用手本巡抚加兵部衔者总兵官 由角门进堂上三揖巡抚答礼后堂待坐出送 至二门与巡按相见行宾主礼与分司司道运 司相见俱平行文移俱用手本与府厅相见俱 平行总兵官文移行府仰经历司抄文呈堂府 亦行经历司令转呈总兵官与州县相见行宾 主礼文移用关牒 一副将见总督用履历手本行一跪禀拜免仍 行一跪一揖礼檐下侍立待茶旁立三躬出如 无府衔者不待茶初次披执进见行一跪一揖 礼出更衣再见行礼同上见巡抚行庭参礼待 茶加府衔者照司道例进见川堂待茶出送至 月台口候入暖阁三揖出随看拜无府衔者不 迎送看拜初次披执见庭参出更衣再见行礼 同上加府衔者先禀披执免见巡按巡漕巡盐 学院用官衔手本于大门外下马由仪门进走 西甬道各院迎至月台下甬道中同上堂三揖 递履历递公文各一揖掩门川堂待茶对坐出 入让各院先行同下堂三揖送至二门外副将 候各院到公座边三揖出副将自称官衔回看 不用帖如副将管参将事见巡按行庭参礼用 脚色手本与布按二司相见俱平行文移用手 本走夹道门与各道相见俱平行文移用手本 移会如协守副将于二门外下马由中门进本 道迎至月台下堂上待茶出送至二门外看乘 马与各部分司运司府厅州县俱平行 一参将游击见总督用履历手本披执进见行 一跪一揖礼出更衣再见行一跪一揖禀拜四 叩头出见巡抚由角门进至堂檐下行全属礼 耳房待茶出仍行全属礼旁立三躬出见操抚 用履历手本行礼与见总督同见巡按由角门 进至卷棚中行全属礼侍立待茶毕仍行全属 礼旁立三躬出初见仍禀披执见布按二司俱 平行文移用咨文走按察司夹道门于二门外 下马掩门川堂待茶札委者不在此例见分司 运司各道俱平行于二门外下马由中门进本 道迎至堂口川堂待茶送至二门外看乘马文 移用手本札委者不在此例与府厅州县相见 俱平行 一都司见总督与参将见总督礼同掌印都司 随二司见巡抚禀拜免行三揖礼掩门后堂待 茶仍至前堂三司打躬出如单见仍行庭参礼 佥书操捕都司行都司与掌印都司同凡各都 司初见及霜降扬威日俱披执进参出更衣再 进照司道例待茶掌印都司见巡按由中门进 至堂台作揖二堂待茶初见禀披执常见随二 司不跪单见行一跪一揖礼佥书操捕都司同 行都司见巡按由中门进于西滴水檐前行一 跪一揖礼毕向东一躬至衙仗向上三躬由西 旁行至中门出掌印佥书操捕各都司与布按 二司相见俱平行文移用咨文走按察司夹道 门于二门外下马掩门川堂待茶札委者不在 此例见各道俱平行札委者不在此例营都司 屯田都司于本道行庭参礼见见各部分司俱 平行行都司见户部分司二门外下轿后堂待 茶分司回拜方台下轿大堂待茶营都司见分 司用官衔手本堂前行礼毕一躬即出与运司 府厅州县官相见俱平行 一专城并道标及各营中军守备见总督巡抚 巡按俱由角门进至堂檐前行庭参礼初见披 执行礼各卫掌印守备并城守守备中军守备 俱行全叩礼见布按二司各道用脚色手本行 庭参礼文移用申呈初见禀披执加都司衔者 仍行守备礼见分司堂前行礼分司答躬文移 用呈分司用仰牌见知府用手本行属礼文移 用呈府用照会见厅官州县官俱平行 凡提督总兵以下守备以上遇督抚巡按出城 阅兵操演俱披执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凡属吏借节礼生辰名色馈送上司 公行贿赂者重治钦此 是年题准州县见提督及总兵官大门外下马 由东角门进至堂檐下向上三躬茶房待茶提 督总兵官正坐州县侍坐茶毕禀辞由西角门 出不看拜文移州县用申文提督总兵官用照 会见副将用官衔手本大门外下马进中门由 甬道东边至堂檐下向上三躬副将还礼后堂 待茶送至堂前出至大门外上马文移州县俱 用牒呈副将用照会其余文武各官相见仪注 俱与十二年例同 又题准凡官员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伯叔兄弟 