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 - 第 1 页/共 63 页

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  (清)瞿镛 撰 ●序   自目錄之興,而古今載籍存亡之數,可得而參稽。凡師儒學術衰盛之源,亦有所考鏡。蓋始於漢京向、歆父子,子政爲別錄於前,子駿成七略於後,起自黃、虞,及於當代,條流派別,靡有闕遺。班氏藝文,因斯而就。曹魏繼之,有中經簿,遂分四部。宋、齊、梁、隋,代有籑錄,然皆秘閣所藏,監令所掌,就其存者,以成簿籍。惟梁處士阮孝緒博采王公之家,凡有書記,參校官簿,更爲七錄,由是人間始有私行之目錄。隋經籍志所據爲存亡者,皆七錄也。唐之中秘,惟開元中有羣書四部錄,久而無傳。宋有崇文總目,亦多闕失,轉不能逮;晁氏讀書志、陳氏書錄解題詳明曲暢,以啓來者。蓋古書之先,始爲篇策,繼以縹緗,乃成卷軸。書必手寫,貴重煩難。後唐、後周、孟蜀始以九經鐫板。有宋以來,徧及羣籍,遂可家置一編,風行四海,雖有放失,易於網羅,萬卷不足多,千古如一日也。宋人近古,分行數墨,猶仍舊式。有明之代,傳刻日多,臆改錯訛,妄删舊注,讀者苦之,遂寶宋本。近百餘年,并元板而重之,并影宋本而重之。但校宋刻亦有傳訛,聊舉數事:宋板周禮少宗伯注,引鄭司農云:“四望、三王、五帝、九皇、六十四民,咸祀之。”其“三王”誤作“三皇”,疏亦同。案:此本春秋繁露,三王,謂當代之王及二王後,同時各行其正朔,用其禮樂,以通三統;封五帝爲小國,以備五德之運;九皇之後,則爲附庸。九皇以前,無封國,列於齊民,故云六十四民,皆在同時。考之左氏,亦多密合。世逾遠而逾微,賈公彥不得其說,(董生本公羊說。案:隋經籍志云:“晉時,穀梁、公羊、左氏俱立國學,然公羊、穀梁但試讀文而不能通其義。至隋,公羊、穀梁浸微,今殆無師說。”案:“今”謂唐時。)遂改注文。疏文引史記云:“九皇氏沒,六十四民興。”以六十四民在九皇之後,史記並無此語,出於虛造。宋板則承唐人之疎謬而不欲輕改,亦其慎也。又宋板管子形勢篇:“抱蜀不言。”卷尾綴音云:“蜀音猶。”案“猶”字顯係“獨”字之誤,則“抱蜀”爲“抱獨”,即老氏之“抱一。”宋板尚存“猶”字之音,遂可申明其義。明人刻管子,則併“猶”音删去不存。又韓非子二柄篇:“易牙蒸其首子而進之。”證以墨子及漢書元后傳,則“首子”爲是,宋板韓非作“子首”爲非,是又不能以宋本而改今本也。再明代間有精刻,如震澤王氏重刻史記,寒山趙氏重刻玉臺新詠,與宋板而無毫髮異,以少詹事錢先生之精審,猶以趙刻之玉臺爲宋板。又王光祿尚書後案據訛本白虎通引書無逸篇曰“厥兆天子爵”爲書無逸篇之佚文,謂其家所藏宋本白虎通如是。然今尚有宋板大字、小字二本及元大德本,但作書逸篇,則光祿所藏,正是明刻。蓋有收藏之家,自詫爲珍奇;坊賈之技,僞託以求售,變幻百出,難可勝窮,惟在明者能辨之也。明季虞山錢氏絳雲樓藏書爲備,錢遵王作讀書敏求記,排次篇目,就其宋本,皆有識別,然寥寥無幾。同時,邑中毛氏汲古閣刻經、史諸書,始以宋本對校,已洗有明一代刻書之陋;然毛氏未見宋刻十行本註疏,故禮記註疏闕文未補,分卷亦異。近代有吳門周君漪塘、黃君蕘圃兩家收宋元本最富。