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书八家辑注 - 第 49 页/共 70 页

六三四 戎末瘣〔一〕。(汪)──汪辑 〔一〕 此二引均不详所出 鸫魏志乌丸传注引魏书载有乌丸大人戎末廆为都尉,顺帝时从击鲜卑有功。而范书本传作「戎朱廆」。则汪引之「瘣」系「廆」之误。   鲜卑传  六三五 鲜卑〔亦东胡之支也〕〔一〕。禽兽异于中国者有野马、原羊、角端牛。以角为弓,世谓之角端弓也。(姚。汪)──书钞卷一二五 ○ 御览卷三四七 〔一〕 据御览卷三四七补。   散句  六三六 负书来学,云集京师。(汪)──文选卷五六陆佐公石阙铭注  六三七 周毖〔一〕。(汪)──范书献帝纪注 〔一〕 李贤曰:「东观记曰:『周珌,豫州刺史慎之子也。』续汉书、魏志并作『毖』,音秘。」范书与东观记同,珌音必。疑其系董卓传之文。  六三八 黎民乐业。──书钞卷一五  六三九 举止自若。──书钞卷一四  六四○ 好古博闻。──书钞卷一二  六四一 昌邑王见狗冠方山冠,龚遂曰:「王之左右,皆狗而冠。」〔一〕(汪) ──御览卷九○四 〔一〕 记纂渊海卷九八亦作续汉书之文 鸫龚遂乃西汉人,汉书五行志曰:「贺为王时,又见大白狗冠方山冠而无尾,此服妖,亦犬祸也。贺以问郎中令龚遂,遂曰:『此天戒,言在仄者尽冠狗也。』」二载意虽相近而文异,疑御览所引系某东汉人书疏策文之语,暂入散句以俟考。汪辑入刘备传,非。  六四二 梅福上书曰:「仲尼之庙,不出阙里。」〔一〕──文选卷四二应休琏与广川长岑文瑜书一首注 〔一〕 梅福,字子真,九江寿春人。成帝时上书,以为宜建三统,封孔子之世以为殷后。其文曰:「今仲尼之庙不出阙里,孔氏子孙不免编户,以圣人而歆匹夫之祀,非皇天之意也。」疑文选注「汉书」上衍「续」字,或与上条类同,故亦暂入散句以俟考。    序传  六四三 朗祖父隽,字符异,博学好古,倜傥有大度。长八尺三寸,腰带十围,仪状魁岸,与众有异,乡党宗族咸景附焉。位至颍川太守。父防,字建公,性质直公方,虽闲居宴处,威仪不忒。雅好汉书名臣列传,所讽诵者数十万言。少仕川郡,历官洛阳令、京兆尹。以年老转拜骑都尉,养志闾巷,阖门自守。诸子虽冠成人,不命曰进不敢进,不命曰坐不敢坐,不指有所问不敢言,父子之间肃如也。年七十一,建安二十四年终。有子八人,朗最长,次即晋宣皇帝也。(姚。汪)──魏志司马朗传注 ○ 御览卷三七七  六四四 灵台者,乃周家之所造台也,图书术籍,珍玩宝怪,皆所藏也。(汪)──初学记卷二四 八家后汉书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华峤汉后书、谢沈后汉书、张莹后汉南记、袁山松后汉书、张璠后汉纪、无名氏后汉书、附录) 华峤汉后书卷一  周天游辑注   明帝纪  ○○一 明帝至长安,迎取飞廉并铜马,置上西门平乐观。(汪。黄) ──文选卷三张平子东京赋注  ○○二 馆陶公主为子求郎,不许,赐钱千万。明帝谓群臣曰:「 郎官上应列宿,非其人则民受其殃。」〔一〕(姚。汪。黄)──初学记卷一一 ○ 御览卷二一五 〔一〕 黄辑又注出书钞卷六○ 鸫其所据乃陈本,孔本作应劭汉官仪。今从孔本。  ○○三 帝自制五行章句〔一〕。(汪。黄)──范书桓郁传注 ○ 御览卷五九一 〔一〕 东观记与此同,而范书作「五家章句」。李贤曰:「此言『 五家』,即谓五行之家也。」  ○○四 世祖既以吏事自婴,帝尤任文法,总揽威柄,权不借下。值天下初定,四民乐业,户口衣食滋植,断狱号居前世之十二。中兴已来,追踪宣帝。夫以锺离意之廉法,谏诤恳切,以宽和为首。以此推之,斯亦难以德言者也〔一〕。(汪。黄)─ ─御览卷九一 ○ 类聚卷一二 书钞卷一五 〔一〕 天游按:范书锺离意传曰:「帝性褊察,好以耳目隐发为明,故公卿大臣数被诋毁,近臣尚书以下至见提拽,常以事怒郎药崧,以杖撞之。」又曰:「朝廷莫不悚栗,争为严切,以避诛责,唯意独敢谏争。会连有变异,意复上疏曰:『咎在群臣不能宣化理职,而以苛刻为俗。吏杀良人,继踵不绝 鹳官无相亲之心,吏人无雍雍之志 鹳姓可以德胜,难以力服。先王要道,民用和睦,故能致天下和平,灾害不生,祸乱不作。愿陛下垂圣德,揆万机,诏有司,慎人命,缓刑罚,顺时气,以调阴阳,垂之无极。」华峤「难以德言者也」之断语,当本于此。而范论作「岂弘人之度未优乎」,未免有避重就轻之嫌。   章帝纪  ○○五 魏文帝称「明帝察察,章帝长者」〔一〕。(姚。汪。黄) ──范书章帝纪注 〔一〕 此引当系章帝纪华峤论之语。   灵帝纪  ○○六 (元和)〔光和〕元年〔一〕,置鸿都门学,〔画孔子及七十二弟子像〕〔二〕。其诸生皆敕州郡、三公举用辟召,或出为刺史、太守,入为尚书、侍中,乃有封侯赐爵者,士君子皆耻与为列焉〔三〕。(汪。黄)──文选卷三八任彦升为范史云让吏部封侯第一表注 ○ 御览卷二○一 〔一〕 据汪辑改。 〔二〕 据御览卷二○一补。 〔三〕 袁宏纪卷二四曰:「本颇以经学相招。后诸能为尺牍、词赋及工书鸟篆者至数千人,或出典州郡,入为尚书侍中,封赐侯爵。」  ○○七 灵帝时,遂使钩盾令宋典缮治南宫,〔修玉堂殿〕〔一〕。又使掖庭令毕岚铸铜人四,列于苍龙、玄武阙外。又铸四锺,皆受二千斛,悬于〔玉〕堂及云台殿殿前〔二〕。又铸天禄虾蟆吐水,渴乌施于桥西,用洒南北郊路,以省百姓洒道之费〔三〕。〔又铸四出文钱〕〔四〕。(姚。汪。黄)──类聚卷八四 御览卷八一三 〔一〕 据御览卷八一四补。 〔二〕 据范书补。 〔三〕 天游按:范书张让传「天禄虾蟆」下作「吐水于平门外桥东,转水入宫。又作翻作渴乌」云云。又御览卷九四九引张璠纪作「吐水于平昌门外桥东约入宫,又作翻车渴乌」云云,疑华书「吐水」下脱「于平昌门外桥东,转入宫。又作翻车」十四字。 〔四〕 据御览卷八一三补。  ○○八 灵帝于平乐观下起大坛,上建十二重五彩华盖,高十丈。坛东北为小坛,复建九重华盖,高九丈,列奇兵骑士数万人。天子住大盖下。礼毕,天子躬擐甲,称无上将军,行阵三匝而还。设秘戏以示远人。(汪。黄)──水经注卷一六谷水注   献帝纪  ○○九 李傕等大战弘农,百官士卒死者不可胜数。董承密招白波帅李乐等率众来共击傕等〔一〕,大破之,乘舆乃得进。承夜潜过曰:「先具舟船为应。」帝步出营,临河岸高不得下。时中官伏德扶中宫,一手持十疋绢。乃取德绢,连续挽而下,余人匍匐岸侧,或自投死亡。(汪。黄)──御览卷八一七 ○ 文选卷一○潘安仁西征赋注 〔一〕 「傕」原作「●」,径正之。   皇后纪  ○一○ 孝献伏后,兴平二年立为皇后。李傕、郭泛等败乘舆于曹阳。帝乃潜夜渡河走,六宫皆步行出营。后手持缣数疋,董承使孙微以刃胁夺之〔一〕,杀傍侍者,血溅后衣〔二〕。(汪。黄)──御览卷八一八 〔一〕 天游按:范书伏后纪作「符节令孙徽」,袁纪卷二八作「荷令孙俨」,疑华书「微」系「徽」之误。