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要 - 第 5 页/共 32 页
隆庆四年十一月己卯,祀天于南郊。旧制:郊毕举庆成宴。自世宗倦勤,典礼久废。至是,礼部尚书殷士儋始考定旧仪行之。(《殷士儋传》。 )
万历十三年,礼科给事中王三馀疏言:“郊祀必躬亲,载之《会典》。乃者秋七月,雷震郊坛;恭绎德音,宣示臣工,共图修省。今岁似宜亲郊,以答天戒;代摄之举,未可以为常。”疏入,帝以其奏请不早,诘责之;仍遣官代。(《三编》。 )
◎郊议
洪武元年二月壬寅朔,中书省臣李善长等奉敕撰进《郊祀议》,略言:“王者事天明、事地察,故冬至报天、夏至报地,所以顺阴阳之义也。祭天于南郊之圜丘,祭地于北郊之方泽,所以顺阴阳之位也。《周礼大司乐》:‘冬日至,礼天神;夏日至,礼导只。’此三代之正礼,而释经之正说。自秦立四以祀白、青、黄、赤四帝,汉高祖复增北,兼祀黑帝。至武帝有雍五,及渭阳五帝、甘泉太乙之祠,而昊天上帝之祭则未尝举行。魏、晋以后,宗郑玄者,以为天有六名,岁凡九祭,宗王肃者,以为天体惟一,安得有六?一岁二祭,安得有九?虽因革不同,大抵多参二家之说。自汉武用祠官宽舒议,立后土祠于汾阴隹上,(校点者案:《明史礼志》作“隹上”。但《史记封禅书》作“隹丘”。 )礼如祀天;而后世因于北郊之外仍祠后土。郑玄又惑于《纬》书,谓:‘夏至于方丘之上,祭昆仑之只;七月于泰折之坛,祭神州之只。’析而为二;后世又因之一岁二祭。元始间,王莽奏罢甘泉泰,复长安南、北郊,以正月上辛若丁,天子亲合祀天地于南郊。由汉唐历千馀年间皆因之。其亲祀北郊者,惟魏文帝、周武、隋高祖、唐元宗四帝而已。宋元丰中,议罢合祭。绍圣政和间,或分或合。高宗南渡以后,惟用合祭之礼。元成宗始合祭天、地、五方帝,已而立南郊,专祀天。泰定中又合祭。文宗至顺以后,惟祀昊天上。今当遵古制,分祭天地于南、北郊。冬至祀昊天上帝于圜丘,以大明、夜明、星辰、太岁从祀。夏至祀皇地只于方丘,以五岳、五镇、四渎从祀。”太祖如议行之,建圜丘于钟山之阳,方丘于钟山之阴。(《礼志》。 )
《三编质实云》:“按《唐书》:‘睿宗太极元年夏五月,祭北郊。是月改元延和。八月,元宗即位,改元先天。’是亲祭北郊者睿宗,非元宗也。此议偶误耳!”
嘉靖九年,帝既定《明伦大典》,益覃思制作。凡郊庙百神,咸欲斟酌古法,厘正旧章。乃问张璁曰:“《书》称‘燔柴祭天’。又曰‘类于上帝’。《孝经》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以形体主宰之异言也。朱子谓:‘祭之于坛谓之天,祭之屋下谓之帝。’今大祀有殿,是屋下之祭帝耳,未见有祭天之礼也。况上帝、皇地只合祭一处,亦非专祭上帝。”璁总:“国初,遵古礼,分祭天地,后又合祀。说者谓:大祀殿下坛上屋,屋即明堂,坛即圜丘。列圣相承,亦孔子从周之意。”上复谕璁曰:“二至分祀,万代不易之礼。今大祀殿拟周明堂,或近矣;以为即圜丘,实无谓也。”璁乃备述《周礼》及宋陈襄、苏轼、刘安世、程颐所议分合异同以对;且言祖制已定,无敢轻议。帝锐欲定郊制,卜之奉殿太祖前,不吉,议且寝。会夏言请举亲蚕礼,帝以古者天子亲耕南郊,皇后亲蚕北郊,适与所议郊祀相表裹,因令璁会言陈议。言乃上疏言:“国家合祀天地,及太祖太宗之并配,诸坛之从祀,举行不于长至而于孟春,俱不应古典。宜令群臣博考《诗》、《书》、《礼》经所载郊祀之文,及汉宋诸儒匡衡、刘安世、朱熹等之定论,以及太祖国初分祀之旧制;陛下称制而裁定之。此中兴大业也。”礼科给事中王汝梅等诋言说非是,上切责之,乃敕礼部会廷臣各陈所见,且言汝梅等举《召诰》中郊用二牛,谓明言合祭天地。夫用二牛者,一帝一配位,非天地各一牛也。