周君無所籑錄,黃君重刊國語、國策,皆顧君澗薲爲之手定。澗薲以絕人之資,爲校讎之學,其重刊之精妙,有過於宋本者,如鄱陽胡氏刻文選、資治通鑑,陽城張氏刻禮記鄭註,陽湖孫氏刻說文解字、唐律疏義,全椒吳氏刻韓非子,最後,吳門汪氏刻單疏本儀禮,款識字體,全摹宋本,皆出澗薲手。余歸田時,澗薲久謝世,兩家之書,亦既無存,爲之太息。今茲秋杪,胡君心耘自虞山回郡,言虞山一邑好古好學之士,不殊曩昔,因出鐵琴銅劍樓藏書目錄一編,則邑之明經瞿君子雍之所籑錄也。鐵琴銅劍樓者,則其先人學博君所搆藏書之室也。蓋其所收藏,皆宋元舊刻曁舊鈔之本,至明而止,則從邑中及郡城故家展轉搜羅,卷逾十萬,擁書之多,近世未有過之者也。既列其目,而每書之後,必載其行款,陳其同異,以見宋元本之至善,教子孫以長守,此其意甚切而其志甚遠也。明經君即世,令子鏡之、濬之、融之昆季,更承先志,旁搜博采,日累月積,相與編摩,已歷三世,遠追古人,近比毛氏,將益盛焉,無不及也。且世有籍貪婪之巨貲,或逐倍蓗之近利,遂不久而易失。聞瞿氏之所藏,皆出於耕養之餘,成其學業之媺,所由辛苦而致之,斯能緜遠而有之。余故樂爲之序,而又不能不竊竊然深望於其後賢也。   咸豐七年蒼龍在丁巳十有二月十九日,長洲八十一叟宋翔鳳拜序。 ●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卷一   经部一   ○易类   △周易十卷(宋刊本)   《经》九卷,《略例》一卷,通为十卷,与晁氏《郡斋读书志》合。分卷与陆氏《释文》、《开成石经》、相台岳氏本合。九卷中分《序卦》第十、《杂卦》第十一为子卷,亦并合。卷一首行题“《上经乾传》第一”,下夹注《释文》“周代名也”云云,至次行止。三行题“王弼注”,四行题“唐国子博士兼太子中允赠齐州刺史吴县开国男陆德明《释文》附。”卷二以下无“唐国子”至“《释文》附”二行。《系辞》以下题“韩康伯注”。每半叶十二行,行廿一、廿二字不等。注用双行,行廿八字。宋讳“殷”、“匡”、“筐”、“恒”、“贞”、“徵”、“惩”、“构”、“媾”、“遘”、“慎”等字,皆阙笔,而“敦”字不阙,盖孝宗时刻本也。其经文之异於通行本者,如《比》“初六,终来有它吉”,《象传》“有它吉也”,皆不作“他”;《大有象传》“明辩晢也”,不作“辨晳”;《坎》“九五,祇既平”,不作“祗”;《困》“六三”,及《系辞》“据于蒺藜”,皆不作“藜”;《系辞》“兼三材而两之”、“三材之道也”,皆不作“才”;《序卦》“伤於外者必反於家”,不作“其家”:“决必有遇”不作“有所遇”:“物不可以终动,动必止之”,不作“终动止之”,俱与相台岳氏本同。惟《乾文言》“可与几也”,“与”下有“言”字;《复》“初九,无祇悔”,不作“祗”;《中孚》“九二”及《系辞》“吾与尔縻之”,皆不作“靡”;《系辞》下“力少而任重”,不作“力小”;《杂卦》“蛊则饰也”,不作“饬”:“遘遇也”,不作“姤遇”,与岳本异。至注文之异,尤不胜数。今略举之。若:《遯》“上九,下,缯缴不能及”,不作“矰缴”;《大壮》“上六,下,持疑犹与”,不作“犹豫”;《巽彖》下“巽弟以行”,不作“巽悌”,皆与《释文》合。《说卦》“和顺於道德而理於义”下,有注十三字云:“易,所以和天道,明地德,理行义也。”