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算术 - 第 22 页/共 23 页

今有竹高一丈,末折抵地,去本三尺。问折者高几何?答曰:四尺二十分尺之一十一。   术曰:以去本自乘,〔此去本三尺为句,折之余高为股,以先令句自乘之幂。〕   令如高而一。   〔凡为高一丈为股弦并,以除此幂得差。〕   所得,以减竹高而半余,即折者之高也。   〔此术与系索之类更相反覆也。亦可如上术,令高自乘为股弦并幂,去本自乘为矩幂,减之,余为实。倍高为法,则得折之高数也。〕   今有二人同所立,甲行率七,乙行率三。乙东行,甲南行十步而斜东北与乙会。问甲、乙行各几何?答曰:乙东行一十步半,甲斜行一十四步半及之。   术曰:令七自乘,三亦自乘,并而半之,以为甲斜行率。斜行率减于七自乘,余为南行率。以三乘七为乙东行率。   〔此以南行为句,东行为股,斜行为弦,并句弦率七。欲引者,当以股率自乘为幂,如并而一,所得为句弦差率。加并之半为弦率,以差率减,余为句率。如是或有分,当通而约之乃定。术以同使无分母,故令句弦并自乘为朱、黄相连之方。股自乘为青幂之矩,以句弦并为袤,差为广。今有相引之直,加损同上。其图大体以两弦为袤,句弦并为广。引黄断其半为弦率。列用率七自乘者,句弦并之率。故弦减之,余为句率。同立处是中停也,皆句弦并为率,故亦以句率同其袤也。〕   置南行十步,以甲斜行率乘之;副置十步,以乙东行率乘之;各自为实。实如南行率而一,各得行数。   〔南行十步者,所有见句求见弦、股,故以弦、股率乘,如句率而一。〕   今有句五步,股十二步。问句中容方几何?答曰:方三步十七分步之九。   术曰:并句、股为法,句、股相乘为实。实如法而一,得方一步。   〔句、股相乘为朱、青、黄幂各二。令黄幂袤于隅中,朱、青各以其类,令从其两径,共成修之幂:中方黄为广,并句、股为袤。故并句、股为法。幂图:方在句中,则方之两廉各自成小句股,而其相与之势不失本率也。句面之小句、股,股面之小句、股各并为中率,令股为中率,并句、股为率,据见句五步而今有之,得中方也。复令句为中率,以并句、股为率,据见股十二步而今有之,则中方又可知。此则虽不效而法,实有法由生矣。下容圆率而似今有、衰分言之,可以见之也。〕   今有句八步,股一十五步。问句中容圆径几何?答曰:六步。   术曰:八步为句,十五步为股,为之求弦。三位并之为法。以句乘股,倍之为实。实如法,得径一步。   〔句、股相乘为图本体,朱、青、黄幂各二。倍之,则为各四。可用画于小纸,分裁邪正之会,令颠倒相补,各以类合,成修幂:圆径为广,并句、股、弦为袤。故并句、股、弦以为法。又以圆大体言之,股中青必令立规于横广,句、股又邪三径均。而复连规,从横量度句、股,必合而成小方矣。又画中弦以规除会,则句、股之面中央小句股弦:句之小股、股之小句皆小方之面,皆圆径之半。其数故可衰。以句、股、弦为列衰,副并为法。以句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而一,得句面之小股可知也。以股乘列衰为实,则得股面之小句可知。言虽异矣,及其所以成法之实,则同归矣。则圆径又可以表之差并:句弦差减股为圆径;又,弦减句股并,余为圆径;以句弦差乘股弦差而倍之,开方除之,亦圆径也。〕   今有邑方二百步,各中开门。出东门一十五步有木。问出南门几何步而见木?答曰:六百六十六步大半步。   术曰:出东门步数为法,〔以句率为法也。〕   半邑方自乘为实,实如法得一步。   〔此以出东门十五步为句率,东门南至隅一百步为股率,南门东至隅一百步为见句步。欲以见句求股,以为出南门数。正合半邑方自乘者,股率当乘见句,此二者数同也。〕   今有邑东西七里,南北九里,各中开门。出东门一十五里有木。问出南门几何步而见木?答曰:三百一十五步。   术曰:东门南至隅步数,以乘南门东至隅步数为实。以木去门步数为法。实如法而一。   〔此以东门南至隅四里半为句率,出东门一十五里为股率,南门东至隅三里半为见股。所问出南门即见股之句。为术之意,与上同也。〕   今有邑方不知大小,各中开门。出北门三十步有木,出西门七百五十步见木。   问邑方几何?答曰:一里。   术曰:令两出门步数相乘,因而四之,为实。开方除之,即得邑方。   〔按:半邑方,令半方自乘,出门除之,即步。令二出门相乘,故为半方邑自乘,居一隅之积分。因而四之,即得四隅之积分。故为实,开方除,即邑方也。〕   今有邑方不知大小,各中开门。出北门二十步有木,出南门一十四步,折而西行一千七百七十五步见木。问邑方几何?答曰:二百五十步。   术曰:以出北门步数乘西行步数,倍之,为实。   〔此以折而西行为股,自木至邑南一十四步为句,以出北门二十步为句率,北门至西隅为股率,半广数。故以出北门乘折西行股,以股率乘句之幂。然此幂居半,以西行。故又倍之,合东,尽之也。〕   并出南、北门步数,为从法,开方除之,即邑方。   〔此术之幂,东西如邑方,南北自木尽邑南十四步之幂,各南北步为广,邑方为袤,故连两广为从法,并,以为隅外之幂也。〕   今有邑方一十里,各中开门。甲、乙俱从邑中央而出:乙东出;甲南出,出门不知步数,邪向东北,磨邑隅,适与乙会。率:甲行五,乙行三。问甲、乙行各几何?答曰:甲出南门八百步,邪东北行四千八百八十七步半,及乙。乙东行四千三百一十二步半。   术曰:令五自乘,三亦自乘,并而半之,为邪行率;邪行率减于五自乘者,余为南行率;以三乘五为乙东行率。   〔求三率之意与上甲乙同。〕   置邑方,半之,以南行率乘之,如东行率而一,即得出南门步数。   〔今半方,南门东至隅五里。半邑者,谓为小股也。求以为出南门步数。故置邑方,半之,以南行句率乘之,如股率而一。〕   以增邑方半,即南行。   〔半邑者,谓从邑心中停也。〕   置南行步,求弦者,以邪行率乘之;求东行者,以东行率乘之,各自为实。   实如法,南行率,得一步。   〔此术与上甲乙同。〕   今有木去人不知远近。立四表,相去各一丈,令左两表与所望参相直。从后右表望之,入前右表三寸。问木去人几何?答曰:三十三丈三尺三寸少半寸。   术曰:令一丈自乘为实,以三寸为法,实如法而一。   〔此以入前右表三寸为句率,右两表相去一丈为股率,左右两表相去一丈为见句。所问木去人者,见句之股。股率当乘见句,此二率俱一丈,故曰自乘之。   以三寸为法。实如法得一寸。〕   今有山居木西,不知其高。山去木五十三里,木高九丈五尺。人立木东三里,望木末适与山峰斜平。人目高七尺。问山高几何?答曰:一百六十四丈九尺六寸太半寸。   术曰:置木高,减人目高七尺,〔此以木高减人目高七尺,余有八丈八尺,为句率;去人目三里为股率;山去木五十三里为见股,以求句。加木之高,故为山高也。〕   余,以乘五十三里为实。以人去木三里为法。实如法而一。所得,加木高,即山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