又或谓天地合祀,乃人子事父母之道,拟之夫妇同牢;亵慢已甚。又或谓郊为祀天,社稷为祭地,古无北郊。夫社乃祭五土之神,犹言五方帝耳,非皇地只也。社之名不同,自天子以下,皆得随所在而祭之,故礼有亲地之说,非谓祭社即方泽祭地也。于是下言疏,令礼部一并议行。三月丙申,璁录上《郊祀考议》一册。时詹事霍韬深非郊议,且言:“分祀之说,惟见《周礼》,莽贼伪书,不足引据。”于是言复上疏言:“《周礼》一书于祭祀为详,《大宗伯》:以祀天神则有祀、实柴、燎之礼;以祀地只则有血祭、沈、辜之礼。《大司乐》:冬至日,地上圜丘之制,则曰礼天神;夏至日,泽中方丘之制,则曰礼地只。天地分祀,从来久矣。故宋儒叶时之言曰:‘郊丘分合之说,当以《周礼》为定。’今议者既以太社为祭地,则南郊自不当祭皇地只,何又以分祭为不可也?合祭之说,实自莽始。汉之前皆主分祭,而汉之后亦间有之。宋元丰一议,元再议,绍圣三议,皆主合祭,而卒不可移者,以郊赍之费,每倾府藏,故省约安简便耳!未尝以分祭为非礼也。今之议者,往往以太祖之制为嫌为惧,然知合祭乃太祖之宝制为不可改,而不知分祭固太祖之初制为可复;知《大祀文》乃太祖之明训为不可背,而不知《存心录》固太祖之著典为可遵。且皆太祖之制也,从其礼之是者而已。敬天法祖,无二道也。《周礼》一书,朱子以为周公辅导成王,垂法后世,用意最深切,何可诬以莽之伪为耶?且合祭以后配地,实自莽始。莽既伪为是书,何不削去圜丘方丘之制,天神地只之祭,而自为一说耶?”疏入,下礼部,令折衷群议以闻。辛丑,礼部集上群臣所议郊礼,奏曰:“主分祭者,都御史汪钅宏等八十二人;主分祭而以慎重成宪及时未可为言者,大学士张璁等八十四人,主分祭而以山川坛为方丘者,尚书李瓒等二十六人;主合祭而不以分祭为非者,尚书方献夫等二百六人;无可否者,英国公张仑等一百九十八人。臣等祗奉敕谕,折衷众论,分祀之义,合於古礼。但坛一建,工役浩繁。《礼》:‘屋祭曰帝。’夫既称昊天上帝,则当屋祭。宜仍於大祀殿专祀上帝,改山川坛为地坛,以专祀皇地只。既无创建之劳,行礼亦便。”上复谕:当遵皇祖旧制,露祭於坛;分南北郊,以二至日行事。言乃奏曰:“南郊合祀,循袭已久。朱子所谓:千五六百年无人整理。而陛下独破千古之谬,一旦举行,诚可谓建诸天地而不悖者也。”已而命户、礼、工三部偕言等诣南郊相择。礼臣欲於具服殿稍南为圜丘。言复奏曰:“圜丘祀天,宜即为敞,以展对越之敬。大祀殿享帝,宜即清,以尽昭事之诚。二祭时义不同,则坛殿相去,亦宜有所区别。乞於具服殿稍南为大祀殿,而圜丘更移於前。体势峻极,可与大祀殿等。”制曰:“可。”於是作圜丘。是年十月工成,而分祀之制遂定。(《礼志》。 )
隆庆元年,礼部会议,罢祈及明堂大享礼。圜丘方泽分祀已久,宜照例於冬至夏至日亲祭,仍奉太祖高皇帝配。礼部又言:“郊庙社稷诸祀,先期具奏行礼,止奏日,不奏时;以故陪祀诸臣失期者众。请以后并奏日、时。”从之。(《通典》 )。
万历三年十一月,大学士张居正进《郊礼新旧图册》,略言:“高皇帝初制郊礼,分祀十年矣,而竟定於合享者,良以古今异宜,适时为顺。故举以岁首,人之始也;卜以春初,时之和也;岁惟一出,事之节也。为屋而祭,行之便也。百六十余年,列圣相承,莫之或易者,岂非以其至当允协,经久而可行乎?今以冬至极寒,而裸献於星露之下;夏至盛暑,而骏奔于炎之中;一岁之间,六飞再驾;以时以义,斯为戾矣。且成祖文皇帝再造宇宙,功同开创,配享百余年,一朝而罢之,于人情亦大有不安者。故世宗虽分建圜、方之制,而中世以后,竟不亲行。虽肇举大享之礼,而岁时祀,止于内殿。是斯祀之在当时,已窒碍而难行矣。况后世乎?臣等愚昧,窃以为宜遵高皇之定制,率循列圣之攸行,岁惟一举合祀之礼,而奉二祖并配。斯于时义允协,于人情为顺。顾郊祀重,今且未敢轻议,谨稽新旧规制礼仪,而略述其概,以俟圣明人容裁断焉。”上从之。(王圻《续通考》。 )