《杂卦》“小人道忧也”下有注十八字云:“君子以决,小人长其道,小人见决去,为深忧也。”此二条,各本并脱,惟日本山井鼎《考文》、卢抱经学士《群书拾补》载之而已。《略例》亦附《释文》,首题“《周易略例》”,侧注“并叙”二字,下题“《唐》四门助教邢璹注”,序中“孔仲尼之论增辉於大阳”,均与岳本异。序後题“《周易略例》卷第十”,下双行注云:“略例者,举释纲目之名,统明大理之称。略,不具也;例,举并也。然以先儒注《易》二十馀家,虽小有异同,而迭相祖述,推比王氏,所见特殊,故作《略例》二篇,以辩诸家之惑,错综文理,具录之也。”此注惟官本有之,而文又小异,故详著之。是卷凡“无”字,除引《经》“无妾”等,皆不作“无”,与唐《石经》合,视岳本更为近古。《经》惟《易》为完书,流俗传刊,日失其旧,是正文字,赖有宋椠,而是本足资订补,尤非他宋椠可及,故以弁冕群籍焉。卷末有明人题记数则:一曰“万历庚辰三月二日文嘉阅”;一曰“天启七年丁卯岁三月六日董其昌观於顽仙庐”;一曰“崇祯壬申午日黄子羽携过青瑶屿,与张异度同观,去先叔祖文水翁题识时已五十二年矣。震孟”。一曰“崇祯甲戌阳月过趺影斋焚香观,陆孟凫、曹孟林、葛君常在座。文从简。”後又有秦文恭公跋。(前後有“玉兰堂图书记”、“元宰”、“文震孟印”、“叔介”、“伯符”、“阙氏收藏图书”、“约斋”、“子晋”、“汲古阁主人”、“海虞毛晋”、“子晋图书记”、“乾学徐健庵”诸朱记。   △周易注疏十三卷(宋刊本)   首题“《周易注疏》卷一”,次题“国子祭酒上护军曲阜县开国子臣孔颖达奉敕撰”,馀卷并同此式,不题“王弼注”,《系辞》亦不题“韩康伯注”。其分卷则《乾》一、《坤》二、《师》三、《大有》四、《复》五、《咸》六、《损》七、《鼎》八、《旅》九、《系辞》上十、《系辞》上第六章十一、《系辞》下十二、《说卦》十三,盖犹是孔氏旧第,与《直斋书录解题》合,序称十四卷者,殆并《略例》计之也。经文与前单注本多同,惟“可与几也”,“与”下无“言”字:“吾与尔靡之”,不作“縻”:“物不可以终动,止之”,无“动必”二字,三处为异。馀详陈仲鱼《经籍跋文》。《正义》之例,先释经,後释注。释经,不标起止,总系一节之後。释注,则标注起止,总系释经之後。自後刻本以总释者随注分系,遂多舛错。如《乾文言》释六爻发挥之义,反列上段《乾元》节下,其馀移易前後,改削字句,文义致多不贯。此则初无割裂,经注与《正义》原本尚可推寻其旧。《系辞》以下亦总系每章後,不分列各段注末,与前一例考十三卷本。此外惟钱求赤钞宋本,(求赤,邑人,名孙保。)山井鼎《考文》所引宋本而已。钱本悉与此同,盖即此所自出,但转写不无讹脱。(案:钱校盖据明监本,故失校处每同监本。所影亦未是宋式。载《群书拾补》,可证也。)《考文》本上下经皆同,而《系辞正义》则散在各节注下,渐改旧观;惟不似十行本,以释一章大义者分列每章之首,犹为差胜,是此实为注疏合刻最初本也。此本之异於他本而足正其讹者,已备载《考文》,而卢氏《群书拾补》、阮氏《校勘记》又引之,其同者无烦复述,其不同者,如:《蒙初六疏》“小尔雅云”不作“小雅云”;(上家藏本,下《考文》本,馀并仿此。)《大有初九注》“术斯以往”,“以”不作“之”;《蛊彖传疏》“往当有事”,“往”不作“位”;《临六三注》“居刚正之世”,“世”不作“前”;《贲六五注》“贲于邱园,帛乃戋戋”,“园”不作“束”,又“乃得终吉”,下有“也”字;《困六三疏》“难得配偶不同”,注作“耦”,与《九四疏》“惜其配偶”一例。