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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诗礼之家。缙绅之裔。一受官刑。则同类不齿。乡闾非笑。使彼无面目做人。况先世功德。亦或有可推念者。即有所犯。须宽一分发落。非徇情面也。亦留一可新之路耳。   上司差人莫轻打   非惜此辈。投鼠忌器。打虽理直。亦损上司颜面。有犯宜详书犯状。密申上司。彼自有处分。若畏威含忍。则又闻茸非体矣。   ○勿就打五   人急勿就打   人忿勿就打   人醉勿就打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人犯远路捦来勿就打   人急勿就打   彼方急廹打则适速其死。   人忿勿就打   愚民执迷。方以理直自负。打则愈忿。死亦不服。气逆伤心。易于殒命。宜多方譬喻。待其自知理亏。虽打不怨。且刑以弼教。惩一人者所以儆众人。亦使受刑者之得以改过自新也。   人醉勿就打   沈醉之人。不知天地。岂晓理法。打亦不觉痛楚。倘醉语侵官。亦失体统。宜暂时保押。酒醒惩戒。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被打之人若在家。自能将息。远路随行。风霜跋涉。无妻子在侧。无枕席可安。又要跟上程途。每多致命。即随行远路方回。亦勿就责。姑记之。俟来日惩治可也。   人犯远路捦来勿就打   捉弩人犯。从远路来。六脉奔腾。血气挠乱。即乘怒用刑。血逸攻心。致死甚易。宜待其喘息定后用刑。   ○且缓打五   我怒且缓打   我醉且缓打   我病且缓打   我见不真且缓打   我不能处分且缓打   我怒且缓打   有怒不迁。大贤者事。盛怒之下。刑必失中。待气平徐责问。每于怒定之后。详观怒时之刑。未有不过者。   我醉且缓打   酒能令人气暴心粗。刑必不当。即当。人亦有议。宜检点强制之。   我病且缓打   病中用刑。常带火性。不惟施之不当。亦恐用刑致怒。人己俱损。   我见不真且缓打   事纔入手。未见是非。遽尔用刑。倘细审本情。与刑不对。其曲在乙。先已刑甲。知甲为直。又复刑乙。不独甲刑为冤。即乙刑亦不知儆。旁观炯炯。何以自处。   我不能处分且缓打   遇有难处之事。犯事之人。必先虑其所终作何结局。方好加刑。若浮气粗心。先就刑责。倘终难了结。反费区处。   ○莫又打三   已拶莫又打   已夹莫又打   要枷莫又打   已拶莫又打   语云。十指连心。拶重之人。血方奔心。复又用刑。心慌血入。必致殒命。常见人受拶者。每遇风雨之夕。叫楚不宁。为伤骨故也。嗟乎。均是皮骨。何忍至此。   已夹莫又打   夹棍重刑。人所难受。夹时昏晕。四肢血脉。奔逸溃乱。又加刑责。岂有不死。且夹棍不列五刑。安可轻用。即使不死。一受夹棍。将成废疾。况又随之以打乎。切宜念之。   要枷莫又打   先打后枷。屈伸不便。欲坐不能。欲卧不可。疮溃难调。足以致命。待放枷时责之未晚。   ○应打不打三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当为之理曲直。辨尊卑。不失亲亲之宜。若一加刑。则终身不相和矣。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即衙门人理直。百姓亦宜从宽。否则。我有护衙役之名。后即衙门人理屈。百姓亦不敢告矣。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其人十分可恶。亦姑恕之。不然。则人有辞不服。而我之用刑。不亦欠光明正大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