《通典注》:“按居正进《新旧礼图》,欲改合祀,然四年、七年五月俱尝祀地北郊,固未尝改为合祀。故《神宗》、《熹宗》、《庄烈帝》三《纪》皆书祀天,特祭地之祀不行耳。”
文彬按:江陵此议,疏谬之甚,特其时未尝举行耳。神宗自七年后,郊祀不亲,惟十四年一祀天,非特祀地之祀不行也。熹宗祀天一,(三年。 )祀地一;(五年。 )庄烈祀天四,(元年,八年,十一年,十三年。 )祀地四;(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五年。 )皆见《本纪》。《通典注》云:“三《纪》皆书祀天,特祭地这礼不行,”误也。
卷八 礼三(吉礼 )
◎郊礼配位
洪武元年十一月庚子、冬至,始祀上帝于圜丘。有司议配祀,太祖谦让不许,亲为文告太庙曰:“历代有天下者,皆以祖配天。臣独不敢者,以臣功业有未就,政治有关失;去年上天垂戒,有声东南,雷火焚舟、击殿吻,恐无以承上帝好生之德,故不敢辄奉以配。惟祖,神与天通;上帝有问,愿以臣所行奏帝前,善恶无隐。候南郊竣事,臣率百司恭诣庙庭,告成大礼,以共享上帝之锡福。”(《礼志》。 )
二年五月癸卯,夏至,将祀方丘,群臣复请。太祖执不允,曰:“俟庆阳平,议之。”八月,庆阳平。十一月乙巳,冬至,群臣复固请。乃奉仁祖配天于圜丘,(同上。 )
三年五月戊申,祀地于方丘,以仁祖配。
建文元年正月庚辰,大祀天地于南郊,奉太祖配。(已上《本纪》。 )
洪熙元年正月敕曰:“太祖受命上天,肇兴皇业。太宗中兴宗社,再奠寰区。圣德神功,咸配天地。朕崇敬祖考,永惟一心。今年正月十五日,大祀天地神只,奉皇祖、皇考配祀。仍著典章,垂范万世。”(《通典》。 )
嘉靖九年,给事中夏言上疏言:“太祖太宗并配,父子同列,稽之经旨,未能无疑。臣谓周人郊祀后稷以配天,太祖足当之;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太宗足当之。”礼臣集议,谓:“二祖配享百有余年,不宜一旦轻改。”帝降敕谕,欲于二至日,奉太祖配南北郊;孟春祈,奉太宗配上帝于大祀殿。阁臣以二祖分配,于义未协;且录仁宗所撰谕并《告庙文》以进。帝复命集议于东阁。皆以为太庙之祀,列圣昭穆相向,无嫌并列。况太祖、太宗功行并隆,圜丘、大祀殿所祀,均之为天,则配天之祖不宜阙一。臣等窃议,南北郊及大祀殿每祭皆宜二祖并配。帝终以并配非礼,谕阁臣讲求。璁等言:“古者、郊与明堂异地,故可分配。今圜丘、大祀殿同兆南郊:冬至,礼行于报,而太宗不与;孟春,礼行于祈,而太祖不与。心实有所不安。”帝复报曰:“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天惟一天,祖亦惟一祖。故大报天之祀,止当以高皇帝配。文皇帝功德岂不可配天?但开天立极,本高皇帝肇之耳!如周之王业,武王实成之;而配天止以后稷,配上帝止以文王,当时未闻争辨功德也。”因命寝其议。已而言复疏言:“虞夏殷周之郊,惟配一祖。后儒穿凿,分郊、丘为二,及误解《大易》‘配考’、《孝经》‘严父’之义;以致唐宋变古,乃有二祖并侑、三帝并配之事。望断自宸衷,依前敕旨。”报曰:“礼臣前引太庙不嫌一堂。夫配帝与享先不同,此说无当。”仍命申议。张璁入言:“郊祀之议,圣见已决,独臣不忍无言。皇上信以并配之说尽古礼乎?大祀殿非明堂之位,孟春祈又非大享之礼,则未免有失于古也。皇上信以并配之说非今宜乎?太祖百有余年之神座,岂忍言撤;文皇百有余年配天之报,岂忍言废,则又未免有失于今也。窃以天地分祀,宜从古礼,彰我皇上善继善述之孝。祖宗并配,宜从今制,彰我皇上不愆不忘之心。”疏入,帝乃责璁前后变志,非忠爱之道。