《鼎彖传疏》“特牲而已”,“牲”不作“牡”。又,《上九注》“高不诫亢”,“诫”不作“诚”;《渐九五象疏》标注“进以正邦,三年有成”,“年”不作“岁”,“成”下无“者”字,与钱本同;《既济彖传注》“以既济为象者”,“象”不作“家”;《系辞》上“鼓万物而不与圣人同忧”注“故顺通天下”,“顺”不作“显”:“盛德大业,至矣哉”注“圣人功用之母”,“母”不作“无”:凡此数条,皆足资参考,因悉著之。馀如《咸卦九三》有疏一段,凡百字,亦并不脱。读注疏者,当以此为祖本矣。每半叶八行,行十九字,皆顶格。经下夹行注皆有“注云”二字。疏上则作阴文大“疏”字。疏仍夹行,行亦十九字。遇“敬”、“殷”、“匡”、“恒”、“贞”、“桓”、“构”字皆阙笔,而“慎”字不阙。陈仲鱼谓即《九经沿革例》中所称绍兴初监本也。每叶楮背有“習说书院”长方印,知出宋时印本,惜首卷失去。仲鱼於周漪塘家借钱本补全。首有《进五经正义表》,亦各本所无。卢抱经据以载入《群书拾补》中。惟後无《略例》、《释文》,今以明翻八行本补之。卷末有仲鱼题识,已刻入《经籍跋文》,兹不复录。(卷中有“陈鱣所藏”朱记。)   △周易兼义九卷略例一卷音义一卷(宋刊本)   首行题“《周易兼义上经乾传》第一”,次行题“国子祭酒上护军曲阜县开国子臣孔颖达奉敕撰《正义》”,三行题“王弼注”。《系辞》以下题“韩康伯注”。《略例》次行题“王弼”。《音义》首行题“《经典释文》”,越数格,题“《周易音义》”,次行题“唐国子博士兼太子中允赠徐州刺史吴县开国男陆德明撰”。分卷则改孔氏十三卷本以从王、韩注本,而又改“《泰传》第二”为“《需》”,“《噬嗑传》第三”为“《随》”,而注本、《正义》本旧式自此皆失矣。每卦经文连注疏,行行顶格,其爻辞及《彖象》、《文言》等并不提行。注皆夹行,不作中等字。每半叶十行,行大字十八,小字廿四。叶心间有“正德六年”及“十二年”字,则修版也。故亦名正德本。阮氏谓十行本无《略例》,盖其所藏適阙,遂误认为无耳。曰《兼义》者,阮氏谓兼并《正义》而刻之,以别於单注本。陈仲鱼氏谓他经音义附每节注後,独《周易》总附卷末,故题为《兼义》而不称“附音”。似阮说为长。案:阮氏《校勘记》,南昌府学重刊宋本皆据是书,方盛行於世。顾以是本核之,颇多不同。其不同者,是本往往与家藏宋单注本、宋八行注疏本,及《校勘记》所引岳本、钱本、宋本合,阮本多误,同闽监、毛本均是十行本,何以违异若此?盖阮本多修版,其误皆由明人臆改,是本修版较少,多可藉以是正旧。尝为校《校勘记》并摘《略例》之异於岳本者以存十行本之真,补阮本之阙。《释文》则兼及卢氏《考证》,并附於後:   《易序》《八论》第二以为伏羲重卦“重”不误“画”。○正文所出,据家藏十行本。注中所出,据《校勘记》及重刊本。下并仿此。   《乾》《九五》注非飞如何“如”不作“而”。《上九》疏天而极盛“天”不误“大”。《大象》疏乾是用名“是”不误“则”。《象传》注反覆皆道也。“覆”不作“复”。钞钱本、重刊本同。又。退则潜处在渊“则”不误“在”。《文言》《九三》节注解怠则旷“解”不作“懈”。又疏注“处事之极”至“解怠则旷”“解”亦不作“懈”。