「徽」、「俨」,黄奭曰「 当作孙俨」。又按其官职恐当以「符节令」为是。 〔二〕 廿二史考异曰:「世讥范蔚宗创为皇后纪,非也。晋书称华峤作汉后书九十七卷,有帝纪十二卷,皇后纪二卷。峤以皇后配天作合,前史作外戚传以继末编,非其义也,故改皇后纪,次帝纪之下。然则皇后之纪,乃峤自出新意,蔚宗特因之不改尔。」故今立皇后纪,而伏后纪必系其下卷无疑。   李通传  ○一一 李通字次元〔一〕,以谶记说光武〔二〕,为大司空。而有议,惧欲避世,数乞骸骨,乃许,以特进奉朝请。(姚。汪。黄。铃木─ ─书钞五二 ○ 初学记卷一一 〔一〕 陈本作「文元」,初学记亦然。汪、姚、黄三辑皆从之。天游按:范书本传作「文元」,然袁纪作「次元」,孔本仍宋本之旧,较陈本据范书妄改为佳,今从孔本。 〔二〕 李通父守说谶云:「刘氏复兴,李氏为辅。」   来歙传玄孙艳  ○一二 艳好学下士,开馆养徒众。少历显位,灵帝时位至司空。(姚。汪。黄)──蜀志来敏传注   邓晨传  ○一三 邓晨字伟卿,拜光禄大夫。数燕见,说故旧平生为欢。晨从容谓上曰:「仆竟辨之。」上大笑,使持节监诸将汝南,从幸度淮,因领九江兵。(铃木) ──书钞卷五六   邓禹传  ○一四 邓禹字仲华,拜大司徒。年二十四,内文明,笃行淳备。(姚。汪。黄。铃木)──书钞卷五二  ○一五 邓禹十三男,各令习一艺。(姚。汪。黄。铃木)── 御览卷七四四   冯异传  ○一六 冯异字公孙,代邓禹讨三辅,车驾送之,赐七尺剑,诏进征西大将军。攻赤眉,大为所败,散步走归营。收其散卒,与贼约期〔一〕。(铃木)──书钞卷六四 〔一〕 天游按:孔本标目作「收散卒,奋翼渑池」,则「与贼约期」下必有脱文。范书本传其下有「追破于崤底,玺书劳曰『终能奋翼渑池』」数言,似能当之。又陈、俞本此引皆改注范书,非。  ○一七 三辅大乱,异讨之。与贼赤眉会,大破于崤底,追击之。又大破(之)〔行巡〕〔一〕,上书言状,不敢自伐。诸将或欲分其功,诏云:「征西功,若丘山也。」(姚。汪。黄。铃木)──书钞卷六四 〔一〕 据俞本改。「又大破」以下系建武六年与隗嚣相拒时事,或编者致误,亦或传刻致讹。   岑彭传曾孙熙  ○一八 岑彭字君然,说降朱鲔,迁征南将军,治军整齐,秋毫无犯。击蜀,宿于彭亡之地,为公孙述客所刺。(姚。汪。黄。铃木)──书钞卷六四  ○一九 岑熙为东郡太守,好聘礼隐逸,显之于朝,与参政事,视事三年。〔政化大行〕〔一〕,人歌之曰:「我有枳棘,岑君伐之;〔二〕我有蟊贼,岑君遏之〔三〕。狗吠不惊,足下生牦,含哺鼓腹,焉知凶灾。我嘉我生,独丁斯时。美矣岑君,于戏(如)〔休〕兹〔四〕。」(姚。汪。黄)──御览卷二六○ ○ 书钞卷三五(二)又卷七六 晏公类要卷二○ 〔一〕 据书钞卷七六补。 〔二〕 李贤曰:「枳棘多榛梗,以喻寇盗充斥也。」 〔三〕 李贤曰:「蟊贼,食禾稼虫名,以喻奸吏侵渔也。」 〔四〕 据晏公类要卷二○改。范书本传亦作「休兹」。   贾复传  ○二○ 贾复为执金吾。更始郾王尹尊及诸将反,上召诸将议,以檄叩地曰:「郾最强,宛次之,〔谁当击之〕〔一〕?」复率尔对曰:「臣请击郾。」上笑曰:「执金吾击郾,吾复何忧邪?」(汪。黄。铃木)──御览卷二三七 〔一〕 据职官分纪卷三五补。   吴汉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