于是礼臣复上议:“南北郊虽曰祖制,实今日所创。请如圣谕,俱奉太祖独配。至大祀殿则太宗所创,今乃不得侑享于中,窃恐太宗之心有所未安。宜仍奉二祖并配。既复古礼,又存祖制,礼意人情,两不为失。”遂依拟行之。(《实录》、《礼志》。 )万历三年,张居正进《郊礼图册》云:“自洪武初,奉仁祖配向配享;建文初,更奉太祖配享;洪熙元年,奉太祖太宗同配享;嘉靖九年,初建圜丘方泽,分祀天地,俱止奉太祖一位配享,而罢太宗之配。其大祀殿则以孟春上辛举行祈,奉太宗同配享。十年,又改以启蛰日行祈礼于圜丘,仍止奉太祖一位配享。十七年九月,诏举明堂大飨礼于大内之元极宝殿,奉献皇帝配享。隆庆元年,诏罢明堂配享。”(《通典》。 )
◎祈
嘉靖十年正月辛卯,祈于大祀殿,奉太祖、太宗配。(《本纪》。 )
明初,未行祈之典。世宗欲更定二祖分配礼,因诸臣固请,乃许于大祀殿祈,奉二祖配。至是,始以上辛日举行。礼毕,帝心以为未当,谕张璁曰:“自古惟以祖配天,今二祖并配,决不可法后世。嗣后大报与祈,只奉太祖配,”寻亲制祝文,更定仪注,改用惊蛰节。礼视大祀少杀,不设从坛,不燔柴,著为定典。(《三编》。 )
十一年正月辛未,祈于圜丘。始命武定侯郭勋摄事。(《本纪》。 )
给事中叶洪言:“祈、大报,祀名不同,郊天一也。祖宗无不亲郊。成化弘治间,或有故,宁展至三月。盖以郊祀礼重,不宜摄以人臣。请俟圣躬痊,改卜吉日行礼。”不从。(《礼志》。 )
《文彬》按:世宗厘正祀典,皆能折衷于古。顾郊祀更定后,三十余年间,祀南郊者七祀方泽者一;议行祈大飨诸典,仅初举时一躬亲,以后皆遣代。所为纷纷制作,徒崇虚文以饰观瞻而已。
十八年二月丁未,祈于元极宝殿,不奉配,遂为定制。(《礼志》。 )
隆庆元年正月,礼臣言:“先农亲祭,遂耕田,即祈遗意。今二祀并行于春,未免烦数。且元极宝殿在禁地,百官陪祀,出入非便。宜罢祈,止先农坛行事。”从之。(同上。 )
崇祯十四年正月辛巳,祈于南郊。(《本纪》。 )
十五年正月,行祈礼。上辛即在朔日,辛未,礼部以朝贺不便,疏请改十一日辛巳为中辛。得旨:“改中辛日行礼。”(《五礼通考》。 )○大雩(祷雨附。 )
明初,凡水旱灾伤及非常变异,或躬祷,或露告于宫中,或于奉天殿陛,或遣官祭告郊庙陵寝及社稷山,无常仪。
洪武二年,太祖以春久不雨,祈告诸神只,中设风、云、雷、雨、岳镇海渎凡五,帝亲行礼。(已上《礼志》。 )
三年六月戊午朔,以久旱祷雨,互服草履,徒步至山种坛露宿,凡三日。(《本纪》。 )七年五月,大雩。(《吾学编》。 )宣德八年六月乙酉,祷雨不应,作《闵旱诗》示群臣。
景泰六年五月己巳,祷雨于南郊。成化六年二月丁丑,祷雨于郊坛。
八年四月、旱,遣使祷于郊社、山川、淮渎、东海之神。(已上《本纪》。 )
弘治十七年五月,畿内山东久旱,遣官祭告天寿山;分命各巡抚祭告北岳、北镇、东岳、东镇、大海。
嘉靖八年,帝谕礼部:“去冬少雪;当春,雨泽不降;当亲祭南郊、社稷、山川。”尚书方献夫等具上仪注。二月,亲祷南郊,山川同日,社稷用次日;不除道。冠服浅色,群臣同。文五品、武四品以上,于大祀门外;余官于南天门外;就班陪祀。
九年,帝欲于奉天殿丹陛上行大雩礼。夏言请筑雩坛。每风孟春祈后,雨时若,则雩祭遣官摄行;如雨泽愆期,则躬行祷祝。
十一年,乃建雩坛于圜丘坛外泰元门之东,风旱则祷,奉太祖配。(已上《明会典》。 )
十二年,夏言等言:“古者大雩之祀,命乐正习《盛乐》、舞《皇舞》;盖假声容之和,以宣阴阳之气。请于三献礼成之后,九奏乐止之时,乐奏《云门之舞》。仍命儒臣括《云汉诗》词,制《云门》一曲,使文、武舞士并舞而合歌之。”(《礼志》。 )
十七年四月,大雩。时将躬祷郊坛,帝谕礼部:“祷雨乃修省事,不用全仪,不奉祖配。”(《实录》。 )二十二年七月丙午,以久旱,亲祷雩坛。(《大政记》。 )