重刊本同。《九四》节疏犹依群众而行“依”不误“非”。《上九》节疏圣人设诫“诫”不作“戒”。《乾元者》节疏初末虽无正位“末”不作“上”。《君子以成》节疏下文即云“文”不误“又”。   《坤》《六五》《象传》疏故云文在中“在”下不衍“其”字。《文言》第一节注动之方正“正”不误“直”。第三节疏故曰即不疑其所行“即”字不脱。第七节疏然犹未能离其阴类“阴”不误“阳”。   《屯》《彖传》疏二盈也“二”不误“一”。又其例不一“例”不误“义”。《六二》疏。则得共五为婚媾矣“共”不误“其”。《六三》疏。故不得为几微之几下“几”字不误“义”。   《蒙》《彖》疏一理而则告之“则”不作“剖”。《彖传》注无刚决中“决”不误“失”。《大象》疏君子当法此蒙道“法”不误“发”。《九二》疏群蒙悉来归己“群”不误“童”。又在内理中“在”不误“任”。又正义曰“正义”不误“王氏”。又以己之刚阳“刚”不误“两”。《六五象》疏而事委任於二“事”不作“专”。又是貌巽也“巽”不作“顺”。   《讼》《彖传》疏已自不可“自”不作“且”。《初六》注必辩明也“也”不作“矣”。《九二》疏不易之田岁种之;一易之田休一岁乃种;再易之地休二岁乃种重刊本同。愿校云:闽监、毛本“地”改“田”,指下句言,本无误。覆校云:毛本上文“不易之地”、“再易之地”,皆改作“田”。不知自宋本至监本,上二句从未有作“地”者,何乃云毛本改之邪?又案:八行宋本“地”字本缺,十行本始补“地”字,闽监、毛本悉因之。《正义》引书,不尽合於原文,安必作“地”者为是?似未可据《周礼》以改旧本也。《比》《彖》疏比是宁乐之时“比”不误“此”。《六三》注二为五贞“贞”不误“应”。《九五》疏二以其显比亲者“二”不误“五”。   《小畜》《彖传》疏不被拥抑“拥”不作“摧”。   《履》《上九》疏是其不坠於礼又礼道大成“礼”、“礼”皆不作“履”。   《泰》《彖传》疏止由天地气交“止”不作“正”。《初九象》疏往行而得吉“往”不作“征”。《六五象》疏止由中顺行其志愿“止”不作“正”。   《否》《大象》疏以居行位“禄”误“行”,不误“幸”。《九五》疏恒念其亡其亡“恒”误“怛”,不误“但”。   《同人》《彖传》疏之主别云同人曰者“之”不误“为”。《大象》注天体於上“於”不误“在”。   《谦》《彖》疏凡易经之体“凡”不作“况”。《彖传》疏故云君子之终也不脱“也”字,重刊本同。《六二象》疏鸣谦得中吉也“中”不误“终”,重刊本同。   《豫》《彖传》疏故叹之以示情“故”不作“且”。《六二》疏相守正得吉也“正”不误“善”,重刊本同。   《随》《大象》疏晦冥也“冥”不误“宴”。   《蛊》《彖》疏又於此宣令之後三日“於”不误“如”。   《贲》《彖传》疏故小利有攸往“往”不误“住”。注解天之文又解人之文二“解”皆不误“观”。《六五》疏则不縻费财物“则不縻”不误“用不士”。   《无妄》《六二》疏皆是不为其初“初”不作“始”。《六三》疏六三阴居阳位“三”不误“二”。   《大过》《九二》疏心无特吝“特”不作“持”。《九四象》疏下必不桡弱“弱”不误“若”。《九五》疏不能得女妻“得”不误“使”。   《坎》《彖》疏二者人之行险“二”不误“一”。又内心刚正“内”不误“因”。《彖传》注险陗之极“极”不误“释”。