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例 - 第 48 页/共 63 页
某府某州县某里某人为盗情事。某年某月日某刻,有不知姓名或(强、窃)盗约有几人,(或剜透墙房暗偷,或各持器械火亮打开门窗吓集,或在洋面乘危抢夺,或肆行劫掠,有无执持金刃火器等项伤毙人命)盗去某物若干件(系甚花样,有何记号)。银钱若干数(整锭、散碎、或人口俱惊散或轮奸某妇女)。保邻人等(俱来、不来)救护(或追赶不前或不知去向)。伏乞勘验拏究。上告。
告奸情式
某府某州县某里某人为奸情事。某(妻、姐、媳、妹)某氏,年若干岁,被某人(或诱奸拐逃,或强奸不从,现有某处伤痕,或强奸已成,现有扯破何衣,夺下何物,何人闻喊知证,或羞奋自尽死)某人知证。伏乞拿究。上告。
告田宅式(卖过十年者不准)。
某府某州县某里某人为田宅事。某年月日,同中某某买到某人(田、宅)若干(顷、亩、间数),价钱若干,(已、未)经过割承粮。今被某人侵占(田、宅)若干。地保、田邻某人知证。伏乞断追。上告。
告婚姻式(指腹割襟者不准)。
某府某州县某里某人为婚姻事。某年月日,凭某人用财礼若干,聘定某人第几女为(妻、媳),有婚帖为据。讵某悔婚,不行知会,改(聘、嫁)与某人为(妻、媳),(已、未)成婚。伏乞讯断。上告。
告财产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财产事。某(祖、父)某遗下(房几所、地若干亩、资本银若干两、首饰衣物若干件)应该某与某(伯、叔、兄、弟)照支派均分,或(有、无)分单,今某某持强霸去(财产)若干。族长亲友某人知证。伏乞讯断上告。
告钱债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钱债事。某人于某年月日借去(银若干两、粟若干石),言定加几出利,有中见某人并借约为据。讵某延至几年,本利分文不还,或止还(本、利)若干,尚欠(本、利)若干。屡讨不还,伏乞讯追。上告。
告土豪准折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土豪准折事。某年月日,有某缺(用、食),向某人借(银若干两、粟若干石),取利过本,因穷苦无偿,竟将某(妻、妾、子、女、房屋、牲畜)强行准折。某人知证。伏乞讯究。上告。
告开场局赌式(输银自告者不准。)
某府州县某人为开场局赌事。某年月日,有(弟、侄、子、孙)某被某人在某人家开场诱合同赌,被某嬴(钱、银、物)若干。甚至勒写借约,逼卖房地偿还。某人见证。现获赌具某物为据。伏乞讯究。上告。
告欺凌孤寡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凌夺事。某氏于某年月日丧夫,(有、无)子女,遗下(房若干、地若干、牲畜若干、粮食若干、衣物若干)矢志守节,被某(伯、叔、兄、弟)凌夺,将氏暗许某人,强来逼嫁。某人知证。伏乞讯究。上告。
告书差索诈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书差索诈事。某年月日,某人指称何衙门书役,捏以某事,将某妄拏,在于某处私行拷打,索诈去财物若干。某人见证。如虚愿甘坐诬。上告。
告诡隐钱粮式(审实有赏,虚者治罪)。
某府州县某人为诡隐钱粮事。某里某人将自己(民地欺隐、军地诡寄)若干(减折额粮、躲避差徭)。有乡保,地邻某人或(黄、审)册可证。上告。
告恃衿抗粮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恃衿抗粮事。某人现有田地若干顷亩,应纳(银、粮)若干,倚恃绅衿,抗不完纳,致某(受比、赔累)。乞准拘究。上告。