二十四年四月丙申,上祷雨于神只坛。(《实录》。 )三十七年五月,大雩。(《大政记》。 )四十三年四月,大雩,(同上。 )四十五年六月,亲祷雨于凝道雷轩。
万历十三年二月,旱。庚午,大雩。三月甲申,大雩。四月丙午,大雩。崇祯元年五月辛巳,祷雨。
四年四月庚戌,祷雨。五月甲戌朔,步祷于南郊。(已上《本纪》。 )○大飨
明初,无明堂祀上帝及配位之制。嘉靖十七年,前扬州府同知丰坊上言:“孝莫大于严父,严父莫大于配天。宜建明堂,尊皇考为‘宗’,以配上帝。”下礼部会议。尚书严嵩言:“明堂、圜丘皆所以事天。今大祀殿在圜丘之北、禁城东南,正应古之方位。明堂秋飨之礼,即此可行,不必更建。至侑飨之礼,昔周公宗祀文王于明堂,传以为万物成形于秋,故秋祀明堂,以父配之,取其成物之时也。自汉武迄唐、宋诸君,莫不皆然,主亲亲也。至钱公辅、司马光等之议,则主于祖宗之功德。今以功德论,则宜配文皇;以亲亲论,则宜配献皇。至称‘宗’之礼,则未有称‘宗’而不太庙者,臣等不敢妄议。”帝降旨:“明堂秋报大礼,宜于奉天殿行之,其配享皇考。称‘宗’何为不可?”命再议。户部侍郎唐胄疏争之曰:“三代之礼,莫备于周。《孝经》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又曰:‘严父莫大于配天,则周公其人也。’说者谓:周公有圣人之德,制作礼乐,而文王固其父,故引以证圣人之孝,答曾子问而已。非谓:有天下者,皆必以父配天,然后为孝。不然,周公辅成王践阼,其礼盖为成王而制,于周公为严父,于成王为严祖矣。然周公归政之后,未闻成王以严父之故,废文王配天之祭而移于武王也。及康继成,亦未闻以严父之故,废文王配天之祭而移于成王也。后世祀明堂者,皆配以父;此乃误《孝经》之义,而违先王之礼。昔有问于宋儒朱熹者,曰:‘周公之后,当以文王配耶?当以时王之父配耶?’朱熹曰:‘祗当以文王配。’又问:‘继周者如何?’熹曰:‘只以有功之祖配之,后来第为严父之说所惑耳!’由此观之,明堂之配,不专于父,明矣。皇上继统之初,廷臣执为人后之说,于是力正大伦,惟张孚敬席书诸臣。及何渊有建庙之议,陛下嘉答诸臣,亦云:‘朕奉天法祖,岂敢有干太庙。’顾今日乃惑于丰坊之言耶?臣谓明堂之礼,诚不可废,惟当奉太宗配,于礼为宜。若献皇帝得圣人为之子,不待称宗议配,而专庙之享,百世不迁矣。”疏入,帝怒,下胄诏狱。嵩乃再会廷臣议,请奉献皇帝配明堂,而文皇帝配祀于孟春祈。帝从献皇配帝之请,却文皇议不行。已复集文武大臣于东阁,议献皇帝宜称“宗”。帝以疏不言“庙”,留中不下,乃设为臣下奏对之词,作《明堂或问》,以示辅臣。大略言:“文皇远祖,不应严父之义,宜以父配。称‘宗’虽无定说,尊亲崇上,义所当行。既称‘宗’则当庙,岂有太庙中四亲不具之礼?”帝既排正议,崇私亲,心念太宗永无配享,无以谢廷臣,乃上献皇帝庙号曰睿宗,而改称太宗号成祖。时未建明堂;迫季秋,遂大飨上帝于元极宝殿,奉睿宗配。(《礼志三编》。 )
二十一年四月丙辰,建大飨殿,谕礼部曰:“周之明堂与郊祀并重。曩以季秋享地未定,特祭于元极宝殿,朕心歉焉。兹朕自作制象立为殿,恭存名曰‘泰亨’,用昭寅奉上帝之意。”乃定:岁以秋季大飨上帝,奉皇考睿宗配享;行礼如南郊,陈设如祈。(《通典》。 )
《通典》云:“明堂之礼,明初未议。及嘉靖中,丰坊首创严父配天之说,迎合上意,由是特举斯礼,追崇所生。元极既配之后,明年幸承天,享帝下于龙飞殿,亦奉献皇帝配。其后自定规制,更建泰享殿,三年而后成。然大享之礼终未举行,内殷荐亦止遣官摄事。盖帝之排群议,崇私亲,虽矫强于一时,终有然不自安者。故礼臣敦请,屡谕缓行,非仅耽奉元修,惮乘舆之一出也。先圣所云:‘名不正,言不顺,而事不成者,’岂不信哉!”
