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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史魏献文六王传〕赵郡王谧。召近州人夫捜掩城人。楚掠备至。      公文   〔三国志赵俨传〕公文下郡。绵绢悉以还民。〔北史苏绰传〕所行公文。绰皆为之条式。      文书   〔周礼小宰〕府掌官契以治藏。史掌官书以赞治。注云。治藏。藏文书及器物。赞治。若今起文书草也。〔汉书刑法志〕文书盈几阁。典者不能[彳+扁]睹。〔中论谴交篇〕文书委于官曹。繋囚积于囹圄。〔世说政事门〕何鳔骑看文书。谓王刘曰。我不看此。卿等何以得存。      移   〔汉书公孙弘传〕移病免归。注曰、移书言病也。〔后汉书光武纪〕致僚属作文移。注引东观汉记。文书移与属县也。〔文心雕龙〕刘[音+欠]之移太常文。移之首也。〔按〕凡官曹不相临敬者。其文书则谓之移。      关   〔文心雕龙〕关者。闭也。出入由门。关闭当审。庶务在政。通塞宜详。韩非云。孙亶回圣相也。而关于州郡。葢谓此也。〔宋书礼志〕戴文移格式云。某曹关某事云云。被令。仪宜如是。请为笺如左。谨关。〔按〕被令。犹今云奉此、据此。仪宜如是。犹今云合行。      邸报   〔宋史宋辅传〕政和后。帝多微行。始民间犹未及知。及蔡京谢表。有轻车小辇。七赐临幸语。自是邸报闻四方。〔按〕邸报字见史始此。而孙樵集有读开元杂报一篇。又唐诗话。韩翊家居。一日有人叩门贺曰。邸报制诰阙人。中书进君名。已除贺部郎中。知制诰矣。则唐时已有邸报。      告示   〔荀子荣辱传〕仁者好告示人。〔后汉书隗嚣传〕腾书陇蜀。告示祸福。      辞讼   〔汉书薛宣传〕辞讼、例不满万钱。不为移书。〔魏志杜畿传〕民尝辞讼。有相告者。畿亲见为陈大义。令归谛思之。自是少有辞讼。      健讼   〔容斋四笔〕易讼卦。险而健。讼。以健字为句絶。乃及于讼。蒙师点句。辄混讼字于上。遂以健讼相连。此二字尚为有说。例以他卦。若止蒙动豫之类。将如之何。凡顽民好讼者。但曰[(噐-エ)<臣]讼、终讼、可也。      打官司   〔元人抱妆盒曲〕有此三字。      罪过   〔史记秦二世纪〕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三郎官。无得立者。〔后汉书班超传〕塞外吏士。木非孝子顺孙。皆以罪过徒补边屯。〔按〕罪过字以大小别。不以公私别。后人例以公犯为罪。私居违碍。则兼称罪过。其言自六朝然矣。北史长孙晟传。晟见牙中艹秽。责令染干除之。染干曰。是奴罪过。又由吾道荣传。晋阳人谓道荣曰。我本恒岳仙人。有少罪过。为天官所谪。      [言+圭]误   〔史记陈[豕+希]传〕赵代吏人、为[豕+希]所[言+圭]误、劫略者。皆赦之。〔后汉书寇恂传〕陛下远踰险阻。故狂狡乘间相[言+圭]误耳。〔易林履之革〕讹言妄语。转为[言+圭]误。      发觉   〔汉书高帝纪〕八年秋八月。吏有罪未发觉者。赦之。〔淮南子泛谕训〕县有贼。大捜侠者之庐。事果发觉。夜惊而走。〔后汉书梁松传〕数为私书请托郡县。发觉免官。〔论衡幸偶篇〕或奸盗大辟而不知。或罚赎小罪而发觉。      准   〔周必大二老老杂志〕勅牒准字。去十为准。或谓本朝因寇准为相而改之。又云曾公亮、蔡京父、皆名准而避。其实不然。予见唐诰巳作准。又收五代堂判亦然。顷在枢密院令吏辈用准字。既而作相。又令三省如此写。至今遂定。〔按〕所云、则宋孝宗时已复用原文矣。而今仍纷纷作准、葢趋便之习、一成难变。即一字之细有然。      