疏险难有时而用“难”不误“虽”。《大象》注重险县绝“县”不作“悬”。   《咸》《初六》疏则譬於拇指“於”不作“如”。   《大壮》《彖传》疏故正大即天地之情“即”不作“则”。《大象》注而顺礼也“礼”不误“体”。   《晋》《大象》疏之少反“少”不作“召”。《九四》能游不能渡谷“渡”不作“度”。   《明夷》《六四》注虽时辟难“虽”不作“随”。   《睽》《彖传》疏其志即通也“即”不误“则”。《上九》疏故为举筳与楹“筳”不作“莛”,下同。重刊本同。   《解》《彖》注利施於众也,亦不困於东北“也亦”不误“遇难”。   《损》《彖传》疏言何用丰为也“用”不误“以”。《九二》注进之乎柔“乎”不作“於”。《六四》疏无复企子之疾“无”不误“无”。《六五》象疏吉无不利义同也“无”不误“无”。   《益》《彖传》疏损上益下不误“损下益上”。《初九》疏得其时而非其处“非”不作“无”。《九五》注故不待问而元吉“故”不作“固”。   《夬》《九四》注必见侵食“食”不误“伤”。   《萃》《彖》注全夫聚道“夫”不作“乎”。   《升》《九三象》疏往必得也“也”不作“邑”。《六五》疏保其尊贵而践阼矣“其”不作“是”。上六疏冥犹昧也“昧”不作“暗”。   《困》《初六象》疏杌木谓之株也“杌木”不误“初不”。《六三》注焉得配耦“耦”不作“偶”。   《井》《彖》疏此明井体有常“明”不误“名”。   《革》《彖传》注凡不合而後乃变生“而”不作“然”。疏次明人革也“次”不误“以”,下文又云,“以明人革也”,此“以”字不误。重刊本圈此“以”字,非。又人亦叛亡“亡”不误“主”。   《鼎》《彖传》疏故举其重大不误“质其牲大”。注获大亨也“获”上不衍“而”字。   《震》《六二》注威骇怠解“解”不作“懈”。疏是慠尊陵贵“慠”不作“傲”。《六五象》疏当其有事“其有”不误“有其”。   《艮》《彖传》疏谓此卦既止而不交爻又峙而不应“交爻”不误“加交”。   《渐》《彖传》疏以明得位之言惟是九五也“之”不误“言”,“惟”不作“唯”。《初六》疏若鸿之进於河之干“於”不作“于”。《六四象》疏巽而下附“下附”不误“附下”。《九五》疏三岁有成则三四不敢塞其路“岁”不作“年”。   《归妹》《彖》注少阴而承长阳“承”不误“乘”。疏妹从姊嫁“姊”不误“娣”。又妄进求宠“妄”不误“妾”。《初九》疏虽幼而不妄行“妄”不误“妾”。《六五》象疏然长不如少也“然”不误“言”。   《丰》《彖传》疏二者由人之阐宏使大“二”不误“一”。《九四象》疏日中盛明而反见斗“明而反”不误“则反而”。   《旅》《彖传》注足以小亨“足”不误“是”。   《巽》《彖传》注处于中正“于”不作“乎”。   《涣》《上九》疏去而远出者也“远”不作“逖”。   《节》《彖传》注则物不能堪也“物”下无墨丁,亦无“所”字。   《中孚》《彖》疏显著可知“著”不误“者”。《初九》疏故更有他来“来”不误“求”。   《小过》《彖》疏过於小事“於”不误“之”。又为过矫之行“矫”不作“厚”。《六二》疏履得中位“位”不作“正”。《九三》注至令小者咸过“咸”不误“或”。《六五》注足及密雲“足及”不作“是乃”。   《既济》《彖传》注以既济为家者“家”不作“安”。   《未济》《大象》疏使皆得求其所“求”不误“安”。