二十四年八月辛丑,大飨殿成。礼部请行秋享于新殿,上命是秋仍于元极宝殿行礼。自是,岁遣官行之以为常。(同上。 )
隆庆元年,礼臣言:“我朝大飨之礼,自皇考举行,追崇睿宗以昭严父配天之孝。自皇上视之,则睿宗为皇祖,非周人宗祀文王于明堂之义。于是帝从其请,罢大享礼,命元极宝殿仍改钦安殿。(《礼志》。 )
◎朝日夕月
洪武三年,礼官言:“古者祀日月之礼有六:然郊之祭,大报天而主日配以月;此从祀之礼,非正祀也。《大宗伯》:‘肆烦于四郊,兆日于东郊,兆月于西郊;’《观礼》:‘祀方明,礼日于南门之外,礼月于北门之外;’此因事之祭,非常祀也。惟春分,朝日于东门之外;秋分,夕月于西门之外;此祀之正与常者。盖天地至尊,故用其始,而祭以二至。日月阴阳之义,春分阳方永,秋分阴气始长,故祭以二分。今宜设坛专祀。朝日坛筑于城东门外,夕月坛筑于城西门外。朝日以春分,夕月以秋分;星辰则祭于月坛。”从之。(《春明梦馀录》。 )
七年二月丁酉朔,日有食之。是日春分。礼官奏:“朝日礼用己亥。”制曰:“可。”(《典汇》。 )
二十一年二月,增修南郊坛。于大祀殿丹墀内叠石为台四,东西相向,以为日月星辰四坛。其朝日、夕月、星之祭悉罢之。(《通典》。 )
嘉靖九年二月,帝谕张璁曰:“日月照临,其功甚大。太岁等神岁有二祭,而日月星辰止一从祭,于义未安。当并建东、西郊与南、北郊而四。”遂定春、秋分之祭,如常仪;而建朝日坛于朝阳门外,西向;夕月坛于阜成门外,东向。(《礼志三编》。 )
时改郊坛礼,朝日、夕月等坛玉爵,各用其方之色。因诏求红黄玉于天方、哈密诸国,不可得。有回回馆通事撒文秀者言:“二玉产在阿丹,去吐鲁番西南二千里。其地两山对峙,自为雌雄,或自鸣。请如永乐、宣德时,赍重贿往购。”帝从部议,已之。(《外国传》。 )
十年,夕月坛以铁炉置于坎上焚燎,不必造燎坛,以称祭月于坎之义。(《图书编》。 )
二月庚辰,上亲祀大明于朝日坛。八月癸未,亲祀夜明于夕月坛。(《大政记》。 )
隆庆元年,礼部议定:东郊以甲、丙、戊、庚、壬年,西郊以丑、辰、未、戌年,车驾亲祭。馀岁,遣文大臣摄祭朝日坛,武大臣摄祭夕月坛。(《礼志》。 )
三年,礼部上朝日仪,言:“正祭遇风雨,则设小次于坛前,驾就小次行礼。其升降奠献,俱以太常寺执事官代。”制曰:“可。”(《会典》。 )
天启六年二月己亥,祭日于东郊。(《本纪》。 )○星辰
洪武三年,帝谓中书省臣:“日月皆专坛祭,而星辰乃祭于月坛,非礼也。”礼部拟于城南诸神享祭坛正南向增九间,日月及周天星辰皆于是行礼。朝日、夕月用春、秋分;祭星辰则于天寿节前三日。从之。
四年九月,帝躬祀周天星辰,仪如朝日。二十一年,以星辰既从祀南郊,罢星之祭。
先是元年,太常司奏:请以立秋后辰日祀灵星,立冬后亥日,祀司中、司命、司民、司禄,为坛于城南。从之。二年,从礼部尚书崔亮奏:每岁圣寿日祭寿星,同日祭司中、司命、司民、司禄,八月望日祀灵星,皆遣官行礼。至三年,罢寿星等祀。(已上《礼志》。 )
◎太岁风云雷雨之祀
洪武初,以太岁、风、雷、雨师从祀圜丘,增云师于风师之次。(《会典》。 )
二年,以太岁风云雷雨诸神合祀城南,享祀之所,未有坛,非尊神之道。命礼官考古制以闻。礼官奏:“太岁、风、云、雷、雨、岳镇、海渎及天下山川城隍诸神,宜合为一坛,春、秋专祀。”从之。遂定以惊蛰、秋分日祀太岁诸神,以清明、霜降日祀岳渎诸神。(王圻《续通考》。 )