审问   〔书吕刑〕其审克之。〔诗鲁颂〕淑问如皐陶。为此二字之源。      处分   〔古焦仲卿妻诗〕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専。〔南史沈僧昭传〕国家有边事。须还处分。〔北史宋钦道传〕梦见前妻言。被处分为高崇妻。〔唐[巛/邑]传〕[巛/邑]手作文书。口且处分。耳又听受。〔按〕分当音问。今读平声者误。白居易诗。处分贫家残活计。刘禹锡诗。停杯处分不须吹。可证。      坐罪   〔说苑奉使篇〕荆王与晏子语。有缚一人过王而行。王曰。何坐。曰坐盗。〔按〕此即秦汉所云坐罪之坐。      抵罪   〔史记赵世家〕齐之事王宜为上俊。而今乃抵罪。〔韩非内储说〕君杀老儒。是将以济阳君抵罪于齐矣。      开释   〔书多方〕开释无辜。亦克用劝。      申寃   〔易林〕此戸为患。无所申寃。〔旧唐书徐有功传〕三司受理。理[匚<轨]申寃。      招摇   〔史记孔子世家〕卫灵公与夫人同车。使孔子为次乘。招摇市而过之。      诱人犯法   〔刑律〕诈伪科目。有诈教诱人犯法。      武断郷曲   〔史记平准书〕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郷曲。      不服烧埋   见〔元人争报恩、两世姻绿曲〕。      停囚长智   〔佛经〕引谚。又见〔传灯録〕[シ+为]山灵佑语。      敲   〔左传定二年〕[朱+(都-者)]庄公与夷射姑饮酒。私出。[门<昏]乞肉焉。夺之杖以敲之。杜注、敲[门<昏]头也。〔按〕俚语。以打为敲。本此。      拶   〔唐韵〕拶。姉末切。逼也。〔按〕今作去声读。诸字书无其音。左传定八年、渉佗[(払-ム)+(俊-イ)]卫侯之手。音义曰。[(払-ム)+(俊-イ)]挤也。按也。祖寸切。或云、拶之读去。葢属[(払-ム)+(俊-イ)]音之转。      [(直-十)/巛]首   〔说文〕[(花-化)/俎]、断首倒县也。音读若浇。〔广韵〕汉令。先黥、[鼻+リ]、斩左右趾、[(直-十)/巛]首、[(花-化)/俎]其骨。谓之具五刑。〔按〕枭首之枭。依此当作[(直-十)/巛]。然汉书刑法志已用枭字。      坐地牢   〔北史魏献文六王传〕韶幽于京畿地牢。絶食而死。〔祖[王+延]传〕地牢者。乃为深坑、置诸内。      先刑后奏   〔后汉书酷吏传序〕临民之职。専事威断。族灭奸轨。先行后闻。注曰。先行刑、后闻奏也。又〔五代史朱珍传〕军中有犯令。请先斩而后白。      先打后商量   〔元曲选〕武汉臣老生儿。李涛卿伍员吹籍。王实甫丽春堂。并用此语。      蒲鞭示辱   〔后汉书刘寛传〕吏人有过。但用蒲鞭罚之。示辱而已。〔南史崔祖思传〕叔景眞。位平昌太守。县一蒲鞭。而未尝用。      以一警百   〔汉书尹翁归传〕其收取人心也。以一警百。吏民皆服。恐惧改行。又〔盐铁论〕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愼万。〔文中子〕赏一以劝百。罚一以惩众。〔傅子〕撃一警百。刺史之职也。〔北史孙绰传〕杀一利百。以淸王化。〔韩愈诗〕罚一劝百之经。不从而诛未晩耳。      取保   〔周礼大司寇〕州里任之。则宥而舎之。疏云。仍恐习前为非。故使州长里宰保任乃舎之。〔按〕此即后世取保之制。〔蜀志姜维传〕魏繁维母于保官以延之。〔北史宋[(谣-言)+系]传〕局内降人左泽等。为京畿送省。令取保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