者准其终养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六年闰三月初七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贪官赃至十两者免其籍没责四十 板流徙席北地方其应杖责者不准折赎钦此 顺治十七年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题准贪官流徙席北者改流 宁古塔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题准一提督往总督衙门总 督迎至仪门提督仪门外下轿马总督住提督 衙门提督迎出仪门总督仪门外下轿送至各 迎处坐次总督正坐提督佥坐其文移俱用咨 文 与巡抚相见俱平行文移俱用咨文
司道分司运司见提督于二门下轿马提督迎 出檐下至□提督见司道等官司道等官迎出 仪门提督仪门下轿马送至各迎处坐次提督 正坐司道等官侍坐文移提督用照会司道等 官用咨呈府厅往见提督于大门外下轿马由 中门进坐次提督正坐府厅侍坐提督迎送至 檐下文移提督用札付府厅用牒呈州县见提 督于大门外下轿马由东角门进提督不迎送 文移提督用札付州县用申文 一总兵官往总督衙门至二门外下马总督出 檐迎至□上总督往总兵官衙门仪门内下轿 总兵官迎出仪门送至各迎处坐次总督正坐 总兵官侍坐文移总督用照会总兵官用咨呈 与巡抚相见行宾主礼文移俱用咨文与分司 司道运司相见俱平行文移俱用咨文府厅见 总兵官于二门外下轿马总兵官迎至檐□总 兵官见府厅仪门外下轿马府厅迎出仪门外 送至各迎处坐次总兵官正坐府厅侍坐文移 总兵官用照会府厅用咨呈州县见总兵官于 大门外下轿马由中门进总兵官迎送至檐下 坐次总兵官正坐州县侍坐文移总兵官用照 会州县用咨呈 一副将掌印都司见总督用履历手本于大门 外下马由角门进总督迎送至檐下免披报跪 礼见巡抚由中门进至仪门外下马巡抚迎至 檐下巡抚往副将衙门至堂前下轿副将迎出 仪门外送至各迎处坐次巡抚上坐副将侍坐 文移巡抚用照会副将用咨呈免披执庭参与 分司司道运司府厅相见俱行宾主礼文移俱 用手本州县见副将用官衔手本于大门外下 马由中门进走甬道边副将迎送至檐下文移 副将用照会州县用牒呈免向上三躬 一参将游击以下武官见总督用履历手本行 一跪三叩头礼免披执见巡抚于大门外下马 由中门进坐次巡抚正坐参将游击侍坐巡抚 迎送至檐下文移巡抚用札付参将游击用牒 呈与布按二司相见俱平行文移俱用咨札委 者不在此例与各道分司运司俱行宾主礼文 移俱用手本札委者不在此例与府厅俱行宾 主礼文移俱用平关与州县俱平行文移俱用 手本 一掌印都司营都司行都司屯田都司操捕都 司卫守备守御所千总卫千总等官见巡抚于 大门外下马由角门进巡抚不迎送守御所千 总卫千总行一跪三叩头礼巡抚与各都司文 移用札付各都司用申文巡抚与守备千总文 移用牌票守备千总用申文免披执全属礼各 都司见布按二司俱行宾主礼文移俱用手本 札委者不在此例各都司与各道分司运司俱 平行文移俱用手本各都司与府厅州县俱平 行文移俱用平关 一分防标下中军守备掌印专城并道标中军 及各营中军守备见巡抚于大门外下马由角 门进巡抚不迎送文移巡抚用札付各守备用 申文免披执行属礼见司道用官衔手本于大 门外下马由中门进走甬道边司道迎送至檐 下文移司道用照会各守备用牒呈见分司府 厅州县俱行宾主礼文移俱用手本 凡镇守各省将军与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相 见各不相辖俱行宾主礼文移俱用咨其余文 武各官见本省将军俱如见总督礼
官常总部汇考四