六年,命天下祀风、云、雷、雨之神。(《通典》。 )
七年,令春秋上旬择日祭太岁。未几,以诸神从祀南郊,遂省春祭。(《春明梦馀录》。 )
嘉靖九年,改定风、云、雷、雨神牌次序,曰“云、雨、风、雷”。(《日下旧闻》。 )
十年,何孟春言:“国初,定祭太岁于山川坛之正殿,而以春夏秋冬四月将分祀两庑。或谓‘月将’非经见者;按《祭法》:‘埋少牢于泰昭,祭时也,相近于坎坛,祭寒暑也。’太岁实统四时,而月将四时之候,寒暑行焉。古人有‘时’与‘寒暑’之祭。今祭太岁、月将,则固时与寒暑之神,孰谓非经见耶?”(《春明有梦馀录》。 )
是年,建太岁坛于正阳门外之西,与天坛对。中、太岁殿;东庑,春、秋月将二坛;西庑,夏、冬月将二坛。帝亲祭于拜殿中。每岁孟春享庙、岁暮祭之日,遣官致祭。(《礼志》。 )
十一年,厘正祀典,改叙云、雨、风、雷祭期。每岁仲春、秋上旬,择日行事,并同社稷仪注。(《通典》。 )○社稷
吴元年八月癸丑,建社稷坛于宫城西南,北向,异坛同。(王圻《续通考》。 )
洪武元年二月戊申,祀社稷;太社以句龙配,太稷以周弃配。是日,上亲礼社稷,服皮弁服,省牲祭服,通天冠、绛纱袍,行三献礼。初,上命中书省、翰林院议创屋备风雨。学士陶安言:“天子太社必受风雨霜露。亡国之社则屋之,不受天阳也。建屋非宜。若遇风雨,则请于斋宫望祭。”从之。(《春明梦馀录》。 )
十二月己丑,颁社稷坛制于天下。郡邑皆建于本城西北,右社、左稷。祭用春、秋二仲月上戊日。(《礼志》。 )
三年,于社稷坛北建享殿,又北建拜殿五间,以备风雨。(《通典》。 )
十年八月癸丑,太祖以社稷分祭,配祀未当,下礼部议。尚书张筹历引《礼经》及汉唐以来之制,请改建于午门外之右,社稷共为一坛;罢句龙、弃配位,奉仁祖配享。遂升为大祀。(《纪事本末》,《明史张筹传》。 )
文彬按:社稷升为大祀,始于唐天宝三载。至于同坛合祭,奉祖配享,自周以来二千余年,未之闻。初,陶安议礼,谓社稷之“社”与郊社之“社”异。社与郊对举,则天地分祭之本义也。社与稷异名,则社稷异坛之本义也。故据古礼分祀,而以句龙配社,后稷配稷。今张筹迎合上意,改为合祀,改为配祖,说多强为传会。且既以仁祖配南郊合祭之社,又以配五土之社,混淆无别,于尊祖、亲地之道雨失之。此与改天地合祀,同一变礼之过也。
十一年,礼臣言:“太社、稷既同坛合祭,王国、各府、州、县亦宜同坛,称国社、国稷之神,不设配位。”诏可。十三年九月,复定制,两坛一如初式。(已上《礼志》。 )
建文元年二月,祀社稷,奉太祖配,撤仁祖位。(《太常纪》。 )
永乐十九年正月,北京社稷坛成,制如南京。奉安神位,遣太孙行事。(《实录》。 )
洪熙元年二月,祭社、稷,奉太祖、太宗同配,命礼部永为定式。(《通典》。 )
宣德二年二月,祀社、稷,仍用上戊日。是日适当万寿节,礼官以祭期妨庆典,请改用中旬。帝以祖宗定制不可改,至日,行礼如常。(《实录》。 )
正统二年,令应天府建社稷坛,春秋祈报,以守臣行事。(《会典》。 )
嘉靖九年,谕礼部:’天地至尊,次则宗庙,次则社稷。今奉祖配天,又奉祖配社,此礼官之失也。宜改从皇祖旧制:太社以句龙配,太稷以后稷配。”(《礼志》。 )