《九二》注用健施难循难在正“施”不误“拯”,“循”不误“靖”。疏循难在正“循”亦不误“靖”。   《系辞》上 疏取纲系之义“纲”不误“刚”;下各有“纲系”,同。   第一章“卑高”节疏则贵贱非唯天地“贱”字不脱。《方以》节疏同方者则同聚也上“同”字不误“固”。   第二章“刚柔”节疏若细别之“若”不误“是”。   第四章“一阴”节疏一阴至谓道“至”不误“是”。又有二三“三”字不脱。又虽无於阴“虽”不误“班”。《百姓》节疏恒日日赖用此道以得生“以”不作“而”。   第八章末节疏谓应报对答“报对”不作“对报”。   第十二章末节疏闇与理会又则得默而成就之又据贤人之德行也“闇”字、“成”、“就”字、“德”字,并不缺。   《系辞》下   第二章“日中”节疏葛天氏“葛”不误“万”。“神农”节疏乃至黄帝尧舜又今黄帝尧舜之等“黄”并不误“皇”。   第三章“利用”节注皆安其身而後动也“皆”不误“由”。   第四章经力少而任重。“少”不误“小”。“不远”节注得二者“二”不误“一”。   第五章末节疏欲令取吉而避凶“取”不作“趣”。   第六章经困德之辩也“辩”不作“辨”。“益以”节疏物亦盈已“盈”不作“益”。   第九章“人谋”节注不劳探射“射”不误“讨”,疏同。“情伪”节疏情谓实情,“实情”不作“情实”,重刊本同。   《说卦》第一节注尝受命如响“响”不作“向”。疏明是伏牺非文王等“明”不误“言”。“震为”节疏白为的颡“”不作“额”。   《序卦》“比者”节注比非大通之道“比”不误“此”。“与人”节疏皆以为人君喜乐欢豫“欢”不作“游”。“有天”节注而不系之於离也,“离”不误“杂”。   《周易略例》无卷数,前不载序,次行但题“王弼”二字,不题“唐刑璹注”。○案阮本失去《略例》,《校勘记》所据乃是岳本。此以家藏十行本为据,凡异於岳本者悉著之,其同者不复出。   《明彖》注故假设问端故曰何下“故”不作“而”。注明辩卦体所由之主“明”下无“辩也”二字,“体”下无“功用”二字。注众不能理众“理”不作“治”,下同。注贞正之一者也“贞”下有“正”字。注动是众由一制也“众”字不重。注众皆所以得其存者必归於一也不作“众得皆存,其存有必归於”,故无心於存,皆得其存也。注天下之众皆无妄“众”字不重。注统之以宗主“以”不作“有”。注统而推寻“统”上无“无为之一者道也君也”九字。注天地大运“大”不作“之”。注思过其半矣此有“矣”字。注多之所主上无“为至”二字。注王弼云“云”不作“曰”。注王曰“王”下无“弼”字。注弃此中之一爻“此”下有“中之”二字。注君能养人“人”不作“民”。其孰能与於此下无“乎”字。注其谁能与於此其上无“神武之君”四字,“谁”不作“孰”。   《明爻通变》注人之多僻“僻”不作“辟”。注故曰屈身“身”不作“伸”。注不能定其筭数“其筭”不作“筭其”。注诈伪长短也此有“也”字。注不必限高下“限”不作“均”:“下”不作“卑”,末无“也”字。注不必齐形质下无“也”字。注此明无识感无识下“无”不作“有”。不烦彊武“彊”不作“强”。注苟知外散之趣“外”不作“逃”。注男女睽而其志通也“通”不作“同”。注若中孚九二“孚”下无“之”字。注虽远利追“利”不作“而相”二字。语成而後有格“成”下无“器”字。鼓舞而天下从下无“者”字。