皇清二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凡错□仪注康熙三年题准官员不照部 定仪注行文彼此文移舛错者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凡有司词讼有借名备赈罚谷肥私者 该督抚指名参处如督抚不行题参被科道纠 举者该督抚及承问各官一并议处 又议准凡有司官借称差使大臣供应科敛百 姓者照贪官例治罪督抚司道等官俱照失察 贪官例处分 又题准父母年七十以上子男俱仕在外户内 别无次丁者或有兄弟笃病不能奉事者或母 老虽有兄弟同父异母者俱准回籍终养京官 具呈到部具题外官督抚代题仍取同乡官印 结督抚互相代题俟亲终服满起文赴部补用 康熙六年大清会典凡擅给牌文康熙六年题准职官违例擅 写牌文给与族人者革职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题准汉军外官照汉官例准其 终养 康熙八年
上谕吏部朕夙夜图治念切民生艰难必加意抚绥 各俾安居乐业乃成久安长治之道迩年水旱 频仍盗贼未靖兼以贪官污吏肆行朘削以致 百姓财尽力穷日不聊生朕甚悯焉尔等部院 大臣科道各官或任要职或有言责着即将拯 救民生疾苦切实裨益之处各摅所见明白陈 奏以备采用勿得妄行借端以无益之事塞责 指陈负朕加惠黎元图治求言之意尔部即传 谕遵行特谕康熙八年六月初六日上谕户部凡奉差及地方见任各官俱有料理公务 并抚绥百姓之责宜各尽乃职以副朕差遣简 用之意近闻奉差官员及督抚提镇等大小文 武各官不思各尽乃职反图利己买良民为奴 甚至多买馈送亲友此等违法妄行好生可恶 以后着永行严禁若仍前恣买良民者从重治 罪决不饶恕尔部即遵谕通行晓谕特谕康熙 八年六月初六日上谕吏兵刑三部近审鳌拜家人罪案据洪善泥满 供出总督白秉贞原任巡抚张自德尚书龚鼎 孳庶吉士王彦阿达哈哈番金鼎分得拨什库 高胡子正红旗高姓之官伊等俱曾嘱托行贿 本当严究从重治罪但思此等嘱托行贿者尚 多非止伊等朕已有谕旨将内外各官苟图幸 进作弊者俱从宽免今供出各官亦俱从宽免 罪以后务须洗心改过恪守法纪副朕宽宥之 意如不改过恶仍前作弊定行加等从重治罪 决不饶恕尔部即行晓谕特谕康熙八年六月 初七日上谕吏部国家政务惟藉群工赞理在京各衙门大 小官员必各称其职乃可以襄郅隆之化部院 等衙门满汉各官应行澄叙以示劝惩大学士 尚书及三品以上堂官俱着自陈三品司官及 四品以下各官尔部会同都察院详加甄别具 奏在外总督巡抚系封疆大臣职任紧要着该 部院察明任内功过称职与否详加甄别具奏 尔部即遵谕行特谕康熙八年八月十二日上谕吏兵二部内大臣侍卫文武大小各官各有职 掌理应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循分尽职以副朕 任用之意近见有不安厥分交通在内近侍使 令人员妄行干求或潜为援引或畏威趋奉揆 之臣谊殊为不合朕施行政务惩创奸诈佞谀 察其忠贤才能者用之有等匪类妄行陷人以 图侥幸自以为贤希觊升迁善地以后如有不 遵禁例仍前干求趋奉者定行从重治罪决不 饶恕尔二部即通行内外及包衣佐领严加申 饬遵行特谕康熙八年八月十二日 康熙九年
上谕吏兵二部朕惟致治雍熙在于大小官员悉尚 廉洁使民生得遂内外满汉文武官员各有职 守理应律己洁清屏绝馈受乃能恪恭职业副 朕任使至意近闻尚有因循陋习借名令节生 辰在外文武官员剥削兵民馈送督抚提镇司 道等官督抚提镇司道等官复苛索下官馈送 在京大臣部院大臣官员科道等官在京官员 亦交相馈遗前虽屡经严禁未见悛改仍行授 受殊违洁己奉公之义兵民日渐穷困职此之 由以后着痛加省改断绝馈受以尽厥职如仍 行馈受事发之日定将授受之人一并从重治 罪必不姑息尔部即遵谕严加晓谕内外遵行 特谕康熙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大清会典康熙九年议准各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