告代纳侵欺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侵欺事。某年月日,被(里库吏、乡保、仓书、包户)某人将某应纳(银、粮)包揽代纳,凭某人见证。讵被侵欺,未曾代纳,致被追呼。伏乞究追。上告。
告贪污作赃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贪污诈赃事。某年月日,被某(官吏)某人,为何缘故(不得过二十字)将某逼索得(银、物)若干,某人过付可审。如虚愿甘坐诬。上告。
告草菅故勘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故勘无辜事。某年月日,被某官(挟仇妄听)将某无故拘拿(监禁、拷打)身死。某人见证。如虚愿甘坐诬。上告。
告重征钱粮式(无串票者不准)。
某府州县某人为重征钱粮事。某户名下应纳(银、粮)若干,业于某年月日如数交纳,掣有串票为据。今某书役又复提票重征,某人见证。合将原纳串票呈验,如虚坐诬。上告。
首状式(审实分别奖赏,虚得照所告加等坐诬)。
某府州县某人为据实首告事。今有某处某人(或窝娼赌、或窝窃盗,或邪教不法等事),伙党某某,共有若干人,某系近邻,获有何物证据,于某年月日曾经投知地保某人不理,恐日后事发干连,合将查获实据投首,并出具如虚坐诬甘结存案。上告。
诉状式(无证见者不准)。
某府州县某里某人为辩冤事。某平日作生理,原因某事(不得过二十字)与某人有仇,某人知证。某日某实在某处何干,某人见证。今被某妄告攀诬同(殴、奸、赌、盗)等事,乞赐查讯,庶免冤枉。
--上诉以上二十条,其有不能尽列者俱仿此。
等因,奉此。本司等会查得闽省民情剽悍,刁讼成风,往往砌款妄告,罗织多人。惟思幸准一时,不顾水落石出。总由轻听讼师唆哄,遂得逞其刀笔,以遂诈骗之计。愚民坠其术中,甚至亲戚为仇。荒时失业,恬不知悟。而其实不过睚眦微隙,皆是此等不法讼师暗中播弄,颠倒是非,诚如宪札指饬,种种滋害良善,殊堪痛恨!今蒙宪台清厘积案,特颁条示晓谕,俾闾阎小民,略知文义者,即堪照式书写,可不必求倩讼师,则奸民虽有咬使惑民之术,亦无所用其伎俩。其为禁遏刁风,有裨于风俗人心,实属无微不至。自应亟刊省例,通行大小衙门,一体责令官代书照式遵循,永为定法。至填写呈状,代书用戳,其应需纸张,笔墨、饭食一项,在所不免。伏思院、司、道、厅、衙门呈词简少,应请每张填写用戳,酌定准收纸张、笔墨、饭食钱二十四文,以资奉公。至府、州、县衙门,民间每有小衅微嫌,构词兴讼者多,应请每张用戳代书,准受纸张、饭食钱十六文,以杜勒索。倘敢不遵,即行严拏,从重究处。仍请通饬各属,一体认真办理,总期仰副宪台恤属爱民之至意。是否允洽,理合会议详覆,伏候宪台鉴核示遵等由。
奉护巡抚部院姚批:如详刊入省例,通行各属遵照。至代书填写呈状用戳,并需用纸张、笔墨、饭食等项,院、司、道准其受钱三十文,其府、州、厅、县准受钱二十文,毋许额外多索,如违究处。余已悉。仍将状式、告示,先行抄录式样送核后再行刊刷分发。此缴。
本院现用状式:
一、以赦前事控告。除不准外,定行重究。
一、绅衿、妇女及老幼,残疾无抱告者不准。
一、命盗案不开起事年月日期,命案不开正伤,盗案不开失单,受赃不开证据者,不准。
一、以自尽假命捏情控告者提究代书,并将诬告人反坐。
一、州县已经受理,不候审断及审断后未赴府道及两司衙门控理,遽行越控者不准。
一、不候放告日期,辄敢拦舆混递红呈者,除不准外,定即拿究,并将做状人严行究处。
一、不将厅、州、县批语、判语并府、道、两司批案抄录粘呈及不全录本衙门节次批示者不准。
一、凡粘呈案卷,均须声明系何衙门、何书吏抄给,以防假捏,以备□质,违者不准。
一、以旧事翻新,希图耸听,及捏无影之事,驾题诬告者,查出除究处代书外,将诬告人加等治罪。
一、户婚田土细事越控者,照越诉律治罪。
一、词内牵告妇女及罗织多人者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