十年,上命于西苑空闲地开垦为田,树艺五,改土、坛为帝社、帝稷坛。每岁仲春、秋上戊之明日,祭帝社、帝稷。(《春明梦馀录》。 )十八年三月,帝至承天,秩于国社、国稷。(《本记》。 )
隆庆元年,礼部言:“帝社、稷之名,自古所无,嫌于烦数,宜罢。”从之。(《礼志》。 )《通典》云:“按汉书郊祀志有太社、矿产稷,又别立官社。《臣瓒注》所谓‘王社’是也。自魏、晋至唐皆有帝社,相沿已久。嘉靖时,帝社稷之名,不为无据。隆庆礼臣谓‘自古所无’,未免失考,以为烦数而罢之,则可矣。”
◎岳镇海渎山川
国初,建山川坛于天地坛之西,正殿七间,祭太岁、风、云、雷、雨、五岳、五镇、四海、四渎、钟山之神。东西庑各十五间,祭京畿山川、春夏秋冬四季月将及都城隍之神。(《会典》。 )
洪武二年,太祖以岳镇海渎诸神合祭城南,未有坛,非隆敬神只之道,命礼官议。礼官言:“岳镇、海渎、山川、城隍诸神宜合为一坛,与天神埒,春秋专祀。”遂定祭日,以清明、霜降。(《春明梦馀录》。 )
是年,命官十八人祭天下岳镇海渎之神。(《礼志》。 )
三年六月癸亥,诏曰“岳镇海渎之封,起自唐世。崇名美号,历代有加。朕思之则有不然。夫英灵之气,萃而为神,必皆受命于上帝,岂国家封号之所可加?渎礼不经,莫此为甚!今宜依古定制:凡岳镇海渎并去前代所封名号,止以山川本名称其神。”(《日知录》。 )
是年,奏准:自今遣官祭山川坛诸神,春用惊蛰后三日,秋用秋分后三日。(王圻《通考》。 )
七年,令礼部颁祭岳镇海渎仪于所在有司。(《图书集成》。 )又令春、秋仲月上旬,择日祭山川坛。
九年,复定山川坛制,凡十三坛。正殿:太岁、风云雷雨、五岳、五镇、四海、四渎、钟山七坛。东庑,京畿山川,夏、冬月将;西庑,春、秋月将,京都城隍;各三坛。
十年,太祖亲祀山川坛诸神于殿中,功臣分祀两庑。命官十八人分祀岳镇海渎,赐之制。(已上王圻《通考》。 )
二十一年,增修大祀殿诸神坛。乃敕十三坛诸神并停春祭,每岁八月中旬择日祭之。命礼部更定山川坛仪,与社稷同。(《礼志》。 )
永乐十八年,建山川坛于正阳门南之右,位置陈设悉如南京旧制,惟正殿钟山之右,增祀天寿山神。(《明会典》,《春明梦馀录》。 )正统九年三月,雨雪愆期,遣官祭岳镇海渎。
弘治十七年,畿内、山东旱,分命各巡抚祭告北岳、北镇、东岳、东镇、东海。(已上《礼志》。 )
大学士邱浚云:“历代东海南海,皆临海而祭,西海北海则望祀。在宋都汴梁,无由至辽苏之域,出国门而北望祭之可也。今建都於燕,望南而祭北海,岂天子宅中以临四海之义?按京师东北乃古碣石沦海之地,於此立祠而祭,於理为宜。若夫中国之正西在於秦陇,西南则蜀,稍南则滇也。滇之极西,百夷之外,闻有大海,宜於此处望祀之。”今祭北海仍在让庆,祭西海仍在蒲州,是邱之说终明世末用也。(《春明梦余录》。 )
嘉靖八年,今凡亲祀山川等神,皆用皮弁服行礼,以别于郊庙。先是改山川为中祀。嘉靖中,凡由川皆天子亲祀。国有大事,则遣官祭告。(《会典》。 )
十一年,大学士李时等以圣嗣未降,请廷臣诣岳镇名山祝寿。礼部尚书夏言言:“辅臣所请,止于岳镇;窃以山川海渎发祥效灵,与岳镇同功,祈寿之礼皆不可缺。”遂命大臣诣坛分祀。(《吾学编》。 )