注而无过差“差”不作“不”。注而无体可穷“穷”不作“明”。注道者虚也“虚”下无“无”字。   《明卦適体通爻》注一时有丰亨之用“用”不作“吉”。注拔茅汇征下无“吉”字。注否初六“否”下无“之”字。注爻变示唯也“示唯”不作“亦准”。注则观知动静下无“也”字。注阳乘阴则逆“乘”不作“承”。终始之象也“终始”不作“始终”。注上为终也此有“也”字。注而动者有其应下无“也”字。注泰初九泰上无“则”字,泰下无“之”字。物竞而独安静者“安”下无“於”字。注在中应而动“中”不作“乎”,“应”下无“有应”二字。注爻之安危在中位“中”不作“乎”。注若安节亨之例也此有“也”字。注晋之九四晋如鼠贞厉之事是也上无“若”字,“事”不作“类”,下有“也”字。注阳承於阴不作“阴乘於阳”。注不能遂无攸利是也“利”下无“之例”三字。注勿忧宜日中下无“是也”二字。注诛灭君主“诛”不作“弑”。注妇子嘻嘻终吝下无“是也”二字。   《明象》注象意者也上缺二字,“意者”不作“之意”。注象以表意言以下缺二字。言主於象“主”不作“生”,下“象主於意”同。注寻乾以观其意也此有“也”字。注言存非象“存”不作“则”,下“象存非意”同。注矢之甚也此有“也”字,下“空守筌蹄也”、“空说龙马也”,并同。   《辩位》注同其意也“同”不作“间”。“贵而无位”注阴居之也“阳”误“阴”。“虽不当位”注阳居之也“阴”误“阳”。注应之以事“事”不作“序”。爻之所处“阳”误“爻”。注终始无阴阳之恒主也“恒”不作“常”。   《略例》下 由於贞也“由”上无“亨”字。注离卦云利贞也“亨”误“也”。“志各有所存也”注既济六二与初三相近而不相得是志各有所存也此注与岳本全异。岳本云,《比》之六三,处二四之间,四自外比,二为五贞,所与比者,皆非己亲,是有所存者也。○案:《既济六二》注居《初三》之间,而近不相得,上不承三,下不比初,与此注正合,似十行本为长。“则近而不相得”注比之六三无应於上二四皆非己亲是无应则近而不相得之例此亦与岳本全异。岳本云,《随》之六二,系丈夫九四随有获,是无应而相得之例也。○案:《比六三》注,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则无应。与此注正合。岳本与正文相背,其误明矣。卢抱经学士以正文“不”字为衍文,非也。“则虽远而相得”注同人六二志在乎五是有应则虽远而相得之例此亦与岳本全异。岳本云,《既济六二》有应於五,与《初三》相近情不相得之例。○案:岳本亦与正文违异。抱经乃改为“则虽近而不相得”以就之,岂其然乎?注志意怀疑“意”误“竞”。   凡彖者统论一卦之体者也提行。注象各明一爻之义也此有“也”字。注应则任矣“斯”误“则”。注其邑人三百户无眚下无“也”字。   凡彖者通论一卦之体者也提行。大有之类是也上不画卦,下“丰卦之类是也”同。   凡言无咎者提行。注若防其失道“失其”误倒。言无咎者“吉”误“言”。   《卦略》此下十一卦并缺,以八行为钞补。   《屯》无所冯也“无”不作“无”,下并同。故不得民也“大”误“不”。   《蒙》则困家吝“蒙”误“家”。   《履》注复道恶盈“履”误“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